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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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原创版】目录一、伪造公章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二、伪造公章的典型案例三、伪造公章的危害和后果四、如何防范伪造公章行为五、结论正文一、伪造公章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伪造公章,是指未经公章所有权人许可,非法制作、使用与真实公章相似的图章,以达到欺骗、侵权等目的。

在我国,伪造公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章、证件、印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公章的典型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商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私自伪造政府部门公章,用于虚假材料申报,最终被查处,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制裁。

2.一名男子为满足个人兴趣,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公章,用于自己制作的虚假证件上。

被警方查获后,该男子因涉嫌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一家企业为逃税,伪造发票和公章,涉及金额巨大。

最终,该企业被查封,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严惩。

三、伪造公章的危害和后果伪造公章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信力,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带来了诸多危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权威。

伪造公章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章管理制度,削弱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权益。

伪造公章行为往往伴随着虚假材料、证件等,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

3.诱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伪造公章行为可能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如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

四、如何防范伪造公章行为1.增强法制意识,树立合法合规观念。

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从源头上杜绝伪造公章行为的发生。

2.完善公章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明确公章使用范围和权限,定期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公章被非法使用。

最高院公司真章假章效力裁判思路和要点

最高院公司真章假章效力裁判思路和要点

最高院公司真章假章效力裁判思路和要点01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裁判要旨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

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现参见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一)关于原判决相关事实的认定问题本案原判决昌宇公司对陈呈浴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的基础主要是5.3补充协议的可信性和《鉴证报告》的客观性及合法性。

综合本案原审及再审期间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认为,原判决昌宇公司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不足。

关于5.3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定问题。

2011年9月,陈呈浴以与昌宇公司存在5.3补充协议为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昌宇公司在本案管辖异议二审期间向福建高院对5.3补充协议上昌宇公司的真实性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福建鼎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印章真实。

本案一审期间,昌宇公司又于2013年5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书》,除再次对5.3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外,另提出对公章与文字形成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纸张日期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对昌宇公司再行提出印章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但因公章与文字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对认定协议的真实性亦有重要影响,原审法院以公章与文字形成先后不影响协议真实性的判断为由,不予支持,确有不当。

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

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

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宜昌天都木制品公司诉王义红在被免去职务后拒不交出公司印章要求交出案【案情】原告:宜昌天都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王义红,原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宜昌天都木制品有限公司是香港天行塑胶制品厂与枝城市家具厂于1995年10月18日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同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双方的合资合同约定,中方以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基础设施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港方出资为流动资金和设备,占注册资本的85%;其运行方式为中方按月收取固定资产回报率,港方负责经济活动,并由港方实际委托被告王义红负责。

王义红即被任命为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

后来,港方发现被告独揽合资公司的人、财、物大权,造成合资公司严重亏损,即撤销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

并提请合资公司即原告召开董事会免去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

原告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10月10日决议,免去被告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了他人接任此职务。

新任副总经理接任时,被告拒不交出其持有的原告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为此,原告于1997年10月17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由被告交出公司印章等。

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原告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审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先研究了以下三个问题:1、案件主管问题。

印章持有纠纷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案件。

公司印章,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得以实现的重要凭据之一,印章一旦被非授权人掌握,必将严重影响该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尽管现行的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如何受案,如何适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民事立法原则、从“三个有利”的司法活动指导方针来看,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大胆运用民事审判职能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原告解除被告职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由于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又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故有必要审查原告解除被告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伪造公章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制作或使用伪造的印章,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伪造公章的案例时有发生,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警示和教育大家,下面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伪造公章案例。

1. 某公司财务人员伪造公章盗取公司财产: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司公章并盗取公司财产,造成巨额损失。

这一案例揭示了伪造公章的危害性和对企业经济利益的严重损害。

2. 某人借用他人公章进行虚假交易:某人利用他人的公章进行虚假交易,骗取了大量财物。

这一案例表明,伪造公章不仅对企业造成损失,也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3. 某学生伪造教务处公章伪造成绩单:某学生为了获得奖学金而伪造教务处公章和成绩单,结果被查出并受到严厉处罚。

