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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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

作者:何隽

学校:新疆博州广播电视大学精河分校-

专业:法律

年级:07春季班

学号:20071650090258

指导教师:

2013 年5月

目录

论文摘要……………………………………………………………………3页

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4页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4页

二、贪污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4页(一)历史原因……………………………………………………………4页(二)主观原因………………………………………………………………5页(三)客观原因………………………………………………………………7页三、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控制措施………………………………………10页参考文献……………………………………………………………………16页

论文摘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罚没财务,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它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务所有权得严重腐败行为,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从目前来看,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本人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犯罪人心理特点分析等方面来对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进行立法防治、机制防治、实践防治。遏制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原因预防控制

浅析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控制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什么是贪污贿赂罪呢?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罚没财务,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务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务。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一般是指从事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质的活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目的。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廉洁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向他人谋取利息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及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贪污受贿犯罪的形成原因。

(一)历史原因

在腐败与反腐败的长期对峙与战争中,人类社会始终未能摆脱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侵袭和困扰。著名学者王亚南就曾说过:一部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西方发达国家虽经几百年的发展,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仍无法克服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早在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就曾经从犯罪行为入手考察犯罪原因,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了新古典学派,其核心观点是:犯罪是行为人权衡犯罪的风险和回报、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和决定的结果。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就一针见血的评说过,“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存在”。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但纵观我国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等级制度史。“官为贵,民为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最好的历史写照。权力、金钱始终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都想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享受“人生”。基于上述历史原因,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只经历了短暂的资本主义发展,而对作为资本主义所具有、提倡的许多先进的内容却没有成熟的吸收。可以说,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我国就是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的背景下迈进了社会主义的门槛。因此,在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思潮的影响下,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被现今社会的多数人所“继承”下来。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吧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想可以说是根深蒂固,也导致一部分人“利欲熏心”、目无法律,走向犯罪道路。

(二)主观原因

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权利观和人人素质的因素的影响是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重要原因。

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1998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537亩土地被征用,其中183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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