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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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人与邻居因琐事徒手打架,致 肝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尸 检发现,死者患晚期结节性肝癌,弥漫性 肝肿大,肝重约2500g以上。死因分析结果, 晚期肝癌、弥漫性肝肿大应为根本死因, 肝破裂、腹腔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应属于 直接死因,打架事件及胸腹部遭受的外力 应属于死亡诱因。
案情简介
过患者。 2. 明确死于疾病,不是暴力性死亡。
对于涉及刑事案件、死因可疑的、有 争议的、猝死等应该拒绝开死亡证明, 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死因分析
死亡原因: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 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 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疾病分类”,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 ICD )
( molecular death )
假死
人体生命功能处于极其微弱的状态,以致被误 认为死亡,这种状态称为假死(apparent death)。 常见于AEIOU: A. Alcohol. Anemia. Anoxemia E. Electricity I. Injuries O. Opium U. uremi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可申请宣告死亡的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 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同时须 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判决中确定的死亡 日期即为被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该法律条款的适用,可以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 不明而使其参与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 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 定。
死亡
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
死 亡的诊断
(一)心脏死( cardiac death , heart death ): 指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1 . 心脏原发性疾病:如冠心病、心肌炎等 。 2 . 心脏损伤 :如心脏贯通创。 3 . 功能障碍 :如外来强烈刺激引起迷走神
经反射死亡(压迫 眼球、打 击会阴部、睾丸等)。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 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 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b. 对脑死亡者抢救除了经济花费之外,还会严 重影响医务人员的抢救工作,将稀缺的医疗资 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而不是用于有希望 抢救过来的人身上。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正。
c. 如果可以用作器官移植,社会意义和资源优 化更是无法计算。
• 按我国传统心肺死亡标准,从尸体(心跳和呼吸 停止)上摘取器官移植到病人,器官质量比较差, 很多都不能用。而脑死亡状态患者(心跳和呼吸 维持)身上的器官质量通常都很高,移植效果也 会更好。
•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并不是说 被判定为脑死亡的,就可以将其器官用作移植。 其需要脑死亡者或其家属的同意,才能进行器 官移植。如果家属不同意,脑死亡者与器官移 植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
确定脑死亡的意义
(1)其发展了死亡学理论,弥补了传统死 亡概念的不足。
(2)有利于器官移植。 (3)指导复苏。 (4)确定死亡时间。
安乐死 ( euthanasia )
指对患不治之症而精神和躯体极度痛苦 的病人,在其本人或亲友的要求下,采 取人为的方式使病人安详无痛苦的死去。
目前,仅有荷兰,瑞士等少数国家和地 区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接受了安乐死。
我国尚无此项立法。
死亡证明
医生出具死亡证明应做到: 1. 是死者的经治医生,至少死前2周内诊治
3.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1)深度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 (2)颅神经反射消失:瞳孔散大,固定,
对光反射消失。 (3)无自主呼吸。 (4)出现平波或等电位脑电图。 (5)脑循环停止。
脑死亡的诊断程序
(1)应排除中枢神经抑制剂的过量,体温 过低(低于32 C )。
(2)诊断应有一医疗小组进行,成员应有 一神经科专家,一麻醉科专家和一有经 验的主管医生组成。(参与对死者器官进 行移植的医生不能参与脑死亡诊断)