这一案例展示了伪造公章的不良后果,对个人信用和学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4. 某人伪造政府公章进行非法行为:某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伪造了政府公章,进行非法行为。

这一案例揭示了伪造公章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严重破坏。

5. 某人伪造医院公章进行非法药品销售:某人伪造医院公章,制作假药并进行非法销售,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伪造公章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6. 某人伪造法院公章进行虚假诉讼:某人伪造法院公章,提起虚假诉讼,给法院的司法公正和信誉带来了严重损害。

这一案例呼吁人们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伪造公章进行非法活动。

7. 某单位员工伪造公章进行内部腐败:某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章进行内部腐败,给单位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

这一案例敦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8. 某人伪造银行公章进行诈骗:某人伪造银行公章,进行虚假贷款和诈骗活动,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加强对公章的保护和防范伪造的意识。

9. 某人伪造公章进行非法签约:某人伪造公章,以他人名义进行非法签约,损害了他人的权益。

这一案例表明伪造公章会给个人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需要加强公章的管理和保护。

公章管理不当造成公司损失案例

公章管理不当造成公司损失案例

公章管理不当造成公司损失案例
咱们就说有这么一家小公司,叫啥名就不说了哈。

这公司的公章就放在前台抽屉里,也没个专人保管,就跟放个普通文具似的。

有一天呢,公司里一个刚来不久的小年轻,看着公章就在那放着,也没人管。

正好他有个朋友在外面开了个小工作室,想弄个看起来比较高大上的合作协议来忽悠一下投资人。

这小年轻呢,脑子一抽,就把公章拿出来在那份假协议上盖了个章。

过了一阵子,这小工作室因为经营不善欠了一屁股债,那些被忽悠的投资人发现不对劲了,就拿着那份盖了公章的协议找到这家小公司。

人家投资人可不管你内部管理多混乱,就认这个公章啊。

这小公司老板一下子就懵了,自己啥时候跟这个工作室有合作了呢?一调查才发现是公章被乱盖的事儿。

最后啊,为了不把事情闹大,这小公司老板只能咬着牙,拿出一大笔钱来平息这个事儿。

你说冤不冤?就因为公章没管好,稀里糊涂就损失了一大笔钱。

还有一家中型企业,那公章管理也是乱得一塌糊涂。

他们公章平时就放在一个部门经理那,也没有啥严格的盖章登记制度。

结果呢,这份合同里有几个条款被供应商偷偷改了,之前谈好的价格、交货日期啥的都变了。

等公司发现的时候,货已经按照错误的交货日期送来了,但是公司的仓库还没准备好接收,就产生了一大堆的仓储费用。

而且因为价格变了,公司要多付不少钱给供应商。

这企业老板知道后,气得差点没把那个部门经理给开除了。

可是开除他又有啥用呢?损失已经造成了,就因为公章管理不严格,整个公司都跟着倒霉。

你看,公章管理可不是个小事儿,就像家里的大门钥匙不能随便乱放一样,公章要是管不好,那公司的损失可就大了去了。

北京东城法院: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情况及建议典型案例

北京东城法院: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情况及建议典型案例

北京东城法院: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情况及建议典型案例作者:李彦宏宋帅来源:北京市东城法院导读4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企业人事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审判中发现的因企业公章管理混乱等引发劳动争议诉讼情况和数起典型案例,为企业提供指引,以期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推进劳争领域诉源治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诉讼情况一、公司存在多枚业务公章,业务章与法人章混同使用许多企业除了法人章之外,为了管理便利还刻制了人事章、财务章等多枚业务章,并且各业务公章由不同部门和人员管理,公司没有将所有公章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也未对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负责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实践中,存在部门负责人越权出具收入证明、奖金承诺等书面证明,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高额赔偿的现象。

