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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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应对办法
• 而江苏省环保厅的应对方式则较为具体,根据江苏省环保 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 环办[2009]316号)文件提要求,原则如下:
• 1)对于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动的,一律重新编 制并报批项目环评文件。
• 2)对于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改变后减轻环 境影响的,由建设单位出具详细说明材料,报原环评文件 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改变部分需环评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 续;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 发生变动、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
更或不到位产生的主要原因
• 一是环评文件大多数是在可研阶段编制的, 有的甚至是在初可研基础上编制的。可研 因编制时间、深度等原因,本身存在较多 不确定因素,客观上导致环评决策时项目 的情况和实际建成的情况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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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主要原因
• 二是项目环评审批后,国家宏观政策、环 境标准、行业技术水平和环保要求都在发 生变化,导致建设内容与环评阶段不一致。
采取的应对办法
• 对于未批已建情况的应对办法 • 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以“法工委复[2007]2号”文件,就建设项目环境 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答复。其中关于未批 已建成项目的处理答复如下:“关于建设单位未 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项 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 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前者为 停止建设,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5-20万元罚款; 后者停止生产,可处10万以下罚款)
• 三是设计阶段对工艺进行优化调整,即使 考虑相应环保要求,因未办理相应变动手 续,也造成批建不符的事实。
产生的主要原因
• 四是建设单位为适应市场需求,擅自调整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个别业主为节约资 金,变更或减少环保设施。
• 五是环评提出的要求,以现阶段技术水平 无法实现而产生的不符情况,特别是在 “零排放”、中水回用率等方面的一些要 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
采取的应对办法
• 对于已批项目变更情况的应对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 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 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 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 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 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超标准排污、总量超出环评量
• 产生的原因 • 总量减排制度是“十五”以来环境保护的基本制
度,执行总量减排制度是环评审批的前提,依据 现有规定,在新建项目时,对于鼓励类项目,其 主要污染物要求“减一增一”;对于允许类项目, 要求做到“减二增一”。导致总量超出环评量的 主要原因包括: • 1)环评预测存在错评和漏评现象; • 2)超产能生产; • 3)原辅材料用量及工艺变更 • 4)污染治理设施未落实到位;
对于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污
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或不到位,具体办法:
• 1、对于涉及未批已建项目,则依法进行处罚; • 2、对于涉及重大变化或变更后加重环境污染的,
则应重新申报; • 3、对于其它情况,则应进行修编或者后评价,以
便尽快对项目的实际情况给出科学的评价,为后 面的验收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 4、对于环评提出的要求,以现阶段技术水平无法 实现而产生的不符情况,应立即组织专家审查, 确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做到最 好。
采取的应对办法
• 对于未批已建情况的应对办法《新环保法》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 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 拒不执行的;
修编与后评价的关系
• 对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 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 大变动的,环评法规定必须重新申报,但是环评 法并未对“重大变化”作出具体说明。同时,环 评法规定“后评价”适用的条件是“在项目建设、 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情形的”,强调是采取“改进措施”,因此 “后评价”强调是对项目的一个长效管理过程, 是基于现实情况对原有项目的一个回顾,也是环 保部门与时俱进、更好的履行监管职责的一个手 段。而对于修编,环评法并未给出相关依据,按 照省厅文件的精神,基本可以认为是原有环评的 一个补充环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 工验收
• 关于变动(变化、变更)
• 变动是正常的!这是由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所处阶段决定的,有 些变动(优化性)可能还是合理的、必要 的。
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 问题
•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 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或不到位
• 总量超出环评量 • 卫生防护距离存在争议 • 环境风险与应急要求未落实 • 其它原因
• 3)对于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改变后对环境 影响基本无变化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修 编环评,并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 4)对于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发生重大改变的,改变后环 境影响明显增大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 位,依据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变更的意见,重新编制并报 批项目的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