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犯罪的原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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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人会犯罪?

为什么有人会犯罪?

为什么有人会犯罪?犯罪是一种不良行为,它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那么,犯罪为什么会发生?这是人们经常探讨的话题。

在科学角度分析,有以下几个原因:1.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引起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中存在着不平等、贫富差距、教育不平等、职业歧视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容易导致人们失去信心,从而选择犯罪。

研究表明,贫困家庭、流浪汉、失业人群等都是作为犯罪的高发群体。

因此,我们应该关注社会问题,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机会和更美好的未来。

2. 生物因素生物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研究发现,人们的犯罪倾向可能受遗传、脑部损伤、精神障碍等因素的影响。

例如,一些心理疾病患者、精神分裂患者、天生无情者等都是易于犯罪的人群。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人的精神健康方面的关注和支持。

3. 家庭因素家庭因素也对犯罪产生了重要影响。

研究发现,家庭关系的紧张、父母的虐待、缺乏亲情等都容易导致子女犯罪。

家庭应该是一个温暖的避风港,应该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观念和家庭责任感,防范犯罪的发生。

4. 教育因素教育因素也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教育不佳、学生缺乏自主学习和自律能力、校园暴力等还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因素。

因此,教育应该更加注重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发掘学生的潜力,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避免犯罪的发生。

总之,犯罪是一种不良行为,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我们应该从社会、家庭、生物和教育等方面多方面采取措施。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

法律讲堂青少年犯罪案例(3篇)

法律讲堂青少年犯罪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关键阶段,这一时期的孩子们正处于生理、心理和社会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青少年犯罪案例的分析,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和预防措施,以期提高全社会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成长环境。

一、案例一:校园暴力事件案例简介: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一名高一年级学生因与同学发生争执,持刀将对方刺伤。

事件发生后,受害者的家长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案例分析:1. 原因分析:-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青少年家庭存在父母忙于工作,忽视了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孩子缺乏家庭温暖,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 学校教育不足:学校在德育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导致学生道德观念淡薄。

- 社会环境因素:部分青少年受到网络、影视等不良信息的影响,模仿暴力行为,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2. 特点分析:- 冲动性:青少年时期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冲动行事,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 报复性:部分青少年因受到欺凌或挑衅,产生报复心理,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 团伙性:青少年犯罪往往以团伙形式出现,相互影响,加剧犯罪行为。

二、案例二:网络诈骗犯罪案例简介:一名初中生在网络上结识了一群“朋友”,他们以获取网络游戏装备为名,骗取了这名初中生及其家长的财物。

案例分析:1. 原因分析:- 网络成瘾:部分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到网络诈骗分子的诱惑。

- 法律意识淡薄:青少年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容易相信网络上的虚假信息,上当受骗。

- 家庭监管不力:部分家长对孩子的网络行为监管不力,导致孩子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2. 特点分析:- 隐蔽性:网络诈骗犯罪往往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具有很高的隐蔽性。

- 跨地域性:网络诈骗犯罪不受地域限制,涉案范围广,查处难度大。

- 团伙化:网络诈骗犯罪往往以团伙形式出现,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

大学生犯罪案例法律知识(3篇)

大学生犯罪案例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大学生犯罪现象也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大学生犯罪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大学生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大学生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旨在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二、大学生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1. 案例一:大学生盗窃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因生活费用不足,盗窃学校食堂现金50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学校开除,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盗窃食堂现金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例二:大学生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张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例三:大学生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王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虚构身份,骗取他人钱财。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虚构身份,骗取他人钱财,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大学生犯罪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大学生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等刑罚。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1.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犯罪原因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制度、
经济发展、文化背景、家庭教育等。

例如,贫穷可能导致犯罪率的增加,因为贫穷的人可能面临更多的经济压力和缺乏机会,从而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2.心理因素:心理因素是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心理因素包括个人性格、心
理状态、情绪稳定性等。

例如,一些人可能因为情绪不稳定或存在心理障碍而容易发生攻击性行为或犯罪行为。

3.生理因素:生理因素也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

生理因素包括遗传、生物化学
因素、药物滥用等。

例如,一些研究表明,某些基因可能增加一个人犯罪的风险,而药物滥用也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环境因素:环境因素也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

环境因素包括家庭环境、学校
环境、社交环境等。

例如,家庭暴力或虐待可能导致儿童长大后更容易发生暴力犯罪,而学校环境的不良也可能增加学生发生欺凌或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认识和预防。

为了减少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从社会、心理、生理和环境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加强教育和培训,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

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

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简介本文对马加爵的犯罪行为进行心理分析,探讨其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希望能够揭示出他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原因,并为相关研究和预防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马加爵的背景马加爵,男,某市某区人,自幼喜欢虐杀动物,并在成年后将犯罪行为升级到对人的伤害,包括杀人、强奸等。

他在犯罪中展现出极大的暴力倾向和对受害者的冷酷无情。

犯罪动机分析动机1:虐待成长经历马加爵的虐待成长经历是其犯罪动机之一。

在其童年时期,他可能经历了家庭暴力、虐待或其他不良成长环境,导致他对他人的恶意行为产生了扭曲的认知。

他可能通过虐待和杀戮行为来发泄自己内心的愤怒和痛苦,以此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

