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胜诉搜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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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侵权经典案例述评

我国网络侵权经典案例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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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北京二 中院判 决认 为 , 提供链接 本身不存在 对作品的复制 , 因而不侵害 作者的著作权 。但是 ,被告在得知原告 的权利被侵 害后 , 未及时 删除链 接 ,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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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法律分析(3篇)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

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因涉嫌不正当竞争纠纷,于2020年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件的法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告在该领域取得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口碑。

被告某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与原告相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关键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 运用职权或者利用从权利人那里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属于上述第2种行为,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卷),期】2001(000)005【摘要】原告:刘京胜,男,44岁,山东省胶南县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部翻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京胜因与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1995年出版的译著【总页数】3页(P170-1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相关文献】1.网页链接者的法律责任——评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案[J], 王范武2.《大学生》杂志社与李翔、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J], 周翔3.新闻媒体对图片分享网站侵犯著作权问题的研究——以绵阳晚报社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 [J], 任雪瑶4.商标权人对其售后商品是否仍享有权利——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诉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J], 张广良5.评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对比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浅论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 [J], 陈嘉欣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律援助刘先生案件分析(3篇)

法律援助刘先生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先生,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刘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刘先生家境贫寒,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在了解到刘先生的困境后,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刘先生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分析1. 刘先生的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刘先生于2017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2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款;(2)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3)伪造虚假合同、发票等证据,骗取他人信任。

2. 刘先生的辩护策略(1)自首情节:刘先生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悔罪表现:刘先生在羁押期间,认罪态度良好,多次表示悔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

(3)家庭情况:刘先生家境贫寒,无固定收入来源,妻子和女儿均患有重病,需要长期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法律援助工作(1)了解案件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首先了解刘先生的犯罪事实、家庭情况以及辩护策略。

(2)收集证据: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刘先生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自首证明、悔罪表现、家庭情况证明等。

(3)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多次会见刘先生,了解其心理状况,帮助其树立信心。

(4)出庭辩护: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刘先生的犯罪事实、辩护策略以及相关证据,为其进行有力辩护。

4. 案件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刘先生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悔罪等情节,且家庭情况特殊,遂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涉及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富豪触碰法律案例(3篇)

富豪触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富豪阶层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其财富和影响力不言而喻。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些富豪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富豪触碰法律案例,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以及权力与法治的碰撞。

二、案例一:刘汉案1. 案件概述刘汉,四川汉龙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判处死刑。

2. 案件分析刘汉案是我国近年来典型的富豪触碰法律案例之一。

刘汉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权力欲望:刘汉在商界取得了巨大成功,但他仍不满足,渴望拥有更大的权力。

(2)法制观念淡薄:刘汉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重要性,法制观念淡薄。

(3)社会关系复杂:刘汉在商界积累了广泛的社会关系,但其中不乏违法者,这使得他逐渐陷入犯罪泥潭。

3. 案件启示刘汉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富豪阶层在追求财富的同时,必须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三、案例二:郭敬明案1. 案件概述郭敬明,著名作家、导演,因涉嫌抄袭他人作品,于2013年3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2. 案件分析郭敬明案是我国文娱界较为典型的富豪触碰法律案例。

郭敬明之所以走上抄袭之路,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追求名利:郭敬明在文娱界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但他仍不满足,试图通过抄袭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

(2)缺乏诚信:郭敬明在抄袭过程中,忽视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

(3)法律意识淡薄:郭敬明在抄袭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3. 案件启示郭敬明案提醒我们,富豪阶层在追求名利的过程中,必须树立诚信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

四、案例三:赵薇夫妇案1. 案件概述赵薇夫妇,著名演员赵薇及其丈夫黄有龙,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8年4月被证监会处罚,共计罚款30亿元。

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实行了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

2019年,公司因劳动合同履行问题与员工张三(化名)发生纠纷,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张三于2016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三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8年7月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且未与其进行任何沟通。

张三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欠薪,但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和张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工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逾期支付工资的,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每超过一日支付工资的千分之一计算。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赔偿金。

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0.12.19裁判规则提供网站链接服务并不是将他人作品直接上载的复制行为,也不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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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原告刘某某。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爱特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诉称: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

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刊登上述作品;2、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在www.shuku.net、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等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

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在本院11月23日开庭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链接其作品,但被告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由,拒绝其请求。

11月30日,被告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被告决定停止对前述网站的链接。

电子商务的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的法律案例

案例一:美国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汤姆有限公司案原告诉称其得到作家周洁茹的许可,获得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以国际互联网络、光盘、磁盘等电子出版物形式使用周洁茹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原告在获得许可授权后发现,被告汤姆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登载了周洁茹两部小说集中的26篇作品,所登载的作品是由讯能公司提供。

两被告称:讯能公司受汤姆公司的委托,通过与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签订合作合同,合作为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进行文学频道设计及制作有关栏目。

