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文明办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局各科科及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等不规范行为;(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规定等赋予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四)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等行为;(五)违反限时办结制,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毕,但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的除外),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行为;(六)违反文明办公有关规定,服务态度生硬傲慢,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七)对上级领导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局领导交办、转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各科科主要负责人对本科科的行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各科科和分管局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一)在相关机构对其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行政纪律的;(二)对调查人员或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三)对抗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四)经过行政责任追究后仍然不改或屡犯的;(五)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违反党纪或政纪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科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三)通报批评;(四)给予组织处理第七条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的,由规划局纪委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对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有关科科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时限期内上报有关部门。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责任追究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
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反行政责任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 力。
推动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
鼓励地方先行先试
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创新与实践 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
执行与监督
执行要求
被举报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单位 。对于拒不执行的,审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 对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评估和通报。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对 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其他组织或 团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他相关人员
证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提供证据或证明的第三方。
专家
受行政机关委托或邀请参与行政决策、审查等过程的专 业人士,如技术方 式
举报与受理
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 话或者个人走访等方式进行。
受理程序
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在接到举报材 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应 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与取证
调查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有权采取必要 的调查措施,如询问、查阅文件、现场勘查等。
取证要求
监察机关对下列人员和单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一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本级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3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领导责任追究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渎职、犯错误等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党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领导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和效果。
第二章领导责任的种类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第六条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对所属单位的全面工作负有责任。
第七条直接主管责任是指对直接下属单位的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八条一般领导责任是指对所属单位的一部分工作负有责任的干部。
第三章领导责任的追究程序第九条领导责任追究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调查取证、组织审查、讨论决定、警示教育、通报批评等。
第十条领导责任追究程序应当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离职、免职等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阶段,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虚假陷害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组织审查阶段,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审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辩护。
第十三条讨论决定阶段,应当围绕问题、事实、责任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有关责任的决定。
第十四条警示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追究结果,进行警示教育,使当事人深刻认识问题的重要性。
第十五条通报批评阶段,应当公开通报追究结果,批评当事人的错误行为。
第四章领导责任追究的执行机构第十六条领导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协助进行。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领导责任追究工作时,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权力,确保追究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监督和监督机制第十八条领导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公开工作信息。
第十九条领导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追究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行政机构的一种形式,承担着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能够高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的相关内容。
一、事业单位责任追究的原则与目的事业单位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稳定性原则: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需具备稳定性,不能主观片面地对其进行处罚,要考虑到复杂的工作环境和事业单位存在的系统性问题。
2. 公正性原则:即责任追究应当公正客观,不能偏袒或歧视任何人。
3. 依法追究原则:即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规的限制。
事业单位责任追究的目的在于促使工作人员承担应尽的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同时防范和打击有悖于工作原则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责任追究的形式与程序事业单位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行政问责、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法律追究等多种形式。
1. 行政问责:通过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书面或口头问责,以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
2. 纪律处分:指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记过、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3.经济处罚:通过罚款、降低或取消奖励等经济手段来追究责任。
4.法律追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罚。
事业单位责任追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收集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三、事业单位问责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为了保证责任追究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
事业单位问责机制的建立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责任分工:明确事业单位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每位工作人员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为责任追究打下基础。
2.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3.推行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业绩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激励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和表现。
2024年联责追究考核制度
2024年联责追究考核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高度重视责任追究是确保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仍存在着对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追究不力的现象。
为了强化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和公职人员的执政透明度和廉洁度,2024年我国将实施一项新的责任追究考核制度。
这项考核制度将全面覆盖政府和公职人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
其核心目的是建立一套既科学又有效的考核机制,通过对责任追究工作的考核评价,推动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守法、廉洁、勤政,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该考核制度将着重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