动机2:权力欲望和控制欲犯罪心理学中,一些罪犯表现出对权力和控制的极度渴望。

马加爵可能通过对受害者实施暴力和控制来满足自己的权力欲望,并通过这种行为来塑造自己的自尊心。

犯罪的心理特征特征1:冷酷无情马加爵在犯罪行为中展现出冷酷无情的特征,他对受害者毫不留情,展现出对人类生命的漠视和不尊重。

特征2:精密策划马加爵的犯罪行为往往经过精心策划,他可能运用各种技巧来追踪和选择受害者,并在犯罪行为中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

特征3:无法体验他人情感马加爵可能具有缺乏同理心和无法体验他人情感的特征。

他不关心他人的感受,只追求自己的满足感和快感,这种情感缺失可能是他犯罪的动力之一。

心理分析与预防措施心理分析通过对马加爵的犯罪心理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他的犯罪动机和心理特征。

这些信息可以为相关研究和预防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预防措施针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预防工作:1.家庭环境改善: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家庭环境,重视儿童的成长和心理健康,避免虐待和暴力行为对儿童的伤害。

2.社区关怀:建立社区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潜在的罪犯寻找其他途径来释放压力和消除犯罪冲动。

3.教育宣传:加强犯罪心理学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犯罪心理的认识和了解,增强防范意识。

犯罪学平时作业一(导论)

犯罪学平时作业一(导论)

《犯罪学》平时作业一(导论)一、选择题1、犯罪学研究的两种基本方法论是:(AC)A、系统论B、整体论C、因果论D环境论2、犯罪学研究的两种具体方法主要是:(AC)A、思辨方法B、调查方法C、实证方法D、演绎方法3、下列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有:(ABD)A、贝卡利亚B、边沁C、菲利D、费尔巴哈4、下列属于社会化过程理论的分支的有:(ABCD)A、社会学习理论B、社会控制理论C、标签理论D、整合理论5、主张以愚民政策来预防犯罪的是:(B)A、孔子B、老子C、韩非子D、荀子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学的特性。

答:犯罪学的特性是指它与相关学科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特有性状。

对于犯罪学的特性,可以从逻辑起点、价值是基础和内容和方法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第二,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这一定位集中表明了犯罪学的价值基础。

第三,犯罪学是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它表现出犯罪学在内容与方法上所具有的独特位置。

2、简述古典犯罪学派的预防犯罪的思想。

答:1、法律控制论。

2、心理强制论。

3、报应刑论。

3、简述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

答:菲利,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菲利一方在继承了龙勃罗梭的理论,否定人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与人的生物遗传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另一方面,他又有所发展,认为不能仅仅用生理因素去解释犯罪,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也起很大的作用,因此,他的学说被称为三因素说。

1、人类学因素。

2、自然因素。

3、社会因素。

4、简述西方犯罪学研究的特点。

答:第一,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理论日益受到重视。

第二,重视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

第三,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第四,犯罪学研究领域逐步扩大。

三、论述题1、试述犯罪学的功能。

答:犯罪学有三大功能:(一)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

刑事政策的调整和犯罪对策的设计,都有赖于对犯罪现象的正确认识。

所谓正确认识犯罪现象,关键是认识犯罪规律,犯罪规律有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之分。

儿童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儿童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犯罪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选取一起较为典型的儿童犯罪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儿童犯罪的法律责任、预防措施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案件简介:小明,男,12岁,某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

因家庭经济困难,小明在课余时间偷窃同学的钱物,用于购买零食和网络游戏装备。

经过多次作案,小明被学校老师发现并报警。

经调查,小明共盗窃同学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二、案例分析(一)儿童犯罪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未满十四周岁,其盗窃行为不符合上述严重犯罪情形,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学校受到侵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小明在学校内盗窃同学财物,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二)儿童犯罪的预防措施1. 家庭教育: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

2. 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社会关爱:社会各界应关注弱势群体,为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减少儿童犯罪的发生。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犯罪学试题库.

犯罪学试题库.

