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第一,疏忽责任中的免责 第二,担保责任中的免责 第三,严格责任中的免责
根据美国法律,免责理由是: A.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B.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 C.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 D.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 而导致的
E. 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 尚不能发现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属于契约责任范畴。 Winterbottm V. Wright 该案原告温特伯德姆是受雇于驿站长的一名赶车 夫,被告赖特曾与驿站长签订合同,为驿站长提供 合格和安全的邮车来运送邮件,原告在驾驶马车时, 马车的一个轮子崩垮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为此原告 向被告提出索赔之诉。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 同关系,不负赔偿。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有效,判决 原告败诉。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 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 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F.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
五、赔偿范围—原告可以请求的诉讼范围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 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第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关于财产的损害赔偿
第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
Vossler v. Richards Manufacturing Co. (1983)
被告理查德制造公司生产一种玛莫组合膝盖的修复 装置。这种装置通过在骨头表层嵌入特制的金属或 塑料片来修补膝关节,以治疗某种膝关节疾病。该 装置包括三种型号,每型号包括三个部件:一个模 板部件、一个测试部件以及一个最终部件。每型号 的三个部件要求彼此匹配,否则,会给部件的使用 者带来疾患。在该装置中等型号的最终部件的生产 过程中,由于被告公司的管理失误,导致最终部件 不能与模板和测试部件相吻合。随后,被告发现了 这一失误,但为了阻止自己的竞争对手在此种产品 的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他隐瞒了这一事实。原告 沃斯勒由于使用被告的缺陷修复装置而受到伤害。 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系列法规和法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些重要规定,并提供一些实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
一、产品责任法的定义与背景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规定了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使用不当时,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和赔偿事宜。
该法律旨在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为消费者提供赔偿机制。
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规定1. 产品缺陷责任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缺陷,并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制造商和销售商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警示和使用说明,以确保其安全使用。
例如,假设一家汽车制造商在设计或制造上存在缺陷,导致某个零部件容易损坏,从而导致车辆在道路上突然停驶,给驾驶者带来了伤害或财产损失。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制造商将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并应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2. 销售商责任除了制造商,美国产品责任法还规定了销售商的责任。
如果销售商在销售产品时,没有充分警示消费者关于产品缺陷或正确使用方法,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销售商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某个超市销售了一种有缺陷的电器产品,但没有告知消费者关于电器可能引发火灾的风险。
由于这个警示缺失,一位购买了该产品的消费者家庭在使用中发生火灾,并导致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超市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三、实例分析1. 美国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例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确立和实施,已经保护了许多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在某个知名咖啡连锁店购买的热咖啡因饮料发生泄漏,导致顾客被烫伤的情况下,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咖啡连锁店需要为顾客的损失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2. 产品缺陷责任的实例在2009年,美国某家汽车制造商因为生产缺陷,面临大规模召回。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该制造商需要为受影响的消费者提供修复、退款或替换产品的解决方案,并承担因缺陷引发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ppt课件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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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证明被告有过失。 1)证明产品的设计存在缺陷从而表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
没有付诸合理的注意。 2)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
费者或者使用者注意,因而有过失。 3)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销售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各
州关于有关该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者推销方面的 规章、法令因而具有过失。 注: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这种举证要求会导致沉重的负担。 这是过失理论对原告的不利所在。
•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受到的伤害并不是该事件的自然后果;由于该 汽车的框架和支撑车轮的托架设计不合理,该车轮在汽车发生碰撞时 向后和车内倾倒,从而导致原告的脚部受伤。初审和上诉法院依通常 的消费者预期标准,支持原告的请求。
• 加州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消费者预期标准适用于这样的情况: 该产品的使用者的日常经验允许得出结论,即该产品的设计达不到最 低程度的安全期求,因而是有缺陷的,无论关于该设计的专家意见是 什么。”可见,“除非事实切实允许推定该产品的运行不符合通常的 消费者期望的最低安全值,否则,陪审团必须按巴克案的第二条标准 的要求对风险和利益进行权衡。”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设计缺陷涉 及技术上的和机械方面的细节问题,这些问题并不在通常消费者可以 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因此,初审法院按照通常的消费者预期标准对 陪审团作出指示是不适当的。
• 在采用这种标准时,法院往往依案件的具体情况侧重于对 某一种或某几种因素的考虑,而不是对前述七种因素给予 均衡的考虑。例如,在阿克利诉韦恩药品公司案中,原告 是一个儿童;其父母声称在接种被告生产的牛痘疫苗之后 受到伤害。联邦第六巡回区法院判决,原告要证明该疫苗 有缺陷,必须证明存在其他有效的,更安全的,可替代的 疫苗。这一案例所运用的是前述七种因素中的第三种因素。
产品责任法ppt课件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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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制度是伴随着世界各国近现代工 业的发展,为了解决消费者因使用有缺陷 的产品而蒙受损害的问题。因而,它的基 本理念和目标是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要求生产者承担起社会责任,使消费者免 受有缺陷的产品的损害。与一般的调整民 商事关系的法律不同,它的许多规定是强 制性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 以排除。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第 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四)生产者 (五) 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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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条件 承担方式 追偿
▪ 产品瑕疵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事先未作说明的 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给购买产品的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赔偿损 失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 者或供货者追偿
▪ 产品缺陷责任 生产者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伤害 的,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 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属于产品的 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 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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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品责任构成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思考】 ▪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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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 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 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 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 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 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 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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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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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国际商法 第06章 产品责任法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6.2.1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 (1)产品 ❖ 美国《统一产员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