首先,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这将包括对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并通过定量和定性的指标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进行排名和评比。
其次,对政府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廉政纪律和职业操守进行评估。
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查处情况,将会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提拔晋升的决策。
第三,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工作成效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估。
这将包括对政府工作的效率、公共服务质量以及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进行评估,以此来促进政府工作的改善和提升。
第四,对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度进行评估。
政府和公职人员的信息透明度是评估其廉洁度和效能的重要标准,考核制度将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考核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考核机构,由专业的部门和专家组成,以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政府和公职人员将负有配合和提供信息的责任,以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该考核制度还应建立起监督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和评议,及时发现和纠正评估中的问题和偏差,确保考核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总的来说,2024年的联责追究考核制度的实施将为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提高提供了有力的推动力。
通过该制度,政府工作将更加透明和规范,公职人员将更加严守法纪和职业操守,整个社会将更加公正和有序。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珠府办[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5]48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九月十五日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窗口服务制度,凡是直接为基层、企业、项目和群众服务的部门必须建立统一的“办事窗口”,提供“一条龙”服务。
“办事窗口”必须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制、领导干部窗口值班制。
实中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实中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公务接待费用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下设机构接待国家机关官员、来访人员、出差人员等的食宿费、交通费、礼品费、场地费、娱乐费等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合理、经济、适度,并且应该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一份实中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管理,推进公款消费透明化、规范化,在预防和惩治实中乱收费行为的基础上,确保公务接待费用使用合理、经济、适度,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存在公务接待活动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下设机构的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费用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合法、适度、合理、经济的前提下进行,严禁任何实中乱收费行为。
第四条省级以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费用管理与监督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的界定,建立相应的追究机制。
第五条所有公务接待费用资金必须在经过预算程序或审批程序后,才可使用,严禁以各种名义、方式私自收费。
第六条非因各方事先协商,未经接待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以公务接待为名将费用转嫁给接待方或第三方。
第二章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根据违规程度和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如下处罚:(一)轻微违规者,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通报批评。
(二)一般违规者,可以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通报批评。
(三)严重违规者,可以给予记大过、记功名等处分,并报请上级机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除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一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于造成严重损失的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主动揭发并主动交代自己违规行为的人员,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举报他人实中乱收费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予以奖励。
机关事业单位首办责任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首办责任制度对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效能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管理机制,它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激发了工作动力,推动了工作效率的提升。
在推行首办责任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领导的作用,加强培训制度建设,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等措施,以推动首办责任制度的有效落地。
首先,机关事业单位首办责任制度明确了各级领导与基层员工的职责分工。
在过去,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职责常常模糊不清,导致工作推进缓慢、效果不佳。
而推行首办责任制度后,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从而更好地发挥个人的专长和能力。
领导层要明确分工、权责明确,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确保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责任范围。
其次,机关事业单位首办责任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机制。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中,责任常常没有明确的追究方式,导致责任落实不到位。
而推行首办责任制度后,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使每个人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到底。
领导层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使责任真正能够得到落实。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首办责任制度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决策缓慢等问题,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而首办责任制度的推行,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力边界,加强沟通和协作,提高了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
领导层要加强对工作流程和信息的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首办责任制度是一种管理机制,对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效能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推行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领导的作用,加强培训制度建设,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等措施,以推动首办责任制度的有效落地。
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可以激发工作动力,提高工作效率,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当或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不当或错误行为具体如下: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厉行节约纪律;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3、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4、作风不正、形象不良、行为不当;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管束不力、监督不严,不敢担责;6、其它诸如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五条问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具体实施。
第二章校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形第六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工作任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不经教代会讨论决定的。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失误、疏忽、违纪等行为,明确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程序,对责任主体采取相应的追责和处理措施的一种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现代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一,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1、维护公平正义各种组织或个人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产生过错,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行可以减少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公正和道德约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并使责任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2、促进工作效率在工作和生活中,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能够激励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加强职业操守,提高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有助于优化管理服务,提升工作效率。
3、提高管理水平追究责任可以加强组织管理,完善行业标准,规范行为规则。
限制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促进管理事业的顺利发展。
由此,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组织的整体竞争力。
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涵盖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