犯罪学一、单项选择题1.对罪犯予以惩罚的目的是( C )A.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痛苦,使之不敢重新犯罪B.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C.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D.满足被害人惩罚犯罪的愿望2.认为“犯罪不外是一种疾病,故刑罚不应是对既往的,而应是对将来的”,是由18世纪以前西方哪位思想家提出的( B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奥古斯丁D.托马斯·莫尔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 C )A.3—5人组成B.3—7人组成C.3—9人组成D.3—6人组成4.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个层面的防控措施旨在( A )A.抑制犯罪动机B.抑制犯罪目的C.抑制犯罪的机会和条件D.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各部门分工协作来抓( C )A.条块结合,以条为主B.条块结合,分工负责C.条块结合,以块为主D.条块结合,统一领导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是( A )A.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共抓,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B.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C.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的有关部门负责D.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司法机关具体负责7.综合治理的三个基本环节是:打击、预防和( A )A.改造B.教育C.挽救D.感化8.犯罪预测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是指( B )A.犯罪预测的方法B.犯罪预测的价值C.犯罪的预测目的D.犯罪预测的对象9.犯罪预测的方法主要有趋势外推法、因素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 B )A.回归分析预测法B.专家评估法C.临床诊断法D.问卷法10.针对犯罪分子和有前科劣迹、露出犯罪形迹的人所采取的刑罚或其他惩戒性措施的预防是( D )A.改造性预防B.控制性预防C.保护性预防D.惩戒性预防11.公安保卫机关依法采取的各种预防、减少犯罪发生的专业性防范措施,被称为( C )A.社会预防B.心理预防C.治安预防D.刑罚预防12.被害的受容性是指( A )A.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B.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C.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D.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反抗状态13.因主动实施了某种刺激性行为,招致加害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在犯罪学理论中被称为( C )A.轻浮型被害B.受挫型被害人C.挑衅型被害人D.贪婪型被害人14.依据犯罪预防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 D )A.疏导性预防B.保护性预防C.惩戒性预防D.重点预防15.依据被害人自身是否具有某种被害性的因素,将被害人分为机会被害人与( D )A.既然被害人B.潜在被害人C.复合被害人D.状态性被害人16.弗洛伊德提出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观点叫作( A )A.精神分析理论B.挫折攻击论C.智能低下理论D.社会控制论17.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人( D )A.生理方面的因素B.心理方面的因素C.周围环境方面的因素D.个人方面的因素18.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犯罪地域分布出现了( C )A.向东北倾斜现象B.向西北倾斜现象C.向东南倾斜现象D.向西南倾斜现象19.新中国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是( B )A.1950—1955年B.1956—1965年C.1966—1976年D.改革开放之后20.我国犯罪人居多的年龄段是( A )A.18—25岁B.25—35岁C.35—45岁D.45—60岁21.在我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数约占全部立案数的( D )A.60%B.70%C.80%D.90%22.在我国犯罪数量统计一般( B )A.以实际发生案件数为主B.以警方统计为主C.以检察院统计为主D.以法院最终判决数为主23.下列哪位学者提出了“恒比定律”( D )A.阿克斯B.安倍淳C.塔尔德D.阿道夫·雅克·科特勒24.下列选项是有关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几种学术观点,其中多数人所赞同的并为教材所认可的观点是( D )A.法学观点B.生物学观点C.社会学观点D.多学科交叉的(独立的)综合性观点25.在下列方法中属于收集犯罪资料常用方法的是( C )A.问卷法B.比较法C.统计法D.分析法26.古典犯罪学派最负盛名的代表人物是( C )A.康德B.黑格尔C.贝卡利亚D.边沁27.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问世的标志是( C )A.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B.刑法学的诞生C.实证派犯罪学的诞生D.现代犯罪学派的诞生28.被视为犯罪学鼻祖的是( A )A.龙勃罗梭B.菲利C.加罗德洛D.保罗·费尔巴哈29.推导出著名的“犯罪饱和法则”的犯罪学家是( B )A.加罗法洛B.菲利C.萨瑟兰D.弗洛伊德30.下列选项是对相对暗数的几种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D )A.是指实际发生并被纳入统计的犯罪数量B.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C.是指没有被察觉而实际发生的犯罪数D.是指已被发现由于种种原因而未举报或举报了未予统计的犯罪数二、多项选择题1.在体质生物学理论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ABCD )A.天生犯罪论B.体格性格分型说C.内分泌腺功能失调说D.脑组织损伤说E.染色体畸变说2.依据被研究对象所包括的范围、特点的不同,犯罪调查可分为( ABCD )A.全面调查B.抽样调查C.典型调查D.个案调查E.立体调查3.犯罪学研究中常用的具体分析方法有( ABC )A.比较分析法B.统计分析法C.心理分析法D.观察分析法E.文献分析法4.依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将犯罪分为( ABCDE )A.财产犯罪B.暴力犯罪C.智能犯罪D.风俗犯罪E.破坏犯罪5.改革开放以后犯罪类型结构的特点是( ABD )A.财产型犯罪突出,犯罪性质趋向重化B.暴力发展向恶性化发展C.青少年犯罪增多D.新型犯罪不断出现E.集团犯罪突出6.现阶段,使无组织的自然监督弱化的因素有( CDE )A.静态管理B.动态管理C.城乡人口流动D.城市居住环境的变化E.利益主体的分化和多元化7.依据犯罪预防作用对象的不同,犯罪预防可以分为( DE )A.罪前预防B.罪中预防C.罪后预防D.一般预防E.重点预防8.犯罪学研究中收集资料的具体方法有( ABCDE )A.访谈法B.问卷法C.观察法D.文献法E.临床诊断法9.80年代前,中国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观点是( CE )A.成本论B.代价论C.残余论D.经济论E.外来论10.对于“犯罪”的概念,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界定,对犯罪学影响较大的学科是( AB )A.法学B.社会学C.心理学D.生物学E.经济学11.犯罪学必须关注研究的关于犯罪现象课题有( ABCD )A.犯罪现象属性B.犯罪的基本状况C.犯罪特点D.犯罪规律E.犯罪对策效果12.我国改革开放后,犯罪状况的显著特点是( BCDE )A.敌对分子犯罪突出B.暴力犯罪向恶性化发展C.发案数剧增D.流动人口犯罪突出E.新型犯罪不断出现13.研究犯罪原因的意义在于促进( ABCDE )A.犯罪预防B.犯罪学学科的发展C.治理犯罪D.从深层次上认识犯罪现象E.犯罪人的改造14.我国帮教工作的原则有( ADE )A.平等原则B.强制原则C.真诚原则D.区别对待原则E.联系实际原则15.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国外犯罪预防理论开始注重犯罪预防的( ABCE )A.实际效果B.平行性C.具体性D.抽象性E.操作性三、名词解释1.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案件或经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人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分析四川大学法学院盛玉国【内容提要】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的研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有人认为,犯罪学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和研究,这当然是一种狭隘的犯罪学观点,但由此可体现出犯罪原因在整个犯罪研究和犯罪学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由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统而言之大概由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和文化原因。

