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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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

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
序,完善相关法律标准,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其一,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以及相关规则中,增设详
细的要求,确保全过程以及每个步骤,均有法律标准可以依据[5]。
其二,工作人员在依据各项法律标准对网络证据实施公证期间,
必须具备两名公证工作人员一起落实公证业务。其三,对中立
人的计算机设备中网络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实时的数据
取的时效性也具有一定影响,若是工作人员能力低下,对新型科
学技术操作缺失规范性,这样也将影响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期
间不足,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4]。
3.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解决举措
3.1 健全相关法律程序,
确保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网络证据的公证环节,尽管我国已经颁发公证标准以及程
序规定,如《办理保全证据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公证程序的规
具备良好素养以及工作能力,善于更新自己的思维并应用新
型的科学技术,这样才能紧随时代发展步伐,更加高效落实
网络纠纷处理工作。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期间,
也应在日常生活中向前辈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技
术水平。此外,工作人员也应在日常利用空闲时间去学习相
关理论知识、网络知识、法律相关知识和计算机方面的知识,
提高用户的忠诚度;三要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构筑一个“从用
户权益出发”的图书馆文化体系;四要实施用户关系管理,与用
户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随着用户观念的转变,图书馆服务迫
切需要将重点转向满足用户日趋个性化的需求上来,以用户为
中心,换位思考用户的需求,视用户为图书馆永久的伙伴,与用
户建立长期、和谐的伙伴关系,最大限度地发展用户与图书馆的
证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解决提供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电子数据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网络等形式产生或储存的能够作为证据的电子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引导律师正确、高效地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业务办理流程1.收集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合法手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调取公安机关、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等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提请法院调取相关电子数据,依法向网络管理员提请查封或冻结涉案电子数据等。

2.整理与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对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明确其中的关键信息及相关证据,有助于后续证据的选取和使用。

3.保全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措施保全可能被删除、修改或毁损的电子数据,以防止证据丧失或灭失。

如制作备份、保存电子数据的元数据信息、申请法院查封或冻结相关电子数据等。

4.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律师应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包括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取证方式、取证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制作电子数据取证笔录。

5.提取电子数据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并确保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6.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利用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关的证据。

7.挖掘电子数据律师应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发现可能存在的隐藏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线索。

8.获取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评估律师应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效力评估,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度等方面的评估。

9.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详细陈述电子数据的提取、分析和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电子数据的证据力量。

10.提供电子数据证据庭审辩护律师应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报告,为当事人提供庭审辩护,有效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或证明己方的主张。

如何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以及注意事项

如何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以及注意事项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完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以及注意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飞速突起,截止2009年12月,根据(CNNIC)发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规模已到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我国手机网民首超1.2亿,手机上网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

目前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互联网领域的道德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和谐的现象时有发生;电子商务中的违约或者商业欺诈现象泛滥;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通过网络被侵犯;知识产权更是成为网络侵权的重灾区等,一旦发生纠纷,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

网络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在讼诉中被采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例如一些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都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利用电脑打印出来,或者通过法律对网络证据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目前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术发展的重要产物,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有以下特征:第一,技术含量高。

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如果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伪造,它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计算机专家来进行。

第二,易删除性、易修改。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这些新型的信息介质由于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往往存储的数据量或信息量大。

信息本身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法分子作案也通常采用那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这使得不法分子很容易转移或毁灭罪证。

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

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范文)

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范文)

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篇一:网‎上证据如何保全?网‎上证据如何保全?由‎于当事人自己下载打印‎的证据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力。

而网络直接证‎据正是具有容易丢失、‎改变、不易提取和保存‎的特点。

因此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其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上证据的提取和验证的‎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成‎为申请人日后解决纠纷‎时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

近几年来,引‎起社会关注的网上公证‎,有新浪告搜狐案,新‎浪网首先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了50多份证据‎保全公证,以期证明搜‎狐抄袭侵权。

搜狐网为‎反诉新浪网抄袭自己,‎也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网上侵权证据保全公证‎。

北京市公证处派出不‎同的公证员分别为这两‎大网站作出公证。

新浪‎网先将准备上网的手机‎图片及其登记表和存有‎相关内容的软盘提交公‎证处保存作保全类公证‎;将上述内容上网后,‎又申请公证员作网上证‎据保全,同时对同一时‎刻搜狐网上无相关内容‎的状况进行了保全。

