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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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法律实务案例(3篇)

企业担保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扩大业务规模,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

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请求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丙公司同意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银行向甲公司催收贷款,甲公司无力偿还。

乙银行遂向丙公司追偿。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经营不善,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乙银行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 乙银行是否尽到了催收贷款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明确了担保范围、期限、责任等内容,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乙银行尽到了催收贷款的义务。

法院认为,乙银行在发现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后,及时向甲公司催收,并通知了丙公司。

在催收过程中,乙银行采取了合理的催收方式,尽到了催收义务。

四、案例分析1. 企业担保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这说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需要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明确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说明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需承担一定的风险。

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担保责任,避免因担保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3. 债权人的催收义务本案中,乙银行在发现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后,及时向甲公司催收,并通知了丙公司。

这说明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法律制度相关案例(3篇)

担保法律制度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法律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人的责任以及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

案例一:抵押贷款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为3年。

甲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作为抵押,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40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为抵押物,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3. 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人。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提前通知甲公司,即行使抵押权,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抵押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根据《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例二:保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为保证合同履行,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找到戊公司,要求其作为保证人。

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1.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周转。

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甲公司向丙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二、案件事实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人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乙公司则表示,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已大幅缩水,且抵押物已因修缮等原因无法变现,请求法院减轻其担保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 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能否实现抵押权?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关于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关于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能否实现抵押权的问题,法院进一步审理如下:(1)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为房产,其价值应当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根据评估结果,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

(2)甲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5万元,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3)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虽已因修缮等原因无法变现,但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乙方同意提供担保,并与丙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丙银行向甲方出具了担保书。

随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

甲方遂向丙银行提出履行担保责任的要求。

丙银行在收到甲方的要求后,认为乙方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担保债权,故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丙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 丙银行在提供担保时,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3. 丙银行在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丙银行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丙银行在乙方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因此,丙银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 丙银行在提供担保时,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应当审查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担保物的价值等因素,确保担保债权的安全。

”本案中,丙银行在提供担保时,仅对乙方提供的担保物价值进行了审查,而未对乙方的信用、偿还能力等因素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丙银行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3. 丙银行在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担保物或者担保物的价款。

”本案中,丙银行在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时,未提供合法依据,也未向甲方返还担保物或担保物的价款。

法律知识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知识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

2018年,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店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

由于李某个人信用良好,但缺乏抵押物,银行要求李某提供担保。

张某考虑到李某的信誉,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若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张某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年,李某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向张某催讨,张某表示愿意代为偿还。

但张某与李某之间就担保责任产生争议,张某认为李某经营不善是其个人原因,不应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李某则认为,张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 若张某承担还款责任,李某是否应当向张某追偿?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向张某追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张某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应承担李某欠银行的20万元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2. 张某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中的连带责任担保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的具体分析:1. 连带责任担保的含义: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请求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张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 保证人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

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第十页,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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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不动产抵押】 分析: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 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 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 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 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 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 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 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权。 试分析: (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第四页,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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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动产抵押】
分析: (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 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 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厂以价 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 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10万 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8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印染厂用 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担保法法律案例(3篇)

担保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因担保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18年5月向被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1年。

为保证借款的偿还,被告李某某同意为张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确实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故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关于担保问题,其已向王某承诺还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虽同意为张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但王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具体的担保责任,且其与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交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被告李某某为该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张某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其已向王某承诺还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则辩称,其与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且王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具体的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张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担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担保责任,故被告李某某的担保行为存在瑕疵。

同时,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故被告李某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3篇)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A公司急需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2018年,A公司向B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A公司提出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要求其关联公司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权利。

本案中,A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形成了以下担保法律关系:1. 抵押权人:B银行2. 抵押人:A公司3. 抵押物:A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一块土地使用权4. 保证人:C公司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三、案件经过2018年,B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9年,A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B银行向A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但A公司仍无力偿还。

于是,B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辩称,其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了D公司,不再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不应承担抵押责任。

C公司辩称,其并未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虽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了D公司,但抵押登记手续已经办理,抵押权人B银行享有抵押权。

因此,A公司仍应承担抵押责任。

关于C公司的保证责任,法院认为,虽然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由于A公司未能在贷款到期后两年内偿还贷款,C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B银行贷款本息及相应利息,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抵押权和保证权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的认定:本案中,A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B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律_案例(3篇)

担保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双方约定各出资50万元。

由于李某资金不足,张某同意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如无法偿还债务,张某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2015年,餐饮店经营不善,李某无法偿还债务。

债权人向张某提出债权主张,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张某认为,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担保合同》。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2.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三、法院审理过程1.审理阶段(1)一审阶段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担保合同》、餐饮店的经营记录、李某的经营行为等。

(2)二审阶段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并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复核。

2.判决结果(1)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由于李某无法偿还债务,张某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同时,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应履行担保责任,处置李某名下的房产,以偿还债务。

(2)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例(3篇)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扩大业务规模,急需资金。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主要供应商,为甲方提供了大量原材料。

为保障乙方的货款安全,甲方与丙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担保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 抵押权的实现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乙方有权要求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4.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的受让人受偿。

”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甲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5.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律案例分享(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交易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担保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担保法律风险时常出现,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担保法律案例,分析担保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防范措施以及应对策略,以期对担保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担保合同无效引发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

甲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同时,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甲公司未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在签订抵押合同前,甲公司应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避免因抵押物权属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此外,乙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也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利后果。