各种犯罪原因类型呈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复杂性、动态性、综合性。

各种原因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发展变化,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关键字】犯罪原因层次性动态性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文化原因引言:有学者曾说:"战争可以停止,犯罪却不止。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产生国家和法律以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一直伴随人类左右,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灾难。

犯罪的存在和危害迫使人们去探索犯罪的原因。

早在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就在《国家论》中提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贫穷导致造反和犯罪。

”我国古代对犯罪原因也有很多朴素的理论,管仲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⑴,董仲舒当时对社会的犯罪原因进行过论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故贫者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民愁之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白居易有“贫困思邪而多罪”的犯罪理论。

犯罪原因一直是众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议题。

一、犯罪和犯罪原因含义: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在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定义是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与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犯罪原因分析范文

犯罪原因分析范文

犯罪原因分析范文近年来,社会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对于这些犯罪行为,要进行深入分析并找出其原因,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遏制。

首先,犯罪原因可归结为经济、社会和心理三个层面。

在经济层面上,贫困和失业是主要的犯罪原因之一、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竞争的加剧,一些人失去谋生的手段和机会,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例如,贫困和失业导致了许多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的发生。

社会层面上,社会不公平、价值观扭曲、道德沦丧等问题也是犯罪的诱因。

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拉大,会导致一些人对现实产生不满和憎恶,从而选择犯罪来报复和获得利益。

此外,一些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扭曲,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无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这也是犯罪的原因之一、心理层面上,人的自控能力不足、个人动机和心理素质问题等也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些人缺乏自我约束和自律能力,容易受到外界诱惑和诱导,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此外,个人动机和心理素质问题也是犯罪原因之一,例如内心的敏感、冲动、报复心理等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针对犯罪原因,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来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

在经济层面上,应加大对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从而减少了贫困和失业带来的犯罪因素。

在社会层面上,应加强法治建设,加强对社会道德和价值观的教育和宣传,增强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确立正确的法律、道德观念,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心理层面上,应加强对个体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培养和提高人们的自我约束和自控能力,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

另外,刑法和司法制度的也是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

在刑法方面,应强化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处,提高犯罪的成本,从而起到震慑效果;同时,对于少数轻微犯罪或初犯的个案,也要注重恢复和矫治的功能,通过社区矫治、再教育等方式,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在司法制度方面,应加强司法公正和透明度,确保每个犯罪案件都能公正审理,避免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僧人犯罪法律分析案例(3篇)

僧人犯罪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施,宗教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一些僧人由于个人道德败坏、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也出现了犯罪现象。

本文将以一起僧人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僧人犯罪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某市某寺庙的僧人李某,原为该寺庙的住持。

李某在担任住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占有寺庙财产,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此外,李某还与寺庙女尼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强迫女尼为其提供性服务。

在调查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

2. 职务侵占罪分析(1)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李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是寺庙的住持,具有管理寺庙财产的职责;其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寺庙财产;最后,李某侵占的财产数额较大。

3. 强奸罪分析(1)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与女尼发生不正当关系;其次,李某强迫女尼为其提供性服务,违背了女尼的意志;最后,李某的行为具有强制性质。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强奸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加强僧人法制教育。

寺庙应加强对僧人的法制教育,提高僧人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2. 严格寺庙财务管理。

寺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僧人职务行为的监督,防止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3. 加强寺庙内部管理。

寺庙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僧人的行为,确保寺庙的正常运转。

心理学观点解析犯罪行为的成因

心理学观点解析犯罪行为的成因

心理学观点解析犯罪行为的成因犯罪行为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为了理解和预防犯罪,心理学提供了一些观点,从心理方面解析犯罪行为的成因。

通过深入研究,我发现以下几个主要的心理学观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

1. 个体差异观点个体差异观点认为人的个体特征和差异在犯罪行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个体特征可以涵盖生理、心理和社会层面。

例如,一些研究表明,人们具有一定的遗传易感性,容易表现出攻击性和冲动行为,从而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

此外,心理因素如低自控能力、缺乏同理心以及心理健康问题也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

