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在中国
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起源地,随着沉默权制度在各国的建立,我国学者也开始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
沉默权的优势在于,它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可能的实现程序正义,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的劣势在于,有时会为了保护程序正义而牺牲实体正义,从而纵容犯罪。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否要建立沉默权制度,建立怎样的沉默权制度,都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这一过程中,也应当对其他国家已有的沉默权制度仔细研究并考察借鉴的可能性。
一、沉默权的含义关于沉默权的含义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前者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认同,后者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所采纳。
广义说认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案件的所有知情人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任何人和机构的提问,并不因行使沉默权而受到任何不利评论的权利。
狭义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对提问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任何以物理或精神强制方法获得的陈述,不得在诉讼中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使用。
两种学说的区别很明显,广义说的沉默权主体明显广于狭义说,受沉默权拘束的主体表现为任何人和机构,可以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非常全面。
然而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狭义说更为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的规定还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程度,一下子将沉默权的保护范围扩大,现实中缺乏实践的可能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英美法系的沉默权(一)美国对沉默权的规定《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对沉默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刑事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这是美国对沉默权的原则规定,从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角度,禁止控方和法官在被告人沉默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美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其法律的重要渊源,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指导下,1966年7月,美国联邦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件的判决中,确立了对后世有着长远影响的“米兰达规则”。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吗-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吗?案件的嫌疑人被已经掌握一定证据的公安机关抓获之后都会经历审讯的法定环节,公安机关都会为了让嫌疑人主动认罪而使用各种符合规定的手段讯问,但是嫌疑人如果认定自己没有犯罪就自然不会接受机关的指控。
那么,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吗?案件的嫌疑人被已经掌握一定证据的公安机关抓获之后都会经历审讯的法定环节,公安机关都会为了让嫌疑人主动认罪而使用各种符合规定的手段讯问,但是嫌疑人如果认定自己没有犯罪就自然不会接受机关的指控。
那么,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吗?▲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吗?2012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所谓“默示的沉默权制度”,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但是从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反对强迫性自证其罪”的规定。
所谓“明示的沉默权制度”,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使用了沉默权的字眼,而且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必须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如美国的米兰达告知规则。
由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所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无权保持沉默。
虽然我赞成把“如实回答”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中删除的主张,但是既然立法者选择了保留,那就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
一个法律中的规定不能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因此人们不能解释说,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侦查人员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一方面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所有提问。
前面的含义是可以保持沉默,后面的含义是不许保持沉默,这是自相矛盾的。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规定的合理解释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可以选择回答,也可以选择沉默,但如果选择回答,那就要如实陈述。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普遍存在着沉默权这样的法律概念,用人话来说,就是“你没说可以,就默认不可以”。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意识的不断提高,这样的沉默权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改进沉默权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一下我国沉默权立法的构想。
一、沉默权概念的确立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没说可以,就默认不可以”似乎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则显得非常不合理,给人民生活和企业经营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我们需要对沉默权概念进行明确。
首先,沉默权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在开明的法律框架下,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存在的一种权利。
我们不能因为使用沉默权可以带来比较明显的好处就认为它本身就是合理的。
其次,在明确沉默权的定义之后,我们还要对其使用的条件和限制进行明确。
例如,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沉默权才能被使用。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在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主动的探索。
二、沉默权的运用期限沉默权的使用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现有的沉默权规定中,往往并没有对于沉默权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沉默权滥用的劣势明显。
在未来的沉默权立法中,应该对沉默权的使用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例如,针对企业和个人在申请相关事宜时的沉默权,规定其中的期限时限和要求,在超过期限后,则默认不允许此项申请,并且不能作为后续的新的申请事项的依据。
三、沉默权的确立权沉默权的确立权是指,如何对于沉默权的设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目前,我国对于沉默权的确立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需要在沉默权立法中给出沉默权的确立权的规范。
具体来说,在沉默权的确立权方面,法律应当规定,需要明确沉默权的申请者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必须在特定的领域中,按照相应的流程,由特定的机构审核后才能获得沉默权的确立权。
