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
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3、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
4、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办理丧葬费、遗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5、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6、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切实落实和维护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7、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
8、组织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冀劳社[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冀劳社[2006]2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
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及居住现状,结合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管理形式:(一)社区管理。
地处城市市区的企业,所属地社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具有接收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二)企业社区管理。
依托现有企业建立并经民政部门认可的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活动健全,由省和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挂牌,纳入当地宏观业务指导,作为社区管理。
(三)委托企业管理。
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健全,基础设施完备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冀劳社[2004]68号文件规定进行“统一挂牌、统一管理、统一工作职责、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培训”后,实行委托企业管理。
2023年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范文(4篇)
2023年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范文(4篇)2023年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盛市、县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文件精神,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化保障体系,按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布署要求,我中心特制定XX年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工作计划如下:一、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费用征收。
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费用征收,将按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标准的通知》(阜劳社[XX]84号)要求进行。
凡XX年5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其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在移交档案时由移交单位统一按每人每年**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5年;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的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5年。
单位在缴清有关费用的同时,并将退休人员档案移交保险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单位暂无能力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的,其退休人员的档案先移交保险经办机构代为保管,待管理服务费用缴纳后,再转入劳动事务所或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凡XX年5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按每人每年150元标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5年;下岗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按每人每年**元标准一次性缴纳5年。
在征收企业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过程中,主要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和具体结算工作。
二、关于退休人员档案库的建设工作为了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并提请局领导同意,在劳动力交流大厅争取一处43.5平方的房屋,专门用作退休人员档案库。
同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和参照外地有关好的做法,邀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装修、设施配备等进行预算,并形成关于解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开办费的书面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审批,预计费用需要14.5-15万元(包括办公场所装修、密集架、电脑、空调、档案盒及各种帐、表、卡、资料等费用)。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X〕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办发〔XX〕3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基本形式是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参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暂时无法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可采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管理服务和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的过渡形式o第四条到2朋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从XX年起,凡已建立街道(乡镇)社区且社区功能逐步完善的州、市、县,应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对实施破产、关闭、注销以及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退休人员,必须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对远离城镇,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建立社区条件的,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对社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加快建设步伐。
(一)州、市、县政府所在城市和城镇,应在原已建社区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到XX年底要基本完成社区的合理布局。
(二)对远离城市(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当地政府应抓紧进行社区规划,建立社区组织。
(三)州、市、县政府要在公共投资上进一步向社区倾斜,为社区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为加快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服务创造条件。
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
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的工作职责包括:
1. 办理退休手续:接收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金等。
2. 提供咨询服务:向退休人员提供关于退休政策、退休金计算和发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解答退休人员的疑问,帮助退休人员了解权益和各种待遇。
3. 组织活动: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各种文娱、健身、学习等活动,如旅游、舞蹈、书法、英语学习等,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充实退休生活。
4. 提供法律援助:为退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解答法律问题,协助退休人员维护
自身权益,包括涉及劳动法、养老保险法等方面的问题。
5. 开展健康管理:为退休人员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组织体检、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推广健康养生知识,提高退休人员的健康水平。
6. 协助兼职就业:帮助愿意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找到兼职工作机会,为企业提供兼职
岗位需求信息,促进退休人员就业和企业用工之间的对接。
7. 组织培训:为退休人员提供岗位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帮助他们适应社会化管理和新的工作模式。
8. 建立档案:建立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记录个人信息、退休手续、退休待遇等内容,及时更新和管理相关信息。
9. 反馈意见建议:收集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部门反馈问题和需求,推动退休人员权益的维护和改善。
总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的工作职责是为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帮助,促进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
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积极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二、工作目标20XX年底前,将全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到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所在地的镇(街道)或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公平化、均等化服务,切实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和完善管理服务职能。
各镇(街道)、社区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要加强独立工矿区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集中区的社会化管理职能建设,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组织保障。
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
工作方案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致使国有企业的服退休人员规模日益增大,这些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而传统的企业集体养老方式已难以满足这些退休人员的需求,为此,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区、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求、指导意见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突出问题导向,以符合社会化管理标准为前提,努力实现“退休有保障、保障有温度”的目标。
三、任务1.健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机制。
成立由组织人事、财务、医疗卫生等部门代表以及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并为其设立办公室,明确委员会工作职责、权限和作用,逐步推广企业集团的退休人员管理模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2.建立科学合理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评估体系。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医保、养老保险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指标包括规模、管理模式、养老保险覆盖率、养老金发放等方面的数据,评估结果将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3.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服务体系。
推动企业养老金的稳定增长,积极争取涵盖医疗、护理、家庭照料、文化体育活动等方面内容的政策支持,拟定出具体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更为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4.加强退休人员管理职能部门建设。
全面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细化退休人员管理职能和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提高管理职能部门的能力和素质,为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5.建立健全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
普及信息化管理,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国有企业反向招聘平台,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和相关服务,为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保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
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2020年1月起,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2020年年底前,将已退休人员移交乡镇(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移交原则。
按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进行移交,由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政府分解到相关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展管理服务。
户口所在地与常年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将户籍迁入居住地。
无法迁入居住地的,省内异地人员原则上移交到常年居住地乡镇(街道)和社区,省外异地人员原则上移交到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和社区。
(二)落实社会保障管理。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和地方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党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社区。
(四)人事档案实行属地管理。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上移交到退休人员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专业档案管理机构。
档案移交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整理及补充、完善工作。
(五)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对于工伤残疾人员、职业病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统筹外费用,报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保留,并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过渡期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负责健全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出台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指导、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组织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标评估、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级退管服务机构交办的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监督落实,负责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管服务机构工作经费。
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合政[2002]202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各县人民政府、各区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现就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剥离企业管理社会事务,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化大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组织、宣传、经贸委、劳动保障、民政、财政、人事、工会和市辖4区负责人参加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成员从劳动保障、经贸委、民政、工会等抽调人员组成。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目标任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从企业转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以社区管理为主要形式:市区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纳入社区管理,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移交社区。