2. 社会学习观点社会学习观点认为犯罪行为是从社会环境中学习而来。

通过观察和模仿,人们可以学习到犯罪行为,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例如,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如果他们经常接触到犯罪行为,并且得到了正面反馈或者看到犯罪行为得到了成功,就可能会模仿这种行为。

此外,社会条件也能对犯罪行为起到影响作用,例如,贫困、教育的不平等、失业等社会问题都与犯罪行为的增加有关。

3. 心理发展观点心理发展观点认为个体的心理发展阶段对犯罪行为的形成与否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根据心理学家Erikson的理论,个体在青少年期面临自我认同的发展任务。

如果他们没有成功地解决这一任务,可能会体验到自我质疑、挫败感,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出现。

此外,心理发展中缺乏道德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也可能增加犯罪行为的风险。

4. 心理创伤观点心理创伤观点认为个体在经历创伤事件后,可能会表现出犯罪行为。

创伤事件如虐待、性侵犯、家庭暴力等都会对个体的心理和情绪产生深远影响。

这些创伤经历可能导致内在冲突、压抑和愤怒情绪无法合理释放,从而通过犯罪行为来寻求解脱。

此外,心理创伤还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的问题,使得个体感到被社会孤立和排斥,进一步推动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5. 意识和决策观点意识和决策观点认为犯罪行为是个体在经过理性思考和决策后做出的行为。

犯罪原因名词解释

犯罪原因名词解释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事物和现象。

产生犯罪现象的根源。

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各种社会形态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存在着不同的产生犯罪的原因。

资本主义社会中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犯罪的原因,资产阶级学者进行过大量研究工作。

例如,刑事人类学派根据自然科学的原理,研究犯罪人的容貌、骨骼、体质、心理等个人特征与犯罪的关系,主张犯罪是由犯人生理、心理的特质决定的。

意大利刑事人类学者C.龙勃罗梭曾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认为产生犯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某些人生来就具有犯罪的特质。

他根据生理、心理的特质,把犯人分为遗传犯、习惯犯、癫狂犯、激情犯、偶然犯等等。

又例如,刑事社会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他们认为犯罪原因包括:①犯罪人自身的、主观的原因,如年龄、性别、遗传等;②客观的、外界的原因,如经济关系、职业地位关系、贫富悬殊、失业、人口的密度、人种的不同、政治、教育、宗教、风俗习惯、气候、天灾、地域环境等。

他们认定社会环境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即主要是由于外界原因的影响,通过犯罪人自身的条件,形成他们的社会危害性(或恶性),从而导致犯罪。

资产阶级学者的分析都有一定的片面性,特别是他们认识不到或者讳言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因此找不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的真正有效办法。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总的倾向是犯罪逐年上升,有增无已。

马克思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产生犯罪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阶级根源,指出:私有制是一切剥削者统治的国家中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就从根本上消灭了阶级社会中产生犯罪的社会经济条件,消灭了产生犯罪现象的社会根源。

然而还存在着犯罪现象,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最本质的仍然是阶级的根源:①社会主义国家的外部敌人,总是企图从外部派遣特务、间谍,并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寻找他们的代理人,以进行颠覆、破坏活动;②社会主义国家内部旧社会、旧制度和旧思想意识的残余及其对人们的影响。

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分析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两种定义形式定义和规范定义。

形式定义被界定为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规范定义被界定为对他人的侵害或损害行为。

我们在界定犯罪的定义时需要考证犯罪化的原则,同时需要从现实主义出发客观考量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以及政府法律执行对行为犯罪化的影响。

犯罪的类型:分为重罪、轻罪与轻微罪;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暴力犯罪与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

二、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维度:(一)自由意志论:1、行为的最终抉择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2、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边沁),及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3、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

(二)、因果决定论:1、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异常特征层面来构架犯罪原因理论体系即犯罪生理—心理理论;2、个人环境决定论,其理论构架主要关注诸如家庭、学校、同辈伙伴交往群体等因素之于犯罪的影响;3、社会环境决定论,其主要关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深层结构,诸如文化、历史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行为规范之于特定时空中犯罪变化的影响。

三、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以人的自由意识为前提,其所尊奉的信条是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人的犯罪是基于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根据功利原则,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理性的选择。

当犯罪的成本低于犯罪的收益时人便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

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

当行为人试图通过理性计算来权衡是否犯罪时,行动者的房子行为也即一种理性行为。

(一)古典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思想家切撒雷。

贝卡利亚、英国思想家杰米里。

边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3刑罚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4刑罚的适度性5、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避苦求乐的本能所致,亦即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与大于因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之时,行为人通常会选择犯罪,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归结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

大学生犯罪案例法律(3篇)

大学生犯罪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大学生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大学生犯罪不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也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

本文通过对一起大学生犯罪案例的法律分析,探讨大学生犯罪的法律问题,以期为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多次盗窃学校附近的居民,累计盗窃金额达数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2. 犯罪原因分析(1)家庭因素: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缺乏家庭关爱,导致其心理扭曲,价值观扭曲。

(2)学校因素: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3)社会因素: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部分大学生价值观扭曲,追求物质享受,导致犯罪。

