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穗交[2006]65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交〔2006〕650号)市运管局,广州交通信息化建设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各联网售票点:现将我委制定的《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代理售票点(简称“代理售票点”)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理售票活动属于客运代理的范畴。
代理售票点是指依法设置,具有售票经营活动场所和联网售票通信设施,具备客票信息咨询、客票代售、客票预订和联网统计等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售票点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代理售票点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简称“市运管局”)负责代理售票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委按照合法、合理、便民、可行的原则要求,做好全市代理售票点的规划工作。
第六条在距离代理售票点、客运站2公里范围内,不再设立新的代理售票点。
在同一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设立代理售票点的,优先考虑具有客运代理资质或客运站经营资质的申请人。
第二章申办程序第七条代理售票点与广州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运营商(简称“运营商”)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第八条设置代理售票点的条件:(一)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二)具备与联网售票相适应的电脑、打印机、通信网络等设备;(三)具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经营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其他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6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8]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反映。
【总页数】16页(P1-16)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交委开始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 [J],
2.印发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J],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穗府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29日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六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七章指标使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加强交通秩序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施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新增小客车登记的指标,包括普通车增量指标、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非插电混合动力小客车。
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10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的进口新能源小客车。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
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2012]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30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穗府〔2012〕22号)
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
1 / 1。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交规字〔2018〕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以下简称“客车分时租赁”)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交通污染排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顺应国家开展“互联网+”行动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分时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改革创新。
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问题为导向,推动租赁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创新发展。
绿色环保。
引导和鼓励客车分时租赁平台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少交通污染排放,通过发展客车分时租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壮大。
市场配置。
客车分时租赁行业以市场调节为主,由客车分时租赁平台经营者自主投放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
政府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穗交[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215号)委执法局、市客管处、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穗交〔2011〕4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出营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后,因营运期满或合同期满等原因退出营运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交委综合执法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市出租汽车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定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一)需要提供材料:1. 计价器的相关处理结果证明;2.出租汽车报废的,除需提供上述第1项证明外,还需提交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回收证明;3.出租汽车转为非营运车辆的,除需提供上述第 1 项证明外,还需提供车辆颜色变更(应区别于本市现有出租汽车颜色)资料;转为非营运车辆后又过户的,还需提供车辆过户及流向资料。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穗财工[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3〕1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14届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3年1月22日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管理,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2号),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交竞价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条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原则:(一)促进发展,公交优先。
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财力状况实行统筹管理,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
竞价收入资金支出计划应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
竞价收入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竞价收入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粤府办〔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6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广东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制度体系,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促进汽车全产业链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到2020年,全省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便利、快捷,交易量保持全国前列。
培育一批知名度高、效益良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的二手车经销企业。
二手车销售与相关服务业联动、协调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加明显。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禁止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部署要求。
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市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穗交规字〔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规字〔2018〕13号市运管局,各相关区交通(运输)局、交管总站,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现将《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9月25日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重点营运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管,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行业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条广州市全面推广实施“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通过驾驶员身份识别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插卡验证的方式识别当班驾驶员身份及从业资格信息,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广州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实现企业、车辆、驾驶员一一对应的实时监控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完善广州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
市、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实施“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工作。
广州市“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并由企业专职监控人员具体落实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工作。
最新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https:///(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实现中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周转指标是指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即三者按照1∶5∶4的比例配置。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
第五条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如下:(一)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1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交易本市登记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具体以上一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为准,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三)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额度,可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规模,参考同一行政区内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
第六条中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车保有量状况、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穗交规字〔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穗交规字〔2018〕10号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广州市道路客运行业秩序,完善广州市营运车辆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8月16日(联系人:马千里,联系电话:86010530)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要求,除第1、3类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允许运行外,现对第2、4、5类营运客车予以认定,意见如下:一、本意见适用于从事营运客车经营的广州市籍客运企业。
二、本意见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执行。
三、本意见所称的营运客车是指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广州市籍客运车辆。
四、属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中第2、4、5类营运客车情形具体为:(一)第2类营运客车是指为白云机场、广州火车站、广州东站、广州北站、广州南站、南沙客运港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送转乘服务的营运客车。
(二)第4类营运客车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政府部门调用执行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营运客车。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电子商务【发文字号】穗交[2013]74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10.17【实施日期】2013.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穗交〔2013〕740号)各区、县级市交通、经贸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工作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7日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估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穗交〔2012〕95号)、《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交〔2012〕633号)、《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穗交〔2012〕1000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支出绩效评估对象为获得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绩效评估目标以各扶持项目申报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时提交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项目实施目标为准。