(3)诊断应至少检查两次,间隔一定时间 (6---24小时)。
a. 脑死亡采用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据统计,一个 需要循环、呼吸等生命支持的脑死亡病人每天 医疗花费在5000到10000元之间;一般可以 ‘存活’4个星期即28天,这种花费对于普通 家庭来说,是很沉重的经济负担;加上家人陪 伴损耗的劳务,其成本没法计算。
1. 脑死亡的原因:
(1) (2) (3)
脑组织严重损伤。 脑疾病:如脑肿瘤,炎症等。 继发于心肺功能的先行障碍和停 止,此时尽管心肺功能可恢复(或 用器械维持),但缺血,缺氧所 引起的脑组织损害在继续发展--脑水肿----脑疝----脑亡。
2 . 脑死亡的病理变化
大脑、脑干可见程度不等的弥散性坏 死灶,且一般无炎症反应,说明坏死的 发生与供血不足或脑局部的血流停止有 关。
案例:某人与他人打架中,致腹部刺创,胃
肠破裂和横结肠动脉破裂,腹腔内大出血 约1800ml,急诊入院时昏迷、血压为零, 经剖腹探查术和医疗救治复苏。住院1周后 发生肠瘘(位于降结肠上部,原刺伤破裂 口的修补缝合处)、化脓性腹膜炎。24天 后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死因分析结果,打 架事件及其腹部刺创、胃肠破裂、失血性 休克等原发性损伤应为根本死因,肠瘘和 化脓性腹膜炎,以及救治中的医疗过失应 为中介原因,感染性休克应为直接死因。
死亡方式
1. 疾病或衰老 2. 自杀 3. 他杀 4. 意外事故或灾害 5. 不能确定
《中化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化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某些特定情况下死亡时 间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计算。
植物人
脑中枢的高级部位如大脑皮质功能丧 失,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状态。 但脑中枢控制呼吸、体温调节、心跳循 环等自主功能依然存在。
死亡的过程
(一)濒死期(agonal stage) (二)临床死亡期(clinical death)
(somatic death) (三)生物学死亡( biological death)
法医病理学诊断: 一、左胸下部局部皮下出血及多发性肋骨骨折 二、急性脾破裂出血 三、弥漫性小结节型肝硬化致门脉高压症 四、腹腔大量积血 五、多脏器组织贫血 六、轻度肺气肿;陈旧性胸膜炎
鉴定结论:
某男是在患有弥漫性小结节型肝硬 化致轻度脾肿大的基础上,在较大钝性 暴力作用下发生脾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 休克死亡。脾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 系直接死因,损伤(外力致脾破裂出血) 是根本死因,疾病(弥漫性小结节型肝 硬化致轻度脾肿大)是辅助死因。
急性脾破裂出血
尸体解剖见:膈面见一处3cm×1.5cm包膜下出血,器 官面见星芒状不规则破裂口,深达实质,伴局部凝血 块附着。切面红、白髓结构尚清,实质见出血灶。
尸体解剖照片显示:脾包膜下出血,脾门处及其附近脾 星芒状不规则破裂出血。
病理学阅片记录:脾实质内可见多处不规则的片状出血 ,脾包膜内也可见出血。
某日凌晨2时许,某男(46岁)在一 河塘边捕鱼,与他人发生争执,争吵过 程中被人用撑船篙子(竹质,直径约8cm) 击打腰部,当日5时许,被发现仰卧河边 已死亡。据反映,死者被发现时身着棕 色皮革制捕鱼裤(及胸连鞋),质地较 厚。
轻度脾肿大:
尸体解剖见:脾重311g,大小 16.5cm×11cm×3.5cm ,体积略增大。 (正常参考值:脾重140~180g,大小 12~14cm×8~9cm×3~4cm)脾体积略增大(重量小 于500g)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 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 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 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 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直接死因: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 伤称为直接死因。
根本死因: 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 的事件中的最早疾病或损伤,或者 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情况。 (导致死亡的原发性疾病或外伤)
辅助死因: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 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情况称为辅助死因。
死亡诱因:因轻微外伤、体力活动或精神 因素等诱导身体原有潜在病变恶化而死 亡时称为死亡诱因(这些因素单独存在 时不足以致死)。
(二) 呼吸死 (respiratory death , lung death): 指呼吸先于心跳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1. 呼吸道阻塞:如各种机械性窒息 (缢死, 勒死, 溺死等)。
2. 肺脏疾病:如肺出血,肺水肿等。
(三) 脑死亡 (brain death)
概念: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 脑功能不可逆的完全丧失,又称 为全脑死亡(total brain de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