四、沉默权的副作用在推行沉默权立法方案时,对于沉默权可能带来的一些副作用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考虑和预测。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沉默权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来讲指公民具有自由言论的权利,狭义上来说沉默权在国际法中是人权中的一项权利。
我国刑法虽然有不得以暴力言行逼供嫌疑犯承认罪行的明确规定,但是尚且还没有规定嫌疑犯具有沉默权,即对罪行拒绝陈述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沉默权?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对这个问题详细讨论一下。
沉默权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来讲指公民具有自由言论的权利,狭义上来说沉默权在国际法中是人权中的一项权利。
我国刑法虽然有不得以暴力言行逼供嫌疑犯承认罪行的明确规定,但是尚且还没有规定嫌疑犯具有沉默权,即对罪行拒绝陈述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沉默权?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对这个问题详细讨论一下。
▲一、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我国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是什么?确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已是大势所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沉默权的确立,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着深远的重大意义,它必将给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带来深刻的变化,必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步入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其一,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履行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条件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批准该公约。
公约第14条第三项庚目有关沉默权的内容,应为我们所接受。
其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决心和信心。
引入沉默权制度,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其三,引入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刑事诉讼的结构与功能,加强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适用性浅析(6月21日)
目录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三)沉默权制度的外延二、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一)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相契合(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和消极的防卫权”(三)促使侦讯权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刑事诉讼文明程度三、引入沉默权的可行性(一)国际相关经验和教训的参考(二)我国部分地方已有沉默权制度适用的经验(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增强犯罪侦查能力可弥补沉默权制度的消极影响四、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一)诉讼理念的转变(二)明确沉默权的最终价值(三)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为宪法原则(四)全面正确地宣传沉默权(五)确立沉默权相关配套制度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按照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和不同的诉讼阶段又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目前,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文明程度,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国际和国内的相关经验也为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沉默权;必要性;可能性一、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一)沉默权制度的起源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
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
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
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二)沉默权制度的内涵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不强迫自证其罪,并不因此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司法人员有义务在讯问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的制度。
[1]对于沉默权制度,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 广义沉默权制度。
指任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和不说什么。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沉默权制度,又称缄默权制度或者就默权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不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发言。
目前,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在诸如风险投资、房地产交易等重要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而言,引进沉默权制度,有着哪些优点和缺点呢?下面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优点1. 减少信息泄露在商业领域中,一些重要的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需要保持秘密状态,只有当事人内部掌握。
可是,在商业谈判中,如果一个人不接受对方的条件,而选择保持沉默,反而让对方处于被动状态。
这样,如果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就可以在商业谈判中起到积极的作用,避免了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的泄露。
2. 提高信任度在法律诉讼中,如果被告方不发表任何言辞而处于沉默状态,这么做可能会在法官眼中显得有所隐瞒。
但是,沉默权制度可以让被告方在特定的情境下有选择不回答问题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样一来,即使被告方沉默了,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被告方是出于自我保护而保持缄默,这将有利于改善法律诉讼中的信任问题。
3.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习俗中很重视社会面子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即使自己的选择和决策是不利的,人们也往往不愿意在公众场合表现出来。
但是,沉默权制度给他们一种更自由的选择。
这种权利的存在可以让个人更加看重自己的利益和自我保护。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缺点1. 削弱说话人权利沉默权制度实质上让人们具有了选择保持沉默或者保持回答的权利。
但是,对于与说话人相处的人而言,不知道对方的想法就意味着缺少必要的沟通。
如果一个指导老师选择不回答学生的问题,学生可能感到指导老师在消极、冷漠或者是故意卡住问题。
这会削弱学生的表达权、提问权等权益。
2. 可能导致交流不畅沉默权制度可能会导致文化交流或者治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变得更加困难。
政府和公众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质询和法律制度,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沉默权在我国能否适用
因此 , 须 给被 审 讯人 以恰 当 的权利 保 护 。 着美 国联 邦 最高 必 随 法 院 确定 的 “ 兰 达规 则 ”沉 默权 出现 了新 的类 型 即 “ 米 , 审讯 沉 默权” 制度 . 时也 标 志 着 “ 讯 沉默 权 ” 度 在法 律 上 的正 式 同 审 制
确立。 三、 立 沉默 权 制 度 的意 义 确 作 为程 序 性 权 利 , 默 权制 度 能 促进 诉 讼 的 公正 进 行 吗 ? 沉 能准 确 地 区别 罪 与非 罪 , 别 是保 护 无 罪 的人 ? 特 确认 沉 默权 制 度 的适用 是 否 真 的需 要 付 出 沉 重 的代 价 吗 ?这 是 沉 默权 形 成 2 0 年来 . 直存 在 争 议 的 问题 , 0多 一 同时 也 是 我 国 考 虑 是 否 确
( 1 示 沉默 权 制 度 与 明 示沉 默权 制度 一 默
