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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衡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明确管控目标,强化管控要求,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宜业的最美地级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位规划、高标建设、高效管理,不断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加快构建全市域覆盖、全要素管控的“多规合一”规划体系,建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融合城市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打造最美地级市。

二、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最美地级市建设要求深入人心,城市空间实行分类管控。

历史遗留问题去存量、控增量。

城市品质持续提升,显山秀水、设施配套、精致精美的城市空间格局基本形成。

三、实施“三线管控”,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一)保护优先控红线。

加快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围绕三江六岸、山水林湖,科学编制专项规划,确定自然资源保护红线;围绕传承城市历史文脉,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城市紫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将尊重自然、传承历史、提升品质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全过程。

(二)技术标准保底线。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进行项目管控,防止随意突破技术标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

控规调整、容积率调整纳入政府重大决策范围,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强化合法性论证审查,确保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防止随意决策给城市建设带来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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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txt(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technical guidelines TXT)Download document collection 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technical standards technical guidelines technical guidelines "hidden"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it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ity planning, according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ty planning law" Hunan province "," city planning law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and "Hengyang city planning regulations", and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Hengyang City, this standard is formulated. These second principles are applicable to all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the city planning area of this municipality. Temporary construction and rural housing construction ar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ies (cities, Nanyue districts)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andard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andards an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local area. Third detailed planning (includ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detailed planning, the same below), and the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land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planning, should comply with the guidelines.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he scope of construction, fourth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classif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standard "urban land classification and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land standards" (GBJ137-90) implementation. (a) residential land (R) (two) publicfacilities land (C) (three) (M) industrial land warehouse land (four) (W) (five) external traffic land (T) (six) roads and squares (S) (seven) municipal utilities to (U) (eight) (G) (nine) green special land (D) (ten) waters and other land (E) fifth executive. Where schedule (a) is not included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shall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project, the scale and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and infrastructure conditions can develop and approved specific requirements, approved by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to be implemented after. Sixth, if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nature of planning land, it should first adjust the planning program, according to the 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procedures and management authority approval. The nature of all kinds of construction land must conform to the master plan of Hengyang city and consider the compatibility of land use. Detailed planning approval, according to the detailed planning and execution, no detailed plann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uidelines of schedule (a) the third chapter construction land planning approval seventh eighth ninth construction project site location, must comply with the city planning, zoning planning, detailed planning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old city to follow three principles: 1, volume lower the volume rate; 2, green rate of construction land scale, according to the planning department, project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annual layout requirements, adhere to the "development plots,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rinciple. It is equal to 35%; 3, the spacing of buildings is more than 1:1. Plan and 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approved, appropriate consideration of room for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a small number of levy, levy instead, and leave enoughroom for development. Tenth hair. No. 123 project content of low 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 multistory residential building high-rise public building multi-storey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 public buildings, building height H<10m 10m = H<28m 10m = H<24m 28m = H<50m 50m = H<100m 24m = H<50m 50m = H<100m minimum land area of 500 square meters and 800 sq。

精编【城市规划】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技术准则

精编【城市规划】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技术准则

【城市规划】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技术准则修改修改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拟定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且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详细规划,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重大项目的选址应首先编制选址论证方案。

第八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九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仍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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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衡政办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3日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推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其它绿地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其职能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市园林局参与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划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用地。

2020年《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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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文档Docu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easures for urban management of Hengyang City in 20202020年《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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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去管理城市,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19] 1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关于在衡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9]2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城区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衡阳市人民的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管执法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法律责任。

市城管执法局所属支队及各大队,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衡阳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依法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各城区政府应保障城管警察各城区大队的必要工作经费。

第五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凡已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内容,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时,应将许可或审批的事项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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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7]2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3日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推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其它绿地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其职能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市园林局参与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划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用地。

第六条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它绿地等,以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衡阳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及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确定布局及位置,必须符合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并随着规划修编的调整而修订。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衡政发〔2019〕1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衡政发〔2019〕1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衡政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6日衡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衡阳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建文明、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衡阳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道路、桥梁、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绿化、城市滨水区域、居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城市道路和桥梁第三条城市道路、桥梁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开裂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及时修复;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保持完好、正位,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第四条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扩建及维护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

