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做好幼小双向衔接工作的十项规定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做好幼小双向衔接工作的十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津教委[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做好幼小双向衔接工作的十项规定(津教委〔2014〕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健康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做好幼小双向衔接工作的十项规定》(以下简称《十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十项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做好幼儿园与小学双向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干扰幼儿园正常保教工作秩序、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教育行为。
进一步规范小学招生工作和教学工作。
加强对辖区幼儿园、小学及相关机构办学行为的管理和指导。
切实将规范办园行为、做好幼小双向衔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教育局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将幼儿园、小学及相关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质量评估、表彰奖励、年度考核、年检和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各区县要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今年秋季新学期起,幼儿园不再统一征订幼儿教材、读物和辅导材料,全面取消学前班。
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市教委将对各区县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县教育局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科学教育理念,广泛宣传科学保教、规范办学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教委[2010]9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教委〔2010〕9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学前教育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点中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学习落实。
附件:天津市学前教育2010年度工作要点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天津市学前教育2010年工作要点根据《天津市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形势及今后发展目标与任务,提出学前教育2010年工作要点。
总体发展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七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为核心,以城乡协调发展和教育内涵发展为主线,以加强政策研究、加速队伍建设和加快质量提高为着力点,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不断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和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一、加快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多途径应对入园高峰(一)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十一五”发展目标任务。
确保全市3至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4%。
市区研究制定采取多种途径应对入园高峰的措施,解决新一轮入园难问题。
涉农区县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速提高学前三年的普及率。
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学前教育协调发展。
(二)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认真做好区域适龄儿童出生人口预测和流动的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今年将再建25所幼儿园。
统筹和盘活区域内的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闲置并安全的校舍优先办好幼儿园,缓解园所资源紧缺的矛盾。
(三)充分挖掘园所内部招生潜力。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津财教〔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要求,自2012年起,市财政安排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对各区县在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奖补。
现将《天津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12月11日天津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扶持学前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是对各区县积极扶持本地学前教育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的奖励。
市财政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预算总体安排,确定当年全市奖补资金总额。
第三条奖补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2.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3.市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4.其他奖补资金。
第四条奖补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各级各类普惠性幼儿园,主要用于以下幼儿园:(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面向社会、收费合理、办园质量较好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
主要包括街道办幼儿园、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村办幼儿园,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举办的幼儿园。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提升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6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8【实施日期】2013.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提升计划(2013-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8日天津市学前教育提升计划(2013-2015年)(市教委)2010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取得显著成效,基本解决了"入园难"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巩固成果,提高水平,全面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思路以体现公益、普惠为宗旨,以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优化资源配置,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保教质量,着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多元化发展格局,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资源配置更加充分,办园行为更加规范,师资力量显著增强,保教水平显著提高。
多种形式增加学前教育资源。
全市新建、改扩建420所各类幼儿园,进一步扩大公办幼儿园所占比例,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满足幼儿就近入园的需求,确保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超过96%。
全面普及社区早期教育。
确保社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确保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达到85%,专业合格率达到90%。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
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05-27生效日期2016-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专业教育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幼儿园或者以各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幼儿园装饰装修后;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按照标准配置的幼儿园用房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第三章保育与教育第十三条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以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保育和教育为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额..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幼儿家长联系等制度..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在园幼儿一日生活;安排适当的户外锻炼活动;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组织在园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和每日晨检..第十八条幼儿园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教育用书和儿童图书..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玩具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幼儿园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等..第十九条鼓励幼儿园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集体生活和教育的残疾学龄前儿童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在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特点开展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共同为学龄前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幼儿园做好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四章保育教育人员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保育教育人员..幼儿园应当与保育教育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内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评定、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继续工作的人员;幼儿园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儿童..严禁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幼儿园应当支持保育教育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与本区县教育资金统筹安排;加大对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等的投入力度;促进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第二十九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三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准入制度和分类管理..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批许可..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按月收取;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一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民办幼儿园由其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等代收费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据实收取..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奖补结合、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第三十四条本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予以资助..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定期评估..第三十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基本情况、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幼儿园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的监督检查和整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第四十一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许可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四十三条经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有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幼儿园予以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津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中央及我市有关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资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大众、收费符合政策规定、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
