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硕(非法学)大纲解析民法学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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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民法学大纲对比

2019民法学大纲对比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无变化
第四节 民事责任
无变化
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无变化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无变化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变化
第三节 监护
无变化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无变化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无变化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 营利法人
无变化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 人格权
无变化
第三节 身份权
无变化
第十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无变化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无变化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无变化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无变化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以权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 共有
无变化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无变化
第四节 相邻关系
无变化
以上就是新东方在线对19考研大纲民法学的对比解析,希望同学们考上理想的学校!
无变化
第十九章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 亲属制度
无变化
第三节 结婚制度
无变化
第四节 夫妻关系
无变化
第五节 离婚制度
无变化
第六节 收养制度
无化
第七节 父母子女关系
无变化
第八节 扶养制度
无变化
第二十章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 法定继承
无变化

2019年法硕大纲变化情况详解

2019年法硕大纲变化情况详解

2019法硕大纲变化情况详解2019年法律硕士考试大纲相较于18年考试大纲发生了一定量的变化,相对来说,专业基础课中,刑法学有一定量的实质变化,民法学变化较少,且不具备太多实质意义。

专业综合课的变化相对较大,主要集中于法理学和宪法学。

具体情况如下:法律硕士大纲全部变化共42处。

(一)刑法学2019年的考试大纲中,刑法学共发生了12处变化,主要变化为:第三章第一节,“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修改为“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章第四节,在“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前增加“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第二节,“继续犯的意义”修改为“继续犯的类型”,其后增加“继续犯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第二节,在“煽动分裂国家罪”后增加“叛逃罪”。

第十六章第二节,在“生产、销售假药罪”后增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十七章第二节,在“故意伤害罪”后增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在“虐待罪”后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十八章第二节,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后增加“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十九章第二节,在“赌博罪”后增加“开设赌场罪”;在“伪证罪”后增加“妨害作证罪”;在“脱逃罪”后增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因此以考纲变化来说,主要就是新增了叛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8个罪名。

(二)民法学2019年的考试大纲中,民法学共发生了5处变化,主要变化为:第七章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中将“本代理和复代理”修改为“本代理和再代理”;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修改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十七章第四节,合同的效力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修改为“可撤销合同”。

第二十章第二节,“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修改为“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20XX年法硕(非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民法学-fashu

20XX年法硕(非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民法学-fashu

一、大纲变化和民法的特点正如我们在解析一种所说2010年的大纲相比于2009年而言并无太大变化,民法学更是如此,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

也正因为如此,民法成为大部分考生最头痛的科目。

根据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学习民法,在掌握各个具体制度理论精髓之基础上,应当务求贯通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既能从体系上整体把握民法理论,又不乏对具体制度的探微见幽。

否则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陷入自相矛盾的歧途。

二、民法的知识体系在复习上,考生应当注意在脑海中建立起民法的知识体系,在解析(一)中曾经对民法知识体系做过一次粗略的划分。

在这里我们尝试用另一种方式来构筑民法体系:(一)民事主体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此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民法通则》。

2、法人(1)企业法人:这又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3、其他组织: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其中后者又分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组织。

在民事主体部分,《民法通则》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规定,特别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方面,比如,对于公司企业法人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非公司企业法人则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调整。

故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规定即可,对本部分重要知识点的梳理详见下文,此处不多述及。

(二)民事权利1、人身权:主要是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荣誉权等。

2、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2)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等3、继承权(继承法)4、知识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专利权(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5、财产权(1)物权A、所有权: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B、占有C、他物权a用益物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等b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2)债权A、合同之债B、单方允诺之债C、缔约过失之债D、侵权之债:一般侵权、特别侵权E、无因管理之债F、不当得利之债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在这两个部分又以《物权法》和《合同法》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民法通则》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部分中的核心。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非法学)民法学大纲解析第2页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非法学)民法学大纲解析第2页

F、不当得利之债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在这两个部分又以《物权法》和《》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民法通则》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部分中的核心。