比如部分企业提成管理制度、奖金制度不规范,奖金发放、提成核算往往仅凭负责人的“口头承诺”,再加上合同章、财务章没有进行统一管理,或用章随意性大,公司的人事、会计等业务核心人员,往往利用使用公章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出具提成明细,奖金分配承诺等协议,加盖公司的财务章或人事章,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以书面盖章的协议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加盖有人事章,进而引发劳动者不认可劳动合同效力,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因人事章、财务章是否对外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认定分歧,造成或者认定有效、或者全面否定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形成对其有利的证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具有较高的地位,能接触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有公章使用的便利。

诉讼中,部分公司没有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文件保存制度,许多重要的材料往往是由高管人员直接保存管理。

这样,在诉讼中高管人员会出具许多加盖公章的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往往主张,公章系由高管人员私自加盖,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故对于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在现代企事业单位中,公章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治理工具,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然而,经常出现一些公章管理失误或违规的案例,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公章管理违规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以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组织管理者提供借鉴与启示。

案例一:委托他人盖章导致损失在某制造企业中,财务主管小李委托外聘会计师为公司办理税务申报手续。

为了方便处理相关文件,小李将公司公章交给了会计师,未对其使用公章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然而,会计师利用公司公章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包括私自盖章、虚增开票等,导致公司遭受重大财务损失。

分析:该案例中,公章管理不当直接导致了企业财务风险的暴露。

首先,小李未对外聘会计师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也未建立有效的协议和监督机制。

其次,委托他人使用公章时未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导致公章被滥用。

解决方案: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确立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明确公章保管责任人、建立公章使用申请单和审批流程等。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公章保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案例二:公章丢失引发法律纠纷某房地产公司的行政主管小王负责管理公司公章,但在一次外出期间,其公章遗失。

不久,公司收到一份涉及购房合同的诉讼文书,但由于官方章面丢失,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据,导致公司陷入法律纠纷。

分析:公章作为法律证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象征,公章的丢失使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据,进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公章管理责任人未能履行妥善保管的职责,且公司缺乏有效的备案和登记制度。

解决方案: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章的安全保管,确保公章不被盗失、损坏或滥用。

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使用防伪公章等,以提高公章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此外,应建立有效的备案机制,确保公章使用记录和相关文件的妥善归档,防止出现类似案例的再次发生。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就制定了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对印章的使用、保管、收回等环节均有明确规定。

然而,2018年,公司发生了一起因印章管理不善导致的纠纷案件。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公司员工王某因工作需要,向公司财务部申请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财务部经理张某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王某提供的合同存在疑点,于是要求王某提供合同的原件。

王某表示,合同原件在公司董事长李某手中,由于李某出差在外,无法提供。

张某考虑到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遂要求王某提供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以便在汇票上加盖公司公章。

王某将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交给张某,张某在汇票上加盖公司公章后,将汇票交给王某。

王某持汇票到银行办理了承兑手续。

然而,在办理汇票到期付款时,银行发现汇票上的公章与公司登记的公章不一致,遂拒绝付款。

王某认为,汇票上的公章是公司财务部经理张某加盖的,应当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公司则认为,王某提供的公章复印件并非公司公章,张某无权加盖公司公章,因此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加盖在汇票上的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律分析1. 印章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印章,是公司的标志,具有证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

”由此可见,印章是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载体,具有法律效力。

2.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使用、保管、收回等环节,确保印章的安全、合法使用。

”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制定了印章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经理张某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使用印章,导致印章管理混乱。

3. 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瑕疵本案中,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存在以下瑕疵:(1)印章管理制度未明确印章使用权限,导致张某在未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公司公章。

公章争夺案例汇总

公章争夺案例汇总

公章争夺案例汇总一、当当网的公章保卫战。

当当网那可真是上演了一场惊心动魄的公章大戏。

李国庆带着几个人,大摇大摆地就去公司“拿”公章了。

这事儿就像一场出其不意的突袭战。

李国庆呢,觉得自己在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想要夺回控制权,于是就把公章当成了关键武器。

