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浅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浅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内容摘要:我国正式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十年了,但中小投资者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护。独立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内部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因此,应当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独立董事制度(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最早发端于美国。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均确立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是说,公司机关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因此,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而在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双层制下,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我国正式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十年了,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但中小投资者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护。独立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内部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这使得独立董事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意愿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能力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一、我国独立董事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状 1.1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意愿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1.薪酬激励不足。一是薪酬水平普遍较低,远低于其他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在我国独立董事多由社会各界的专家和学者兼任,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薪水只是他们的第二位的辅助性的收入来源,并且作为高级人才他们自己的时间价值很高,所以很多人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偷懒动机。根据Wind资讯数据,2009年约有八成半的独立董事的薪酬在10万元以下,其中在4568位独立董事中,有658名独立董事2009年未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二是独立董事薪酬形式单一,薪酬支付以现金为主。我国独立董事薪酬主要是以支付固定报酬为主,收入大体包括两部分:津贴和补贴。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持股及以股票为基础的激励性报酬制度并未建立,独立董事任职所获得的收益基本是固定的现金津贴,缺乏长期性的激励。 2.声誉激励体系尚未建立。声誉激励指独立董事通过忠实地履行职责从而获得较高的社会声望和地位,为其日后取得更高的薪酬奠定基础。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良好的声誉市场,个人信用体系及人才评价体系还存在严重的欠缺,使得独立董事的声誉信息难以传递,其激励和约束作用也难以发挥。 3.缺乏相关的约束。一是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约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独立董事方面的专门法律规范,在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只有提到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事实上并没有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规定。仅仅只是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一些关于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一般性规定,没有涉及独立董事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二是独立董事业绩考评体系不健全。目前对独立董事进行业绩考评还存在许多困难,如由谁来考评独立董事、考评的指标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我 国 的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姓名:吴志芳班级:09财务管理3班学号:00911163 时间:2011年10月16号

目录 引言 (2) 1 独立董事制度 (2) 1.1 独立董事的含义 (2) 1.2 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2) 1.3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 (2) 1.4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3) 2独立董事的起源与发展介绍 (3) 2.1 独立董事的起源及“水门事件” (3) 2.2 独立董事的发展和相关介绍 (3) 3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4) 3.1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4) 3.2 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分析 (4) 4 中国独立董事的缺陷 (5) 4.1独立董事缺乏相关法律作支撑 (5) 4.2独立董事“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5) 4.3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与我国监事会制度不相融 (5) 4.4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 (5) 4.5独立董事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 (6) 4.6独立董事的行为缺乏制约性 (6) 5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6) 5.1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 (6) 5.2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 (6) 5.3采取有效措施,引进高素质的独立董事人才 (6) 6 浅谈其他公司治理及相关介绍 (7) 6.1公司治理的定义 (7) 6.2公司治理结构图 (7) 6.3浅谈德国公司监控机制 (8)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后,逐渐成为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热点。虽然在理论与实践上一句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方案 1 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按来源分类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按功能分类可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属于外部,非执行董事。 1.1独立董事的含义 中国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具备独立性要求的董事。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独立于公司利益相关者。 1.2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独立董事具有不同于一般董事的法律特征。 1.2.1独立性 表现为三个方面: (1)经济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没有重要经济联系或业务往来,自身与公司不会发生利益冲突。 (2)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不是由股东大会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 (3)意见表示的独立。基于其经济、法律地位的独立,使其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主,对董事会的决策做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1.2.2专业性 独立董事通常拥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工程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资深人士或是其他在政府或民间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1.2.3客观公正性 独立董事因独立性和专家性而衍生的客观公正性使其意见颇具价值。独立董事凭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在对董事会决议发表意见和建议时能抱着比较客观的态度。并能排除公司其他人员的权益干扰,公正地履行董事职责。 1.2.4公益性 独立董事具有某种社会公益目的的董事。其职责主要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1.3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解决管理层控制问题而设计的。指在公司董事会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资格、选聘方式、报酬、职权、权利、义务与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1.4.1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 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外部的、客观的观点引入董事会,挑战公司内部的一致性思维。(2)驾驭公司渡过困难或敏感的时期。(3)规范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控制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的不当行为。(4)为公司建立更广泛的外