【防范措施】1. 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避免因抵押物权属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2. 审慎审查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确保抵押物合法、有效;3.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责任范围、期限等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三、案例二:保证人滥用担保权引发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滥用担保权,应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乙银行的债权,反而滥用担保权,导致乙银行债权受损。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不得滥用担保权。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法律关系,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相关内容。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

为了确保乙银行的债权得到保障,甲公司提供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此外,甲公司还要求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银行遂向丙公司追偿。

三、案例分析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物,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2. 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但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

然而,乙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应遵守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行使原则,不得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3. 连带责任保证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当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要求丙公司偿还借款。

4. 抵押权与保证权的冲突在本案中,抵押权和保证权同时存在。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保证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保证权。

”因此,当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乙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即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

如果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借款,乙银行再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律建议1. 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应明确抵押物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2. 抵押人和保证人应充分了解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担保范围和责任,避免因担保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在担保纠纷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权,尊重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3篇)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系好友,王某因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100万元。

为了确保借款的安全,王某请求张某向其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

张某考虑到王某的人品,同意为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并要求王某提供丙公司作为担保人。

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提供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张某遂向丙公司追偿,但丙公司以王某未偿还借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遂将王某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1.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3. 若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能否向王某追偿?法院判决:一、关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二、关于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的,按照约定执行。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丙公司之间签订了担保合同,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关于若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能否向王某追偿: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若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有权向王某追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在丙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分析: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追偿权的行使:若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担保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适用。

二、案例一:抵押权的设立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设立?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设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三、案例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抵押合同签订后,甲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丙,丙对抵押权并不知情。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乙、丙双方谁优先受偿?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2. 本案中,乙、丙双方均对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权,且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由于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因此乙优先于丙受偿。

四、案例三:保证合同的效力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丙作为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自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2. 本案中,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丙作为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有效。

五、案例四:保证责任的承担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甲偿还借款,但甲无力偿还。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法留置法律案例(3篇)

担保法留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为确保合同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同意提供担保,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乙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则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范围。

担保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应包括民法典合同编所涉及的各类合同纠纷。

2. 担保合同的性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主合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3.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应当由担保人承担。

在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主合同有效。

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4. 案件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丙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启示1. 担保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应包括民法典合同编所涉及的各类合同纠纷。

2.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汽车。

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汽车销售公司找到了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如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融资款项。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融资租赁公司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院判决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融资款项后,汽车销售公司将款项用于购买汽车,并取得了汽车的物权。

但汽车销售公司在取得汽车后,并未按约定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本案中,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将融资款项用于购买汽车,但并未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故不能认定其已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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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
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 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 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 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 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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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不动产抵押】 分析: (1)继续有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
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 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 一齐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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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动产抵押】 分析: (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
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
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 厂以价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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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
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
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
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
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 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 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 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 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税费,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开元公司再向中 原公司借款300万元。到期后,开元公司未能偿还上述三笔款项,除在建工程外 又无其他财产,中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元公司还款。银行和大发公司知道 后,也起诉开元公司还款。银行认为,开元公司已约定,如不能偿还贷款,在 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现还贷期已到,开元公司无力偿还,该在建工程 应归银行所有。大发公司认为,开元公司也以在建工程作抵押从大发公司借款,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
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 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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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
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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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某印染厂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该厂现有资金5万元,需要向他方 借款。于是,1998年8月,印染厂以本厂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 市工商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 拍卖汽车所得价款受偿。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由于进口设备尚需五万元,1998年10月,印染厂又向自己的关系户某机械厂借 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 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1998年11月,印染厂用来和抵押的那辆轿车因火 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1999年4月,机械厂要求印染厂归还8万元 借款,否则将申请拍卖被抵押的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印染厂未经其同 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印染厂答复说车已被烧毁, 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 试分析: (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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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不动产抵押】
分析: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 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 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 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 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1)乙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
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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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
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
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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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保证、抵押】
分析: (1)该保证合同无效。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系违法拆借资金行为,无效。 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为无效。 (2)有效。此系金融同业拆借行为,合法有效。 (3)丙、丁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担保法》第 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 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 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考试大收集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 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
该抵押有效,大发公司应当优先于中原公司受偿。
问: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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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不动产抵押】
分析:
(1)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在建工程可以设立抵押。 (2)开元公司与银行的抵押进行了登记,故该抵押权有效成立,但由于双方在
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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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开元公司建设商住楼,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向银行贷款,双方签订的贷 款协议约定:银行向开元公司贷款2000万元,开元公司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到 期不还,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
开元公司又向大发公司借款500万元,开元公司以同一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减少
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上述规定可知,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
失所得的赔偿金20万元应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10万元、 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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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
甲因经商向乙借款15万元,甲用自己使用了一年的富康轿车抵押,双方签 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天,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金5万元,因车受损,乙向甲提出了如下的请求:(1)甲提供新的担保物; (2)甲要将5万元提存;(3)请求甲提前还款。案件诉讼到法院,乙的哪些 请求不能成立?
担保法案例专题
一、案例
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 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 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 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根据上述案情,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则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为 (2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 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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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
【动产抵押】 分析: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 乙的第一项请求不能成立。 (2)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法解释》第80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物 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乙的 第二项请求成立,而乙的第三项请求不能成立。
定。”据此可知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
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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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甲、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 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 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 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根据上述案情,
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
余额是10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8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 此,印染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
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 清偿。《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
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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