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涉及到的时间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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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了哪些修改?

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了哪些修改?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了哪些修改?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年国家对原有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新的修改,5月份起开始实施商标法那么,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做出了哪些修改?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有了新规定?下面跟着来了解一下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修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修改条例: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

2、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加了“声音”要素。

3、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商标续展可以在期满前1年内进行续展。

5、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6、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7、将原来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8、将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修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9、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

第二十二条
•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 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 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 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 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 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 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 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 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 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 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
第三十条
•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 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 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 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 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 送达当事人。 •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 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 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 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 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法律规定商标摊销年限(3篇)

法律规定商标摊销年限(3篇)

第1篇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体现在品牌识别、市场竞争力以及长期的经济效益上。

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合理摊销商标的成本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摊销年限的相关问题,包括商标摊销年限的确定、摊销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一、商标摊销概述1. 商标摊销的定义商标摊销是指企业将商标的取得成本在商标的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以反映商标的价值在各个会计期间的消耗。

2. 商标摊销的意义通过商标摊销,企业可以更真实、准确地反映商标的价值变化,合理分配商标成本,有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

二、我国商标摊销年限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这为商标摊销提供了基本期限。

2.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年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3.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摊销年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三、商标摊销年限的确定1. 商标实际使用寿命商标实际使用寿命是确定商标摊销年限的重要依据。

商标的使用寿命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特点、市场需求、品牌影响力等。

2. 行业惯例不同行业对商标的使用寿命有不同的认知和惯例。

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参考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做法来确定商标摊销年限。

3. 合同约定在商标转让或授权使用的情况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商标的使用年限。

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商标摊销年限。

四、商标摊销方法1. 直线法直线法是将商标成本均匀摊销至整个使用年限内。

计算公式为:每年摊销额 = 商标成本 / 摊销年限。

2. 加速摊销法加速摊销法是将商标成本在早期使用年限内摊销较多,后期使用年限内摊销较少。

常见的加速摊销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五、商标摊销的法律风险1. 摊销年限过长若商标摊销年限过长,可能导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少计提摊销,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存在税务风险。

(整理)中国商标历史年历.

(整理)中国商标历史年历.

中国商标历史年历1902年9月5日英国政府与清政府在上海签定《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规定建立牌号注册局。

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和日本也签订了《通商行船续约》。

美、日两国提出了与英国类似的要求。

1904年8月4日清政府在帝国主义的胁迫下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13年冬北洋政府将工商部改为农商部,管理商标法规的制定、修改及企业商标备案工作。

1923年5月农商部商标局颁布了《商标法》、《商标法施行细则》,以及各项公文程式。

1923年9月15日农商部商标局编辑出版了第一本《商标公告》。

1927年农商部分为农工、实业两部。

商标局改为隶属实业部管辖。

192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在南京设立全国注册局,专业办理商标等注册事项。

192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把全国注册局中分管商标注册的业务工作划出,成立隶属工商部的商标局。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

1932年2月15日商标局总部从南京迁至上海贵州路办公。

1933年11月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商标方面的大型巨著《东亚之部商标汇刊》编辑出版。

1940年7月汪伪政府公布《商标注册证整理办法》。

1941年1月1日汪伪政府工商部商标局总部由南京迁到上海北四川路861号办公。

1946年4月13日苏皖边区政府发布《商品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1946年8月23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商标注册办法》。

1949年7月1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1949年1月8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

1950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50年9月29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商标管理条例》。

197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成立,直属国务院,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2023年新商标法有哪些改变(商标法最新修订的内容全文)

2023年新商标法有哪些改变(商标法最新修订的内容全文)

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目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

一、关于“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将秉持人民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在先权利的平衡,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促进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

一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研究通过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完善含地名商标禁用禁注规则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拟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二、关于“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着力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促进商标审查审理、运用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各环节高效协同。

一是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和争议化解效率,研究通过压缩异议申请期限、优化异议审查模式、完善异议救济程序等多种方式,降低当事人获权、维权和管理成本。

二是促进程序间联动,研究完善缴费、受理、撤回、中止、同日申请和重复注册相关规定,避免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

三是加强制度间协调,完善与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

三、关于“强化使用义务和权力边界”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着力解决“重注册、轻使用”问题。