当当这边肯定不乐意啊,这公章就像公司的“传国玉玺”一样重要,没了它,公司很多事儿都办不了。

两边就开始互相指责,在网上也是闹得沸沸扬扬。

员工们估计都懵了,不知道该听谁的。

这公章争夺,就像两个孩子抢一个心爱的玩具,谁也不让谁,还牵扯到了公司的未来走向、股权结构这些复杂的事儿。

二、某家族企业的公章纠纷。

有这么一个家族企业,本来家族成员之间就有点小矛盾。

后来随着企业越做越大,对公章的控制权就成了矛盾的爆发点。

老一辈觉得公章应该掌握在他们手里,毕竟是他们打下的江山。

年轻一辈呢,觉得自己更懂现代企业管理,也想拿到公章来施展自己的抱负。

于是,家族会议上就开始争吵。

有一次啊,甚至差点动手抢公章。

这公章就像一块诱人的蛋糕,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有资格咬一口。

而且啊,家族里不同的人拿着公章就私自去签合同、做决策。

搞得合作伙伴都一头雾水,不知道到底哪个公章盖的文件才有效。

这就像一场闹剧,整个企业的运营都被搅得乱七八糟,员工们也只能在旁边干着急,看着这些家族成员争来争去。

三、科技初创公司的公章之争。

这个科技初创公司,有三个创始人。

刚开始创业的时候,大家都和和睦睦的,就像亲兄弟一样。

可是随着公司慢慢有点起色,矛盾就来了。

其中一个创始人觉得自己在技术研发上贡献最大,应该掌握公章,这样在公司决策上就能有更大的话语权。

另一个创始人则认为自己拉来了很多投资,没有他就没有公司的资金支持,公章得归他。

还有一个创始人觉得自己负责市场推广,让公司有了知名度,也想争公章。

于是,有一天在公司办公室里,三个人就因为公章的事儿吵得不可开交。

一个人拿着公章盒就想跑,另外两个人就在后面追。

这场景就像在演喜剧片一样,可是对于公司来说,那可是大灾难。

建议收藏:与合同签字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建议收藏:与合同签字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建议收藏:与合同签字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1.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能否直接推定合同的内容真实——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与陈呈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一般可以推定该合同的内容真实,但有证据否定或者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的真实性的,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适用解析:因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与合同文字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对认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均有重要影响,故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并不直接等于合同的内容真实。

合同内容的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

在证据意义上,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同的内容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者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代表权——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解析:在企业内部,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外部,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集锦】公司章程相关案例要旨9则

【案例集锦】公司章程相关案例要旨9则

【案例集锦】公司章程相关案例要旨9则阅读提⽰章程是设⽴公司的必备⽂件。

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管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在法律规范框架内反映股东意志。

公司章程可以细化或者补充公司法规范,还可以排除公司法默认规范的适⽤。

但是,有些规范能否通过章程排除适⽤以及有些章程条款反映了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对特定事项的意思,但是否合法、有效,都有待解释。

现选取《最⾼⼈民法院公报》、《⼈民法院案例选》、《⼈民司法》等刊物九则判例要旨观点,供学习思考。

1.⼈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式是否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法院⽣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公司于2009年7⽉18⽇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表决⽅式看,根据佳动⼒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式上未违反法律、⾏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动⽤公司资⾦在⼆级市场炒股,造成巨⼤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

印章使用,,违规,,反面案例

印章使用,,违规,,反面案例

印章使用,,违规,,反面案例篇一:印章管理案例由几起案例谈企业印章管理的风险防控案例一:20xx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

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

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xx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余万元。

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故支持原告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此后,因案中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启动追查程序。

案例二:张某的公司会计辞职后,张某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

原来,会计小李曾在一张白纸上盖上公司公章交给某供货商,对方拿着这张“白纸”打印了一份结算单,多算了20万货款。

如今找小李要不到钱,就把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张认可该结算单上的公章是真的。

只要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先盖章还是先打印文字,并不影响该结算单的有效性。

因此,法院判决小张按结算单上的数额支付全部货款。

”案例三:(私盖公章)南京一银行副行长私盖公章导致银行损失300万。

1某银行副行长在私自盖下公章时,没想到他的做法导致了银行损失300 万元。

刘某,是某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的一位副行长。

1998 年 4 月,南京某公司向刘某所在的下关支行申请一笔 300 万元的担保贷款。

作为担保人的江苏某公司,为避免担保风险,就以刘某所在银行的名义打印了一份关于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交给刘某。

