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若干问题解答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怎样的?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怎样的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称“第3号公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称“新许可规则”)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好第3号公告和新许可规则,规范行政许可工作,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解答如下:一、压力容器(一)关于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准备大型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试设计文件,同时满足新许可规则“表C-1”的要求;不要求准备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的,许可证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压容器)。
试设计文件包括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许可证注明“含非金属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当准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共5个品种的试设计文件。
3.新许可规则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第4条仅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具有规则设计能力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如果能够满足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子项目的许可条件,可以从事本单位制造产品的分析设计(SAD),在许可证上注明。
该单位的分析设计审批人员必须通过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能力考核,并应当准备至少一套分析设计文件。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前,其试设计文件不应当用于试制受检产品。
(二)关于压力容器试制造产品。
1.原A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申请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原D1、D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制造业绩或试制产品应当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方可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否则许可证备注“限第一、二类中低压容器”。
2.仅制造单层压力容器的单位,许可证不标注“高压容器限单层”。
特种设备质量问题处罚制度
特种设备质量问题处罚制度# 特种设备质量问题处罚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质量意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 三、处罚原则1. 预防为主,处罚为辅: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于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 公平公正:对所有违规行为一视同仁,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3. 责任明确:明确违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依法追究。
## 四、处罚事项### 1. 生产单位违规- 无证生产: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质量不合格:生产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 2. 经营单位违规- 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虚假宣传:对特种设备的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3. 使用单位违规- 未按规定维护:未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使用不合格设备: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 4. 个人违规- 无证操作: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而操作特种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违规操作: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特种设备损坏或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
## 五、处罚程序1. 调查取证:对涉嫌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告知权利:在处罚决定前,告知违规单位或个人其权利和义务。
3. 听证:违规单位或个人有权申请听证。
4.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
5. 处罚执行:违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罚决定。
## 六、申诉与复议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附件内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3)59号)的附件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6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安全管理)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锅炉)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容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管道)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气瓶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3.本表格供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参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O市监特令()第号经检查,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的规定,根据第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行政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及行政规章行为的行政处分
①检查企业有多少属实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
②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认点生产;
③检查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在使用前做检验〔测〕,并有原始记录〔记
录保存二年〕;
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来源是否合法;
二、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平安保障系统
1)无设备使用登记证;
2)人员无上岗〔操作〕证;
3)设备使用前未检验或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4)设备是土制设备;
5)设备使用登记证超期未复审;
6)人员上岗〔操作〕证超期未复审;
7)未建立平安责任制;
8)未建立平安管理制度;
9)未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0)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11)未标注警示标志和警示用语;
12)设备无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13)未建立设备档案〔逐台〕;
14)设备未挂牌;
15)没有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
16)电梯未按规定进行维保。
4、特种设备,行政执法
对有证据说明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或者有其它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依据?特种设备平安检察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三项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法律时限为十五天〔一般情况下〕
祥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文件,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假
设干问题的意见〔274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4.15
•【文号】法工委发〔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4.15
•【效力等级】工作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发〔2015〕2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国质检法函〔2015〕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5年4月1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概述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概述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是指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监管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等设备,其涉及到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执法检查和监管。
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查。
定期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这种检查通常由相关行政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对设备的结构、材料、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抽查检查。
随机抽取特种设备进行检查,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 执法检查。
对违法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执法检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等。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使用等措施,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总之,特种设备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若干问题解答
问:制定《意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随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成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行政的新内容,但是由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起步较晚,一些有关执法机制、程序、职责分工、案件办理要求等问题尚不够规范、完善,直接影响了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亟需进一步明确。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法规司对湖南、广东、辽宁鞍山、山东青岛等省、市的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了调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并邀请部分省、市局从事安全监察、法制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的同志进行了讨论、修改,在基本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的正式稿。
认真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有效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问:如何理解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答: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一切执行、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的行政执法专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活动。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问:特种设备综合执法机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按照相对集中、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