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纠纷

商标权纠纷

商标权纠纷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赔偿,涉及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选择、具体计算 方法、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法定赔偿额的计算等方面问题。
(一)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选择性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是根据中国多年 审判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做法制定出可行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多年的审判实践说明,侵权行为实施地比较容易确定和判断,不易发生 争议。
损害赔偿
商标权纠纷
1982年8月23日通过的政策
01 引摘要
03 保护
目录
02 侵犯行为 04 认定
05 地域管辖
07 使用许可
目录
06 损害赔偿
《若干解释》第一条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三种新的行 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即“给 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做了进一步 的规定,列举了两种情形: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 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实践经验,还有某些比较突出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明确规定出来,保证 人民法院执法统一,更有效的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法理学——多项选择题

法理学——多项选择题

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2011年)51.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1题)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答案】AD【考点】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解析】选项A正确。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地方权力机关,因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选项B错误。

行政法部门包括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选项C错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国内法组成,不包括国际公法。

选项D正确。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其中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5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2题)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答案】BCD【考点】法律意识的范畴【解析】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

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选项A错误。

《法国民法典》属于法律文件,并非法律意识。

选项B正确。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

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

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

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总1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一、关于撤三申请(商标局,周期一年或两年)(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正当理由: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指(导致商品无法进行销售、商标无法使用的)政府政策;(导致不能进行生产经营、商标无法使用的)企业破产清算;2.关于使用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3.《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递交申请的时间点1.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前递交(防御型撤三)若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然要被引证出来,则提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进行撤三申请,以便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前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保证“在后商标”的注册。

2.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后递交(进攻型撤三)若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在后商标申请人可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申请,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周期一年半左右)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三)撤三申请策略1.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申请撤三,不建议使用此法;2.针对这枚商标的部分(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撤三,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通过准确锁定具体的单个或某几个商品项目,基本上会大大提高注册人举证的困难程度,撤三成功的几率也将大大提升;例1,某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服装与婴儿全套衣构成类似;服装与游泳衣构成类似;婴儿全套衣与游泳衣不构成类似;服装与帽不构成类似。

商标变更说明

商标变更说明

商标变更说明第一篇:商标变更说明商标变更一、简要说明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办理途径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6)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改解读
要点
涉及法条
新增
申请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原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7
新增★★★
因合同、业务或者其他关系知晓的他人商标不予注册
【法条原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5.2
新增
商标异议复审涉及在先权利的明确,可中止审查
35.4
新增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相对理由)涉及在先权利的明确,可中止审查
45.3
改变
争议程序改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44
新增
针对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的复审
44.2
新增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49.2
明确
【原司法实践明确内容】撤销人申请人亦可以提起撤销复审
编者按:
2013年8月30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遵循新《商标法》,本期特刊登上海中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撰写的新《商标法》修改解读文章,仅供广大企业在学习运用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改解读
一、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设置有较大变革
50
新增பைடு நூலகம்
撤销复审:商评委自收到9个月内审查完毕(可延长3个月)
54
五、商标使用、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并明确法律责任
要点
涉及法条
新增★★
驰名商标禁用广告
15.2
新增★★
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
【法条原文】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对商标侵权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影响——评2013年《商标法》

“使用”对商标侵权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影响——评2013年《商标法》
作 出上 述特 殊规定 ,主要原 因在 于 1 9 9 3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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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且该使 用行 为 已使得该 未注册 商标 构成 知名 商 品
( 或 服务 ) 的特有 名称 、 包装 、 装潢 , 或者成 为具 有一 定 知名度的字号 , 则依据《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的上 述 规
权禁 止该 使用 人在 原使 用 范 围内继续 使用 该 商标 。 但 可 以要求 其 附加适 当区别标 识 ” 。
( 一) 2 0 0 1 年《 商标 法》 下 的 司 法 实 践
司使 用 在先 且在 先 时 间 较长 。 故新 天 酒 业公 司对 “ 花 样年 华 ” 作 为商 品名 称享 有一定 的在先权 利 。②
2 0 1 3年 《 商标 法》 第 五十 九条 第 三 款规 定 , “ 商标
注册 人 申请商 标 注册前 . 他 人 已经在 同一 种 商 品或者
类 似商 品 上先 于商 标 注册 人 使 用 与 注册 商 标 相 同或
者近 似并 有一 定影 响 的商标 的 , 注册 商标 专用 权人 无
人 在相 同或者 类 似 的服务 上 已注册 的服 务商 标 相 同
用 人是 否可 以其存 在在 先使 用情 形 为 由提 出抗辩 , 在
2 0 0 1年 《 商 标法 》 中并 无 规 定 , 而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则存 在 不 同做法 。 多 数案件 中 ,法 院对 被告 的这 一 主张不 予 支持 。 采 用此 类做 法 的法 院通 常认 为 。 在现 有 法律 并 未规定
+ 作者简介 : 芮松艳 , 北 京 市 第 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 知识 产 权 庭 审判 长 。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依照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条为了增强商标治理,爱惜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效劳质量,保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治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置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做生意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效劳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爱惜。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利用,以说明利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效劳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操纵,而由该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于其商品或效劳,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效劳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式、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治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效劳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效劳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效劳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一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共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需利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需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利用人应当对其利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2024年商标法学习心得(二篇)

