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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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
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
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制衡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适应性原则以及成
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单位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
部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单位领导班子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充分发挥单位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
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
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
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