而‎搜狐网申请的网上保全‎,因涉及到反诉时间的‎限制,不能将所有保全‎的196页内容逐页打‎印,因此,公证员以直‎接将网页内容先存在硬‎盘上再刻录到光盘的形‎式予以保全。

在保全的‎196页网页中,有四‎五页的内容已被新浪网‎删去,但因链接还在,‎所以仍然保全了下来。

‎有关人士称,这一令人‎关注的案件之所以审理‎得比较顺利,网上证据‎保全工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深圳首宗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到有人在某网站的论坛‎中发“帖子”,捏造事‎实,对她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严重侵犯了‎她人的个人名誉权,公‎证处接受了受害人的申‎请,并按照其提供的网‎址,用公证处的电脑当‎场拨号上网,确认了申‎请人所说的侵权网页。

‎公证员立即对该网页进‎行打印,并制作了公证‎书,将打印出的网页以‎附件形式粘贴于公证书‎中。

为该受害人状告对‎方上法庭,准备了有效‎的证据。

后来相继办理‎了留学生利用网上公证‎维权、专利权的侵权和‎户外广告牌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石城公证处王静引言“大数据”(Big Data)技术深深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海量的电子数据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伴随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更是与每一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联,从接听电话、收发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到在网络上购物、看电影等,电子数据的影子无处不在。

当遇到侵权或者其他纠纷时,电子证据对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法定证据类型将电子数据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而电子证据属性上的易篡改性和易破坏性使得诉讼当事人对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削弱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因此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显得异常重要。

一、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在探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之前,让我们体会一下著名学者何家弘先生对电子证据的一段精彩描绘,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示证据”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

现在,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将来临,即电子证据时代。

在电子证据的时代里,我们又对电子证据知多少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次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类型,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同样适用电子证据的规定。

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包括保全QQ、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购物、电子邮件等。

电子证据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新的类型,那么传统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是怎样的呢?传统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而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公协保全网络证据..

中公协保全网络证据..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1年2月规则委内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执业区域】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超越前款规定的公证执业区域办理公证的行为不影响其所出具的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说明】目前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中,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根源有二方面原因:一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申请公证更方便,通常费用也会比较低;二是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于‚容易被被保全人认出是公证员而无法取证‛、‚容易受到当地不当干预‛、‚公证员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等原因而拒绝受理。

对于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出具的公证书是否采证,各地法院意见不一,多数法院倾向可以采证,如:(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公证取证不符合公证法有关公证管辖规定的,一般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有关管辖规定异地公证取证的,不能仅以该程序瑕疵,否定公证文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

‛但是,也有些法院对公证机构超于执业区域出具的公证书不予采证,如:(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判决认为‚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属于跨区域执业行为。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2006)成蜀证内经字第113348号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湖南省司法厅的《司法建议书》(湘高法函“2010”103号也强调‚律师带着其住所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在全国各地进行系列证据保全,较之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申请公证支出费用更多,直接影响法院对‛合理开支‚数额的认定,这也容易使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公正、中立形象产生怀疑,质疑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网络证据保全指南

网络证据保全指南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实务指南【参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有总则、术语解释(说明)、办证规范、用词说明、演示、工作记录、公证词。

本指南在使用过程中望各位同仁结合工作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遗漏和指出不足之处,以便不断完善。

目次1总则2术语(概念)说明(解释)3办证规范4用词说明5询问笔录(参考格式)6工作记录(参考格式)7告知书(参考格式)8公证词(参考格式)9演示10特别要求1总则1.1为规范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工作,提高公证质量,增强公证效力,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

但不适用于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

1.3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除遵循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2术语(概念)说明(解释)2.1互联网(英语:Internet)又称国际网路或因特网、英特网,是网络与网络之间所串连成的庞大网络。

互联网,即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

互联网是指将两台计算机或者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终端、客户端、服务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手段互相联系起来的结果,人们可以与远在千里之外的朋友相互发送邮件、共同完成一项工作、共同娱乐。

主要特点:通讯(即时通讯,电邮,微信),社交(facebook,微博,空间,博客,论坛),网上贸易(网购,售票,工农贸易),云端化服务(网盘,笔记,资源,计算等,资源的共享化(电子市场,门户资源,论坛资源等,媒体(视频、音乐、文档)、游戏,信息),服务对象化(互联网电视直播媒体,数据以及维护服务,物联网,网络营销,流量,流量nnt等。

