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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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作 用 于人 们 的思 维 活 动 与 行 为 方 式 。舆 论 的定 义 , 为 人 们 对 舆 作 论 本 质 特 性 的认 识 , 往 由 于 不 同 的 人 处 于 不 同 的时 代 , 同的 往 不
地 点 , 同的 立 场 , 同 的角 度 , 得 出不 同 的结 论 。虽 然 舆 论 在 不 不 而
国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的 一支 重要 力 量 。
二 、 法 公 正 司
司法 公 正 , 现 代 社 会 政 治 民主 、 步 的 重要 标 志 , 是 现代 是 进 也 国家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稳 定 的 重要 保 证 。关 心 司法 公 正 , 价 司法 评
公 正 与 否 , 任何 文 明社 会 公 民的 正 当权 利 。这 是 对 司 法权 利 的 是
样 , 法活 动 中也 十 分 强调 公 信 力 的 表现 , 示 主 义 , 判 公 开 原 司 公 审 则 等 等 都 彰显 有 统 一 的 定 义 , 是 监 督作 为舆 论 的一 个 基 本 但
功 能 , 得 到 了一 致 性 的 认 同 。 却 2舆 论 监 督 。 谓 舆 论 监 督 就 是 通 过 公众 意见 所 具 有 的精 神 . 所 压 力 和 社 会 压 力来 监 督 、 范 人们 的行 为 。当 人 或 者社 会 组 织 的 规 行 为 超 过 现 实 社会 所 认 可 的社 会 道 德 底 线 时 , 论 能 够形 成 “ 舆 另
传媒舆 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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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i g原则 的关 系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当今社会,媒体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尤其在法律领域,媒体对于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

首先,媒体可以作为法庭审判公正的“第四权力”起到监督的作用。

传媒的强大影响力使得舆论监督成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司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庭审的细节、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等,可以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审判的公正。

其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可以促进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法庭审判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在确保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直观地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庭审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这种公开的方式,可以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然而,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常常受到一定的挑战。

在报道中,媒体往往会强调一些个案情节,采取一定的夸张和感性手法,以吸引读者和观众的注意。

这就导致了报道的偏颇和主观性。

另外,媒体也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或政治势力的影响,报道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偏见。

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获取信息。

除了传统的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也成为法庭审判舆论监督的新渠道。

通过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观点、评论案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广泛讨论。

这种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更多的观点和事实,有效地防止媒体的偏见和虚假报道。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法庭审判是对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的应用,媒体的报道应该基于事实真相,而不是主观臆测。