立 沉 默权 时必 须 面对 的 问 题 , 认 为 。 默权 的意 义体 现 在 以 我 沉
下方面。 ( ) 默权 是 平衡 刑 事诉 讼 中政 府 权 利 和 个人 权 利 、 一 沉 维 持 程 序 公 正 的 一 项 重 要 条 件 政 府 和个 人 权 利 之 间 的平 衡 表 现在 刑 事 诉讼 中 .就 是要 限制 政 府 的 侦查 、 诉 和 审 判 的权 利 , 化 嫌 疑人 或 被 告人 的 起 强 诉讼 地 位 ,使 政 府 与 个人 之 间 诉 讼 资源 方 面 的严 重 反差 通 过 程序 规 则得 到 适 度 的 矫正 ,以 实现 程 序 的 公正 。根 据这 项 权 利 .任何 受 到 犯 罪 怀 疑或 指 控 的个 人 在 政府 依 法 证 明 自己的 罪 行 之 前 既 可 在 辩 护 律 师 的 帮助 下对 指 控进 行 有效 的反 驳 , 并 就 政府 的侦 查 、起 诉 过 程 中 可能 存 在 的非 法 或 缺 乏根 据 之
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适用性
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适用性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
然而对沉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而且争论已久。
本文将分析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但在立法和学理上,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沉默权包括一系列权利,有如下内容:(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席上回答提问;(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有关被指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
就我国国情来看,确立沉默权制度具有众多可行性因素:1.我国的社会发展为沉默权的确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和社会精神基础。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个体及私营经济,个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公民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司法活动中愈来愈要求与司法机关处于平衡地位。
这种要求进一步发展就是社会公共道德意识的提高,文明的进步,其反映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公众对犯罪的惩罚心理已逐步渗透入了理性的东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很好的反映。
2.法治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为沉默权的确立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治、民主的良好氛围为个人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条件,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都为沉默权的建立创造了外部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其确立
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其确立学生指导教师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工作单位二零一二年九月摘要近年来,学界对沉默权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
沉默权规则作为西方国家数百年诉讼实践的优秀成果,他所体现的宪政价值、诉讼价值和人文价值等法治理念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录1 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 (4)2、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4)3、我国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5)3.1 建立沉默权是实现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5)3.2 国际接轨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 (5)3.3 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5)3.4 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6)3.5 沉默权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6)4、如何实现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7)4.1 我国目前确立沉默权制度所面临的障碍 (7)4.11 传统法律观念的阻碍 (7)4.12 立法不足的缺陷 (7)4.13 重实体轻程序法律观念的阻碍 (7)4.14 刑事侦查能力的限制 (7)4.2 要保障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逐步实现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8)5、结论 (8)【注释】: (9)【参考文献】: (9)1 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沉默权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权保持沉默,除非自愿,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义务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与指控,法院不得以此为据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与判决。
①沉默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2 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沉默权从产生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
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应该缓行
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应该缓行内容摘要:沉默权(the right of silence)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已经或即将对我国生效的一些国际公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在文中论述了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沉默权制度的一般价值,指出在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是必然的和必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对沉默权制度的引进不能搞法制浪漫主义,要考虑引进的现实可能性和对其本土化问题,提出中国当前不具备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各种条件,故应该缓行,但我们对此要持正确的态度,同时指出,即使将来条件成熟后在中国建立起沉默权制度,亦应适合中国国情。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制度引进;中国国情;缓行§1.引言沉默权(the right of silence)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沉默权制度,但是中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规定,即中国并没有建立起沉默权制度,而这并没有阻止中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修改《刑事诉讼法》期间,中国学者对沉默权问题进行了严肃的学术研究并引发了许多争论。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并没有停止,相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与世界的逐步接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特别是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其第14条关于“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的规定,再次激起法学界对沉默权的研究热情。
目前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是否建立沉默权制度?二是中国目前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否可行?对于这两个问题,赞否两论分歧相当严重。
“引进说”认为沉默权引进我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应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