在这个核心之外,继承、婚姻家庭和部分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较之下,继承和婚姻家庭部分知识点集中、重点突出,比较容易掌握,而部分则显得比较零散。

所幸部门所占分数不多,对重要知识点予以掌握既可。

三、对大纲重点知识点的梳理前已述及,民法博大精深、知识点众多,而且民法总则、物权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处处是重点,所以下面所梳理的知识点都只能是相对的,笔者建议考生对于前述的总则、物权和合同(起码对合同总则部分和重点合同类型)部分全盘掌握,不留空白。

ﻭ第一章绪论ﻭ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知识点理解即可,掌握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是私法、权利法;第三节是本章的重点,要掌握并能再认民法的**个基本原则,知道其含义和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ﻭ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ﻭ本章讲的是民法的基本知识,是学习民法的基础,应当全部予以理解掌握。

尤其要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权利的类型、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ﻭ本章也是民法基础性,对其内容应当全部掌握。

要特别注意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设定和职责中对被监护人财产处分的限制性规定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人合伙是历来考试的重点,应该彻底吃透。

ﻭ第四章法人与其他组织本章和第三章一样是对民事主体的规制,属于民法的基础性知识,应全盘理解。

主要是要掌握第三节法人设立的原则,此外要注意法人的特征、分类、法****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致性。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ﻭ在掌握了法理学法律行为部分的知识后,这部分的理解应该是不成问题的.本章处处是重点,考生不应落下任何一个知识点,此处不多赘述.特别提醒要牢记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几个例子。

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解析

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解析

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解析一、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综述2016年法律硕士大纲在2013年基础之上做的调整不太大,特别是刑法、民法、法理学和法制史完全没有变化。

唯一有变化的就是宪法这个科目,在2016新大纲中宪法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两个特点,一个是删除了3个知识点:宪法关系、违宪审查的对象、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二是特别强调2个知识点: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相比2015年,2016年大纲总体变动不是很大,考生大可不必担心大纲变动影响复习。

但变动比较集中,重点在刑法、法理与宪法,请考生一定要根据上述总结的变化情况,按照新大纲及时调整复习思路。

二、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学科考察特点经过几年的考试积累,法律硕士联考已经有了自身的特点,比如涵盖面广、考查知识点细、时效性强、专业课部分重点恒重等,对于这些特点很多专家和老师都已经论述过很多,大家也都比较熟悉,所以,不再赘述。

在这里我们想要指出的是法律硕士考查的知识点很全面,重点很多,所以,需要大家能够全面复习,整体把握出题者的出题思路和指南上的知识点。

另外就是出题角度多样性,法硕每年出题都有灵活的变化,很难有统一的模式,所以,这就要求大家根据变化的趋势灵活掌握。

这样说来法硕考试的类型可能有预测性,考试的知识点以及考试的角度这个预测性可能就比较难把握一些,自己复习可能就更难把握。

所以,在考试大纲出来的第一时间,我们就分析了大纲变化,希望给同学们的复习明确方向。

法律硕士考试的另一特点是报考的考生主要是非法学专业学生,所以,其考试的层次停留在要求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点,而法学硕士的考试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提高它的知识难度、知识深度,所以考起来就相对难。

最后,法学硕士专业课的考试是各校出题,所以只要理解这个学校在某个领域中的观点考试的时候按照这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可以了。

但是法律硕士考试是全国统考,全国法律硕士考生都是一张卷子,复习资料都是考试指南、大纲分析等,这使得大家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以同一套标准竞争,整个过程相对简化了很多。

2019年法考大纲解读

2019年法考大纲解读

2019年法考大纲解读在众多考生紧张而期待的心情中《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终于热气腾腾的出炉了。

下面就带大家揭开它神秘的面纱,来看看今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的最新考点内容和变化。

(在此强调:同学们无须购买大纲,看老师讲义即可)与18年的法考大纲相比,今年的法考大纲,体例基本相同,考查知识点和附录法律法规数量基本保持稳定,总计法律法规新增13件(含1部参考文献),修订17件,删除26件。