2.2广域网(Wide Area Network ,简称WAN)是一种跨地区的数据通讯网络,通常包含一个国家或地区。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司法部第29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及解决方案分析

“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及解决方案分析

2019年02月(下)法制博览法律实务“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及解决方案分析郝智琦济南市天桥公证处,山东济南250001摘要:证据在案件过程当中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人或诉讼人的申请,在诉讼前依照法律对申请人可能有异议的证据材料进行验证提取保存的相关活动。

网络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自身就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案件过程当中存在着多种的网络证据,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及解解决方案分析。

关键词:网络证据;公证问题;方案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6-0156-01作者简介:郝智琦,男,汉族,山东济南人,本科,济南市天桥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一、网络证据的特点分析网络证据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在证据保全公证认证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伪造等问题,给公众带来诸多的困难。

网络证据既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多媒体及互联网发达的情况之下,人们开始通过网络来传达一些信息,而网络证据就是电子证据及借助电子设备及互联网技术进行保存、传递、处理的所有信息证据。

目前对于网络证据不同的概念,具有相应的解释。

而电子证据的类型主要包含网站,有E-MAIL,电子合同,电子账单以及上网记录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刑事领域的电子证据,而网络证据就要依赖于一定的互联网技术,以在计算机中运行与数据的形式进行存储的实时数据证据。

因此,网络证据在与传统数据证据相比之下,具有形式多样的表现形式,并且能够长期的储存,同时它也是一种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

但是在互联网以及计算机的储存储存过程当中,网络证据容易被修改,同时也暴露了自身的脆弱性。

二、“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基本问题公证人采取证据的方式上有所不同,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时需要打印一定的网页或者其他有效的数据存盘,但是目前网络证据因其脆弱性的特点,在数据局网页上经常出现随意改动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公证人员在识别过程当中的困难,使得证据公证失去有效性。

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具有便捷性、真实性、客观性等优点,但也存在易篡改、易灭失等风险。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电子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数据电文:以电子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2. 电子文件:以电子方式生成、存储的文件;3.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行政、司法等领域的数据交换;4. 电子签名:以电子方式生成、使用、存储的签名。

二、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证据保全的申请,应当向受案法院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应当依法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应当得到确认。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鉴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电子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1. 提出申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电子证据保全的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3)电子证据的类型、来源、内容;(4)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依据;(5)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期限;(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派员亲临送达现场,以制作笔录等方式提取、固定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送达人)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数据电文传送等方式送达文书的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拟送达的文书内容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拟送达的文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含有侮辱性语言、或者显然违背常理的内容、或者当事人无法予以合理解释的内容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当事人所送达的文书涉及房屋拆迁、行政决定、诉讼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权限、送达的程序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不对送达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五条保全送达文书证据的公证申请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构受理,也可以由送达目的地公证机构受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在送达现场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时,为便于提取、固定证据,可以不表明公证人员身份。

第七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一)公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不代理当事人送达文书。

如果因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或者送达人、受送达人发生错误,导致送达行为没有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其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二)公证机构仅是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做出证明,不对被送达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三)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接收所送达的文书作出任何承诺或者担保,也不对送达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中止诉讼时效)作出任何承诺或者担保;(四)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的身份、权限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但受送达人接受公证人员核实其身份的除外;(五)在当事人派员上门送达过程中,公证机构不在送达现场对送达人如何送达提供建议,也不会要求受送达人签收。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2004.09.09•【文号】公协字[2004]第23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公证正文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协字[2004]第23号2004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业务中一项业务量较大的业务。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经过公证的证据,将在民事诉讼中以及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交涉中凸现其重要价值。

因此,办理好保全证据公证,对充分发挥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保障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做好《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的学习、落实工作,提升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方面的业务能力,提高保全证据公证的质量,以此带动全行业公证质量的全面提高。

附件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保全证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原则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来源:中国公证协会作者:2009-03-172004 年8 月18 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 届理事会第3 次会议通过,2008 年11 月25 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 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1 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 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3 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对书证的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4 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5 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6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1)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3)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说明0920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说明0920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执业区域】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依据前款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可以根据办理公证事项的需要到执业区域以外的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或者监督当事人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为由,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请求撤销公证书,并对公证机构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的,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公证业务不构成撤销公证书的理由。