“否定说”认为沉默权制度具有两重性,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对抗警察侦讯的避风港,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式严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沉默权,对其采取排斥的态度。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在司法制度的演进过程中,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逐渐在世界各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享有拒绝回答与案件相关问题的权利。
然而,这一权利在我国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探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其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以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沉默权的历史渊源与法理基础沉默权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作为被告人对抗控诉的一项策略。
随着时间的推移,沉默权逐渐演变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从法理上讲,沉默权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它保障了公民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仍有权保持沉默,不被迫自证其罪。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必要性保障人权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实施沉默权,将有力地保障公民在面对司法调查时,不被迫放弃这些基本权利。
防止刑讯逼供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实施沉默权,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沉默权的实施,将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公民相信自己的权利在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保障时,他们更愿意相信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我国实施沉默权面临的挑战立法层面的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这一规定与沉默权相悖,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修改。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我国,口供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实施沉默权后,口供的获取将变得困难,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
社会认知的偏差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调查,沉默权可能会被视为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可行性策略完善立法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加强司法培训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理解和尊重沉默权,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在西方学者眼中,沉默权是一项绝对权利,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英美等国甚至将其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现如今沉默权制度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国司法实践中。
然而我国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不难发现,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具有多元价值和现实可行性。
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需要与英美等国相区别,实现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统筹兼顾。
标签:沉默权;人权保障;诉辩交易;证据制度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随着法治文明的持续进步,世界各国对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刑事诉讼民主化成为世界性潮流,保障被追诉者的沉默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1〕2012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这一规定并非表明我国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也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此次修订无疑在这方面取得了标志性进步。
一、揭开沉默权的神秘面纱何为沉默权?厘清这个概念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展开研究的前提。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2〕在观看香港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这样说。
这是我们对沉默权最直观的感受,但认为这就是沉默权,那完全是一种片面的理解,真正的沉默权制度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只有在深入把握沉默权涵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沉默权。
(一)在狭义层面界定“沉默权”概念沉默权虽然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认可,基本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但是不同的国家对于沉默权有不同的理解。
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学理上,最具影响性的观点是将沉默权进行广义的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的沉默权包括诸多权利,具体为:(1)任何人有拒绝回答其他人或者机构提问的权利;(2)任何人有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陷于犯罪的问题的权利;(3)任何人受到警察或其他享有类似权力的官员的讯问时,有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利;(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其他享有类似权力的官员不得再就被指控的犯罪对其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在审判中没有作证而受到不利的评论和推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摘要] 沉默权,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
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律对沉默权态度并不明确,使其至今未能走到法律的前台。
基于沉默权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方面的重要性,通过沉默权的价值功能、确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和确立沉默权的基本原则,提出立法建议。
为最终完善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公平的目的起到程序上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 沉默权;人权;刑讯逼供;重要意义;基本原则;立法近年来颇具影响的杜培武案、李久明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深刻地暴露出我国大量冤案、错案源自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得不到执行的深层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2006年3月1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人民法院2005年依法宣告2162 名刑事被告人无罪。
”[ 1 ]以上表明,在我国冤假错案大量存在。
我们不得不深思,为什么我们的法律设置了许多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现实中却还是发生了这么多的冤案、错案呢? 究其根源,就是我国人权观念的淡薄和人权保障体制的缺失。
据此,应借鉴国外人权保障体制,引入“沉默权”制度,确立我国人权保障机制。
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其价值功能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做出了明文规定。
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
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有权不回答而保持沉默。
规范性的表述是:任何公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也就是说,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你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