3. 法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犯盗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李某在犯罪过程中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等。

四、法律建议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

2. 优化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

3. 强化社会管理: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减少不良风气对大学生的侵蚀。

4.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心理学与犯罪心理解析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与因素

心理学与犯罪心理解析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与因素

心理学与犯罪心理解析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与因素犯罪是指违反社会法律,危害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

在犯罪行为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心理动机和原因,心理学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析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心理动机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心理动机心理动机是指驱使人们产生某种行为的内在需求或动力。

对于犯罪行为来说,心理动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常见的心理动机包括报复、欲望、权力欲、控制欲、财富欲望等。

首先,报复心理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动机。

一些犯罪分子由于受到过某些不公正的对待、伤害或者羞辱,产生了强烈的复仇欲望,将犯罪作为一种报复的手段。

这种心理动机常见于一些暴力犯罪和性犯罪。

其次,欲望是另一种常见的心理动机。

人们对于金钱、性欲等物质和欲望产生强烈的追求,并且为了实现这些欲望,不惜采取犯罪行为。

例如,一些贪污犯罪、盗窃犯罪都可以归因于这种心理动机。

再次,权力和控制欲望也是一些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

有些人出于对于权力和控制的渴望,通过犯罪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例如,一些恶性杀人案件往往与施暴者对于操控和掌控他人的欲望有关。

最后,财富欲望作为一种重要的心理动机,也是很多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对于一些人来说,通过犯罪行为可以获取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选择了犯罪作为达到财富积累的途径。

二、心理因素除了心理动机,还有一些心理因素也会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

这些心理因素包括心理健康问题、人格特质、社会环境等。

首先,心理健康问题是一些犯罪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

一些患有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的人容易产生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往往需要通过心理咨询和治疗来解决。

其次,人格特质也对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一些具有攻击性、冲动性、缺乏良心和同情心等人格特质的人更容易表现出犯罪倾向。

这些人倾向于以自己的欲望和需求为中心,而忽视了他人的权益和社会规则。

再次,社会环境也对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贫困、社会不公、家庭矛盾等社会环境因素容易诱发犯罪行为的产生。

为什么一些人会成为犯罪分子?

为什么一些人会成为犯罪分子?

为什么一些人会成为犯罪分子?犯罪与社会问题密切相关,其根源复杂,不可简单判断。

本文将从心理、社会等多方面分析,探寻犯罪分子形成的原因。

一、心理因素1. 特质理论某些人具有天生的心理缺陷,如冲动、暴力倾向、自私自利等,易导致其成为犯罪分子。

这种心理学理论广泛运用于刑事案件中,但同时也被指出过度简单化问题。

2. 家庭成长环境良好家庭环境对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大有帮助。

反之,常常受到家庭暴力、亲人倾向犯罪等,孩子心理受到极大影响,容易形成攻击性和其他一些犯罪倾向。

二、社会因素1. 经济不发达经济不发达的土地,治安不稳,居民的犯罪率也比较高。

贫困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会让少数群体由于“没有钱吃饭”等原因被迫犯罪。

2. 教育水平低教育水平低的地区,人们往往面临各种社会问题的困扰,如就业问题,卫生问题等。

同时,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很难了解和掌握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使他们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

三、政策因素1. 刑罚不健全当前我国的刑法虽然经年的完善和修改,但与福利国家相比仍然相当落后。

特别是对于重罪分子,其在受到法律制裁后对于其再次犯罪没有明确规定,一度导致了许多“逃犯”犯罪的出现。

2. 预防系统不健全治安意识不强、安保系统不健全的地区往往会增加犯罪分子的形成,降低治安水平,使得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政府需要加强设备建设,提高治安保障水平。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形成的原因多方面,以心理、社会和政策三个层面为主。

政府需要和社会力量共同协调,制定出针对性的控制和预防措施,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程度,提高人民的安全感。

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精选多篇)(精简版)

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精选多篇)(精简版)

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精选多篇)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精选多篇)文章标题: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呈现出无限生机和活力,为繁荣社会主义经济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国企在改制重组、租赁等过程中,国企领导干部中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仍然比较突出,群众对此反响强烈,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

一、当前国企中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表现形式1、涉案多为企业中主要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具有职权性。

根据2016年以来查处这类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员均在领导岗位或关键岗位,掌握着人财物,具有职权性。

尤其是企业“一把手”职务犯罪居多,一直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主体。

2、共同作案数量增多,具有纠合性。

在共同作案中,有的是企业领导抱成一团,犯罪成员之间关系密切,在犯罪之前都已形成一个利益团体,他们消除障碍、排斥异己,然后共同实施犯罪。

3、犯罪手段复杂,呈现多样化、智能性。

从所查办的经济案件的调查情况看,犯罪分子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呈现多样化。

有的是贪污或几人将小金库私分,使国家资产流失。

有的采取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的方式侵吞公款,这类案件占一定比例。

有的领导干部借采购、扩建虚增发生费用,造假达到贪污的目的。

有的国企销售部门人员将索要货款不交公挪于私用;有的借承包之机,把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资金用于建私房等或借于他人,个人收取利息从中牟利,致使企业资金难以追回,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近几年,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电脑的广泛应用,财务人员利用微机犯罪案件也时有出现,这种智能型的犯罪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4、犯罪性质多为贪污、挪用公款罪,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过去经济案件几十万元大案很少见,现在犯罪数额在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大案也屡见不鲜,而且犯罪数额与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往往成正比。