根据合同约定,汤姆公司的网站与今日视点中心所属今日作家网的相关网页建立了链接。

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与今日作家网登载周洁茹作品的网页设置了链接,汤姆网站本身并没有实施登载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信息和作品量巨大,如果要求设链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无疑将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过重的义务。

同时也应看到,由于设置链接往往出于增加网站访问量的需要,而增加网站访问量又与网站经营者力图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密切相关,按照权利与义务应相适应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时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也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法院认为,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登载传播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行为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

在得知原告起诉内容后,被告亦及时采取了停止链接措施,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评:法院判决说理充分,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明知被链接的内容属于侵权而仍然以设置链接的方式提供传播条件,或者在得知权利人提出警告后仍拒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外,设置链接的网站不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

下一案例也验证了这一观点。

案例二: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

胜诉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胜诉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支付房屋所有权证书。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张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在李某多次催促下,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分析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2. 李某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房款的10%,即30万元。

考虑到张某违约导致李某无法按期入住房屋,以及李某因购房而产生的其他损失,30万元的违约金较为合理。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认定张某构成违约,并判决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同时,法院应支持李某主张的违约金3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1. 张某继续履行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2. 张某支付李某违约金3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成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某科技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原告未按照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此后,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原告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原告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并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

然而,原告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未按照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已构成违约。

尽管原告辩称其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因为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与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是两个独立的义务,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的抗辩理由。

3.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已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原告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但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首要问题。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审查,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为后续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3篇)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某项目交给乙方进行开发,乙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开发,并交付甲方验收。

协议中还约定了项目开发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项目,且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解决,但乙方拒不履行协议。

无奈之下,甲方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项目,且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已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二审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1.合同效力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项目,且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已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金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合理。

因此,法院支持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4.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了损失,法院支持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主张。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知 识产权案

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 因特网上提供的服务商。因我国法律对在因特网上传播他人作 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 品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在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 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 因此,我们不知道有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 原告提起诉讼后,我公司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 我们认为,我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 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我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的用 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收益。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 害原告的著作权,我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 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 作出公正裁决。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 独立运营的权利 • 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 违约求偿权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 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 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卖方可选择的救济方法: • 首先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 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 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 • 其次,是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 转售价之间的差额 • 最后是选择解除合同
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 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应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 的项目提供服务。
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 •
主要是针对从事特殊服务项目的网站。 具体来说,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 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 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 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 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 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 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 以提供。

法律援助刘先生案件结果(3篇)

法律援助刘先生案件结果(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刘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在众多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占据了相当比例。

刘先生就因劳动争议问题陷入了困境,在经历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后,最终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取得了圆满胜利。

二、案件经过1. 刘先生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因公司经营不善,被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辞退。

辞退后,刘先生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2. 刘先生了解到,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于是,刘先生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3. 刘先生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申请,经审核,他被认定为符合援助条件。

随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援助。

4. 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刘先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代表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5. 在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辞退通知书等。

同时,律师还调查了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6.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刘先生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其权益受损的事实和理由。

7.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三、案件结果1. 刘先生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按照法院要求支付了刘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

3.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力地打击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四、法律援助的意义1. 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使他们在面临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帮助。

2.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法律援助,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 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援助使更多人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五、结语本案中,刘先生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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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

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

反通知” 的要 求 , 除 或 阻 止用 户 访 问被 指 控 为 侵 权 的 搜 索 链 接 , 清
或 者恢 复 被 清 除 的 搜 索 链 接 或 取 消 阻 止 访 问 的措 施 , 索 引 擎 网 搜 络 服务 提 供 担 避 原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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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芝 秀
( 南师 范 大 学增 城 学 院 法律 系 1 0 2 ) 华 30 1
【 摘 要 】 索 引 擎 网 络 提 供 者 的 法 律 定 位 是 法 律 上 的 一 个 难 点 。 本 文 搜 拟 以 网络 服 务提 供 者 与 网络 内容 提 供 者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为 切 入 点 , 搜 对 索 引 擎 网络 提 供 者 ” 索 链 接 ” ” 索 下 载 ” 大 搜 索 行 为 进 行 分 析 。 搜 与 搜 两
搜 索 链 接 时 , 户 浏 览 器 的 地 址 栏 显 示 的 是其 他 登 载 了 刘京 胜 的 用 译 著《 吉 诃 德 》 网 页地 址 , 不 是 被告 搜 狐 网站 的地 址 。刘 京 唐 的 而 胜 在 发 现 自己 作 品 被 网 站 非 法 登 载 后 . 向 被 告 提 出 指 控 要 求 断 曾 开 通 向侵 权 作 品 的链 接 。 如 果 搜 狐 公 司 在 收 到 原 告 的 侵 权 指 控 后 ,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断开 -非 法 上 载原 告 作 品 的 网站 的链 接 , 么 在 b 那 搜 狐 公 司 就不 会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但 是 . 孤 公 司 的 作 法 却 是 收 到 搜 原 告 的 侵权 指 控 后 一 个 多 月 的时 间 里 拒绝 断 开通 向侵 权 网站 的链 接 , 使 侵 权 状 态得 以 延 续 与 扩 大 。搜 狐 公 司 的这 种 行 为 构 成 了 致 帮 助 性 侵权 , 当 承担 相 应 的 侵权 责任 。 应 而 在 20 年 的 叶 延滨 诉 四通 利 方公 司( 01 该公 司为 新 浪 、 狐 网 搜 的 经 营者 ) 著作 权 纠 纷 案 中 . 别 在 新 浪 、 狐 网 站 上 通 过 使 用 搜 分 搜 索 引擎 . 入 ” 上 的感 觉 叶 延 滨 ”可 以检 索 到通 向 登 载 原 告 作 品 输 路 , 《 上 的 感 觉 》 站 的 链 接 。当 点 击 该搜 索 链 接 时 , 户 浏 览 器 的 路 网 用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