复习建议如下:只用注意加粗红色字体即可宪法修改时间是在18年底,内容主要集中在基层群众自治方面,这部分考点多,分值少,基本保持一年一道题,性价比低,今年大概率考察村委会的变化,所以只需在在考前针对修改部分重点记忆即可。

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时间是去年年底,知识点都已经包含在讲义里,所以我们无需担心。

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改时间是今年4月23号,修改幅度较大,今年考察的重心大概率是新修订的部分,但分值不高,所以也无担心,变化部分都有增补讲义。

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值不高,修改时间也都是在去年,所以我们无需担心,因为我们的讲义都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编写的。

国际公法只增加了一个考点,但由于本身考点固定,因此出题老师偏好针对空白点,新的点考察学生,所以针对这个新增加的内容,我们有必要予以关注。

关于国际私法,出题老师更倾向于考察学生对法律适用的掌握情况,所以虽然今年新增了两件法规,但考试的可能性不高,因此我们无需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

刑法新增加一个考点即虚假诉讼罪,出题老师对于新增罪名一般只考察这个罪本身,很少考察司法解释,因此,我们需要重点记忆虚假诉讼罪的法条,司法解释理解即可。

虚假诉讼罪的法条如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doc

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doc

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一、宪法考查目标宪法学是专业综合课中考查的科目之一,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它所研究的是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因此,要求考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宪法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认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2016年大纲宪法的变化并不大,主要有两处:变化一:第一章第四节增加“宪法规范的类型”变化二:第二章第二节变知识点“宪法解释的分类”为“宪法解释的方法”同学们在考前重点关注一下即可。

三、大纲解析重要知识点(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一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司考大纲变化评析及新法规详解

司考大纲变化评析及新法规详解

司考大纲变化评析及新法规详解一、引言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简称,也是我国法律行业比较通用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之一。

由于其面向全国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和在职律师、法官等法律领域人员,涉及面广,因此备考难度较为高。

而考试内容的变化也一直是备考者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以及新法规进行较为详细的解析。

二、大纲变化司法考试的大纲是备考者所必须掌握的内容,而考试大纲的不断变化,既是备考者的机会,也是一个挑战。

下面是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1. 考试科目变化2019年司法考试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共分为两科,分别是行政法与民法,第二阶段则分别为刑法、民诉法、商经法。

相较于之前,在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商经法这一科目。

这也意味着考生需要对更多的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

2. 试题命制方向的变化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将试题命制方向定义为“稳中求变,创新实用,突出法律实践能力的考查”。

这表明了司法考试的出题方向将更加关注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出重视实践的考题,让考生在考试中更好地展示出实际操作能力。

3. 专业实务重视程度的变化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专业实务内容,从试题设计到出题比例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这也意味着备考者需要更多地关注于司法实务的掌握,从而在考试中有更好的表现。

三、新法规解析司法考试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比较新的法规内容。

比如最近修订后的刑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下面我们就分别来解析这些新法规。

1. 刑法修正案(九)2019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刑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人身权益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将对于司法考试中的刑法考试有着巨大的影响。

2. 民诉法修正案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代理人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增强了公平公正和审判效率。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深度解析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深度解析

2013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深度解析(一)刑法部分刑法今年大纲基本与2012年相同,只是在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第二十章“渎职罪”中新增了四个罪名,而且各章中的新增罪名都相互关联,反应的是当下的时事热点,因而并未过大的增加考生理解上的难度。

以下对这四个罪名做深度的分析。

1、新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十八章)考生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时,要养成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把握的习惯。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A.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无单位犯罪。

B.犯罪客体本罪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C.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危险物质并对投放行为有明确的认知,且积极追求这种行为。

D.犯罪客观方面投放了虚假危险物质并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此处应注意两点:第一,所谓“虚假危险物质”在刑法条文中表述为“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即前四种危险物质只是一种描述危险性质的举例,但危险物质不限于以上四种,而要依据物质的危险程度做实质判断;第二,本罪一定要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才能入罪,否则可能仅是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A.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本罪单位不可构成。