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并且要遵守新闻伦理的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媒体在法庭审判公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或缺。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 监 督 与 司法公 正 之 间存在 着 天然 的 冲 突, 其 冲突的实质是 两种价值之 间的选择 , 即言 论 自由和司法 独立 。然而 在一个文 明、 法治 的 国家 , 这两种价值 选择 均 不 可或 缺。在 实践 中 , 应 该 如 何协调两者 的关系 , 使之实现 良性互 动 , 同时 能够 有效保 障媒体 监 督权 并 实现 司法公 正 , 就成 为 亟 待解决的问题 。 媒体监督和 司法公正 的冲突与实际 媒体监 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 电视 等大 众 传媒对各种 违法违纪行 为特别是 国家公 职人员 的 违法犯罪、 渎 职 腐败 行 为所进 行 的揭露 、 报道 、 评 论或抨击 。本论文 中所 涉及 的媒体监督 主要是 媒 体针对 司法权 运 行 程序 的监督 , 其 监督 的实质 是 公开 。 在现代 法 治 国家 , 司法 权是 国家权力 的重 要 组成部分 , 媒 体 对 司法 活动 进行 报道并 监督 司法 权 的行使 , 已成 为 一种 主要 监督 方式 。随着 我 国 司法体制改革 的不 断推进 , 实现 司法公 正 , 加 强司 法权的监督 成为一项 紧迫 的任 务 。法 国资产 阶级 大革命时期 诞生 的《 人权 宣 言》 中论述 道 : 自由传 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 宝贵的权利之一 ; 因此 , 每 个公 民都有言论 、 著 述 和 出版 自由。我 国《 宪法》 第4 1 条也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对 于任 何 国家机关 和 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 出批评 和建议 的权 利; 对于任何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工 作人员 的违法 失 职行为 , 有 向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 的 权利 ,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告 陷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对策和建议 。
关 键 词 :传 媒 监 督 ;功 能缺 失 ;错 位 ;司 法 公 正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9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4 1 2 1 )40 2 -3 0 8 7 (0 0 0 -1 1 0 着 广 泛 而 密 切 的 联 系 ,是 对 立 统 一 的关 系 。
在 当今 国家 和社 会 生 活 中 , 以 传媒 监 督 为代 表 的 言 论 自由和 以 司法 公 正 为 代 表 的公 平 审 判 是 两 种 具 有 同 等 重 要 性 的价 值 。公 民 的 言 论 自由 是 我 国宪 法 规 定 享 有 的 权 利 , 通 过 传 媒 监 督 所 体 现 出 的 思 想 交 流 、表 达 自由是 这 种 权 利
传媒 与 司 法 也 有 着 各 自不 同 的 特 性 ,司 法 机 关 与 司法 人 员在根本上是一个严格讲究 规范的制度设置 ,公正 、谨
强 化传 媒监督的要求 和主张也 得到 了司法机构 内部 的 积极 回应 。这 可以理解为 司法机构对 司法现状 中消极现象 的正 视 与反 省 。 以期 拉 近 同社 会 各 个 层 面 的距 离 ,有 效 地 缓 释 以至 消 弥 日益 强 烈 的 批 评 司法 现 状 的社 会情 绪 。 同时
21 0 0年 1 2月
河北 大学 成人 教 育学 院学 报
J u n l fA u t u ain o b iUn v ri o r a d l Ed c t fHe e i e s y o o t
De . 01 e 2 O
第1 2卷第 4期
Vo . 2 N0. 11 4
还 可 以理 解 为 司 法 机 构 改 革 司 法 体 制 的愿 望 需 要 得 到 广 泛 的社会支持 ,对传媒 监督的认 同以至倡 导 ,不仅 可以使 司 法 机 构 的改 革 愿 望得 到 更 大 范 围 的理 解 和认 同 ,形 成 更 为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交媒体的崛起,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主要平台。

而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舆论的兴盛,公众对于各种事件和问题都会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评论。

然而,由于网络本身的匿名性和自由性,网络舆论的发展也引起了不少问题。

例如,一些不实信息的传播和恶意攻击、网络暴力等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除此之外,一些人利用网络舆论来攻击特定的对象,而这些对象可能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面对此类问题,舆论监督被提出作为解决方案。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各界通过言论和行动表达对一些重大事件或话题的观点和态度,强调对各方面的公正评价。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对网络中各类言论的监督和评价,来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并且透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加强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和评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如何在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取得平衡也是今天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既需要舆论监督来引导社会的正确发展方向,又需要司法公正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种种矛盾冲突,也能为未来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在如今的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展开探究,期望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1. 探讨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通过对当前的舆论监督形式及其对司法的制约分析,探讨这种相互作用关系如何影响司法公正,防范舆论监督的过度渗透司法领域。

2. 探究舆论监督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舆论监督是否是现代社会创造了更公正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从舆论监督的理论基础、手段、案例等方面,对其效力与合理性做出一定的探讨。

3. 对网络管控政策的拓展提供参考。

对于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本文将探讨如何营造合理网络信任体系、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和监管机制等途径,为未来网络管控提供启示。

三、拟解决的问题1. 网络舆论监督是否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如果存在是否有确切的数据、实书案例?2. 舆论监督具体的操作手段和方式有哪些?当前所采用的方式是否合理?3. 在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如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行为,促进其有序、持续地发展?4. 在区分网络舆论监控与网络暴力行为时,应采用何种标准?如何才能做到对恶意攻击有力地打击、对正常言论不加干扰?四、研究方法1. 文献资料法: 首先,通过查阅和收集相关资料和文献,建立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概念。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传媒即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传媒监督也即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传媒监督因其居于舆论的主导地位而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传媒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传媒监督的制约机制,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不容忽视。

