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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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从1978年到1993年初。这段时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需要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障。于是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许多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984年4月6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制定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条例》。1984年国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在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之间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养老金的统一收缴、发放以及对职工养老问题的统一管理。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建立了国营企业待业保险制度,并实行了用工制度改革,起到了稳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队伍的良好效果。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1年,国务院原则上通过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这个决定走出了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新路子,并明确规定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逐步由市、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统筹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四阶段

从1993年召开十四届三中全会到1997年。这段时期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特别是养老保障体制做了几项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1)建立与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2)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3)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按民政部门负则农村保险和社会救济、优抚、社会福利,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保险、企业福利,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4)规定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分开。这次所提出的—些原则在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首次提出个人账户的概念,将个人最终养老金收益与个人贡献紧紧地结合在—起并提出基金统筹是不容置疑的改革目标和方向。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具体操作方案,即实施办法一和实施办法二。这两个实施办法的

共同点是将职工和企业缴费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但在比例结构上有较大的差异。

由于1995年的方案回避了以有效方式偿还老职工的养老金的问题,导致在各地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个人账户普遍为空账户,基金积累也并没有真正形成,没有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目标真正建立个人账户,其它有关的制度建设和发展目标也并没有实现。劳动部、体改委等部门经过协商后,形成了—个方案,于1997年8月公布,在统一制度、加强基金的社会化管理及提高统筹层次上有所进步。但与前述方案相同的是,这次仍没有明确地提出如何解决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问题。

1997年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家又在多方面采取措施,为此方案的完善提供多方面的有利条件。最重要的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

第五阶段

自1998年开始至今。1998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提出了政府机构改革的初步方案,将原有的国务院的41个部委合并为29个,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个部门来管,改变了原来“五龙治水”、“三龙治水”的局面,也更有利于制定统—的政策,统一开展工作。在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在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险改革、促进失业保险向法制化迈进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8年11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在失业保险方面, 1998年12月通过了《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到1998年底,全国有7932万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

到1999年,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又有新的进展,主要是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配套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必须提到的是,1998年特大洪灾发生之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救济、慈善等体制都得到了空前的展现。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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