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保障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户籍化系统)规范、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户籍化系统是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社会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互联网管理模块组成。

第三条户籍化系统的使用对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户籍化系统用户帐号和密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社会单位指定的人员专用,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重要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户籍化系统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并确定户籍化系统管理使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户籍化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和各项数据信息准确、有效。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
案:
(一)按户籍化系统设置要求,如实、完整地采集和录入单位基本情况、建筑及消防设施信息;
(二)录入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及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情况;
(三)发生火灾的,及时录入火灾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一)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每日录入一次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值班情况;
(二)每日录入一次防火巡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及处理情况;
(三)每月录入一次防火检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和整改情况。

上述情况仍需做好纸质记录,存档备查,并同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当日录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录。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一)及时录入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的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录入一次对员工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三)消防演练情况每半年至少录入一次。

第九条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下列工作:
(一)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建立单位户籍化档案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制订和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情况;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消防值班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情况;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组织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自维护保养合同签订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养合同录入,并每月报告备案一次消防设施维保和设备运行情况。

(四)单位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进行自我评估情况,应当每季度报告备案一次。

第十条单位应当每月利用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以及自我评估和“三色预警”情况,及时查找消防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