课题申报模板 1707-国内外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比较研究

国内外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比较研究 1.1问题的提出 在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是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是高等教育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如何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是提出本课题的动机。 1.2 课题界定 我国的教育改革任重道远,特别是在素质教育上我们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本课题在比较研究国内外创新创业教育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对我国高校在实施鼓励创业的过程中给予科学客观的建议和启示。 创新创业教育是以培养具有创业基本素质和开创型个性的人才为目标,不仅仅以培育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的教育,而是要面向全社会,针对哪些打算创业、已经创业、成功创业的创业群体,分阶段分层次的进行创新思维培养和创业能力锻炼的教育。创新创业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实用教育。 1.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创业教育是目前国内外教育理论究研究和教育实践探索的一个崭新领域。创业教育的概念最早提出于20世纪90年代末。 从研究视角来看,基于教育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视角的研究较为多见。跨学科多维度的研究不多,但前沿新颖。王年军(2012)的《大学生创业团队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他用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一行为一绩效”(SCP)、系统动力学理论框架对大学生创业团队结构、创业行为和创业绩效以及相互的影响和作用进行探讨,富有开拓性。创业主体层面的研究关注的是创业个体或团队的特征及其认知行为、智力资本,不同类型的创业者以及创业者与非创业者之间的比较等问题。随着创业概念的延伸和扩展,创业主体层面的研究视角从个体或团队创业,到关注公司创业、非营利组织和公共机构创业以至社会创业。 对创业个体或团队,早期研究集中在谁是创业者以及创业者的基本职能、个性特征、行为特征等问题。因为创业家与企业家之间的渊源关系,这种研究可以追溯到传统经济学里的企业家理论。法国经济学家Cantillon把“Entrepreneur”一词引入经 济学,把创业者视为商品购销过程中市场风险承担者。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学者们从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角度分析了创业者的个性心理特征,进而分析其认知行为。有的学者从心理学角度认为创业是创业家特有的一些个性特征或行为,他们试图通过对创业家心理特征和功能方面的描述来解释创业现象。Kirzner提出了一个描述创业者心理认知特征的术语——“Alertness”(“创业机敏”,国内也有人译作“敏感”、“洞察力”或“警觉”),认为创业者具有一般人不具有的能够敏锐地发现市场机会的“Alertness”。Shave和Scott强调了创业的社会认知理论和归因理论的重要性。还有的学者从外部环境来研究创业者个人的社会网络问题,Woodward认为创业者个人的社会网络可以帮助他在建立和发展企业过程中获得充足而及时的资源,因此成功的创业者往往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建立个人的社会网络以帮助新创企业的成长。Shane从认知科学的角度研究创业者存储和使用信息的心智结构,从而说明其创造力和机会识别的基础。Sternberg提出成功创业者需要实践智能、分析智能和创造智能。创造智能可以产生新想法,实践智能找出实施这些想法的途径,分析智能来评价这些想法,并决定他们是否值得去做。 随后,因为“创业”概念延伸到了己有公司、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等,学术界对创业主体的研究也从个体层面延伸到群体、组织、社会活动家等多个层面。其中,理论界对组织层面的创业,即公司创业或内部创业(corporate entrepreneurship,简称CE)予以了高度关注。