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提要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已是世界性潮流,作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重要内容之一的沉默权,已引起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的概念、内容、价值和缺陷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其运用的限制性。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宪法权利一、沉默权的概念与内容(一)沉默权的概念虽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中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但都没有给沉默权下一个准确定义。
在我国,学者对沉默权的概念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其观点主要为以下几种:(1)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①(2)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受到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予以回答的权利。
②(3)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司法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且不因此而推定为有罪的权利。
③(4)沉默权是与反对自我归罪证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④(5)沉默权,即拒绝供述的权利。
⑤(6)狭义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
⑥上述各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其论述有些不足或不当。
笔者认为,吸收上述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从三个要素去研究分析:一是权利主体,即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应当是被追诉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因为,在为沉默权下定义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到权利主体,即谁享有这一权利,否则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其次要考虑到主体范围,即哪些人享有这一权利,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沉默权的权利主体采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方式来表述,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完整性。
二是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追诉者,即公安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
因为这些人是否严格执法,是否切实保障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关系到该项权利能否落到实处,因此,在为沉默权下定义的时候,必须包括该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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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在中国法学1103 1109100317赵迎[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本文旨在沉默权的价值分析和探讨沉默权在中国的必要性与发展。
[关键词]沉默权;价值;必要性[正文]沉默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一国保障沉默权得以现实的一系列规则、原则的总称,即为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来源于欧洲教会法的“忏悔”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对上帝忏悔自己的罪过,是欧洲“人文主义思潮”的产物。
“米兰达法则”标志沉默权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国家“寻求平等主义哲学的产物”。
“米兰达”案例表明,国家有义务告知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刑事追诉过程中,陈述事实与不陈述事实,法律将对他言辞的证据责任的相关规定,使涉嫌犯罪的人在充分自知的情况下作出陈述行为。
创立者以沃伦大法官为代表的自由派人士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保护贫穷人不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而法律知识缺乏处于与富人相比不利的不平等地位,是美国平等主义哲学在法律中的体现。
现今,沉默权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诉讼规则,已为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用,被认为是“人类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沉默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和国际刑事司法最低准则,也被联合国许多文件确认和维护。
随着我国签署和批准有关的国际公约,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其中的沉默权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早在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对宗教异端案件审理中就有沉默权的缩影,当时被审理人员用“人民不自我控告”的沉默方式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方式。
此后的英国、美国对反对强迫自证有罪原则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都做出重大发展。
同时,意大利、日本、法国、德国等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国际上对于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可与共识可见其作用非同一般,它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大的价值作用。
首先,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将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以各种手段折磨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以此来达到获取其口供的目的,其本质是强迫被追诉者自证其罪。
即使在中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充分发展的今天,类似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社会整体权利意识淡薄、对人权保护的意识不足之外,更重要的是有罪推定观念难以根除,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奉行“口供中心主义”的现象仍严重干扰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再加上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刑事案件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而侦查手段又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口供反而成为一种比较容易取得且有针对性的证据。
因此,可以说,正是对口供的过分倚重,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现象的经常发生。
而对口供过分依赖的温床,则是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缺失。
既然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抑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那么自然就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
供述自愿原则是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它要求供述在刑事案件中被用作证据前必须是自愿的,是自由意志和正常智力的产物。
因此,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侦查人员最大限度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求尽快破案的心理,从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创造自由的供述环境,从而保障供述自愿原则在法律上得到实现的可能性。
另外,如果确立起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讯问且不会产生任何不利法律后果,那么强迫被告人供述将变得失去可能。