以社保管理为辅助形式:3县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
以企业自管为过渡形式: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暂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设立退管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并逐步向社区管理过渡。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8•【字号】江府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1]1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八日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4]15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切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方便、整体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全面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全面建立个人跟踪服务档案,管理服务网络覆盖全市,基本实现“六统一”,即统一服务机构、统一工作职责、统一登记制度、统一办事流程、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档案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退休办理与移交社区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区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进一步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跟踪服务进一步落实。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各有关企业: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举措。
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对于确保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幸福,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宏观部署,省、市各有关主管部门也明确了年内我省、我市推进此项工作的目标任务。
为了更好地加快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此项工作是当前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及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领导,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
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区社保所分管副所长、退管科长、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局二、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主要形式和步骤。
根据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年内在条件成熟的街道和社区将采取企业离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管理与服务的形式,其中对企业和离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且离退休管理机构健全的大型企业和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企业直接采取委托代管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在企业退管机构授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的牌子,开展工作。
21479184_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政策研究
—34—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政策研究文/朱勇平稳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关键词:国企 退休 改革 社会化管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呈逐步增加态势,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方式的改变是国企改革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怎样做好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并在不同地区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逐步形成了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共识。
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的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实现统一管理。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现由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
同时做好社会管理服务、从事档案管理、党组织关系等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二是要做好服务保障。
要依法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是要增进社会和谐。
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完善管理服务功能。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赋予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相应的职权及资源手段,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是做好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有效衔接。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
已参加基本医疗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地方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是要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
集团公司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方案
集团公司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方案一、背景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行移交,推进社会化管理。
二、工作目标1. 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建立健全由社会力量参与的退休人员管理机制。
2. 提高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质量,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促进退休人员的各项活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内容1. 交流沟通:与接收社会化管理的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协同开展工作,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
2. 现场调研: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并及时更新,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
3. 制定管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退休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4. 健全组织机制:设立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团队,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5. 加强服务保障:提供完善的服务设施和人员,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需求,如医疗、公共文化体育活动、精神上的关怀等服务。
6. 推进法律援助:为退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7.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退休人员权益维护、健康养老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素质和幸福感。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1. 交流沟通和现场调研:2021年6月-8月2. 制定管理规定和健全组织机制:2021年8月-10月3. 加强服务保障和推进法律援助:2021年10月-12月4. 加强宣传教育:2022年1月-3月五、工作机制集团公司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设立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各企业进行移交工作。
各企业成立专门小组,确定负责人,协同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六、经费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经费主要负担由各企业负责,集团公司提供部分经费支持,并协助各企业争取其他财政支持。
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
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已依法参加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一)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石家庄市各类人才代理机构办理的退休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的任务。
(一)通过社会化发放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体系。
(三)按照统一标准和内容,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
(四)组织实施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五)负责街道(乡镇)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认证。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最新版】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已依法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一)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市各类人才代理机构办理的退休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的任务。
(一)通过社会化发放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体系。
(三)按照统一标准和内容,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
(四)组织实施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五)负责街道(乡镇)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认证。
(六)直接承担或指导规范不具备移交街道和社区企业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5.21•【字号】浙劳社老〔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85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出发,根据“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目标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争取三年内实现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人员由社区管理。
到今年底,全省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要力争达到85%,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本级要基本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嘉兴、绍兴、金华、舟山市本级达到85%左右,其他各市、县(市、区)达到80%左右;到2004年底,全省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要达到95%以上;2005年底,争取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与社区建设进程相适应、规章制度完善、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鼓楼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鼓楼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各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现根据《福州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鼓楼区内的中央、省、市、区属国有企业(含已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适用本方案。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街镇和社区提供管理服务。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各级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立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推进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2020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镇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可依退休人员的意愿,选择移交至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所在地、常年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应移交至常年居住地的党组织。
(二)时间安排。
2020年4月底前,各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5月上旬前,区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参照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我区配套政策举措。
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同名45049)
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同名45049)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
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其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对此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务求取得成效。
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16日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
居住在市区、浑南新区、棋盘山风景旅游开发区和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退休人员由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居住在4个县(市)的退休人员,因社区组织不够健全,暂委托企业管理;居住在外埠的退休人员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随着社区建设的逐步发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将逐步过渡到由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的基本形式。
中央和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金的发放渠道不变。
四、领导机构及部门职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计划、经贸、机构编制、民政、财政、房产、公安、卫生、文化、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参加,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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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一、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为企业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三、向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卡,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
四、跟踪了解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流动状况,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五、帮助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六、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组织企业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九、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
十、建立特困退休人员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辖区内高龄、鳏寡、重病及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的退休人员实行定期走访慰问和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