其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机关,作为官方的单位,其职务和公共服务的性质及其所承载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就需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来保证,实现公共财产的保护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对于民营企业,在商业运营中由于竞争压力迫使他们可能要选择牺牲道德和社会追责的规范,所以需要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约束和监管。
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包括所有行为人和领导者。
他们是组织和机构的重要成员,组织或机构的运转和发展需要所有行为人和领导者共同努力。
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过错,不管是行为人还是领导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领导者更需要承担更高的责任,因为他们对组织或机构的管理和运作的影响更大,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更大。
只有切实按照法律制度,在领导干部中压实责任,才能发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最好效果。
事业单位追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追责范围、追责程序、追责方式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追责范围第四条追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贿赂、索贿、行贿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追责程序第五条追责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初步调查:发现追责情形后,由单位监察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立案审查:经初步调查,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单位监察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立案审查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
(三)调查取证:立案审查后,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五)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四章追责方式第六条追责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要求其改正错误。
(二)纪律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三)经济赔偿:对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其他处理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依据第七条责任追究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单位规章制度;(三)工作职责;(四)工作表现;(五)其他相关依据。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株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株办发〔2014〕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为切实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各单位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履行首办责任,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导到相关职能部门答复办理的制度。
(二)咨询和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立即予以接办;不能现场办理的,应说明情况后告知办事时限;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咨询和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机构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其联系并引导衔接。
若业务办理人不在且联系不上时,首问责任人应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并负责移交办理。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告知服务对象具体承办部门。
二、服务承诺制(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适当形式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保障措施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并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建立并公开“权力清单”,严格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实施审批、核准。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对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浮现失职、溺职、违法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确保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行。
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1.维护公共权益:领导干部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约束其行为,保障公共权益的实现。
2.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3.提高领导干部的履职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追究责任能够让领导干部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引导其更加注重履职能力和廉洁自律。
4.增强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行: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遏制腐败行为,提高公共事务的管理效能和运行效率。
三、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1.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责任追究制度适合于各级领导干部,包括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
2.责任追究的标准: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要求。
例如,失职行为可以包括不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事前警示、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等环节。
同时,要确保追责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公开。
4.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方式,具体根据失职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决定。
5.责任追究的效果评估:责任追究后,应对领导干部的履职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提升其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
四、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制度的宣传与培训:组织机关应加强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其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举报制度、巡视制度等,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3.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加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公开领导干部的工作报告、财产状况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2. 责任追究的范围:- 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
- 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导致事故发生的。
- 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采取措施的。
3. 责任追究的方式:-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 行政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 暂扣或吊销证照: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 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
4. 责任追究的程序:- 事故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
- 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提出调查报告,包括责任追究的建议。
- 行政处理:根据调查报告,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
- 法律救济: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和个人的复杂事故,应当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6. 责任追究的时效:- 责任追究通常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具体时效由法律法规规定。
7. 预防与教育:-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确保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首办责任制度(二篇)
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首办责任制度为了进一步转变规划局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首办责任制度。
一、首办责任制是指我局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事项及来文事项,按科科职能分工和岗位职责,确保事项完成的时效和质量,指定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的责任制度。
二、首办科科或首办负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承办所有签字手续,认真完成办理事项。
三、局领导或办公科根据事项指定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人,科科负责人指定本科科的首办责任人。
四、属于职能科科办理的事项本科科为首办科科,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五、属于综合性、涉及科科较多的事项,不宜指定某个科科首办的,应由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指定牵头科科或人员首办或督办,相关科科或人员积极配合完成,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六、对基层单位或职工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应当认真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事项,履行相关领导和科科审签手续,给予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未按规定程序的事项,必须一次性采取书面形式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要求等。
