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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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而媒体关注的往往

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

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新闻事件,且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特别要求吸引受众眼球。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更多地关注纠纷中权利的受害者,站在的受害者的立场进行案件的报道,有时会报以同情或是舆论的支持,谴责违法犯罪者的行为。这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实际上失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①

3、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在语言上使用的不同:司法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讲求法言法语,要求严谨、准确、简洁的语言,司法对于语言的使用要求更为严格和体现专业性。而媒体报道则是记者将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通过编辑整理,传播给公众,要能够吸引社会大众的眼球,除了事件本身具有的新闻价值外,语言的使用也起了关键作用。新闻语言一般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题目经常标新立异、扣人心弦。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解决的国外借鉴:

传媒起源于欧洲,传媒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坎坷的历程。在西方,传媒被称为继行政、立法、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在传媒发展初期,西方国家对传媒持一种严格管制的态度,确立了事先审查制度及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而传媒监督权和民意的代表者的地位都是经过启蒙思想家的宣传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确立的。目前在西方的社会中,由于上至政府,下至民众对新闻、报刊等传媒都持一种积极开放的态度,当然也会有一些列举式的限制条款,但相对整个法律体系来说,对与传媒行为的规制多采取消极的规制,公民能够充分的享有表达自由和出版自由。

美国是世界上司法措施限制传媒监督最多的国家,下面就以美国为例来说明国外如何解决司法与传媒之间的矛盾。在美国,解决传媒与司法的冲突,经历了为体现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而对大众媒体报道进行限制,甚至以藐视法庭罪等处罚媒体的报道自由,到寻求体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公平审判的平衡点的转变过程。总体上看,将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放在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司法与传媒的博弈中,较早涉及大众传播与司法活动关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视法庭罪和1789 年的《司法法》。藐视法庭罪渊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都可以入罪。《司法法》的规定与之相类似,规定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得处以罚金或监禁。1950年以后,美国联邦法院在限制以藐视法庭罪起诉大众传媒言论批评行为的同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从保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与尊严逐渐转向保护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权利,防止大众传媒大量的对案情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消息披露对陪审员的影响,从而使被告难以获得宪法第六修正案所确认的受到“一个公正的陪审团”审理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②

通过研究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得知,美国司法界对媒体报道的限制主要是由于陪审员的存在,他们并不担心法官会受到媒体的影响;在传媒与司法关系上,美国法院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护力度更大,对媒体的限制越来越少,而司法的一家独大已一去不复返,他们崇尚合作是解决冲突的最佳选择,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平衡它们的关系,具有深远重大的意义。一方面,传媒监督有助于提高审判的公开程度,遏制和克服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还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审判的认同感,为法院的司法公正树立良好的形象。健康活跃的传媒监督还是司法机构抵制行政或其他干预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合理的媒体报道和舆论导向有助于减轻法院承受的社会压力。通过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合理引导,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起到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促成道德与法律的

①孟晓玲:《法律体系建构视域下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研究》,载于《经济与法》2011年第4期

②闫继勇:《司法与传媒的“爱恨情仇”——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掠影》,载于《山东审判》第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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