第三条扶持项目申请支出绩效评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扶持项目已完工,投入实际运营;(二)扶持项目总投资已完成95%(含)以上。
第四条扶持项目申请支出绩效评估的程序:(一)提出申请: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经扶持项目所在区、县级市物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支出绩效评估申请;(二)项目核查: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支出绩效评估的扶持项目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扶持项目不予组织评估;对具备基本条件的扶持项目,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支出绩效评估;(三)支出绩效评估: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或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对照扶持项目申报时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试点项目进行支出绩效评估并出具评价报告,同时,将评价报告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穗交[2008]423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2008〕423号)市运管局、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各汽车租赁企业:为加强我市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客车租赁行业经营行为,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并送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日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客车租赁行为,促进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出租汽车以外12座以下的客车或旅居车的租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租赁经营活动,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者将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客车租赁行业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客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鼓励客车租赁企业间开展同城和异地合作,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实行合理布局、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客车租赁行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客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客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开展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不少于20辆租赁客车。
租赁客车应是12座以下的轿车、商务车或小、中型客车,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车辆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车辆上路行驶的其他要求。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交规字[2018]1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25
【实施日期】201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
法的通知
(穗交规字〔2018〕13号)
市运管局,各相关区交通(运输)局、交管总站,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现将《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广州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人车对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重点营运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管,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行业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4日市政府第14届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客车租赁行为,保护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12座及以下的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车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客车租赁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客车租赁行业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客车租赁行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客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应当遵循规范管理、低碳环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鼓励客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开展同城合作和异地合作。
第六条鼓励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服务公约、行业服务规范等行业自律制度,提供行业租赁信息,开展行业培训工作,调解客车租赁纠纷,维护公开、公平、有序的客车租赁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三)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四)经营和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企业专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和聘任合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0•【字号】粤府办[1995]12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1995]120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的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
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及以下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的厢式车。
第三条本《细则》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或工作用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用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境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或接待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第二章配车标准第五条省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省级待遇的干部)按中办发[1994]14号文规定配车、用车,即:现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车配备专车;现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2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小客车管理,促进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小客车,是指19座以下(含19座)按照乘客和用户需求提供客运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含出租汽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需求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小客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或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车型和车质收费的出租小客车经营活动。
出租小客车经营方式包括流动出租、租赁服务、定线营运和包租车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客运出租小客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出租小客车管理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出租客车应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协调发展。
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客运交通建设和发展需求,编制出租小客车站场、营业调度管理网点、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实施客运出租小客车行业管理和监督。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委直属各单位、市公交出租车企业、市客货运站场、市客货运企业、各综合性能检测站、市各有关停车场、市各有关维修企业:按照《广州市交通行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之营运车辆排放治理工作实施子方案》的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市创模工作,做好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现将《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二○○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一、各营运企业、客货运站场、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等单位要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车辆尾气排放治理工作,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抓好治理工作。
二、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要确保车辆维修、检测质量(一)维修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污染车辆的治理工作,做好治理记录档案,经检修后的车辆(包括LPG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
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不能治标不治本。
(二)经二级维护作业的公交、客货运等柴油车辆,出厂排气检测的烟度值应≤2.7Rb并在急加速或收油门时均不冒黑烟。
经二级维护作业的汽油车辆,尾气达标标准为轻型车CO≤4.5%,HC≤900ppm,重型车CO≤4.5%,HC≤1200ppm。
(三)维修企业要对治理质量负责,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造成车辆冒黑烟或不达标的,要追究责任。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客运企业合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客运企业合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穗交[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客运企业合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交〔2013〕2号)市客管处、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广州市出租客运企业合并重组指导意见》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3年1月7日广州市出租客运企业合并重组指导意见为优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资源,提升企业规模效应,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政府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围绕管理和服务优质的骨干和龙头企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增资扩股等具体形式进行合并重组。
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合并重组工作程序参与合并重组的出租汽车企业在进行合并重组前,须妥善做好职工和司机的前期思想工作并制定职工和司机维稳工作方案。
合并重组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合并重组企业制定重组工作方案,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变更的书面申请。
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书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采取新设合并的,颁发新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合并重组企业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转移登记。
办理转移登记时,车辆应完成单位统一标志的喷涂和安装工作。
(四)合并重组企业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到质监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变更登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
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交[2015]67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5〕672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发展,推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本市二手中小客车的流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籍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周转指标的额度配置和统筹协调、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周转指标的发放和使用监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周转指标使用和相关车辆转移登记信息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负责配合发放周转指标,包括受理二手车企业使用周转指标的申请和配合办理周转指标的回收;负责组织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静态停放以及车辆交易信息统计等;负责将周转指标发放、使用和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出入等情况提交指标管理机构。
第四条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二手车企业申请使用周转指标的行业管理细则,做好行业相关的自律和信用管理,并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对周转指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周转指标的配置和发放
第五条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一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
第六条周转指标额度由指标管理机构按照上年度二手车企业实际交易本市籍二手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具体以上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的额度,可以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参考同一行政区周边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并将配置结果向社会公布。
每个配置周期期满后,当期尚未回收的周转指标可以顺延纳入下一个配置周期的配置额度中,但不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