第四条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
其中:1.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2.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的儿童;3.孤儿是指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4.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编办、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编办、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津教委〔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发展我市农村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按照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教委市编办市财政局2016年5月2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按照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增强办园活力,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工作质量,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功能定位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属于公办幼儿园,由区县乡镇政府举办。
乡镇中心幼儿园一般设立在乡镇中心区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村庄。
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立要满足所在乡镇未来人口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有较高的保育教育质量,对带动、引领农村幼儿园发展,提高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发挥示范和指导作用。
要将农村幼儿园的师资培训、教研活动等纳入乡镇中心幼儿园工作计划,通过公开课、送教、培训、资源共享等形式,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保教能力和水平。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津教委[2010]88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津教委〔2010〕88号)各区县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局、有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优化学前教育环境,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教,端正办园指导思想(一)各区县、各幼儿园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园的意识,坚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以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办园宗旨,加强对广大教师进行法规、政策教育,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和质量观,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各区县、各幼儿园要向家长和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学前教育新理念,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实施科学的家庭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办园正常秩序(一)从2010年起,各区县教育局在审批幼儿园时,要正确引导幼儿园命名,不得在冠名上误导社会和家长。
同一个辖区不得有同名幼儿园。
幼儿园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二)幼儿园选择幼儿读物的内容要健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严禁使用盗版、劣质教材和图书。
(三)严禁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津静海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静海政发〔201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推进学前教育普惠提质,切实解决“入园难”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期盼,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学前教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大的民生工程。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对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具有深远意义。
近年来,我区紧紧抓住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提升计划的发展机遇,新改扩建和提升改造7所国办园、44所乡镇中心园、131所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培训1000名幼儿园园长、保教人员、卫生保健和炊管人员,有效缓解了“入园难”问题。
但当前我区学前教育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学前教育优质资源不足、布局结构不合理、在编教师缺口大、非公办教师专业素质低、民办园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成为我区学前教育工作的“瓶颈”。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抓紧抓实抓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期盼和需求。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普惠提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以扩大资源总量、优化结构布局、完善体制机制、提高保教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府责任,提供有效保障,全面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扫除文盲【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0]12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8【实施日期】2010.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对人的全面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精神,应对我市幼儿入园高峰,缓解入园压力,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一)基本情况。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列入2010年全市20项民心工程。
近年来,我市积极优化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着力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素质,建设了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普及程度不断提高。
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1621所。
其中,教育部门办683所,集体办412所,民办443所,其他部门办83所;在园幼儿20.64万人;幼儿园教职工1.6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万余人,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任教师占70.8%。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新一轮人口出生高峰到来和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市民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相对短缺。
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规模出现萎缩,各类幼儿园数量有不同程度地减少。
对民办幼儿园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管,出现一些无证园所。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2021年9月1日,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正式实施。
这是天津市政府为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儿童权益,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组织形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条例,学前教育的目标是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提供健康、安全、温馨的学习
环境,培养儿童的动手能力和社交能力,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条例还规定了学前教育的内容,包括语言表达、数学思维、美育、科学探究等方面的
培养。
同时,学前教育要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习惯、自理能力,并开展多样化的游戏
和体育活动,以提高儿童的动手能力和协调能力。
另外,学前教育的组织形式也受到了条例的规范。
学前教育可以通过公办园、民办园、家庭教育等形式进行。
公办园和民办园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建设和管理,提供良好的教
育环境和教育资源。
家庭教育要符合一定条件,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此外,条例还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
各级政府要加强学前教育的规划、
组织和监督,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要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师资
队伍建设,做好儿童健康和心理指导工作。
总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的正式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为儿
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
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1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教委〔2010〕166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有序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津政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精神,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一)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有利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对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保障适龄幼儿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到2012年,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基本解决幼儿入园难问题。