中外考试制度比较学形考作业2

1大题单项选择题 1. 1977年3月日本部分修订了国立学校设賈法.正式设立了作为国立人学统一考试实施机关一一(A ). A.X学入学考试中心 B.教育考试中心 C.U1家考试中心D?教育测验中心 2.中国台湾地区不设统一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車点放在通往人学滋适的(B )上。A.奇考B.联考C?高级程度会考。离校考试 3.两汉时期.我国的学校教育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在中央设立了相当于现在奇等教育的(B ).九国学8太学(??私学1). 蒙学 4美国地方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美国长期以来没有形成( B )的中等和高等教育考试制度。A.地方统一 B.全国统一 C.统分结合D.层级管理 5美国一般性州立大学实行入学后的( A >招生政策° A.筛选性B.开放性C.甄别性D.选拔性 6?美国人学招生机构車视审査和评定考生的入学申请书和(C )?主要目的足为了了解考生的特长、兴趣爱好和才干。A?介绍信B.证明信C.推荐信D.报到信 7.1950年?美国林垂斯特教授创立了一项与SAT不同的人学入学考试一一(D 〉考试。 8 ?中国文革期离校入学的推荐制度一宜延续到(B )年恢复高考制度为止?其间经历十年之久。?1977C.太学中有(C〉?设科射策.实行两年一次的升学考试制度.宜至通五经为止?这町视沟我国的人学入学考试的萌芽.开创了以选拔的方法为岛等学校选拔新生的先河.A.会试B.毁试C?岁试D.iW试 10?1978年中田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若中国政治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教育泵业的发展.中国建立了( B)的人学入学考试层级结沟体系。A.单层多级B.双层多级C.多层多级D?双层双级 11.美国著名的私立人学和优质的州立人学实行(B )招生政策。A?輪选性B.选拔性C.甄别性D./F/A性 12 ?中E JXiE.?义上人学入学考试的发端是自近代( A )开始的.A.清末B.淸中期C?艮困D.解放曲 13?新中国实行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的开始年份足(C)年。 14. 1966年.由于过分栄调阶级斗争.在当时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领域“左”倾钳谍的影响卜??废除了高考制度.改由(D )替代。 A.描定制度 B.而试制度 C.考试制度 D.推荐制度 15?考试设汁管理足实施考试的(C)工作.足彫响考试质飛的关键坏节.AM提性B.車耍性C.基础性D必要性 16?由干教育的公共属性?(B )足考试经费和考试机构日常经费的主要承担者.A.社会B.政府C?企业D.学校 17.基于国家考试政治性的基本特性.不同国彖或地区的人学入学考试在技术层面上有较多的共同性.但在(B )上却存在极人的差异性。九政治层面B.政策层面C.决策层面D.骨理层面 18.(1分)中外各国的大学入学考试无不国家考试体现国家的总志.其考试骨理体制也必须与一定时期的( C 〉相适应.并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眼务。九国家法律制度B.国家考试制度C.I3家政治制度DIB家人才制麼 19?考试政策法规的謝定管理足考试政策法规诗理的(B )?体现沟教育考试立法权和政策制定权的划分。A.中心B.核心C. 觅心D.机心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17-03-06 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编辑]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编辑] 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编辑] 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在引入中国后在公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人员结构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和积极性等缺陷,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以至于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应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和提高其素质等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标签:独立董事;独立性;制度完善 2001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式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内地上市公司中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独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观、独立地考虑公司的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的重大决策失误。我国自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此必须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首先,从独立董事的产生过程来看,现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同时并没有能够有效规避这一问题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与公正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结合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掌握的普遍现状来看,独立董事的提名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公司控股股东在操纵。 其次,从我国独立董事的构成来看,主要还是学院派。目前独董群体在构成上仍然以高校及科研单位人员为主。另外在独立董事的比例上,有一部分来自于公司内部成员或者与之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导致纯粹意义上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过小。 再次,从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上来看,大部分独立董事待遇过低,权责利不对称以及公司出现问题时,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过大。另外,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激励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很难发动工作积极性。报酬过高又易引起独立董事的依赖,从而影响其独立性。 最后,从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环境上来看,数据表明有15%的独董表示,所在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证监会关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相关规定;15%的独董表示,自己的意见需要披露时,上市公司没有能按照规定予以披露;15%的独董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董表示,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试 卷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课程名称 中外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完成时间 2013年8月26日 专业年级 2011级侦查学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赵文尧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视野。意味着,中国侦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重要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与美国侦查制度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美侦查制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证据规则等视角,对中美侦查制度进行比较。 关键词:侦查主体、证据制度、人权保障 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对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 一、侦查主体 (一)我国的侦查主体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以上,是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活动的机关,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无权行使。可见,我国是排除个人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权绝对属于国家机关。 (二)美国的侦查主体 美国侦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种侦查主体中,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中的侦查人员是最主要的力量,其次是检察人员,此外,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也有一定的侦查职能。美

论英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精选文档

论英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独立董事是一种服务于董事会但却不是为公司事务全职工 作的董事。中国在 2005 年《公司法》修改时,明确地在第 123 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将独立董事这一制度正式写 了一些问题。 相关报告反映出一些独立董事在履行他们职责时存 在的问题。 事实上, 英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也 面临着与之相似的问题。这些问题吸引了英国一些委员会的建 立:Cadbury 委员会、Greenbury 委员会和 Hampel 委员会。以及 Derek Higgs 主席和 David Walker 。这些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制 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指出了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和缺陷所在, 他 们发布了一些有影响力的报告评论, 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 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真的能解决独立董事所面临的问题吗 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 以期对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得到一些 启示。 、英国独立董事产生的背景 在英国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为权威的定义是 Cadbury 委员会于 1992 年发布的“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金融方面的报 中提出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赖以指挥与控制的 系统”。 英国的公司结构是建立在一种三角模式基础之上的。 股东、 董事与审计员各自站在这个三角模式的一端。 董事被看作 公司管理事务的领导, 股东的角色是确保董事代表他们将公司利 润最大化。 而审计员的职责是保证公司经济上的规范运作。 三角模式作为一种平衡制约的机制来约束董事不滥用手中的权 力。董事是公司管理的核心。 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建立 一种系统, 让董事根据公司的运作方向被赋予权力和责任, 而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中入我国的法律中。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经过多年的运作,暴露 告” 这种

