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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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三、民事主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

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五、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即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物权事项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法律禁止在同一客体上同时设置两个内容互相冲突的物权,即一物不二权。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否则,物权的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或登记。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的完全效力,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六、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物权的效力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物权是关于人在支配物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法律赋予财产所有人支配物的强制力。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对动产所享有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享有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他物权设定目的而划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设定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4)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划分方法。

主物权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以主物权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主物权消灭,从物权亦随之消灭。

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

物权的设立,亦称物权的发生。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变更。如果发生物权主体的更迭,或者物权客体、内容的完全变化,实际上是发生了物权的取得或终止,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变更。

5.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

①法律行为。如∶通过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自物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②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公用征收和没收;因法律规定(如留置);因附和、混合、加工;因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2)物权取得的分类

①原始取得∶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物权,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转移的物权的取得方式;

②继受取得∶以物的所有人意志为转移的物权的取得方式。

(3)物权的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主要法律事实有∶

①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撤销权的行使等;

②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等。

6.物权的公示

物权公示的概念∶通过一定方式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物权公示的功能∶维护交易的安全,确保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物权公示的方法∶动产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物权公示的效力∶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交付或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影响。

七、财产所有杈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

(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

(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

(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八、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九、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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