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24施行日期2003.05.0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11号主题类别军事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有安置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行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一)士兵服役期满按1万元一次性领取。
(二)士官除按本条(一)项士兵的标准发放以外,从第三年军龄起,按每一年军龄发给2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三)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退役士兵自谋协议书范本
退役士兵自谋协议书范本甲方(退役士兵):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地址:________乙方(用人单位):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地址:________鉴于甲方为退役军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甲方享有自主就业的权利,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就业机会。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自谋职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就业岗位。
2.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的规章制度。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能力和意愿,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2.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支付甲方相应的劳动报酬。
3.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劳动报酬1.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甲方工资。
2. 甲方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具体数额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表现和公司薪酬制度确定。
五、社会保险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甲方缴纳社会保险。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内容。
2.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青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2004年6月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04年5月27日)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范围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规定属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相关优惠政策(一)经济补助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5倍。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扬府发〔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92号2003年7月21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四条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有偿转移资金的收取,上缴则—政专户,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根据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企业单位的安置计划,人事部门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免费公证、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安置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因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居住,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我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它特殊情况,要求来我市落户安置的,经市安置机构审核,报省安置机构批准同意后,可与当地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样予以接收安置。
属本市入伍的,需跨县(市、区)安置的,由市安置机构审批。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转业士官,要求来我市安置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我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需满2年)有生活基础,可易地接收安置。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三政文[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文〔2009〕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建国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基本原则1.自谋职业与政府安置相结合原则。
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政府安置要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等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予以优先安排工作。
其他城镇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自主选择单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何优惠?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想自谋职业做点小买卖。
请问一下,按规定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三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是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附录: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川省蒲江县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协议书
四川省蒲江县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协议书甲方:×县民政局
乙方:
(身份证号)
现有部队年度退役士年×××同志:
自愿申请自谋职业。
根据《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申请自谋职业,本人必须向甲方递交自谋职业申请书,并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由甲方审核批准。
二、甲方北准乙方自谋职业后,由甲方按照桂政发〔2004〕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乙方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人民币元,用于扶持乙方自谋职业,甲方不再为乙方安排工作。
三、乙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自主择业,生活自理。
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负贵。
四、乙方自谋职业后,必须遵纪守法,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自谋职业后其档案由甲方移交到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社会保险关系乙方自行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县民政局印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3•【字号】菏政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菏政发〔2003〕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做好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自谋职业人员的范围必须是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而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由本人在当年安置工作之前向所在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本人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由公证部门公证。
三、城镇退役士兵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补助费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02〕145号规定的标准发放。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和其它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
(二)除对依法颁发的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3日百色市一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正东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和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在本市市直(含中、区直驻百色)单位安置的申请自谋职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应予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含复员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对荣立二等功以上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余人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第四条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并且在市人民政府未下达安置通知书之前向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由市民政部门安置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核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向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和不需政府安排工作的意见。
(二)填写《百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退役士兵档案存一份,本级安置部门存一份,报上级安置部门备案一份)。
(三)签订《百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附件二)一式三份(退役士兵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益政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08]13号)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益阳市市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且按规定属于益阳市市直单位政策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政策规定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鼓励自谋职业是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一种方式,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以20000元为基数,另按服役期每满一年增发2000元的标准计算;(二)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上述标准计发补偿金外,按立功授奖等级增发荣誉奖励金。
累计多项立功或多次获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奖项标准计发一次荣誉奖励金。
其中:1、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
3、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
4、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三)伤残士兵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第(一)项计算经济补偿金外,另增发伤残补助金。
其中,五、六级伤残士兵增发4000元,七、八、九、十级伤残士兵增发2000元。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意见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临州府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意见(临州府发〔2009〕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甘政办发[2005]107号文件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改革安置办法,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政策,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一)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时间从2009年起,对新入伍的城镇士兵退役或转业后,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政策。
(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范围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范围是指,符合在我州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和“非农”户口入伍服满一、二期现役的转业士官。
(三)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办理程序城镇退役士兵向州、县(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夏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并签订《临夏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州、县(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同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服役满两年的城镇退役义务兵,每人补助2万元;服役满一期、二期的城镇转业士官,每人补助3万元。
(五)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资金来源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所需经费,由州、县(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列支。
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补助经费由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县(市)财政列支,其中退役士兵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州直单位工作的,安置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2000年3月17日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前条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易地落户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包括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
同一县或同一城区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安置保障金来源:(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
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扶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的士官和义务兵的自谋职业工作。
第三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各级财政拨款和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一)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二)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填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冀政办[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2004年4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在本省境内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都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负责安置的本级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安置保障资金。
第七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同一城区、同一县(市)范围内,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二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县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1、城镇退伍义务兵按入伍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转业士官按入伍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安家补助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符合前条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易地落户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包括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同一县或同一城区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3、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4、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增发自谋职业一次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10%。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办理户籍手续。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后原地无直系亲属的,经批准,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跨省和跨市、州落户的,由省安置工作机构办理;跨县落户的,由市、州安置工作机构办理。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和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
各级民政行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 城镇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士兵自谋职业,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8日起施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21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4•【字号】潮府[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四日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下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1年12月1日起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三条市直退役士兵是指服役期满,应由市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包括:(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转业士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市直和中央、省驻潮单位。
第五条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逐步将统一安置退役士兵转为支付安置补偿金。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需预留不少于50%的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接纳统一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
第七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入伍前已参加工作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入伍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安置。
第八条安置部门根据当年度退役士兵人数,按各单位上年末在岗人员总数、经济效益和人均工资水平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初拟各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一月二十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全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宜府发[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0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纳入工作安排范围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转业士官在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后,也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章自谋职业办理程序第四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律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政府负责安置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经安置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安置工作机构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并由安置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填发《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申请人凭证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助费,转业士官凭证同时领取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六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当地安置工作机构的落户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第三章自谋职业补助费发放标准第七条市直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义务服役期间,每服役一年补助人民币6000元,两年共计补助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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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向乙方发出同意乙方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甲方按的规定发给乙方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拾万仟佰拾元整。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甲方(安置承办机关):身份证号:
乙方(退役士兵):退役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优惠”,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的有关定,为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履行。
四、乙方凭甲方填发的领款通知书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五、甲方支持乙方自谋职业,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出具自谋职业证明材料。
六、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或裁决的决定,双方必须认真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乙方档案存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