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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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签证当局使用(For official use only):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5、 商品顺序号(Item no.):如果有不同品种(不同税则号)的商品,则按不同税则号 分列1、2、3…;如果只是一种税则号,此栏填“1”。 6、唛头(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此栏不得留空,须与发票或合同上的一 样。货物无唛头时,应填“N/M”。如果唛头过多,出栏不够填写,可填写在地7、8、9、 10栏之截止线以下。 7、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的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请勿忘记填写包件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描述后用括号加上 阿拉伯数字(例如:FIVE HUNDRED (500)CTNS OF SHRIMPS)。商品名称应填写 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如果信用证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 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外 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空白处。
普惠制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G.S.P证”、“Form A证”, 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 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 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 或减征关税。
现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40个:
欧盟28国 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 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 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和克罗地亚。 其他12国 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
8、原产地标准(Orign criterion):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 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 一般情况说明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P”; 2.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原产地标准,输往下列国家时,填写如下:
a. 欧盟、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日本、土耳其:填“W”,其后填明出口产品的四 位数税则号(如:“W”96.18);属于给惠国成分的进口原料部分可视作本国原料,所以, 如果产品的进口成分完全采用给惠国成分,则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仍填“P”; b.加拿大: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填“F”; c.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进口成分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填 “Y”,其后填明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出口产品离岸价中所占百分率(如:“Y”35%) d.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本国原料和劳务不低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第eference No.):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1、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 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 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 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2、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 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 他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 3、运输路线及方式(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一般应填装货、到 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空联运等),如系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转运港是香港则“VIA HONGKONG”)。
由来 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特别委
员会推行实施。 意义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 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实施普惠制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ION) 即把原先称作落后国家、不发达国家或新兴国家统称为 “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称 “受惠国”(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过去称 作的先进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一律成为“发达国 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给惠 国”(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惠遍原则(GENERALIZED) 即对发达国家由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初级产品、半成品及 商品实行普遍优惠制,给予普遍的、无例外的、不厚此薄 彼的、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 3、非互惠原则(NON-RECIPROCITY) 即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普遍优惠,而不要 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提供反响优惠。
实施普惠制还应该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1、产地原则(RULES OF ORIGIN) :即指产品必须由受惠国制造, 而且规定完全自产。若需有进口原料和零配件者,不得超过成品的 40%;并需给予实质性加工,变成另一种不同性质得 产品,才能 享受普惠制中规定的关税减免。但所谓经实质的加工,各给惠国都 有各自的规定。 2、直接运输(DIRECT CONSINMENT) :是指受惠国出口商品必须 直接运输至给惠国,出口商品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但允许在第三 国分类、包装。若商品的运输工具不能直达给惠国而必须转船时, 则须经转船地的海关封关,以防在运往给惠国途中伪装,以次充好。 3、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 GSP FORM A,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货物时,按照联合国 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书面证明, 也是给惠国(进口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或免税的凭证。凡是享受 普惠制规定的关税减免者,必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普惠制产 地证书可由受惠国的权威机构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