刘则私自在这份函件上加盖了该行的公章,并把函件交给这家江苏某公司保存。

并且,刘某故意隐瞒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情节,按正常程序在这笔 300 万元的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并报上级南京分行审批。

贷款被批准后,该银行南京分行作为贷款人,南京某公司作为借款人,江苏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会计经验:企业公章印险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企业公章印险案例分析

企业公章印险案例分析企业公章印险案例分析 一:销售人员远离企业印章 案例:王飞曾任华科公司销售部经理,离职后曾依据市场人员年度销售任务书多次要求华科公司支付20万元销售提成。

华科公司认为,为方便联系业务,销售人员长期持有公章,市场人员年度销售任务书是王飞伪造的,不同意支付20万元的销售提成。

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科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市场人员年度销售任务书上的公章系伪造,故法院判令其向王飞支付销售提成20万元。

 税务律师提醒:现在部分企业在办理销售业务时,为方便外出开展业务的销售人员使用公章,往往允许公章外借使用。

在公章外借的过程中,失去了对公章的有效监管,销售人员可能利用加盖公章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应尽量少让公章外出,外签合同可返回公司盖章。

如确实因为业务需要外借公章,企业也要多长个心眼,做好印章使用的审批、以及使用、回收登记,做到次次使用次次登记,登记事项明确,使用完毕立刻交还。

同时可以安排两名以上员工共同使用,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二:空白文件加盖印章须谨慎 案例:刘某经营着一家企业多年,近日,他收到一张法院传票。

原来,刘某曾为方便结算,将一张盖有公章的白纸交给供货商。

供货商在这张白纸上打了一份结算单,多算了15万元货款。

法院认为,由于印章是真实的,先盖章还是先打印文字并不影响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刘某应该支付15万元货款。

 税务律师提醒:部分企业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往往会将预盖公章的空白纸交给他人。

一旦企业与其产生纠纷,这些预盖公章的空白纸就会被他人恶意利用。

而且进入法律程序后,如果企业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反驳,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非常大,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败诉。

故法官提醒企业对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要严加管理,提供上述空白材料时,应在材料上写明用途,待审阅后再盖章。

对申请盖章的材料要本着审慎的态度予以审核,树立盖章谨慎,减少风险的意识,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法客帝国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法客帝国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法客帝国当持有公司印章的人因为身份改变而不应再持有印章而又拒不交出印章时,就会出现公司公章缺位:前法定代表人持有印章,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印章。

此时公司起诉要求前法定代表人返还印章时,由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未持有印章、无法在起诉状上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似乎法院立案庭较难受理,造成起诉困难。

好不容易说服立案庭接收未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并受理案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顺利提起返还印章之诉,持有印章的前法定代表人收到法院传票后,使用其持有的公司印章,“代表公司”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于是返还印章之诉又被撤诉了。

这岂不陷入死循环?于是出现真假孙悟空大战。

这方面的诉讼案例不少,本书作者认为这个领域的案例既好玩、又是一场场真的恶斗。

为了让参加此类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的企业家和律师们掌握更多的争夺战第一线的方法,本书作者梳理了法院作出的25个真实判例的若干裁判规则(也是公司争夺战中争夺印章信物的游戏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1、公司印章系公司的财产,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等物品的所有权。

当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

2、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

3、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印章证照。

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为公司经营所必须,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

公司作为法人,尽管拥有证照及财务资料的所有权,但这些物品须由具体的自然人予以保管。

4、在争夺公司印章的诉讼中,前法定代表人持有印章,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印章,在公司公章缺位时,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意志。

此时印章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

应以新任的法定代表人意思确定公司的意志。

5、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要求返还公司印章及证照。

6、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果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制定《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其对公司、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可以确定谁有权持有公司印章。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公章是企业和组织的重要印章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和代表性。

正确的公章管理对于维护企业和组织的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公章管理存在违规行为,给企业和组织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损失。

