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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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

总第172期S HANDONG S OCI AL SCIENC ES G eneralNo.172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方明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13)

[摘要]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都是促进人类发展的重要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内涵,缺一不可。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协调平衡这两种权利,已经成为理论及实务

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隐私权的性质变迁和法律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

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等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寻求个人隐私权与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平

衡机制。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价值功能;法律规范;平衡机制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9]12)0060)05

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0事件,到2006年的/踩猫0事件、/铜须门0事件;从2007年的/华南虎0事件,到2008年/网络暴力第一案)))姜岩案0,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0这一新兴网络手段的热议。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在网络世界中个人隐私权和/人肉搜索0不断发生激烈冲突,对/人肉搜索0表现出的网络言论自由有必要进行批判和反思。如何对待网络中的言论?怎样规范网络言论自由?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冲突?本文通过对隐私权的性质变迁和法律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等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寻求个人隐私权与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机制。

一、隐私权的性质变迁和法律保护

隐私是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领域,就其范围而言,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就其目的而言,可分为私生活秘密、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决定等;其宗旨在于合理划分公共利益与私人生活,保障私生活自由。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它不仅是民法保护的私人权利,而且是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民法上的隐私权主要是个人独处不受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民法保护隐私权的目的是防止其他自然人的侵犯;宪法保护隐私权是防止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的侵犯。隐私权是绝对权,任何人对于他人的隐私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非法窥视、窃听、刺探、窃取、偷录、偷拍、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侵入他人私人空间,跟踪、骚扰他人私人活动。否则,即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时代的隐私权已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独处的权利0,而且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控制和利用自身资讯的权利0,充分彰显了权利主体对个人隐私的主动支配权。就法律保障方式而言,在消极的/独处的权利0方面,受侵害者可依据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寻求救济;而在积极的/控制和利用自身资讯的权利0方面,则需要借助其他法律制度,如隐私权保护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得到保护。隐私权从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自然人可以通过支配和利用自己的隐私,实现个人利益。如本人或者授权他人将自己的隐私和生活信息公开化,通过公开隐私而获得收益。另一方面,自然人对个人信息资料传播的控制权要求各国积极立法保护隐私权。否则,个人隐私就会在信息商品化中变得公开透明,自然人将丧失基本的安全感与信任感。

无论社会环境如何变化,人们始终需要保持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不论社会文化如何变迁,隐私的外延

*收稿日期:2009-10-22

作者简介:方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在时间上和地理上如何变化,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人能够成为人的基本权利。隐私权是行使自由或个人自主等权利的必要条件,而自由是人能够成为人的最关键的因素。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权,其保护程度还与每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和历史传统密切相关。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越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就越强。在国际社会中,隐私权受各国的历史传统、伦理观念、文化习俗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并不存在共同的隐私权规则,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内容、保护方式等也都有所区别,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如美国的隐私权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认为保护隐私就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从早期的沃伦和布兰代斯认为独处权是自由的一个基本范畴,到后来隐私的内涵发展为私生活的自由自主,强调的都是以自由为隐私的基础。而欧洲的隐私权观念是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之上的。如果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美国强调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而英法等欧洲国家则强调隐私权的保护。大陆法系倾向于通过隐私权来保护个人资料,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分国界,一律予以保护。美国是将信息资料作为一种财产权来加以保护的,而欧洲对数据的保护尤其是对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比美国更为重视。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

我国5宪法6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0这一条被视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也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言论自由需要依赖新闻自由来实现。这种依赖性表现在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中,首先言论的形成需要依赖大众传媒,公民获取某种信息、了解作出判断所依据的必要资料,几乎都来自于大众媒介,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准确和可靠的,才能够保证公民对社会问题和政府行为做出可信的有依据的判断,保证公民对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权利。其次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依赖大众传媒,公民的思想、意见及对社会的看法都必须依靠大众媒介才能表达出去,并且通过大众媒介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以使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得以实现。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和表达方式。网络不同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在I N TERNERT上每个人都成了互动的个体,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可以由自身亲自实现,从而摆脱了对大众媒体的强烈依赖性,也使信息的传播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必要的限制。无论身在何处,你都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交流和发表自已的意见,不受时间空间对象的限制;它也使话语权从传统的精英阶层走向平民阶层,实现了人人都能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已看法的理想。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表现为:(1)非群体化传播较多。网络中大多是公民个体自觉的传播,这种传播使得言论自由获得极大的空间,但正由于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使得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受到质疑。(2)网上言论侵权发生率高。公民不可能熟悉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传播的内容又事先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个人和商家的名誉及公民的隐私很容易受到威胁。(3)网络言论侵权影响力大。从传播特点看,互联网传播具有信息源多、传播迅速广泛的特点,传播成本低但影响力却非常大,一旦侵权,破坏力也因此变得巨大。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促进自由功能。自由包含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其中精神自由又包括想像自由和表达自由。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真正得以实现,因而促进了自由。(二)推进民主功能。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难以真正体现民意,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获知不同的观点,发挥网络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推进民主进程。(三)交流便捷功能。一方面,利用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地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普及,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和世界文化的融合和交流。另一方面,在网络中,人们充分传播思想,发表意见,交流心得,展开论辩,促进了科学的发展和对真理的探索。(四)弘扬正义功能。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孙志刚案、/躲猫猫0案等,由于网络的监督和呼吁,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我们不应该只是责备其对司法独立的干扰,更应看到那是公民对正义公平的一种追求与渴望。这些案件几起几落、一改再改都离不开网络言论的推动,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最大程度上接近正义。

当然,我们在认可网络言论自由价值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影响。表现为:(一)片面性。网络言论由于其固有的虚拟性,使其中的观点带有极大的片面性。在某些好事者或不怀好意者的刻意操作下,不同的观点难以在网上得以体现,很多过激的言论容易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网民的正确判断。网络立法滞后客观上放任了侵权者,致使网络侵权现象不断出现。(二)非广泛性。据统计,网民的成分非常复杂,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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