辽中南城市群一体化整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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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南城市群一体化整合发展

一、辽中南城市群一体化整合发展的区域性组织设置类型选择

(一)目前在我国其他地区已存在的区域性经济协调组织概况。目前存在的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论坛,主要任务是积极探索长三角城市群在资源利用和保护、城市经济发展、统一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等方面的互补和共同发展。论坛采用发起单位轮流主办制,每年一次,每次确立一个主题。还有沪苏浙三省市经济发展座谈会,即由三省市计委牵头分别设立联络组,负责落实座谈会明确的合作事项。可见,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对建立区域合作与协调的体制和机制有过多种尝试。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城市之间合作的愿望也在增强。虽然不同时期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制度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又有各自的局限。充分地理解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建立适合辽中南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区域性经济协调组织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对于辽中南城市一体化整合发展而言可供选择的区域性经济协调组织的类型。第一种是由省政府牵头成立一个协调机构,由省相关的部门牵头,按照相应领域的专业要求,建立专业化的区域协调机构,采用类似欧盟组织的委员会机制,通过协商、投票的办法处理跨地域的专门事务。依据省内各个城市的优势和特点,建立信息交流组、资金融通组、科技协作组、邮电通讯组、商贸流通组、物资协作组,以及环境保护协作组,等等。并将省内各市市长联席会议设为最高的决策机构。但这种形式的区域性协调组织,最大的问题是机构职能膨胀,以至于使所协调的区域演变成新的封闭型行政-经济利益实体,这是我们所应特别注意的。

第二种是设立各独立城市平等参与的协调机构,类似长三角一年一度的市长联谊会等上面所提到的“区域性经济协调组织”,这种形式的区域性协调组织适合于不同省市已经感受到一体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基本上已经跳出行政管辖区的视野来规划和拓展自己的发展。但这种形式的组织所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由于历史上、行政上等方面相互分割严重,导致“平等”协商难度逐渐加大,解决方法是可依据城市区域的地位建立不同层次的协调机构(半官方)。

(三)分析辽中南城市群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一体化整合发展的区域性经济协调组织。对于辽中南城市群而言,辽中南城市群是指以沈阳为中心,大连为次中心,包括周边鞍山、抚顺、本溪、辽阳、丹东、盘锦和营口九个城市所构成的经济圈,由于各市同在一个省,所以比长三角、珠三角的协调难度会小一些。应积极推进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术界等四个层面的合作关系。

区域空间秩序发生新的变化,迫切需要基于共同的区域文化背景,建立新的综合管理形式,促进城市在竞争与合作的前提下协调发展。对于辽中南城市群而言,无论在文化背景,还是在经济结构、行政体系等方面都比较相近,城市之间

交通便利,经济发展程度相近,分工与合作格局逐步形成,健全区域协调机制的基础条件开始成熟,因而在该区域进行区域经济的合作和协调有很好的前景。基于辽中南城市群的实际情况,其适于上述第一种区域经济协调组织的形式。

二、辽中南城市群一体化整合发展区域性协调组织构建设想

(一)区域协调机构的内部结构与设置。这一部分具体设置,包括常设机构、权利机构,以及“专业组”。

1、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加强各地信息交流,定期公布整个辽中南城市群地区的经济、法律动态;负责对外的宣传和联络;引进外资和项目的窗口;负责召集定期的权力机构会议,并起草高层会议的议题,以及负责和监督协调组织内部其他“专业组”的工作。

2、权力机构:由各城市的行政首长和立法机构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由常设机构递交的议题,或由区域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递交的重要问题;形成大会决议,指导各地经济实践,协调各地立法,从而降低政策和法律壁垒。可以将辽中南城市群市长联席会议设为协调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3、设置“专业组”:依据各个城市的优势和特点,设立信息交流组、资金融通组、科技协作组、商贸流通组、物资协作组、市场监督组、信息搜集组,以及人力资源组等八大“专业组”。这些专业组应具有较好的专业性,应由一些专业人员所组成。另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和专业组的影响和干预,但也要积极与其他组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区域协调组织的运作思路。区域协调组织成立之初,应由高层会议形成联合声明,表达共同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决心,明确各地在区域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划分各地的优势产业,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补偿和共享机制。通过协商签署附件,其中应包括具体的优势产业划分,明确兼并或退出的机制;各地关于实施该决议的日程表;利益补偿和共享的方案。

应该看到,区域发展与协调的过程是管理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的过程。因此,需要建立适应不同区域特征的区域治理模式。例如,合作型、网络型、垂直型和竞争型等,彻底消除机构臃肿和人浮于事现象。根据城区关联互动机制的相关理论,辽中南城市群区域协调组织适合采用网络型的运作模式。

三、辽中南城市群一体化整合发展区域性组织的协调机制、原则、制度设置

(一)协调机制。建立区域性经济协调组织的关键是“协调利益关系”,而协调机制也主要就是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建立“利益分享”和“利益补偿”机制两个方面。具体的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有区域发展目标作为推动力;二是有一套议事与决策机制;三是建立起一套功能性机构;四是建立投资管理机制和区域共同发展基金制度;五是鼓励建立各种类型半官方及民间的跨地区合作组织。

(二)原则。区域性经济协调组织在引导区域经济发展时至少需要考虑三项基本原则。首先是效率优先,强调区域间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全社会总体发展效率和效益的必要性。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在我国其他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显而易见的积极效应,凭借良好的地理区位条件、经济技术基础及人才资源优势,得以迅速推进城镇化、国际化和信息化进程,逐步完成从原有静态比较优势到动态比较优势的转化,逐步完成从产业经济优势向制度经济优势的转化。提高区域发展效率,需要与合理兼顾区域发展公平有机结合,其根本的粘合剂是依靠科学,这样就必须考虑另外两个原则,就是“兼顾公平”、“科学为上”。总之,就是要做到“互惠互利,共同繁荣;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市场主导,政策推动;多边协调,互动联动。”

(三)制度设置和法律地位上的承认和保护。区域一体化是经济圈内各经济体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客观要求,符合各经济体的共同利益。但是,各经济体又有各自不同的利益,为了约束和规范因各自利益而产生的不利于一体化的行为,这样也就会给区域协调组织行使其职能以及有效地发挥作用带来很大的影响。为了使区域经济协调组织的作用得到有效实现,有必要订立大家共同遵守的统一公约和法规,使其在制度设置和法律地位上得到承认和保护。例如,可以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人才流动、技术开发、工程招标、信息共享等方面,通过共同协商的办法,形成经济区内无特别差异的公约、规则或法规。考虑到某些经济体的水平和条件差别较大,应当允许存在一定的政策差异,但一定要充分保证区域经济协调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和政策能够得到落实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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