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

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

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

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

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该竞拍合同有效。

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xx 有一天在网上阅读,发现一辆二手xx 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

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 116 元。

网站经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

xx 依据网站供给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企业,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可是该企业果断不一样意交车,原因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 10 万元而不是 10 元,在网站上显示的 10 元底拍价是因为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以为 116 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正的。

xx 的手上有三份凭证:一份是网络企业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此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凭证。

经多次交涉无果, xx 最后只能把汽车经销企业告到法院。

联合所供给的事例剖析以下问题:(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能否有效?为何 ?该竞拍合同有效。

因为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即刻奏效。

可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 10 万元写成 10 元,实质上不是卖主的真切意思表示,属于重要误会。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能够恳求更改或许撤除。

(2)本案反应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凭证完美确实,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重点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乏协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达成,特别简单出现问题。

2.____年 1 月,杨先生结纳了女孩韩某。

同年8 月 27 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款应急,短信中说 : “我需要 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可以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马上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礼拜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 6000 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条。

今后,因韩某向来没提过借款的事,并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1 / 6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法律泰斗打官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泰斗打官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多年来,该公司凭借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投资失误等原因,该公司在2018年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负债累累。

为了拯救该公司,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各方利益交织,矛盾重重。

其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林某某因涉嫌违规操作、侵占公司财产等问题被起诉。

林某某聘请了我国著名律师、法律泰斗张某某作为其辩护人,为林某某进行辩护。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林某某是否涉嫌违规操作、侵占公司财产?2. 如果林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司重整?三、法律泰斗辩护策略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律泰斗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辩护策略,具体如下:1. 对林某某涉嫌违规操作、侵占公司财产的指控进行逐一反驳张某某律师首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发现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来源不明等。

在此基础上,张某某律师对原告指控的违规操作、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进行了逐一反驳。

(1)关于违规操作张某某律师指出,林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期间,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同时,张某某律师还提供了林某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采取的一系列合理措施作为证据。

(2)关于侵占公司财产张某某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某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首先,原告未能提供林某某侵占公司财产的具体金额;其次,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某将侵占的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或非法用途。

2. 强调林某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张某某律师强调,林某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为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公司重整付出了巨大努力。

法律人士深度曝光案例(3篇)

法律人士深度曝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深度剖析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揭示案件背后的真相,为法律人士提供有益的借鉴。

2015年,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则负责将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价格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原材料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导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甲公司无奈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认定乙公司违约。

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2)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律师费等;(3)支付违约金。

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

2.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模糊而产生争议。

3.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胜诉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胜诉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王某担任公司销售经理一职。

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按月支付。

2019年5月,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

公司同意王某辞职,但要求王某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王某拒绝支付违约金,遂引发劳动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三、法律分析1. 王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本案中,王某的月工资为1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10,000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约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王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二)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三)劳动者月工资在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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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选一个案例(复制原告、被告及案件
过程到下面)
案例: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作品《唐吉诃德》。

于是,原告刘京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要求被告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

而被告以搜狐网站只是与相关网站有链接关系,并未上载原告翻译作品,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

被告一周后断开链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对《唐吉诃德》享有翻译作品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害。

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有一定关系的人,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结果扩大。

被告向公众提供搜索引擎服通过搜索引擎与侵权网站发生了临时链接,其虽然难以控制搜索引擎的特定搜索结果及其附带的临时链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链接。

被告收到起诉书后,没有及时断开链接,使侵权结果得以扩大,起到了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2、分析上面案例中的主体有那几个
原告:刘京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3、如何安全的使用电子商务平台?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所以我们要了解法律的相关知识,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

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这属于违法,我们要善于使用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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