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

第五条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保持畅通、完好,无占用盲道现象。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恢复原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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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0•【字号】衡政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次(11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一月十日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各类建设需要征用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拆迁农村房屋以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管理及城区征地拆迁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南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及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征地前期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文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计划,取得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后,才能申请用地。

未取得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供地。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上级机关下达的年度计划。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地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符合项目用地的限额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单独选址定点建设项目,必须经省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衡政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发[200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做好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对象适用本实施意见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2007年7月24日)后,城市规划区内(含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农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2亩。

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就业培训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但其他不在本实施意见范围。

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4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4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7日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公众休憩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带状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旁绿地等。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园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及组织对市区公园管理的考核和评比。

市园林局负责承担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城区政府、“两区一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区管公园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业务上受市城管执法局的指导。

住建、规划、财政、发改、国土资源、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政府管理的公园,养护、管理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筹集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1.17•【文号】国办函[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11.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06〕9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审批〈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衡阳市是湖南省南部的中心城市。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衡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现代加工业、物流业和旅游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把衡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114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强化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的经济联系。

要按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加强城乡发展统筹规划,重点发展湘江沿岸和京珠高速公路、京广线沿线城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带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

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要根据衡阳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充分重视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五、完善基础设施体系。

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相协调的交通运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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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年修订版)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1日目录1总则 (1)2建设用地控制 (2)2.1建设用地分类 (2)2.2建筑容量控制 (4)3建筑工程控制 (6)3.1建筑间距 (6)3.2建筑退让与离界 (13)3.3建筑高度 (20)3.4竖向设计 (22)3.5其他要求 (23)3.6工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的有关规定 (24)4市政公用设施 (25)5道路交通工程 (30)6绿地控制 (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7)7.1历史城区保护 (37)7.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38)7.3历史建筑保护 (39)8乡村规划 (40)9环境景观 (42)10公共配套设施 (45)11附则 (47)12计算规则 (48)13名词解释 (58)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60)附表二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62)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5)附表四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67)附表五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8)附表六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9)附表七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米) (70)附表八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71)附表九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74)1总则1.1为加强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保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不参照本准则执行)。

1.3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应遵守本准则。

1.4为保证本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和衡阳市的国土空间规划修编(修改)及实施评估情况对本准则作出修订。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城乡规划行政技术

城乡规划行政技术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治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和衡阳市都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依照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操纵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依照使用性质和要紧用途,按照国家标准《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都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依照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操纵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操纵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操纵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操纵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操纵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依照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衡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的决策部署,建立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提升城市品质1.保护优先控红线。

加快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2.技术标准保底线。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进行项目管控,防止随意突破技术标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

控规调整及容积率调整须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3.明确目标创高线。

按照中部区域重点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要求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重要节点城市设计,精心打造城市地标建筑。

加强城市空间分类管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对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在规划三大指标、商住分离、夜景管控、四代住宅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控。

完善专项规划编制,补齐道路交通、中小学校、医疗养老、文体娱乐等专项规划短板。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加强土地管控,优化土地供应4.科学调控土地供应总量,保障市场供需平衡。

综合考虑存量土地、住房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落地、人才引进进度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等因素,科学预测房地产市场年度土地需求总量,统筹储备土地、平台公司土地入市,有序精准投放土地。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28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31【实施日期】2015.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城乡规划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市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乡集镇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管理;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及南岳区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

(三)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规划设计及方案评审和专家论证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

(四)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核发选址意见书,参与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定市本级土地储备及土地交易中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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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
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 2000㎡
50m≤H<100m 3000㎡
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 3000㎡
50m≤H<100m 4000㎡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根据相关规范,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应考虑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

对混和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且满足附表(二)的规定。

第十八条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原有建筑总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空间环境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按地区分类控制。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一般控制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的控制区。

(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重点控制区,指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多层、低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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