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doc

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2002年5月29日,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一大特色就是引进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改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还是强化独立监事,在上仅作任意性规定,交由公司自己选择适用;实行独立董事的公司,原来的监事制度随即废除,另设执行经理,而独立董事的责任也有别于其他董事,制度设置颇具公道性。反观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则,有很多不足。我们应及早吸收他人的经验教训,将我国的制度性缺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公道性提供的法律基础。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日本式任意规范,经验及启示 2002年,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中引人注目、也曾激起各界广泛争论的,就是如何通过引进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以改善逐渐失往国际竞争力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3月18日,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委员会公布最后修改草案及修改理由,众议院于4月23日正式通过,又经参议院审议通过后,于5月29日对外公布。按照日本商法特例法的规定,大型公司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

部独立董事,他们须未曾担任过其任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执行董事、执行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职员,也非现任子公司的业务执行董事、执行经理或其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职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董事即审计委员,还不得兼任设置委员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执行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职员,或者其子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与此同时,上述设置委员会公司不得设置监事。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业务决策与监视,而业务执行的职能转由新设的执行经理实施,其业务执行与业务监视分离的修法思路非常清楚。另外,根据外部独立董事的特点,在商法及商法特例法上适当减轻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制度设置颇具公道性。 我国不仅是日本的近邻,而且公司治理结构也与日本颇为相似,在近年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尝试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工作已经付诸实践。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兼任上限,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一系列特别职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又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部署,境内1200多家上市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赶在2002年6月30日前聘任2名以上独立董事,并预备在2003年6月30日前聘任1/3以上的独立董事。但是,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没有很好地考虑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尤其是与监事会的关系。实践中,有的公司居然同时聘请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由于时间关系,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成效究竟如何,尚难定论。

国内外大学生创业教育比较研究_左殿升

2010年5月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 a y ,2010 第3期(总第145期)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d o n g Y o u t h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s C o l l e g e N o .3M a y .N o .145 收稿日期:2010-03-22 作者简介:左殿升(1978-),山东泰安人,山东轻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团总支书记,讲师,硕士研究生;李兆智(1980-),山东潍坊人,山 东轻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科级辅导员,讲师,硕士研究生;刘泽东(1981-),山东济南人,山东轻工业学院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讲师,硕士研究生。 国内外大学生创业教育比较研究 左殿升,李兆智,刘泽东 (山东轻工业学院,山东济南250353) 摘要:国外创业教育经验:创业思想渗透性强,课程丰富、形式多样,师资队伍构建合理,含金量高,注重实践,突出可操作性和应用性。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创业与创业教育相分离,创业教育游离于教学之外,创业生态环境差,政策支持缺失,缺乏创业基础,创业意识淡薄。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教育;就业促进 中图分类号:C 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05(2010)03-0063-03 A b s t r a c t :E d u c a t i o ne x p e r i e n c e o f f o r e i g ne n t e r p r i s e s :h i g h -p e n e t r a t e d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t h o u g h t ,r i c h a n dv a r i o u s c u r r i c u l a r ,v a l u a -b l e f a c u l t i e s w i t h p r o p e r s t r u c t u r e ;p r a c t i c e -o r i e n t e d a n df o c u s o np r a c t i c a l i t y .Wh i l e t h e r e e x i s t p r o b l e m s i nt h e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e d u c a -t i o no f o u r d o m e s t i c c o l l e g e s t u d e n t s :s e p a r a t e d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f r o me n t r e p r e n e u r t h o u g h t a n d t e a c h i n g ,d i s a d v a n t a g e o u s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e c o -s u r r o u n d i n g s ,l a c k i n p o l i c i e s a n d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b a s i s a s w e l l a s f a i n t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c o n s c i o u s n e s s . k e yw o r d s :C o l l e g e S t u d e n t s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E d u c a t i o n ;E m p l o y m e n t E n h a n c e m e n t 一、国外创业教育发展状况和先进经验 现代意义上的创业概念是经济学家熊彼特(S c h u m p e t e r )在1934年提出的,其概念是:“执行一些新的组合,我们称之为创业;执行这些组合的人就 是创业者”。[1](P 73-83) 创业教育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在北京召开的“面向21世纪国际教育研讨会”上提出的,“必须将培养创业技能和 创业精神作为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 [2] 国外创业教育开展于20世纪早期,美国是最早在大学设立创业教育类课程的国家。1947年哈佛商学院M y l e s M a c e 教授率先开设了一门创业教育课程—《新创企业管理》(M a n a g e m e n t o f N e wE n t e r -p r i s e s ),共有188名M B A 学生参加了这门课程的学习,这后来被众多的创业学者认为是美国大学的第一门创业学课程,是创业教育在大学的首次出现。创业教育的探索始于美国百森学院,该学院于1978年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创业研究中心,致力于创业教育研究、课程开发和师资队伍的建设。德国的创业教育起源于50年代职业院校的“模拟公司”,这是创业教育中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实践教学方法之一, 1998年,德国大学校长会议和全德雇主协会联合发 起一项名为“独立精神”的倡议,呼吁在全国范围内创造一个有利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独立创业的环境,同时要使高等学校成为“创业者的熔炉”。在东方,创业教育开始较晚,整体发展落后于西方。亚洲创业教育会议于2005年7月6日在清华大学召开,它是亚洲范围内目前惟一一个有着广泛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以技术创业教育为主题的会议。日本特别重视创业教育,在课程设置上把创业教育列为必修课,日本高校于1994年创设的“综合学科”的课程结构中,把《产业社会与人》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印度政府1966年就提出“自我就业教育”的概念,1986年在《国家教育政策》中明确要求培养学生“自我创业 所需要的态度、知识和高技能”。[3] 国外的创业教育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创业思想渗透性强,课程丰富,形式多样国外很多高校不仅较早开设创业课程,还积极将创业思想渗透到各科教学和教师教学思想中去。美国高校要求所有教学科目都要体现创业教育思想,所有教师都要传授与创业教育有关的内容,使学