七、涉及本局多个科科或本局与其它部门或上级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提请报告,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配合,并将办理进程及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完成。
八、办公科责成专人负责政务登记,在局域网建立政务接受、结办专栏。
明确首办科科、牵办科科、责任人、办结时间等,督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凡受理事项(管理服务事项及来文事项)时,首先在办公科进行登记,相关领导批示,由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签字,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受理的事项办结时,应及时报办公科办理结果。
九、首办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科的职能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林业局责任追究制度
甘州区***责任追究制度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根据《甘州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1、组织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低年度考核等次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待岗;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辞退。
2、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实行责任追究。
1、工作纪律涣散,上下班迟到、早退的;2、上班期间旷工或因病、因事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3、上班期间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4、在接待办事人员时耍特权、摆架子,态度冷漠、恶劣、有意刁难办事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5、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违反办事承诺制规定的;6、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借故推诿或办理不认真的;7、工作马虎大意,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出现差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8、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9、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工作的;10、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本应及时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11、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时限内给服务对象颁发相关证照或其它证明(文件)的;12、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办事人员财物,或以公谋私,吃、拿、卡、要的;13、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其他行为;14、其它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事业单位廉洁声明的廉洁责任追究
事业单位廉洁声明的廉洁责任追究为了建立廉洁、公正、透明的行政文化,规范事业单位的工作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事业单位在廉洁声明中应当明确廉洁责任的追究。
廉洁责任追究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它能够有效防止和打击腐败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论述事业单位廉洁声明中廉洁责任的追究。
一、廉洁责任的界定廉洁责任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纪律、职责、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事业单位的廉洁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对于构成违法行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2. 违纪行为:对于违背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纪律条例追究纪律责任;3. 职务犯罪行为:对于以职务便利进行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合同违约行为: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二、廉洁责任追究的方式1. 纪律处分:对于违反事业单位内部纪律的行为,可以通过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措施进行追究;2.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停职、开除等;3. 刑事追究: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民事赔偿: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三、加强廉洁责任追究的措施为了有效追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责任,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管理:1. 健全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内部制度,明确廉洁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措施,并加强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都清楚自己的责任;2. 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廉洁责任追究的问题;3.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4.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并保护举报人员,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便于及时接收并处理廉洁责任追究相关的举报信息;5. 强化惩处力度: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廉洁责任的违法行为,形成威慑效应。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与义务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与义务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统称,其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和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工具。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组织职责、职工权益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来探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的责任与义务。
一、组织职责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与义务之一是明确组织职责。
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其职责进行明确定位。
例如,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了各级事业单位的组织职责,包括任务分工、权责明确等。
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公共服务的顺利进行。
二、职工权益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与义务之二是保障职工权益。
作为从事公共事务的一员,事业单位职工享有一定的权益。
例如,事业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休息、职业安全与健康等。
此外,事业单位还应制定公正的职称评定制度,保障职工的晋升和职业发展权益。
对于不当对待职工的行为,事业单位也应追究相关责任。
三、责任追究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与义务之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在实施事业单位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疏漏、失误甚至违规行为。
因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事业单位应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追究和惩处。
同时,责任追究应透明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组织职责、职工权益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
明确组织职责是确保事业单位能够有序运行的前提;保障职工权益是体现尊重和保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制度落地生根的关键措施。
只有充分履行责任与义务,事业单位才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推动国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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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文明办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局各科科及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等不规范行为;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规定等赋予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等行为;
(五)违反限时办结制,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毕,但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的除外),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行为;
(六)违反文明办公有关规定,服务态度生硬傲慢,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七)对上级领导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局领导交办、转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各科科主要负责人对本科科的行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照《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各科科和分管局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相关机构对其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行政纪律的;
(二)对调查人员或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抗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
(四)经过行政责任追究后仍然不改或屡犯的;
(五)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违反党纪或政纪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科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的,由规划局纪委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对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有关科科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时限期内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责任追究将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