第三条【办证人数】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另一人可以是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

公证人员在外出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时,根据需要,可以不向涉嫌侵权的一方表明身份。

第四条【代理人】当事人的代理人申请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代理人申办公证应当提交其享有代理权的凭证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第五条【告知内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记录附卷:(一)当事人申办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申请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

由于当事人决定采用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的利益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对当事人与其所申请保全的事实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利害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及个人采信。

浅谈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浅谈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浅谈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作者:许曼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1期摘要高新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过程中,互联网电子证据已变得举足轻重,诸多案件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都有赖于互联网电子证据。

但在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公证中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办证细则也有待完善。

本文主要在梳理分析当前我国公证行业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办证需要,尝试着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能抛砖引玉,有助于完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办证规程,健全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作者简介:许曼青,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1.051网络逐步渗透到我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网络的便捷使得诸如短信诈骗、钓鱼网站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层出不穷。

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维权时,越来越多当事人会积极选择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申请人提出的存于网络世界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的过程。

经公证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在证明力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预防纠纷,化解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概述互联网电子证据易被篡改,灭失后难以寻回。

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提取、固定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可以有效防止与当事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数据被损毁或篡改。

2004年中国公证员协会制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并于2008年进行修订,在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上仅寥寥数语,规定过于原则,操作规程未具体展开,难以满足实践中对规范性的要求。

直到2012年中公协通过了《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在审查重点、询问笔录、保全手段、步骤有了详细规定。

但整体上看,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保全方式、手段还有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的空间。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的相关探析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的相关探析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的相关探析作者:陈喜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互联网已经成为传递信息,促进交流的重要通信平台。

当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是对人们的生活生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了现代社会人们生活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不完善进行非法侵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对人们隐私权利益的维护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法律便孕育而生。

本文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进行了有效分析,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保全公证作者简介:陈喜东,福建省清流县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150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请,在计算机设备上接入网络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取证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影响,各行各业的信息化程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但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人们隐私权的维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商业合作中,侵权事件变得较为严重。

如果当事人的利益或者隐私受到侵害时,互联网上的一些相关信息就会成为当事人的有利证据,比如QQ、微信的聊天记录以及电子邮件的使用情况等,对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维护都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情况愈加严重,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数据也就变得越来越多。

因此,本文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阐述了与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内涵,接着讲明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形式上以及实质上的合法性,分析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

一、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概述(一)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奠基法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自从颁布该法律之后,国务院在长达24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再颁布与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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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或者用途;
(二)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
(四)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主要的或者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五)当事人有关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否则,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

第八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使用本单位的移动硬盘、存储卡、U 盘、光盘、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等移动存储介质,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

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

提取的电子证据存入移动存储介质后,应当由当事人和公证人员共同封存。

封存之前,移动
存储介质应当始终在公证人员的监控之中。

提取的电子证据需要附在公证书之后的,建议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并采用终结方式刻录。

第九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能够实时打印的,如果提取证据的环境允许,建议优先采用“实时打印+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涉及网页中动态形象的保全和利用专业软件提取的证据,建议采用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同时对主要内容实时打印(例如,体现影视作品的版权、演创人员姓名等部分的截图)。

第十条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证所保全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一)打印件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公证机构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或者照相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并在现场记录中对打印件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情形予以记录;(二)当事人因保全的影视作品集数较多、播放时间较长,仅申请对部分内容进行保全的,公证机构在现场记录中应当载明在页面上(包括广告、海报、节目单等)该影视作品的每集是否都有显示,对每一集点击后是否都能播放。

同时,应当将含有作品名称、版权人、制作公司、出品公司等作品基本信息的内容一并保全。

公证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影视作品的每一集随机(或者重点)选取部分内容进行播放,并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打印和录像保全;
(三)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实施截屏打印形成的纸质文件均应当附于公证书内并留存附卷。

如果截屏打印文件数量过多不便全部打印的,可以将与当事人诉求关联性最密切的部分截屏打印(例如,长篇小说的封面、目录、首页、末页、版权页等),然后将全部截屏文件刻录光盘封存后一并附于公证书内并留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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