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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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厂工作时间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法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司人本管理原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工厂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加班。

第三条适用范围:工厂全体在岗员工(不含中干)。

第二章加班认定

第四条各部门、车间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组织员工工作可认定为加班:

一、公司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三、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任务和人员配置实际,合理地安排生产工作任务,在劳动定额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一、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勤值班类人员),在计算周期内,有效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

四、在劳动定额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实行岗位计件绩效工资制,因个人原因请事假追赶生产任务,延长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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