在此,本文试对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传媒监督存在的误区及原因以及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监督机制作初步的探讨。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司法公正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独立,并通过公开审判得以实现。

因此,研究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不能离开司法独立和公开审判。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传媒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

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

在此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办法官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出版、播放、报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然而,由于司法动的严肃性,要求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摘要】: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

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实现阳光下的审判,推动司法进步;但媒体监督不当又会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影响。

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契合点,建立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制度,最终将二者关系正确处理使之达到最终的和谐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公正;媒体监督;矛盾;和谐方案一、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司法两者都追求的是社会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议过程中的利器,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其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只是二者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道德上的正义,同情弱者,注重人文关怀,用公众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而司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追求公正与公平。

实践中,司法部门向媒体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但由于两者自身行业特征的差异,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

二、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在合法、合理界限内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天然地排斥新闻监督,新闻监督在矛盾的平衡中发挥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新闻监督有碍司法公正1. 本质特征的差异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准则,它要求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

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更改化的判断与推理及适用法律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以及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但由于媒体的大众立场和追逐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的特征,致使它评价司法的视角并不完全出自于法律。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传媒与司法:三个视角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传媒与司法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代表着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而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两个领域交织在一起时,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和微妙。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三个角度探讨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定义、范围与关联性传媒,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是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它们通过报道、评论、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各种信息,同时也扮演着舆论监督的角色。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类纠纷的活动。

它的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首先,传媒是司法程序中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它为公众提供案件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结果。

同时,传媒也是监督司法权行使的重要力量,它通过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公众利益。

其次,司法也需要传媒的配合和支持。

在司法程序中,传媒可以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案和审判。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冲突与竞合尽管传媒与司法存在关联性,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可忽视。

一方面,传媒的报道和评论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点击率,可能会进行不实报道或夸大其词的评论,给司法程序带来干扰和压力。

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

司法机关需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

然而,传媒与司法并非完全对立。

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

例如,传媒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报道。

同时,司法也可以借助传媒的力量,推动司法解释和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三、传媒与司法:改革与发展面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传媒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遵守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案件。

略论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

略论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

略论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摘要:司法公正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舆论监督是普通民众追求司法公正的主要方式。

本文主要从现实层面出发,探讨了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及二者关系的形成所起的作用,并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为目的,对正确处理新闻舆论、司法间的关系进行浅层思考。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监督随着传媒业的兴起,为扩大舆论监督的影响力,人们愈来愈注重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媒体也希望通过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来引起民众的更多关注和信赖,以实现自我的生存和发展。

在民众和传媒业互有所求的双向推动下,新闻监督逐渐成为传媒业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重视。

(1)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新闻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

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公开,没有公开性,长期以往,则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公平性。

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司法活动的主体没有公开司法过程的主观愿望,因此,新闻监督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新闻监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透明,也就很难保证持久的司法公平、公正。

新闻监督有利于引起司法监督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

新闻监督,究其本质还是体制外力量,它不能直接干预司法过程,其作用是间接的。

但是,其影响也是显见的,它不但影响到公众舆论和司法主体的认知,而且还影响到司法监督职能部门的视线,讳言,“大跨进”的浮夸,“文革”的浩劫,在极大地影响我党诚信形象的同时,对传统的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而改革开放的春风在吹散了贫穷阴影的同时,也使得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传统的道德规范严重失衡,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了巨大的诚信危机。

媒体作为诚信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在履行传递信息、实施监督神圣职责的过程中,为利所惑,经常充当起一种很不光彩的角色。