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3.产品缺陷
❖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责任主体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5.归责原则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2
各国产品责V任法
6.3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本章导读
❖ 介绍介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律制度;
❖ 介绍各国关于产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方 面的规定和差异;
❖ 介绍世界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产品责任指令和海 牙公约。
❖ 产品生产者对于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 产品销售者则承担过错责任。 ❖ 但是,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提供者,即使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44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 和人身伤害。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产品质量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来规范产品质量的要求和相应的责任。
在这方面,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框架。
虽然二者都与产品质量有关,但具体来说,它们在目的、适用范围、法律要求和追责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目的的不同产品质量法的目的在于规定和监督产品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其重点在于规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低质量和不安全的产品流入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则是确保当产品发生缺陷或导致消费者受伤害时,消费者能够得到赔偿。
它主要侧重于强调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适用范围的差异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其范围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
它关注的是从产品制造到最终消费的全过程,旨在确保产品在各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与此不同,产品责任法主要适用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它要求生产者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三、法律要求的不同产品质量法主要通过法规和标准来确保产品的质量。
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者则应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法注重对产品缺陷的追责。
当产品因设计、制造或警告不当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主张产品责任,并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产品责任法还规定了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范围、追溯责任、证明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四、追责方式的不同产品质量法主要追究产品的质量问题,一旦产品质量不达标,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中,相关责任主体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国际商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05
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
02
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
04
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也可以免责。
06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C
B
D
A
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E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202X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关系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关系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是两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法律概念,它们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与要求产品质量法是一系列旨在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律规定。
它规定了生产者应当遵守的一些基本要求,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选择、生产过程、使用说明等。
产品质量法要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消费者的使用体验。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要求并不仅限于产品本身,还涉及到生产过程、销售环节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并承担起产品质量监督和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产品责任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产品服务提供者等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的责任和义务。
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根据产品责任法,如果消费者因使用产品而遭受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他们有权要求相应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而产品责任法要求企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召回产品、修理、替换、退货等。
三、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紧密相关,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产品质量法确保了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防止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风险。
而产品责任法则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定义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实施和执行的基础。
只有当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存在缺陷时,产品责任法才会适用。
因此,产品质量法的存在为产品责任法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了企业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和义务。
四、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的实施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中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中美产品责任法比较产品责任法是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其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以减少或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损失。
中美两国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不同点。
一、适用范围中美两国的产品责任法都适用于生产者制造、加工、修理、加工配件、装配等的产品,同时也适用于进口产品。
在中国,产品责任法还适用于在进口时发生缺陷的进口产品,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则加入了“产品责任风险管理制度”(Product Liability Risk Management System),要求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所有产品进行评估、检测和监督以确保产品符合产品安全标准。
二、赔偿责任中美两国的产品责任法都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但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产品责任是基于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损害赔偿规定,对于消费者的个人损失和财产损失都予以赔偿。
而在美国,产品责任是基于一种名为“没有过错的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Without Fault)的责任原则,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无论生产商是否存在任何过错,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证明责任另外一个不同点是证明责任的范围。
在中国,消费者通常需要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且该问题是由制造商的过失引起的,以便获得赔偿。
而在美国,消费者无需证明制造商的过失,只需证明产品存在问题并导致了其财产或个人损失。
四、赔偿标准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还有一个不同点是赔偿标准。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规定生产者应赔偿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个人损失和财产损失。
