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的简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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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简单论述

渎职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是渎职罪的整体概念,简单的概括出来,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渎职行为造成一些严重的危害结果。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罪所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由此,一些观点可能认为渎职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但是渎职罪所侵犯的是人,归根到底侵犯的是每个人的法益,如果概括为一个国家整体的话可能不太恰当,所以我也同意张明楷先生的观点,将渎职罪认作是一种侵犯侵犯国家法益同时也包括了国民个人法益的犯罪。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在渎职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方面,首先需要理解的是渎职罪的客观主体,渎职罪的行为主体根据上面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首先应当认定的是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其中排除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根据一些司法解释来看的话:1、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内公务的人员,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按渎职罪论处。2、行政直发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输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合同制民警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关于渎职罪主题的问题,还有三点是需要概括的:1、并非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渎职罪主题;

2、一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在刑法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渎职罪。渎职罪的行为方式为渎职行为。关于渎职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但对于渎职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成立犯罪。言下之意,如果渎职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影响较小,后果较轻的情况下,则不成立犯罪。这一点和犯罪的概念也是一样的,符合了犯罪的定义。另外对于渎职罪造成的结果也需要有一个认识,渎职罪是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

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的侵害。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一定是有形的结果,可能是一种意识上的危害结果,而这样的结果并不阻碍其成立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大多为故意,少数的情况下为过失。对于渎职罪的故意过失的讨论主要在于具体的犯罪。在渎职罪之中,有12个条文使用了徇私舞弊一词,因此对徇私、舞弊的性质、地位等问题的认识,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要研究的是徇私和舞弊是否属于一种构成要件要素。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文来看,徇私、舞弊的确是作为基本罪状的内容出现的,而且徇私、舞弊还具有某些特定的具体内容,因此,将徇私和舞弊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更加合理。第二是徇私和舞弊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还是客观构成要件。在我认为,徇私应当认定为主观构成要件。有的观点认为,徇私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我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认为徇私是客观的构成要件,那必然需要有相应的客观行为与之相对应。然而如果这样看的话,需要将徇私认定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都将包含在渎职罪之中。而这样可能会出现轻罪包含重罪内容的局面。这是当然不可令人接受的。同时,从日常的语言上去理解,徇私是作为一种主观内容而非客观事实。另外,还有人认为徇私是犯罪目的,但这样的观点则所小渎职罪的处罚范围,所以我们同样可以知道,渎职罪之中是不存在目的犯的。认为渎职罪是主观构成要素主要基于以下的一些理由,首先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一些裁量性的事务时,会由于自身的某些原因而产生一些错误,这样的情况无法算作渎职,所以刑法条文在规定的时候,已经区分了这样的差异,明显的规定了渎职罪的职责内容都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较高的处理事务能力。因此不存在由于自身水平或者技术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差错,所以渎职罪中出现的错误大多是在基于徇私的内心起因违背职责,所以是属于主观的方面。因此理解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更好。舞弊则是实实在在的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权利,去做一些违背职责的行为,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第三则是理解徇私舞弊的内涵和外延。有的观点认为徇私的内涵只是个人私情、私利。这个观点我不敢苟同,我认为,徇私不只是个人私情和私利,同样包括徇单位之私和徇集体之私。首先渎职罪侵犯的法益在于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如果所做出的渎职行为是使整个单位在国民之中的信赖度下降,那么也不妨可以将其认作是对渎职法益的侵害,故也应该认定为徇私。同时,

对于公和私的理解也将影响对徇私内涵的认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履行职责所实现的利益、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公”,非出于实现公的利益与保护公的法益的意图,便应评价为“私”。所以对公和私的认定不应该狭隘,而应该有一个更加广泛的认识。

本章一共有29个罪名,具体分类的话分成了3类。第一个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二个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三个是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这样分类的依据主要是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来划分,这样划分更加有利于区分不同主体犯罪的不同罪名,可以更加清楚的看到不同罪名的不同主体。以上就是我对渎职罪的一些简单的论述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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