孔子曰:“言不中,民无以措手足”。

长期以往,言论都无以辩真伪,欲诚信皆无以往已。

因此,公信建设必须首先从媒体开始。

而媒体公信是建立在媒体从业人员高度公信基础之上的。

司法公正中的媒体角色——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司法公正中的媒体角色——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内容外 ,其他 法 律并不禁止媒体对审理 中的案件进
3 新 研 导 2 1 0 闻 究 刊 0. 19
Jun lm e e rh ea I 媒介 观察 o ras R s ac H rd i l
厅报道和评论 。 此外 , 中共中央 宣传 郭、 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 、 司法部 阳新 闻 出版 署 于 19 9 6年 发 布 的
监督的 自由性 、 典型性、 时性原则 及 对审判独 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从 根源上讲 ,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源 于审判独立和新闻 自由赖 以建立的
价值基础不完全相同。
( ) 体 监 督对 司法 公 正 的 消 二 媒
响的 内容 ,不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 郭门的侦破手段 。不对正在审理的
对公开审判 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
记者 ,记者没有优于普通旁听者的
特权。 ( ) -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我 国
传 媒
关系
公正 的报道和评论。审判公开制度
的确立是媒体报道案件 的重要法律
依据 。
( 法庭 准 入规 则 。 1 9 二) 9 4年 实
法律 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 和《 未成年人犯罪法》含有限制报道未 ,
以便 在 实现 司 法正 义 的 同 时充 分发 挥 传媒 的舆 论监 督 功 能
极 的 负面影 响 , 干扰 司 法 独 立 。在 冲 突 中把 握 两者 的 平 衡 应 注 意 媒
体 监督 不 能越 过 审 判 独 立 的 边界 ,

在 监 督 方 式 上 应 以 以事 后 监 督 为
主 ,在 职 业 操 守 上要 加 强 自我 约 束 。在 报 道 范 围 上 应 受 一 定 的 限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论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摘要】媒体追求的是自由,司法追求的是公正。

本文先通过对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区别来引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责任是基于大众的道德,司法评判活动是基于国家的法律,他们之间相互制约,但是如果媒体监督超越了自己的职权,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我们学习国外的经验,探讨自己的方法,找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使媒体监督真正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影响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2)媒体监督的意义。

一是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

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是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

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媒体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

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公示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内心的警戒,促使其自觉规范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正面影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利器。

执政者可以把他作为“监视器”,人民大众可以把他作为“发泄器”,从而发挥出媒体真正的作用。

(2)负面影响新闻最重要的是自由,他要能说话、敢说话,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主要针对实体事实的讨论,所以,参杂了太多道德成分的新闻往往会有以下弊端:一是大肆炒作,追求轰动效应。

媒体在获得案件线索后,为了追求引起人们的注意,吸引社会大众人的眼球,就添油加醋,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摘要】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媒体报道;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加强监督。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有监督权。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指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为此,法院应允许新闻记者旁听庭审和公允地采访报道审判活动。

正因为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媒体监督的作用西方有名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这就是说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即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既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强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媒体监督的误区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的地位日渐突出,法院在谈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舆论监督在认识和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传媒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至于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有的记者把监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不加斟别地搬上报纸,舆论监督成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

正与否 。司法机关 的基本原则要求按照法律 的规 定办事 ,
追 求 法 律 的 公 正 性 。 媒 体 监 督 之 下 使用 道德 评 判 标准 , 往 往 会 给 案 件 的 审 判 带 来 很 大 的 干扰 , 时 就 很 容 易 造 成 媒 这 体 审 判 。 严 重侵 害法 律 的尊 严 与 法 律 秩 序 , 利 于 司法 公 , 不 正 的实 现 。
2 1 年 2月 02
湖 北警 官学 院 学报
J u na f Hub i or l o e vest o lc Uni r i f Po ie y
Fe 201 b. 2
NO2 e. . S rNO. 25 1
第 2期 总 第 15 2 期
媒体监 督 与司法公正研 究
【 键词 】 体监 督 ; 关 媒 司法公 正 ; 法律 问题 【 中图 分类 号 ] 9 61 D 2. 【 献标 识 码 I 文 A
【 章编 号】 63 3 1 02O —0 1 —0 文 17 —2 9( 1)2 06 2 2