而美国大多数州的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独立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疼痛和痛苦、以及精神和情感的损失等。
总的来说,中美两国的产品责任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生产企业能够生产安全可靠、符合标准的产品。
但两国在制度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也反映了两国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之处。
国际商法_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 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 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 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 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 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
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 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 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 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 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 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 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 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 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 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 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 口可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 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 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 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 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 绝对责任。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1、疏忽说: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 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 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 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的原则。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 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 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疏忽责任原则(doctrine of negligence) negligence)
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 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 义务,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 义务,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 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损害, 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损害,即可要求其承担责 任。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 售者与消费者、 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 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 契约原则 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方框A代表“ 方框 代表“质量不合格产 代表 方框B代表 代表“ 品”,方框 代表“危险产 品:, 深色方框部分代 缺陷产品“ 表”缺陷产品“。
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 大体有三种 目前 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 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 大体有三种: 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 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 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 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 对产品责任作出 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 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 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 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 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 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 定法。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统一产 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 定法。美国商务部 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 品责任示范法》 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了 联邦食品、 联邦政府还通过了《 品责任示范法》。此外 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食品、 药品、化妆品法》 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在我国,《民法通则》 在我国 《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 产品质量法》 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 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 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 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工业产品质量责 任条例》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 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最高 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 之一。 之一。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 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旨 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产 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1.各国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甚严,强化了生产者的义 务,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产品责任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 (二)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产品责任法中的几个重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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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 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明及产品投入流 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 预期的目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他们有权 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陷的产品,因此,产品责任 法中所指的产品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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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4.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5.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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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 就是缺陷的产品。
2.各国的法律包括产品责任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 要法律工具。各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都采用严格 责任,表明在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上,已从保护 生产者利益为重转到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
3.各国产品责任法中始终贯穿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原
则。
6
产品责任法.ppt
产品责任法主要有两个目标。 第一,为补偿受伤害的原告提 供机制。
第二,通过强迫接受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法已经寻求鼓励生产 商和分销商采取措施以将缺陷 产品的危险从市场上移开。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起诉理由
疏忽责任 违反担保原则
严格责任
担保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合同条款约定 广告宣传 使用说明 标签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产品责任法
2012.12
2008年5月6日,李某从某商店购买20箱可乐,用 卡车拉回家中。当李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可乐突 然爆炸,致使旁边张某脸部受伤。
请问:张某该向谁就其收到的伤害要求赔偿?
李某?
商店?
厂家?
