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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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
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交[2015]67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5〕672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发展,推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本市二手中小客车的流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籍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周转指标的额度配置和统筹协调、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周转指标的发放和使用监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周转指标使用和相关车辆转移登记信息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负责配合发放周转指标,包括受理二手车企业使用周转指标的申请和配合办理周转指标的回收;负责组织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静态停放以及车辆交易信息统计等;负责将周转指标发放、使用和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出入等情况提交指标管理机构。
第四条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二手车企业申请使用周转指标的行业管理细则,做好行业相关的自律和信用管理,并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对周转指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周转指标的配置和发放
第五条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一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
第六条周转指标额度由指标管理机构按照上年度二手车企业实际交易本市籍二手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具体以上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的额度,可以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参考同一行政区周边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并将配置结果向社会公布。
每个配置周期期满后,当期尚未回收的周转指标可以顺延纳入下一个配置周期的配置额度中,但不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