媒 体 监 督 与 司 为 了 公 正 。但 是 , 特 定 的 情 况 下 道 德 与 法 律 这 在 两 者 之 间 是 存 在 分 歧 的 。 媒体 监 督往 往 能代 表 民 意 , 社 而 会 大众 对 案 件 评 价 一般 是 从 道 德 的视 角 来 审 视 司法 公正 的
( ) 二 时效 性 与 滞 后 性 之 间的 矛 盾
媒 体 监 督 时效 性 强 , 以其 速度 快著 称 , 司 法 活 动 为 了 而 能 够 有 效 保 障 司 法 的公 正 性 , 需要 按 照 相 关 的法 律 程 序 来 进 行 ,这 和 新 闻媒 体对 比来 看 , 往 往 表 现 出 一 定 的滞 后 其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司法公正是
保障法律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者,对于司法公正的倾斜或者错误行为具有及时揭露
和批评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并能够推动司
法机关更加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和呼声得到应有
的回应,可以有效地在司法实践中控制权力滥用,并提升司法公正性。

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也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由于新闻媒体的力量和
影响力,在某些情况下,其对司法的批评和指责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带来威胁,甚至
干扰司法独立性。

因此,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协调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
新闻媒体的自律和职业素养,规范新闻报道的方式和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公正,避免对司法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更加积极地与新闻媒体沟通,确保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
作情况,减少因为未知信息而引发的不必要猜测和猜测。

此外,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提升法律素养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并避免
受到舆论监督的过度影响。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关系需要既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
由和监督权利,又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工作秩序。

只有在两者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健康发展。

广播传媒对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的推动

广播传媒对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的推动

广播传媒对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的推动广播传媒作为一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通过传递信息、倡导社会公正、传播法治理念等手段,为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有效的工具。

本文将围绕广播传媒对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的推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广播传媒倡导言论自由与公共参与言论自由与公共参与是公正社会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广播传媒通过提供平台,让不同的声音得以传播,鼓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广播节目、访谈、辩论等形式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展示观点和交流的平台,促进了民众的理解与共识,为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与支持。

2. 广播传媒加强司法透明度与公众监督司法透明度和公众监督是法治建设的关键要素。

广播传媒通过实时报道和分析法庭审判过程、宣判结果等,向公众传递司法信息,加强了司法透明度。

媒体的监督报道也使得公众能够了解司法工作的进行与结果,有助于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

3. 广播传媒普及法律知识与法治意识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广播传媒通过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法律法规解读节目等,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

广播媒体还可以定期开设法律咨询节目,回答公众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与尊重,推动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

4. 广播传媒传递正能量与社会责任广播传媒作为传播平台,不仅仅是传递信息的工具,更承担着社会责任。

它通过播放正能量的节目和宣传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

同时,广播媒体还可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揭露社会不公与违法行为,呼吁公众共同参与和支持社会改革与法治建设。

5. 广播传媒促进地方公正与法治建设地方公正与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播传媒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强地方法治建设的宣传力度,推广地方法治经验,营造法治氛围。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论文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论文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实践证明,媒体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不恰当的媒体监督同样会破坏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往往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

因此,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媒体监督,既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媒体进行监督,也不能不加限制的任由媒体进行不当监督,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客观;全面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律准则,本质上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

其内容是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法治社会中,只有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才能形成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最大限度上防止专制和腐败的出现,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宪法》第 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的含义具有层次性,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1、司法权的独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立学说。

之所以要将司法权独立,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如果不将司法权独立出来,一旦司法权被行政权或者立法权所掌控或干涉,那么势必会造成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2、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被视为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权的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是司法权的唯一享有者。

3、法官的独立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1]。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媒体在实现其监督功能与司法在实现其公正之间时有冲突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一面,来试图找到解决二者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冲突性;平衡在现代,媒体与司法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已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毫无疑问,媒体监督有开放与广泛性,对于遏制司法腐败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媒体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监督不当或对媒体缺乏制约,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其不利的一面;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从概念上来看,媒体监督是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方式。

而司法则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来实现实质和程序上的正义。

西方有句名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从维护公正的角度考虑,公开是司法活动的要求之一,而媒体报道则有利于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监督和司法的规定司法独立是我国的一条宪法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规定是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利剑。

同时,我们又发现了关于媒体监督的宪法性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的直接的法律根据。