产品责任法概述
本
章
美国产品责任法
主
要
内
中国产品责任法
容
3个国际公约
产品责任法概述
1,产品 2,产品责任 3,产品责任构成 4,产品责任法特征
2,调整对象
3,严格责任原则 4,保护消费者权
益
4,产品责任法特征
原告
被告
产品消费者
产品使用者
任何涉及的第三 人
产品生产者 产品销售者
进口商 代理商 批发商 商经销 零售商
过错责任原则
追
无过错责任原则
究
责
任
严格责任原则
原
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违约行为与 损害事实
有无免责事由
是否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
原告自己的疏忽
抗辩
不得违反强 制性规定
风险的承担 非正常使用 合同的特殊约定
美国产品责任法 介绍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 精神赔偿
产品责任法课件
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自动门来防止不适宜者进入游泳池。审理本案的威斯 康星州最高法院认为,游泳池具有其应当具有的安全 性,因为它包含了一个可伸缩的梯子,只是很不幸, 这个梯子没有被收起来从而导致了本案中原告的伤害 。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缺陷应当依据消费者对 某种产品特性的合理期望。如果一般消费者能够合理 预见到产品的危险状态和伤害风险,那么该产品就不 具有缺陷,这是一个客观标准。本案中的游泳池不存 在不合理的危险。伸缩梯子处于游泳池的下方,而孩
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
随着世界各国有关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合同责任已 被取代。 2.认为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双方的主体资格不会受到限制,这 就解决了非直接合同关系当事人因使用不合格产品而 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得不到赔偿的问题。 3.认为产品责任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的双重 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既可以是侵权责任,又可
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 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 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1.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 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法律 关系。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坏主要由民法中的合同法 调整。
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子没人看管时,普通消费者完全可以预见到此种情况 会给儿童造成伤害。如果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普通 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其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该产品就是缺陷产品。同样,那些具有明显危险性的 产品,由于其对于普通消费者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因此就不属于缺陷产品。
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两者关系密切,在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相同。
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买卖法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属于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变更;而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更改。
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发展的较早,最为发达,对生产者的责任要求亦较为严格。
随着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产品在国际范围内广泛流通,国家间产品责任争端日益增多,对产品责任进行国际调整,日益受到各国重视。
(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1、产品责任法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
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由买卖法进行调整的。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
2、主要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二、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一)产品(Products)什么是产品责任法所指的产品,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途还是农业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伤害就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
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搏用品。
但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项产品包括在”产品“的定义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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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疏忽责任原则(doctrine of negligence) 所谓疏忽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 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 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 销售者应当对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 则,即"直接合同关系原则 直接合同关系原则"制定的. 直接合同关系原则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三,《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指令》共有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 (二)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三)关于产品的定义 (四)关于"缺陷"的定义 (五)关于损害赔偿 (六)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明示担保:是指产品制造商对货物性能, 质量或所有权的声明或陈述. 默示担保:不是基于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口 头或书面表示,而是根据法律产生的一种 担保责任.分为商销性担保和适合专门目 的默示担保两种. 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在普通法中,担保具有合同法的性质, 所以,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的诉讼,原告 与被告之间必须有合同关系.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该公约是1972年由第十二次海牙国际私法 会议制定的,于1973年10月2日签订,1979 年10月1日起生效.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包括 法国,荷兰,挪威,南斯拉夫,比利时, 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与奥地利等. 公约对"产品"的范围,"损害"的含义 与对有缺陷的产品承担严格责任的人作出 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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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第二节 英美Fra bibliotek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没有合同,即没有责任" 在产品责任中,合同关系责任占主导地位, 即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 售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 的第三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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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4.受保护的人 严格产品责任法保护任何可预见因产品缺 陷而遭受损害的人,除最后的消费者(买 受人与使用人等)外,还包括其它旁观者 (byst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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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5.受保护的利益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损害 包括财产损害,人身肉体伤害,疾病与死 亡以及由此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 财产损害的范围不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 损失,那是属于合同法的问题. 原告可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伤害的赔 偿,财产损失的赔偿,商业上的损失赔偿 与惩罚性的损失赔偿.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