5、受贿犯罪依然存在,但更加隐蔽。

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调查取证。

犯罪原因的一般原理

犯罪原因的一般原理

二、犯罪原因研究的指导思想
• 教科书观点:历史唯物主义是犯罪原因研究的正 确的指导思想。 • 马、恩认为犯罪的基本原因在于: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 • 1、自然地理环境;2、人口密度;3、生产方式 的矛盾;4、社会结构的冲突 • 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方 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内部矛盾推动社会 不断向前发展。 • 推论: • (一)、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内在的、现实的
犯罪社会原因
决定犯罪存在 变化的因素
根据
犯罪个体原因
社会意识 个性心理结构
人生观
自然因素 时间因素
Hale Waihona Puke 条件——犯罪场社会因素
影响犯罪存在变化的因素
空间因素
犯罪对象有关情况
犯罪控制机制弱化情况
• (三)、犯罪原因是一个过程 • 宏观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引起它产生 的各种社会现象(即犯罪原因),必定随 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不存在永远 不变的社会原因;另外,从内容上看,不 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内部矛盾,由 此决定的犯罪原因也各不相同。 • 微观上:犯罪是个体的行为,促使犯罪原 因的内化也需要一个过程 • 意义:为论证犯罪控制的可能性提供了理 论根据
• 第一、犯罪外因与内因的关系,在宏观上 (犯罪作为社会现象)即为客体与主体的 关系,在哲学上为本体论问题。社会存在 决定社会意识,要减少犯罪就必须减少社 会存在的消极先现象。 • 第二、犯罪外因与内因的关系,在微观上 (犯罪作为个人的行为)即为客体与主体 的关系,属于哲学上的认识论问题,要解 决的问题是人怎样取得认识(决意犯罪)。 • 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主体 反应客体是有选择的反映,即反应时包含 了主体的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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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

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著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

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 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

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

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20世纪以来,工业化尤其是工业化带来的城市化迅速发展,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价值观念的转换,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亦呈现异常严重的态势。

因此,几乎最有影响的犯罪原因的理论都是关于现代化和都市化与犯罪相关联的理论。

如犯罪生态论,犯罪同心圆论,社会解体论,不同接触论,相对剥夺论,亚文化群论,冲突理论等等。

在犯罪原因认识和研究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了许许多多,观点各异的学说,这些学说可以用纷纭复杂来概括。

现代犯罪原因学说可以通过三个参照系加以归纳、分类:第一个是古典犯罪原因学,它主张“意志自由论”,认为犯罪是人们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第二个参照系是实证犯罪原因学说,它主张“决定论”,认为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第三个参照系是批判犯罪原因学,它主张互动论,认为人的行为是主体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它强调犯罪原因不能仅仅从个人身上去找,社会更大程度上是犯罪产生的原因。

绝大部分的犯罪原因学说都可以归纳入这三个参照系。

当然,这种划分并非绝对的,比如第三个参照系中的学说实质上也是属于决定论的观点,但它与决定论的罪因说还是有区别的。

下面仅对犯罪原因的学说中的意志自由论及决定论进行评述(二)“意志自由论”的犯罪原因说在西方哲学中,“意志自由论”是与“决定论”相对立的观点。

它认为,人的意志是不受客观规律支配的,用沃尔德的话说就是“除了想飞或在水中行走这样一些显然不可能的事情外,当个人做他能做的事进行选择时不存在任何限制”。

康德对意志自由有一段非常简明的解释,他说:“人是可以不受感性世界的摆布的,能够按照灵明世界的规律,即自由的规律,来规定自己的意志的”。

神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认为人有上帝赋予的灵魂,因而是具有意志自由的,可以不受客观因果规律的制约。

因而犯罪是人内心堕落的结果。

奥古斯丁根据《圣经》的“创世说”的内容,提出了“原罪说”的犯罪原因理论。

认为:当初,亚当和夏娃是有自由意志的,但他们偷吃了伊甸园中的禁果,于是道德败坏侵入他们的体内。

由于这一“原罪”,人类世世代代都要受苦受难,为自己的祖先赎罪。

因此,违背上帝的禁令追求物欲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宗教教义所宣扬的这种意志自由否认人的意志受物质需求和社会环境的制约,要求人们只有沉浸在虚无的精神向往中,才能获得自由。

而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意志自由”其涵义与宗教神学上的“意志自由”是截然不同的。

它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们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有清醒的认识,因而人可以根据自己意志对苦乐进行计算,并根据这种计算来抉择自己的行为。