具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以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Even if the whole world denies me, and I believe in 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怎样的?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怎样的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中法律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特函〔2015〕752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中法律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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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中法律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检办特函〔2015〕752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请示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中法律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函》(陕质监函〔2015〕265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充装许可超期后不依法申请办理充装许可仍开展充装工作的行为,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按“未经许可”认定法律责任。
二、对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核准许可超期后仍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行为,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按“未经核准”认定法律责任。
三、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按照《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7日
——结束——。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国质检法[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为确保该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国质检法〔2009〕192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为确保该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二)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国家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文件国质检法[2004]40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现就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
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
二、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暂扣、撤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案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专职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知检验检测机构对逾期未检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强制检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将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书以及专职执法机构报送的相关内容等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三、专职执法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对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和安排,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立案处罚;发现需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需要进行强制检验和依法应当整改的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行政处罚执行结果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者报送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录入。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1. 前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它涉及到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问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探讨,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针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2. 什么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后,授权企业或个人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等活动的行为。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在国家安全监管范围内的设备。
因其特殊性和危险性,特种设备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方可在社会上使用。
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许可期限等。
企业或个人在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时,需提供符合标准的申请材料,如相关资质证明、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
审批部门将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期限通常与设备的使用期限相一致,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重要性是什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保障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特种设备属于高危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严格审核和监管,能有效降低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b.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是国家对企业和个人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一种管理手段,通过这一手段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c. 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行政许可,能够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5. 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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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 督检查记录 》 法机构承担一部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 种设备进行强制检验 ,并将检验检测工作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两种文书, 并 工作和行政处罚工作 ,是可行的也是非常 中发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
规定除此之外 ,在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中一 必要的。 隐患 ,立即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及特种设备
处罚工作起步较晚 ,一些有关执法机制 、
答: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指各级质量
程序、 职责分工、 案件办理要求等 问题 尚 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 不够规 范、 善 , 完 直接 影响 了安全监察工 监督管理法律规范、 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作。 开创特种设备执法工作新 局面起 到了积极 的作 用。最 近 。 地在执行 《 见 > 各 意 的过 程中反映 了一些具体 问题 , 为 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 意 见> 的原意 , 正确 实施特 种设
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员证 ,专职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出示质量 在机构改革中还有所减少。 因此 , 靠现有的 备行政处罚工作 中有哪些职责?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 ,从而明确了行政执 安全监察力量 ,难以胜任全部安全监察工 答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 法证件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的有效 作 ,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的专职执法机构的 配合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做好特 性。 三是执法文书问题。《 意见 》 统一制定 作用。 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下 , 让专职执 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 , 具体负责 : 依法对特
问 :质量技 术 监督 执 法 文书 中 已 包括
安全监察机构是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主要 现 场检 查 笔 录 、 责令 改 正通 知 书 , 为何 《 意 力量 , 总局在 《 意见 》 中规定对立案处罚案 见 》 专 门制定 特 种 设备 现 场监 督 检 查记 还 件移交专职执法机构查处,主要是提倡安 录和安 全监 察 指令 书 ,它 们之 间能否代 替 全监 察机构应当集中精力搞好行政许可、 使 用 ?
问: 意见》 《 主要明确 了那几个方面的 分发挥专职执法机构的作用 。特种设备安 监督部门的计划和安排 ,进行现场安全监
问题 ?
全监 察职能划转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 , 督检查 ,并对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行政违
答 : 意见 》 《 重点解决了长期困扰各级 管理的范围和工作 格局都发 生了变化 : 设 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立案处罚 ;发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 备范围从锅炉、压力容器两种增加到现在 需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 、需要进行强制检
么?
监管到位 , 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 规范特种
问 :如 何理 解 特种 设 备行 政 处 罚 、 特
日。 国家质检 总局 印发 了 《 关
于实施特种 设备行政 处罚工 作 的意见 >( 国质检 法瞄∞4 】 4 o号 )受到各级质量技术监 。 督 部门 的重视 和欢 迎 。 《 意 见> 的下发 实施。 于指导各 对
问 :法 制 工作机 构 在特 种设 备行 政 处
答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 分配 , 按照现代法治观念 , 有权 就有 责 , 权 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 责要对应 , 因此 , 意见 》 《 特别注重对安全 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 法制工作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方面的 体, 按照相对集中、 一执法的原则 , 统 其内 监察机构 、 专职执法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和 罚 工作 中应 当做 好 哪 些工作 ?
问 : 于立案 处罚 案件 , 全监 察机 构 产、 对 安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 ,
是 否均 应移 交 专职执 法机 构 查 处 . 自己不 均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专职执法机构
能 直接进 行 立案 处理 ?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 ,应当在调查
答: 按照 《 意见》 规定 , 对需暂扣 、 撤销 的同时按照 《 意见 》 规定 , 及时通知安全监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案件 ,均 由安全 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 ,但是紧急情 监察机构办理。而吊扣证照案件本身就是 况下或者在专职执法机构能够追踪监督的 立案处罚案件 ,因此安全监察机构在分工 情况下 , 可以使 用质量技术监 督的 责 也 中已有立案处罚的职责。至于其他立案处 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 罚案件 , 可否由安全监察机构直接办理 , 由 正违法行为。两个文书具有相同的效力。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决定。 应当说 ,
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哪些 原则 ?