本文将以几个实际案例为例,探讨公章管理违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案例一:未经授权的公章盖章某公司员工小张在签订合同时,私自使用公司公章盖章,但合同内容与公司实际意愿并不一致,导致公司承担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这种未经授权的公章盖章行为涉及到员工的违规操作和对公章管理制度的漏洞。

解决策略:1.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明确公章使用权限和流程。

2.加强对员工的规范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公章的合法使用。

案例二:公章丢失或被盗用某银行的公章遭到盗用,盗用者利用该公章进行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给银行的声誉和财务造成了巨大损失。

这种情况下,公章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和安全机制的缺失成为了问题的根源。

解决策略:1.加强公章的存放和保管,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

2.提高公章制作的安全性,采用防伪措施,减少被伪造的可能性。

3.加强对公章使用记录的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案例三:公章被外借或滥用某政府部门的公章被不法分子盗出并被滥用,导致该部门在重大政策决策上遭受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这种情况下,公章管理责任的划分和监督机制的缺失成为了问题的主要原因。

解决策略:1.加强对公章的审批和授权管理,减少公章外借的频率和范围。

2.建立公章使用记录的台账和档案,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3.加强对公章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总结:公章管理涉及到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性和信用度,对于维护企业和组织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违规的公章管理行为给企业和组织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风险。

为了有效预防和解决公章管理违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公章管理制度和安全机制,并加强对公章的监管和监督。

关于印章纠纷的10条裁判观点解析

关于印章纠纷的10条裁判观点解析

印章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审判机关在处理印章纠纷案件时,需要从法律角度全面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确保裁判结果合法、公正。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就印章纠纷的10条裁判观点进行深入解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参考。

1. 印章的法律效力印章在我国法律中享有法律效力,它是单位的重要标识,具有代表单位意志的功能。

印章在合同签订、文件确认、授权委托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界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单位印章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印章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避免产生纠纷。

3. 印章的保管责任单位应当对印章进行严格保管,确保印章不被盗用、损坏或丢失。

如果因为单位的疏忽导致印章被他人盗用或擅自使用,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印章的授权委托单位应当对印章的使用进行明确的授权委托,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单位印章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单位在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时,应当谨慎授权,避免因印章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5. 印章的伪造问题印章的伪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伪造印章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单位也应当加强印章的防伪措施,确保印章的真实有效性。

6. 单位内部印章的管理单位内部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用途的印章,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规范各类印章的使用程序,避免因印章管理混乱而导致的纠纷。

7. 单位印章质押和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单位印章去进行贷款、担保等不法活动,单位应当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监控,避免印章被不法分子利用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8. 单位印章的法律责任单位对于印章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未能妥善管理和保管印章导致的损失,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对印章管理的规范。

9. 单位印章的修改和挂失单位印章一旦丢失或损坏,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挂失或修改。

未及时挂失或修改印章,单位将对印章不当使用所产生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印章检验案例

印章检验案例

印章检验案例印章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物品,它的使用和管理关乎着各种合同、文件的合法性。

因此,印章的真伪、规范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印章检验案例来详细介绍印章检验的相关知识和方法。

案例一,公司印章真伪鉴定。

某公司在与合作方签署合同时,对方提出了质疑,称公司印章可能为伪造。

公司决定对印章进行鉴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

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检验,确认公司印章为真品,合同得以顺利签署。

案例二,公章规范性检验。

某政府部门在印发文件时,因公章印刷质量不佳,导致文件无法通过审核。

经过专业机构的检验,发现公章的规范性不符合相关标准,政府部门随即对公章进行更换,并重新印发文件,问题得到解决。

案例三,个人印章丢失纠纷。

某个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因个人印章丢失,导致无法完成相关手续。

经过印章鉴定机构的检验,确认丢失的印章并非本人所有,避免了因他人冒用印章而引发的纠纷。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印章检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重视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印章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印章检验的方法主要包括目视检查、触摸感知、化学试剂检验等。