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超过96%,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幼儿教师比例达到85%,教师和保育员全部实现持证上岗,全市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率达到100%,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明显提高。
(三)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协调发展。
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三个层次的区域学前教育发展重点,加强统筹,分类推进,协调发展。
中心城区要着力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学前教育共同发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津教委〔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幼儿园教学环境安全,市教委、市财政局设立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6年4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及申报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是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含中央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各区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教委负责制定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教委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局对区县按比例或奖补标准给予专项转移支付。
xx天津学前教育条例全文解读
xx天津学前教育条例全文解读截至xx年年底,天津共有幼儿园1821所,在园儿童239848人。
其中:公办幼儿园859所,在园儿童为159473人,占全部在园儿童的66.49%;民办幼儿园962所,在园儿童为80375人,占全部在园儿童的33.51%。
学前三年的毛入学率为94.2%,学前一年的毛入学率到达100%。
但不可否认的是,天津学前教育依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标准和调整。
5月27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将如何标准推动学前教育开展?记者结合对天津学前教育现状的调查,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天津学前教育条例亮点进展解读。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公共效劳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有重要根底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天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把开展学前教育作为关系广阔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纳入天津经济社会开展总体规划。
高绍林表示,目前天津学前教育依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没有一部学前教育的专门法律,学前教育相关制度和行为标准分散于国家和天津的一些标准性文件中,标准层级和效力较低,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二是学前教育事业开展中的政府责任在立法上不够明确,管理体制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上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三是学前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水平不高,入园率和教育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四是随着学龄前儿童数量的增长和人们对学前教育需求的日益增加,学前分布不均衡、规划布局不够合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使用不合要求等问题凸显,需要地方立法进展标准;五是幼儿园教师总体短缺,流失较为严重,编制内外的教师待遇有所差异,需要通过立法保障幼教队伍的稳定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第十个五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第十个五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2]1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2.19 【实施日期】2002.02.19 【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21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21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第十个五年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清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1 / 2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津党发[1999]4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1]81号)精神,落实《天津市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津政发[2001]63号),按照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开拓创新、全面提高的原则,制定我市学前教育第十个五年计划,对于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在“十五”期间实现根本性转变和全面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九五”期间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回顾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学前教育在“九五”期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顺利完成了各项目标和任务,为“十五”期间实现学前教育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学前教育规模不断扩大。
坚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形成了国家办园与社会力量办园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办园模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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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天津市2016-05-272016-09-01地方法规天津市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专业教育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幼儿园或者以各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幼儿园。
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
幼儿园装饰装修后,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按照标准配置的幼儿园用房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区县政府应当制定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第三章保育与教育第十三条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以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保育和教育为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额。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幼儿家长联系等制度。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在园幼儿一日生活,安排适当的户外锻炼活动,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组织在园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和每日晨检。
第十八条幼儿园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教育用书和儿童图书。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玩具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幼儿园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等。
第十九条鼓励幼儿园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集体生活和教育的残疾学龄前儿童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在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特点开展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共同为学龄前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幼儿园做好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保育教育人员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保育教育人员。
幼儿园应当与保育教育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内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评定、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继续工作的人员,幼儿园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儿童。
严禁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幼儿园应当支持保育教育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市和区县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区县政府应当将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与本区县教育资金统筹安排,加大对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等的投入力度,促进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
第二十九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三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准入制度和分类管理。
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批许可。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按月收取,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一)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民办幼儿园由其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等代收费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据实收取。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奖补结合、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三十四条本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予以资助。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导。
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十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基本情况、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幼儿园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的监督检查和整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许可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经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有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幼儿园予以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