第三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权 使用登记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按照安
问 :特 种 设备 综合 执 法机 制应 当遵 循 责统一。综合执法机制是既有分工又有配 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工
合的机制,其实质是对行政处罚权力的再 作中提出的要求开展检验 ;为现场安全监
适用法 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 , 形成 《 意见 》 的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一切执行 、 认真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 , 依 机关的行政处罚活动。 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 , 对于保证
1 0 45 中国质 量技术监督 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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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承办特种设备重大案件审理的日
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 职责予以清晰地分工 ,既赋予 了各自的权 常工作 ;办理特种设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检测机构 ,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 利 , 又便于落实责任 。 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分工协作 、权责一
讼工作 ; 组织特种设备案件听证工作 ; 监督
问 :专职执 法 机构 在特 种设 备 行政 处
念, 由于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文件下发后 察机构为主导 ,同时这也是安全监察机构 罚 工作 中具体 承担 什 么工作? 容易引起安全监察工作在概念上和职责上 责无旁贷的应尽职责。 答 :对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需要立案 的混乱。 第二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充 处罚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按照质量技术
备行 政 处 罚工 作 。 以问 答 形 现
作的顺利开展 , 亟需进一步明确 。总局特 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活动 。
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法规司对湖南、 广东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各 级质 量技 辽宁鞍山、 山东 青岛等省 、 市的特种设备 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 ( 设计、 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了调研 , 在总结经验的 制造、 安装 、 改造、 维修 ) 单位 、 使用单位 、 基 础上起草 了《 意见 》 初稿 , 并邀请部分 检验检测机构 实施 行政许可和进 行监 督
地 开 展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处 罚 工
答: 随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设备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 以下简称条例 ) 的颁布实施 , 特种设备
特种 设 备行 政 执 法三 个 行政处罚 工作成为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依 种 设 备安 全监 察 、
法行政的新内容 , 但是由于特种设备行政 概 念之 间的关 系?
问 :安全 监察 机 构在 特种 设备 行 政 处 检查特种设备案件办理质量和依法行政情
中 国 质 量 技 量 督 2 0 1 0 4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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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短平 台
时, 应当请示局领导作出决定。
按照 《 条例 》 定 , 规 发现 特种设备 生
省、 市局从事安全监察 、 法制工作、 行政执 检查的活动。
法 工作的 同志进行了讨论 、 改 , 修 在基本
正式稿。
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的 律规范的活动 , 狭义的行政执法专指行政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式将有关问题介绍给大 家 , 供
参考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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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冠峰
实施特
李 宣庆 /文
圈
24 2 2 0 年 月 0
问: 定 《 制 意见 》 目的和意义是什 《 的 条例 》 的贯彻实施 ,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工作的 3个基本问题: 一是执法机制问题, 的 8种 ( 含场车 ) 设备数量大大增加 , , 监 验和依法应 当整改 的事故隐患等情况 , 及
即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由谁具体实施的 管对象从国有 、集体企业为主发展到多种 时通知安全监察机构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 问题。《 意见 》 明确了 以安全监察机构为 经济主体并存 , 监管体制从国家监察 、 行业 行为 ;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行政 主导 、 以专职执法机构为辅助、 以检验机构 管理并存的格局因行业主管部门的撤销而 处罚执行结果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 为支撑、 以法制机构为监督 的综合执法 演变为国家监察的单一格局。面对如此繁 信息化系统或者报送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录 机制。 二是执法证件问题。 意见 》 《 规定 , 在 重的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监 察机构的人员 入 。 执法过程中 ,安全监察人员出示安全监察 基本没有增加 ,一些地方的安全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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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三者之间具有如下 致。具体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罚工作 中具体 负有哪些职责?
答 :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关系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质量技术监督
第一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以
部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而安全监察是 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特种设备行政处罚 并组织 实施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 、 使
由数个具体行政行为组成的,包括行政许 工作有以下 3 个特点 : 一是专业性强。 特种 用、 检验检测活动 , 按规定发 出特种设备安
可、 现场监督检查 、 事故调查处理 、 行政处 设备 安全监察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 , 全监察指令 ; 对需暂扣、 撤销特种设备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