其中,化学试剂检验是一种较为科学和精准的方法,可以通过对印章材料的化学成分进行分析,来判断印章的真伪。

此外,还可以通过对印章印文、图案的细微特征进行比对,来鉴别印章的真伪。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印章,避免印章被盗用或丢失。

同时,对于重要文件和合同,应当注意核对印章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之,印章检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乎着合同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法性。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印章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和方法的介绍,能够增加大家对印章检验的认识,提高对印章管理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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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7条核心提示: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1、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99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长城公司据以主张主债权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等。

一般而言,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

此外,本案中,原债权银行多次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华星公司送交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该通知书对债务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有明确记载,主债务人及华星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并且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应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实际发放。

华星公司以没有提供原始放贷的汇款凭证关键证据为由主张主债务不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陈晓兵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晓兵与借款人眭双红、徐鹏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双红、徐鹏签字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

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

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晓兵对眭双红、徐鹏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眭双红、徐鹏的个人债务,陈晓兵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

江苏高院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且本案也不属于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陈晓兵援引上述意见主张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3、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在公司的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判令将公章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05号何智刚、陈颖与人马耀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裁判摘要:本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马耀基以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何智刚、陈颖向其返还年富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马耀基是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年富公司的合资合同、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令将公章交由法定代表人马耀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4、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问题。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内容,鲁泉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鲁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

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鲁泉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

鲁泉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公章系刘法亭私刻使用、鲁泉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况且,陈怀深作为与鲁泉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鲁泉公司使用的印章。

至于鲁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5、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85号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就案涉设备的定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两份定制项目、内容等相同而价款不同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

就约定价款为128万元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6、《协议书》虽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协议书》上公司印章印文与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号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

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7、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第三人借款,并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补出借据,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公司作出自愿承担该法定代表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7号徐州开元阀业有限公司与董琪、杨武亮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开元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2007年8月9日、8月23日、9月9日三笔借款合计15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的情况:2006年8月29日,马友良(系董琪雇用的会计)向郝爱(系杨武亮亲属)转款30万元;2006年9月25日,董琪向杨武亮打款110万元,用于徐州铝厂拆迁;2007年3月8日,董琪向杨武亮交付36万元;2007年3月25日,马友良通过农业银行转资王兆树6万元;2007年4月14日,马友良向杨武亮转款10万元;2007年5月23日,董琪分别向杨武亮打款5万元和42万元。

上述款项合计239万元,另31万元仍在查询中,故该31万元借款发生时间尚不确定。

但是,即便上述案涉三笔借款均发生在杨武亮成为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是否用于开元公司,因杨武亮系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开元公司名义向董琪补出借据,并加盖开元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开元公司作出自愿承担杨武亮借款的意思表示,开元公司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判令开元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如果开元公司认为杨武亮的行为越权,侵犯了开元公司其他股东和职工权益,可以另行主张。

8、公章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非公司行为的法定要件。

在民商事活动中,加盖公章属于公司行为,具有证明行为人主体、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等效力。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56号再审申请人河北裕翔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阎素娜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莫兰彬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裕翔文具公司依法应当对《借款合同》中莫兰彬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理由在于:首先,公章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非公司行为的法定要件。

在民商事活动中,加盖公章属于公司行为,具有证明行为人主体、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等效力。

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裕翔文具公司对莫兰彬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莫兰勇的个人名章。

这显然具备了公司行为的基本形式要件。

裕翔文具公司主张公章与个人名章的加盖是莫兰彬超越莫兰勇的授权范围所致,但该主张不能对抗公章本身所具有的证明公司行为的效力。

因此,裕翔文具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担保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即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双方就担保事项达成了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由于被担保的债权合法有效,裕翔文具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担保关系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故裕翔文具公司与阎素娜之间的连带保证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其次,即使莫兰彬确实超越了所谓《委托经营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也不会影响担保关系的成立。

第一,莫兰彬掌控裕翔文具公司公章和莫兰勇个人名章的行为,足以表明,裕翔文具公司受莫兰彬的控制,阎素娜具有信赖莫兰彬享有控制权的合理基础。

即使莫兰彬未获得授权,担保行为亦依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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