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文化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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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 BSS-115) 由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制定 取代原国家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84) 《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P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
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 借鉴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律定义
放射性污染
P9 第62条
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 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 或者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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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律定义 :核设施
P9 第62条
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和供气 供热厂)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 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 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是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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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的来源:
1. 核设施 (第三章) 2. 核技术利用 (第四章) 3.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第五章) 4. 放射性废物 (第六章)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 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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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射线装置
第62条
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 射源的装置。
定义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伴生放射性矿
P9 第62条
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 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定义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P9 第62条
是指除研究堆和核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 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 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密封源
密封在包壳里的或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并呈 固体形态的放射性物质。密封源的包壳或覆盖层应 具有足够的强度,使源在设计使用条件和磨损条件 下,以及在预计的事件条件下,均能保持密封性能, 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 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
程监督管理
• 环保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
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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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业主的责任: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 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 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 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 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 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 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律定义 核技术利用
P9 第62条
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 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 领域的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律定义 放射性同位素
P9 第62条
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 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律定义 放射源
射性污染防治(34~38条)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39~47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48~59条) 第八章 附 则 (60~63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 立法目的
第1条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与 开发利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适用范围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 管理办法 》 (2008修订)★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工作导则
强制性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等同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基本安全标准 (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 IA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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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业主的责任: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 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 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 安全措施。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 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 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 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放射性废物
P9 第62条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要章节内容
第一章 总 则(1~8条)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9~17条)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18~27条)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28~33条)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
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1.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个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6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 例》国务院令 第449号 2005.12.1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 法》环保部令 第18号 2011.5.1 ★
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 (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 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
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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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3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的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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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 统一监督管理
核安全文化宣贯
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1. 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主席令
法律法规: 最高层 决定性作用
三个层次
国务院令
各部委 批准
行政性法规:第二层
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 规定了该方面的法律要求
国务院各部位部门规章:第三层 包括大量的各层次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行政管理规定等
我国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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