而且,即使刑讯取得口供,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规则得以有效实施,非法取得的口供将失去证据能力,刑讯将变得没有任何意义,非法取证者反而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通过沉默权制度的事前预防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事后补救,从而扭转了司法部门重“口供”轻“证据”的作法,使其调动资源和人力,着重收集外部证据,抑制了其违背讯问人意志的强迫取证行为,同时也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逼供等现象的将会逐步减少。
其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诉中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反映。
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不能确立为有罪,所以必须由控诉方举证责任,被追诉方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有供述和不供述的自由,也即有权利保持沉默,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可以不作回答。
犯罪嫌疑人面对控方的讯问有陈述与沉默的自由,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逻辑必然性。
再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是程序公正的要求。
诉讼程序公正是保证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诉讼行为合法,是最终保证诉讼目的实现的基础。
在以控辩方式为主的现代刑事诉讼体系中,代表国家的控方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就处于能力悬殊的地位上,如果不赋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诉讼权利,根本无法使处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诉讼地位上的平等,从而也不能确保诉讼程序的事实公正。
所以,法律只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才能从事实上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也才能使控诉、辩护、审判三方构成的控辩对抗、审判者裁判的法律关系得到平衡,使辩护及其主体在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方面的作用得到切实充分的发挥。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侦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易于出现办案人员片面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口供,而怠于收集其他证据的问题,这在上面,我们已经提到。
侦查人员在正当情况下无法收集供述与口供时,便会利用种种手段,以致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因而,只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才能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期间的自我保护能力,并以此来抵御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而最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权利的实现,进一步促进司法机关认真、全面、负责地采集其他的有效证据。
在中国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减少各种司法专横现象,使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从而促进诉讼制度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并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反映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有自愿供述的权利,也应该有缄默不语的权利,二者缺一不可。
沉默权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它要求:(1)被告人有权在陈述与沉默之间进行完全无约束的选择;(2)法律不应当强迫被告人必须进行陈述,而只应当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陈述;(3)法律应当禁止一切强迫被告人供述的行为发生,并且在该行为发生之际宣告依该行为取得的证据为非法。
所以,这一点上看,沉默权制度也是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的。
二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尊重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已成为既符合国际潮流,又符合国内加强法制建设需要的一件大事。
因此,适时引入沉默权制度,使我国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司法的标准、准则相一致,已不容置疑。
其实,论及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一方面包括沉默权的价值意义,另外一方面就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违背这些价值的现象,例如:1、刑讯逼供,结案投机取巧,速度过快;2、重口供,轻证据;3、控辩双方的地位时常失衡,等等。
还有一点,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是符合诉讼文明发展趋势,是完善法制建设的必然措施,是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了沉默权制度,中国没有理由将自己排除在世界潮流之外。
沉默权起源于国内法上的权利,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基本人权,反映了世界人民追求人格尊严的共同希望。
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仍有极少数的国家对沉默权加以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能否定沉默权即将成为未来诉讼文明发展的趋势。
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也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国际责任。
作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三个法律文件——《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除后者我国已加入尚待批准实施外,其他两个人权文件我国都已批准实施;另外,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国际公约我国也已经加入或缔结。
其中,我国参与制订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该规则第七条规定:“被告人有保持缄默的权利”,世界刑法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协议》第1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其承认犯罪。
”上述文件都明确规定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既然我国已参与制订或签署了这些文件,便有义务实施条约所规定的内容,对国际社会承担责任。
三沉默权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在充分肯定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及确立的必要性的同时,对于在我国现阶段确立沉默权制度可能面临的困难也应保持清醒的认识。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来看,1、物质装备条件的落后、先进及时的侦查技术的欠缺以及侦查人员素质的低下,导致了侦查资源的匮乏,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口供破案。
如果建立了沉默权制度,那势必对侦查机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也是与传统法律文化中重整体利益,重实体公正的观念的碰撞。
许多年来,我国程序法一直被视为实体法的执行工具,人们认为程序法是附属于实体法的,是为实体法服务的,追求实体真实的价值远远高于程序公正的价值。
因此,我国一直未形成沉默权制度的孕育土壤3、我国现在的立法不足,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模糊概念,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内涵上有所不同,导致了沉默权在现实中并不能很好的实施。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对沉默权在中国的发展和未来并不能做出具体的分析,但是我相信凭借沉默权在国际上的公认与其重要的实践价值和对司法实践的有利影响,中国必须结合本身实际,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大胆迈出改革的步伐以求完善健全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今后的案例审理过程中,让被追诉者享有和使用好沉默权,既不放过真正的罪犯,也不形成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