2024年商标法学习心得(二篇)

2024年商标法学习心得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可依法实施罚款并没收侵权商品。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罚款幅度为非法经营额的一定倍数以下;若非法经营额难以确定,则罚款数额设定在特定万元以下。

相较于先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此条例不再依据侵权所获利润来确定罚款,而是仅基于非法经营额来计算。

罚款标准有了显著提升,由原先的非法经营额的一定百分比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的一定倍数以下,调整至更高的非法经营额倍数以下,并在非法经营额无法核算时,设定了明确的罚款上限。

这些修订旨在便于执法机关在商标执法中精准操作,并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了违法成本。

近一年来在商标侵权案件查处中,出现了没收侵权商品数量显著增加而罚款额却有所下降的现象。

经分析,原因可归结为主客观两方面:主观上,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未严格遵循法律及条例对侵权者进行处理;客观上,则源于侵权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

当前商标法规定所有侵权商品均需没收,不存在以往摘除侵权标识后发还的情况,这导致部分当事人在侵权商品被依法暂扣后选择逃避处理。

以往,这些人可能通过缴纳罚款来换取侵权商品的返还,因当时法律确有此类条款。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而对于因侵权商品特性导致的罚没款下降,则不必过度关注,因为我们商标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打击和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没收侵权商品、制止违法行为,即已达到执法目的。

当然,若能进一步追查违法当事人并进行相应处罚,则更为完善执法程序。

但需注意,不应将过多精力放在寻找当事人进行罚款上。

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时,证据的收集必须充分且及时。

这不仅是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证据包括投诉证据和认定证据两类。

在执法实践中,应加强对《商标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尤其是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对可疑商品要及时取证。

2013年《商标法》十大修改

2013年《商标法》十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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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1、进一步明确、细化商标侵权的类型 2、规制字号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之间的冲突 3、赔偿数额 4、细化、强化行政查处的标准 5、增加正当使用抗辩及在先使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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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明确、细化商标侵权的类型

【新法第57条第1、2项】由现行《商标法》第52条第1 项分为两项: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 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容易导致混淆。
4、采纳“一标多类”商标申请
【新法第22条第2款】增加“一标多类”的规定。中国商标申请制度 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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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商标申请注册规定(3/5)
5、增加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
【新法第22条第3款】(新增)“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 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该规定不仅规定了商标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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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类型及认定机关
【新法第14条第2至4款】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类型、 认定机关
1)商标局处理的商标审查案件(异议) 2)商标局(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至商标局)处理的查 处商标违法案件 3)商评委审理的商标争议案件(异议复审、在先权利人或利害 关系人基于相对理由请求的宣告无效) 4)最高院指定的法院(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 市中级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管辖以及最高院指定 的其他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以及相应的上一级法院作为二审 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诉讼案件 5)最高院指定的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北 京市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继 续申请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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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涉及到的时间点总结一、五年《商标法》1)45条——无效宣告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实施条例》1)49条——国际注册商标无效复审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二、三年《商标法实施条例》1)49条——国际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66条——撤三提请时效第六十六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3)92条——中断使用时效第九十二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12+6个月《商标法》1)35条——异议与异议复审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40条——续展与宽展期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45条——维持注册与无效宣告第四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9+3个月《商标法》1)34条——驳回复审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44条——无效复审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49条——撤销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54条——撤销复审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9个月《商标法》1)28条——商标审查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六、6个月《商标法》1)25条和26条——优先权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1)46条——国际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第四十六条: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

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依法进行审查。

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

2)90条——商标代理机构停止受理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

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恢复受理。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的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告。

七、三个月《商标法》1)25条和26条——优先权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33条——初步审定公告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3)36条——异议不成立商标专用权取得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法实施条例》1)27条——异议材料补充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2)43条——商标国际注册材料提交第四十三条: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3)45条——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第四十五条: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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