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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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 (1)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 (2)在国内外建造、购买或光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 船以外的运输船舶; (3)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除外) 转入国内运输。
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1、设立水路运输业基本条件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有 相应的服务设施; 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 1.2.3.5项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 必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
2、资质条件 船舶条件 经营资质条件 申报材料 审批程序
船舶分类 货船(干散货船、干杂货船、液体船、内河 船) 客船
经营资质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个体除外); 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 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从业人员资格(运输管理人员、个体经营者、 海务机务人员、4人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液 货危险品和客运的最高管理层管理人员); 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
申报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 复印件; 船舶应具备的证书及其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的复印件;
主要股东资历、银行资信证明; ISM规则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DOC); 经营客运的,有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的服 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省际运输企业;县-市-省-部; 筹建:40天,开业:15天; 省内运输企业; 县-市-省; 个体运输; 省际:县-市-省; 省内:县-市。
4、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准入管理 水路服务业市场准入; 船舶管理业准入;
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准入 资质条件; 有稳定的客货源;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营业设施; 最低的注册资本。
1、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法律依据 1).水路运政管理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 条例》; 《国际海运管理条例》; 交通部颁发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 路实施细则》;
2.航道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 例》; 交通部颁发的《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 理办法》。
3.港口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海事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5.船舶检验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6.水上通信导航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交通部水上无线电管理法规》;《交通部水上 通信行政管理法规》。
2、水路交通行政管理机构 1)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路交通行政 管理; 2) .交通部水系派驻机构负责水系水路交通行政 管理,水系派驻机构分设海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检、航道、 通信、公安等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水系干线水 路交通行政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在水运发达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置了港航管理机构(或单设港 口管理、航道管理机构),由交通主管部门授 权履行本辖区水路交通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设 立的地方海事机构船检机构负责地方海事、船 检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部、交通部派出机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管理方式
采取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 ( 1 )设立航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运业务或调整水 路运输经营范围,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 )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客运船舶(包括普通客船、 高速客船、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旅游船等)和 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 船等),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部门批准。
水路运政管理范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 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和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和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 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也称水运服务 业)包括国内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客运 代理、船舶管理、推拖船业务。
水路运政管理主要职责 管理职责分工
申请、审批程序 报送文件: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信证明、经营 场所证明、设立企业的文件、企业负责人和 主要的管理人员、其他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审批程序:县-市-省; 三资企业:交通运输部。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主要内容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概述
水路运政管理
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准入管理 水路运输船舶准入管理 国际航运及其辅助业准入管理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
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包括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 口行政、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消防、治安、 通讯导航等管理。
二、水路运政管理 1、水路运政管理概念、机构及职责 水路运政管理概念 水路运政管理是指各级交通理机关依据国 家有关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和规范水运 市场,对水运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水路运政管理体制和机构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 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2 )交通部在长江、珠江水系分别派驻航务(运)管理局, 统一负责干线的航运行政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指导水 系沿线各省、市、自治区的航运管理工作; 3 )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 业; 4)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 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政管 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