B.犯罪客体本罪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C.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

本罪的难点在于,要注意如果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则在主观方面不符合,因而不构成本罪。

D.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019民法学大纲对比

2019民法学大纲对比
无变化
第十五章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 著作权
无变化
第三节 专利权
无变化
第四节 商标权
无变化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无变化
第三节无因管理
无变化
第四节不当得利
无变化
第十七章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 合同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无变化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无变化
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无变化
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删除)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变化
第三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无变化
第四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无变化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无变化
第六节 数人侵权
无变化
第七节 各类侵权责任
无变化
第十九章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 亲属制度
无变化
第三节 结婚制度
无变化
第四节 夫妻关系
无变化
第五节 离婚制度
无变化
第六节 收养制度
无变化
第七节 父母子女关系
无变化
第八节 扶养制度
无变化
第二十章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无变化
第二节 法定继承
无变化
第三节 遗嘱继承
无变化
第四节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无变化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2019法硕联考(非法学)考试大纲 十六

2019法硕联考(非法学)考试大纲 十六

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体例;《大诘》的制定及其特点;“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奸鸯罪i充;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财产所有权;婚辉家庭与議杀制库四、经济立法赋役制度:一爹緣i,五、行政立法中枢与地方行敏机构;官f楼衡爱;监察制度六、司法制_中央、地方司法机关:刑部,关_等;都察院;E3I;申明亭;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审判制k:会审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充军、发遣、刺字;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2 0 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鋼五、司法制度2 0 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鋼 二、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幕友胥吏的作用。

第五章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4舆论”的指导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i 政院;《十九信条》。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 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构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一、 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 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 其他革命法令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2019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宪法学

2019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宪法学
第七节地方国家机关
(顺序改为第八节节名称改为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国务院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顺序改为第七节
新增:第六节监察委员会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二、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三、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的关系
2019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宪法学
19考研大纲发布后,对宪法学大纲解析如下:


2019年大纲变化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概述
四、宪法与宪政(删除)改为:宪法与依宪治国
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第三节宪法原则
第四节宪法规范
第二章
宪法的变迁
第一节宪法制定
第二节宪法解释
第三节宪法修改
第四节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国家性质
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新增:物质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第二节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选举制度
第四节政党制度
第五节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2017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解析之民法学

2017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解析之民法学

2017考研法硕(非法学)大纲变化解析之民法学一、民法学考查目标民法以其理论的博大精深在众多部门法中享有盛誉。

得民法者得天下!此话本是用在司法考试中的,用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也颇具道理。

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中,民法学与刑法学合并构成专业基础课考试,各占75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一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的掌握水平,测试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对于知识的运用考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对于民法的基本知识有个清晰的知识框架。

2.正确理解和掌握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熟练的运用民法知识解析某个法律问题。

4.运用民法学的法律思维解析具体的案例。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2017年的考试大纲中,民法学共发生了63处变化,主要变化为:第一章绪论,在第一节增加"民法的性质",删除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在第三节将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变更为功能,增加"平等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增加民事权利的特征、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同时增加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的具体内容:行为和自然事实。

第三章自然人,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变更为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增加监护的作用,删除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删除个人合伙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删除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删除法人的成立下面具体内容的考点,删除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增加多方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删除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增加意思表示作为第三节。

将第四节修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删除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

将原来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分成了两节,增加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20XX年专家评析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变化-法律硕士.doc

20XX年专家评析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变化-法律硕士.doc

民法部分的变化: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增加了《婚姻法》的内容,象这样单独增加一部法律法规的,在民法修订历史上还是头一回,但还是那句话,只要通过前期的学习掌握了法律学习方法与基本的知识脉络。