根据这一“意志自由”理论,贝卡利亚在其著名著述《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

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

因此,他认为,通过趋利避害的算计所进行的自由选择是犯罪原因最终的解释,也是最完全的解释。

比如为什么出现强盗和杀人犯?这是因为穷人遭受着空前的痛苦,面对这种巨大的不平等,一些人决定以自己的勇敢和冒险去“纠正命运的荒谬”。

为什么出现走私活动?因为随着商品体积的缩小和关防警戒范围的扩大,人们认为走私比盗窃更加安全,可靠并能获得更多油水。

对此,贝卡利亚指出,“人们从事这种冒险活动的规模(指走私)仅仅取决于该活动的幸运结果可能带来的利益”。

同样,贝卡利亚认为,通奸是人们在满足自身性需求与世俗的道德二者间权衡的结果。

妇女溺婴是基于趋利避害的算计,在“蒙受耻辱与弄死一个尚不能感知灾难的生物”之中进行抉择的结果。

“意志自由论”的犯罪原因说在资本主义革命时期以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其对人类理性的强调,一度成为西方关于罪因的主流学说。

到了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自由以至论”的罪因说日益成为学界批评的对象,其主流地位也逐渐被犯罪人类说和犯罪社会说等“决定论”学说所取代。

20世纪以来,“意志自由论”的罪因说又有新发展。

其中最为人们所关注的是德国法哲学家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

威尔哲尔认为,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而非单纯的“因果的”现象。

行为的目的性指:“人以关于因果法则的知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活动可能发生的结果,并依此设置种种目标,有计划地指导达成此目标的活动”。

威尔哲尔对贝卡利亚的“意志自由”论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人的意志自由是以客观的因果法则为基础。

即“预见由于因果的介入而发生可能的结果,并向其所预见的目的采取行动”。

因而,犯罪不是盲目的因果过程,而是行为者基于目的意思,为达到某种目标而由意思所支配,操纵的行为。

针对“决定论”者的非难,威尔哲尔从人类学,性格学及范畴学三个方面对意志自由进行了辩护:1、人类学方面: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犯罪人类学的学说(最突出的是龙勃罗梭)把人类放到生物界考察,认为人类不过是灵长目的一员,人类的智能,仍是动物的本能。

威尔哲尔不同意这种观点。

他说:“人类的特征,与动物是根本相反的,表现在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经过思考后作出活动选择”。

2、性格学方面:威尔哲尔认为,人类本来的本能在逐步消失,而自觉形成的责任感构成了人类精神上的多层次性。

在深层次包括从本能的结合体中解放的种种保存和自我保存的情感,即情绪,欲求,“更高度的”内心志向,倾向,关心等,这些情感受刺激后就会引起一定的行为。

3、范畴论方面:威尔哲尔认为,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是否存在的问题,而是在承认其存在之后,在怎样程度上存在的问题。

其他有关“意志自由论”犯罪原因的学说主耍还有“泛性论”(认为犯罪原因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吃,喝,性冲动的本能),“权利欲说”(认为人都有保存自己、获得优越地位的欲求,如果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实现欲求,就会寻求犯罪的手段来解决)、“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在受挫这之后的反击行为就是犯罪)。

(三)“决定论”犯罪原因“决定论”的犯罪原因学说反对意志自由的观点,主张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

认为:人的行为受人的身体要素与人所处的环境要素所左右。

龙勃罗梭认为,由于行为人先天的身体构成异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然犯罪。

菲利对意志自由论学者认为犯罪是人们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由选择的结果的观点激励给予批评,他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0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

”决定论犯罪原因的学说主要有:犯罪人类学和犯罪社会学。

犯罪人类学从人类学角度,通过对犯罪人的人体差异、精神状态等进行分析,认为真正的犯罪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具有某种异常特征。

这其中最主要的学说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和加罗法洛的“道德异常”理论。

龙勃罗梭通过实证的方法,从临床的意义上,对犯罪进行病理学的研究。

他把犯罪视同妊娠、出生、疾病和死亡,力图运用生物学理论对犯罪原因作出科学的说明。

受达尔文的进化论之影响,龙勃罗梭将犯罪原因归结于隔代遗传的产物,是返祖现象,是由人的生物特征决定的,因而存在着一种先天犯罪人。

他认为犯罪人可以通过一些异常特质而区别于非犯罪人。

比如“下腿不发达、头盖甚小、前额后陷、前骨节过伸、头盖过厚、凸颚斜眶、皮肤过红、大耳、过于敏捷、视觉过敏、触觉不灵、怠惰、易激动、好赌博、饮酒、迷信……”而在加罗法洛那里,生理异常让位于道德异常,这种所谓的道德异常,就是指缺乏怜悯与正直的道德情感。

他认为这类道德异常者通常容易成为犯罪人。

此外,犯罪人类学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还有体型性格类型理论、遗传的犯罪倾向理论、性染色体异常理论、内分泌失调理论、智力低下理论、病态人格理论等等。

犯罪社会学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的原因,将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着眼于社会关系的影响、刺激。

认为犯罪虽然存在着个人原因,但社会原因是主要的,制造犯罪的恰恰是社会。

犯罪社会学将犯罪者比喻成干酵母,而社会是培养钵、水分和热气,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不同角度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提出了社会学方法论的一般结论:“社会现象应该随着这种结合的形式即社会各部分的合成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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