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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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培训政策,针对社会就业人员及学校就业大学员的需求,通过专题讲座、课程培训、实操培训等途径,提升失业就业人员和就业大学员的综合素养,服务于社会就业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招生、培训对象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集团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100万元;出资者为******集团限公司,金额为100万元。

第九条招生、培训对象:有培训意向的劳动者。

第十条培训工种包括:电工、育婴员、茶艺师、美容师、智能楼宇管理员工种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集团限公司、*****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应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理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三十四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一、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
(一)在学校理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理事会及校领导。

(二)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三)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理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

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理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四)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理事会。

(五)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六)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七)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八)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第七章教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教师职责
(一)教师要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热爱教育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二)教师要熟悉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时分配及班级学员情况,编排教学进度,按培训班教学计划授课。

(三)教师要按教学要求备好课,精心讲授,讲究教学方法,并注意培训学员的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

(四)教师要关心学员学习动态,改进教学工作。

(五)教务处根据教学培训计划,做好各类培训班学员的报名登记、住宿和教学管理。

(六)教务处根据教学培训要求,做好兼职教师聘选、编写教材、做好教学场地的维护和教学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教师工作要求
(一)所有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班,做好签到签退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分钟内罚款日均工资10%,5分钟--30分钟罚款日均工资50%,30 分钟以上罚款日均工资100%。

(二)所有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每次上课需提前20分钟到校。

无故迟到(5 分钟以内)罚款除日均工资10%,5分钟以上罚款日均工资30%。

无故旷课罚款日均工资100%。

(三)教师上班、上课期间要注重仪表,着装得体,能体现教师的身份和气质。

(四).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按时上下课,上课不得拖延,下课不得提前,课间休息不得提前、推后、超时。

提前、拖延、超时5分钟以内罚款日均工资10%,5分钟以上罚款日均工资30%。

(五).所有任课教师要维持好自己的课堂教学纪律,如出现课堂教学混乱,或教师无故离开教室,学员、班主任反映强烈者每次罚款日均工:资10%-30%。

(六)上课期间通讯设备应设为关机或静音状态,以免影响授课。

上课期间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发现一次,罚款日均工资20%。

(七)教师上课期间不得与配班教师聊天,不得坐着上课,发现一次罚款日均工资10%
(八)任课教师须做好教室管理工作(卫生、考勤、关灯、拔除电源插座、关闭门窗等),要早于学员到位,放走全部学员方能离校。

经办公室检查未做到者一项罚款日均工资10%。

(九)课后应积极与学员,及班主任沟通,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十)任课教师要保证每一期的教学进度。

为了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编写出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教学计划、教案。

交由学校办公室审阅。

(十一)教师因病、事、公假不能上课,必须提前申请和出示相关书面证明并报校长,因病不能亲自办理,应提前通知,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请假,事后要补办手续。

第八章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受训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后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定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对每个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电子注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完整记录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实训实操技能水平、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将每个学员的基本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建立学员考勤登记制度。

对学员参加培训上课和实训实操进行考勤登记,每次上课都要求学员签到,记录学员每次学习的时间和内容。

学员的考勤登记表作为申请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加强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档案管理,每期培训鉴定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的相关资料归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训时间、培训获证编号等。

(二)教学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安排、学时安排、任课教师、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师教案等。

(三)学员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作业完成结论、作品完成结论、学习评语结论、理论课和实训实操课考试考核成绩等。

(四)开学、结业相关资料: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办班批复;开班和结业典礼的领导讲话;报送的信息、图片及相关资料等。

(五)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上岗就业的单位,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所签定的用工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如是成功创业的,主
要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创业地点、营业执照等。

第十章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在培训期间,所有学习上课的内容每一门课程结束时都要组织考试考核。

在培训班结束前,定点培训机构要向人社局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的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安全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
3、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4、教师如发现学员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紧急联系人。

(二)课间管理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值班老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教育学员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下楼梯和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

(三)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成员含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员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内报告给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学员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4、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员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员的生命安全。

加强对学员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员的自救能力。

5、实行安全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二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三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
****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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