大纲如何变化都不可怕。

婚姻法律制度的法条依据包括《婚姻法》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与(二)》。

至于其他部分,主要是知识点的增减,不影响大局,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解决。

修改部分有几个重要知识点: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公式公信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无效、可撤销、终止;婚姻财产制度。

对于这几个问题,我会给予关注与解答,但是我要提醒大家:大家来我得网站这么久了,应该看出来我得网站在于“授之以渔”而不在于“授之以鱼”,最重要的是掌握一些学习方法与技巧--对于上述的重要知识点,大家完全可以借助于网络搜索引擎了解的很清楚(即使不买新指南)。

从大纲内容看:1.可以说指南和大纲变化比去年小的多,民法相对变化大点。

相对而言,就是民法的结构变化较大(整体仍然属于“小调”),加入了“婚姻和家庭制度”。

物权的原始取得增加了“生产”,而继受取得增加“征收”“互易”。

另外还有“公序良俗原则”,“物权的基本原则””非法人组织”等理论深度较高的东东。

民法一般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理论不断出现,而理论一旦成熟,就会搬到考试中来,这与刑法不同;而一些现在理论与实践还存在较大冲突的问题则尽量不考。

2.刑法删了一点点又增加一点点皮毛。

删去犯罪构成的分类中“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增加一个理论难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里加了个“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等(每年增减罪名很正常,但因为去年没有新的刑法修正案,所以增加的罪名没有04年明显)。

“单位犯罪”单独拿出来做了一个知识点。

刑法体系以及相关理论向来十分完整,变化主要是分则罪名的增减,可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分则的分析方法都是一样的嘛。

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对照表.doc

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对照表.doc

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对照表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对照表第四节五、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修改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和责任人员的认定”第二节五、额抵押修改为“五、特殊抵押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修改为“第四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第四节四、依法治国方略以及实施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修改为“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全满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True第四节增加“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依法治国根本任务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True第四节增加“三、宪法规范的类型”第二节一、宪法解释概述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分类;宪法解释的体制。

修改为“一、宪法解释概述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体制”总结上表,2016年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在2015年考试大纲的基础上有稍微的变动。

刑法学增加了对单位犯罪的考察范围,增加了对单位犯罪责任人员认定的考察,考生要格外注意。

民法学仅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一个考点。

法理学变化,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题改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

标题的变化也标志着法理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的重视,这应当引起考生的关注。

二是增加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的考察。

三是第十三章第四节增加了一个知识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依法治国根本任务,具体知识点包括: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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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硕(非法学)大纲解析:民法学有何变化?
民法学新变动
2018年9月15日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对于一直准备法硕考试的同学们而言,可谓是喜忧参半。

喜的是新大纲的出现,让之前同学们复习的内容终于尘埃落定,按照历年真题的命题规律掌握了大部分重要知识点;忧的是新大纲的出现,必然会有一些新增变动的知识点,对于这些知识点有点陌生。

根据对新大纲的解读,民法学科的变动点不是很多,一些修改的知识点我们在之前都有跟同学们讲述过,主要是一下几点变化:
1、同一词语名称的变化,如“复代理”改为“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改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改为“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合同法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改为“可撤销合同”意味着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发生重大误解、胁迫、欺诈、显示公平的情形时,受损害方只能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不能申请变更,这就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再次遵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这一点变化是同学们予以重点关注的内容。

3、新大纲再次强调了对民法总则的适用。

如新大纲删除了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是3年这一特殊诉讼时效,因为按照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期间三年,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是普通的诉讼时效;在有民法总则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民法总则,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如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加害行为的规定修改为“根据《民法总则》第3条的规定”,关于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要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

4、在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中除了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外新增加了一种情形,“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这就扩大了默示形式的范围,更加尊重民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意思自治。

5、合法原则中修改为“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中”,强调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最主要的方式;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强调了民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要处理好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6、对于一些删掉的知识点,减轻了复习负担。

整体来讲,新大纲对民法学科的变化不是很多,很多知识点是在重复意思表达,再次一定要注重对民法总则的适用。

这是新大纲主要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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