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如果媒体监督缺乏制约或监督不当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这就要既看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也要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冲突性,分析原因,从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双方面入手找原因,以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一致冲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公众对司法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新闻媒体也越来越积极地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媒体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同时,各种带有倾向性的新闻舆论对审判独立、司法公正也造成了或深或浅的不利影响。

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在法治国家,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这就需要给司法审判工作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

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

比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事实讲述,评判标准等方面二者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同时,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新闻媒体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1.目的一致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

司法机关以依法、执法的形式来实现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媒体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也就是用道德来评判是非,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从表现形式来看,司法机关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新闻媒体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

但是他们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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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

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

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

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

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

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

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

而媒体关注的往往
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
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新闻事件,且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特别要求吸引受众眼球。

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更多地关注纠纷中权利的受害者,站在的受害者的立场进行案件的报道,有时会报以同情或是舆论的支持,谴责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这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实际上失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


3、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在语言上使用的不同:司法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讲求法言法语,要求严谨、准确、简洁的语言,司法对于语言的使用要求更为严格和体现专业性。

而媒体报道则是记者将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通过编辑整理,传播给公众,要能够吸引社会大众的眼球,除了事件本身具有的新闻价值外,语言的使用也起了关键作用。

新闻语言一般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题目经常标新立异、扣人心弦。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解决的国外借鉴:
传媒起源于欧洲,传媒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坎坷的历程。

在西方,传媒被称为继行政、立法、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在传媒发展初期,西方国家对传媒持一种严格管制的态度,确立了事先审查制度及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

而传媒监督权和民意的代表者的地位都是经过启蒙思想家的宣传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确立的。

目前在西方的社会中,由于上至政府,下至民众对新闻、报刊等传媒都持一种积极开放的态度,当然也会有一些列举式的限制条款,但相对整个法律体系来说,对与传媒行为的规制多采取消极的规制,公民能够充分的享有表达自由和出版自由。

美国是世界上司法措施限制传媒监督最多的国家,下面就以美国为例来说明国外如何解决司法与传媒之间的矛盾。

在美国,解决传媒与司法的冲突,经历了为体现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而对大众媒体报道进行限制,甚至以藐视法庭罪等处罚媒体的报道自由,到寻求体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公平审判的平衡点的转变过程。

总体上看,将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放在了更加重要的地位。

在美国司法与传媒的博弈中,较早涉及大众传播与司法活动关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视法庭罪和1789 年的《司法法》。

藐视法庭罪渊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都可以入罪。

《司法法》的规定与之相类似,规定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得处以罚金或监禁。

1950年以后,美国联邦法院在限制以藐视法庭罪起诉大众传媒言论批评行为的同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从保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与尊严逐渐转向保护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权利,防止大众传媒大量的对案情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消息披露对陪审员的影响,从而使被告难以获得宪法第六修正案所确认的受到“一个公正的陪审团”审理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


通过研究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得知,美国司法界对媒体报道的限制主要是由于陪审员的存在,他们并不担心法官会受到媒体的影响;在传媒与司法关系上,美国法院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护力度更大,对媒体的限制越来越少,而司法的一家独大已一去不复返,他们崇尚合作是解决冲突的最佳选择,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平衡它们的关系,具有深远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传媒监督有助于提高审判的公开程度,遏制和克服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还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审判的认同感,为法院的司法公正树立良好的形象。

健康活跃的传媒监督还是司法机构抵制行政或其他干预的一种有效手段。

同时,合理的媒体报道和舆论导向有助于减轻法院承受的社会压力。

通过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合理引导,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起到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促成道德与法律的
①孟晓玲:《法律体系建构视域下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研究》,载于《经济与法》2011年第4期
②闫继勇:《司法与传媒的“爱恨情仇”——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掠影》,载于《山东审判》第196期
管理等部门,司法机关要尽其可能地分担政府机关的压力,协同各方力量共同解决,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传媒与司法这对矛盾体,合则两利,分则两伤,它们之间的平衡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整个国家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承认,现今的中国,舆论导向影响司法独立,也就是影响性诉讼还是存在的,如何调节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

展望未来,只要法院与媒体共同努力,相互理解,司法与传媒之间就能走向一个良性互动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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