1.产品的定义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规定:"产品指 : 产品指 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 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 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 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 血液组成成份除外. 血液组成成份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生产即加工与制作,未经加工与制作的天然 第一,经过生产即加工与制作 物品不是该法意义上的产品,制作包括工业上的与手工业 上的; 第二,用于交付即销售,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与制 第二,用于交付即销售 作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该示范法将血液排 除在产品外.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 何他人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 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 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 以对该产品的制造者提起诉讼. 以对该产品的制造者提起诉讼 但是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既要证明被告有过失,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还要证明: (1)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 (2)上述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 (3)产品中的缺陷对原告来说是未知的,即必须是 原告经过简单检查所不能发现的; (4)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 当然,被告也有反证的权利 被告也有反证的权利. 被告也有反证的权利
该公约规定,法律适用规则采用下列三项原则 法律适用规则采用下列三项原则: 法律适用规则采用下列三项原则 (1)以损害地国家的国内法为基本适用法律,以直 接受损害人的惯常居住地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员 的主要营业地或直接受损害人员取得产品地的法 律为适用的法律; (2)以直接受损害人的惯常居住地的国内法为基本 的适用法律,以被请求承担责任人员的主要营业 地,或直接受损害人员取得产品地的法律为适用 的法律; (3)在其他情况下,则可以适用该产品的制造商或 供应商主营业地国的法律,或者如果原告愿意的 话,也可以适用损害发生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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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1963年的"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该案中 ,原告零售购买了一种由被告公司制造的"兼有电 锯和电钻的工厂金属工具",在使用该工具时,一块 木片从机器上飞出,头部严重受伤. 加州最高法院承认,如果只是基于担保,原告的可 能败诉,因为没有注意到违反担保.然而,法院判 决制造商"负严格侵权责任",并且将该理论详细解 释如下:制造商将一件商品置于市场,知悉其将在 不检查缺陷的情况下被使用,证明具有一种对人类 造成伤害的缺陷,则负严格侵权责任.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 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1,产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业销售标准 2,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3,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即产品有潜在的缺 陷 4,不真实的广告或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
(2)产品缺陷的种类 美国法学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 缺陷,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 1)制造缺陷 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 制造缺陷 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 2)设计缺陷 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本身存在 设计缺陷 的缺陷. 3)警示缺陷 警示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警示缺陷 第104条(C)款对警示缺陷的解释是:"与产 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 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 不安全性."
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 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 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 公约》,是由欧洲理事会花了3年时间拟订 出来的.1977年1月27日,该公约缔结于法 国的斯特拉斯堡,并供开放签字参加.奥 地利,比利时,法国和卢森堡等国家签署 了该公约.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该公约由正文与附件组成,其中正文共有17条. 其主要内容是: (1)公约抛弃了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采取严格责 任原则. (2)对产品"瑕疵"作出了规定. (3)公约对生产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4)公约规定了生产商必须承担无过失责任,除非 产品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能辨明该产品的真正 生产者. (5)关于赔偿限额 . (6)公约对因产品责任事件而发生的诉讼规定了两 个时效 (7)公约对"产品"与"责任主体"规定的范围比 较小,各国可以对农产品提供者的准生产者责任 (quasi-producer's liability)提出保留.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3.产品责任法主体及其范围 严格产品责任是对企业活动所设的责任, 以经常从事相关营业活动的企业为规范对 象.对提供买卖及劳务活动,均可适用. 应负产品责任法的人包括: 制造商(manufacturer), 装配商(assembler), 批发商(who1esel1er), 零售商(retail-er), 委托人(bailor)与出租人(leaser)等.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没有形成以前,目前 国际上已经有三个区域性的产品责任公约, 全部集中在欧洲: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 约》(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1)产品缺陷的定义 关于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产品的定义, 在实践中引用得比较多的是《侵权法重述 (第二版)》402A所界定的"不合理危险 的缺陷状态".该法制定者对"不合理的 危险"的解释是:"超出了购买该商品的普通 消费者以对它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识的 预期."
2010年6月18日3时2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三,担保责任原则(doctrine of warranty) 担保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 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 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 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 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接的 突破了" 突破了 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 有过失的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 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 担 保责任原则. 保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