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开题报告

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下面为附送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 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 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吴廷川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三年来,

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 感谢这三年来我的朋友以及汽修0932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三年来我们真心相待,和睦共处,不是兄弟胜是兄弟!正是一路上有你们我的求学生涯才不会感到孤独,马上就要各奔前程了,希望(,请保留此标记。)你们有好的前途,失败不要灰心,你的背后还有汽修0932班这个大家庭!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你们生我养我,纵有三世也无法回报你们,要离开你们出去工作了,我在心里默默的祝福你们平安健康,我不会让你们失望的,会好好工作回报社会的。 致谢词2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 善

谈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与产生背景 根据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英美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董事。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控制,以至于对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开始从理论上普遍怀疑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继而引发了对董事会职能、结构和效率的深入研究。在理论研究成果与现实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美国立法机构及中介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加速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独立董事的设立最终完成。与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公司立法属于大陆法系二元立法模式,在董事会之外已经具有了监事会这个负责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常设机构,而且与美国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不同,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原因却是因为股权过于集中,特别是法人股、国有股一股独大(还包括私营上市企业中的家族股)。

可是由于监事会的作用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收效甚微,因此,中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比起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证监会才引进了原属于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以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与监督效率。 二、中国独立董事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由于中国的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控股股东完全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权优势操纵独立董事的选任,选择自己熟悉的人进入董事会,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沦为人情董事便在所难免。另外中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大多数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这些人虽然具有较高的经济财务方面的理论水平,可是对于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并不如董事,经理等企业家那样熟悉和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因此,指望其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太大的帮助也并不现实。 (二)独立董事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得到正常发挥有待于其组织机构的完善,特别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在英国的上市公司中,这三个机构是董事会的必设机构,而且全部或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她们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而在中国这些机构并非董事会中的必设机构,是否设立由公司自主决定,在没有这些配套机构做保证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很难得到发挥的。另外中国立法对于独立董事人数规定的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独立董事制度是单层董事会模式下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它起源于美国。公司在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问题将危害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董事会中的监督与制衡作用恰恰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盛行发展开来。而我国在21世纪初面对上市公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些问题包括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等等。而在经济政治背景不同,资本市场发展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的运行必然不会一帆风顺,它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带着这样的思考,本文首先通过案例来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目前的运行状况,接着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然后进一步对我国上证A股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了相关结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结果进行了分析。接着将视角转移至美国,对比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美两国的运行状况,分析出在制度的差异性背后体现的是制度运行环境以及资本市场的差异。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独董制度改革意见。 在案例分析时,本文选取了近年来上市公司中出现的几个典型案例,从中发现在重大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常保持一种“静默”的状态。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本文接着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其原因应包括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选任机制不合理,独立董事薪酬机制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度高,同时还包括其定位与我国监事会重叠的问题。接着本文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选取了680家上证A股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 实证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的相关指标与公司盈利能力的相关性,得出了独董薪酬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负相关,参会次数与盈利能力正相关,独董比例与盈利能力不相关的结论,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结论做出了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在案例分析与实证分析后,本文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制度的发展、规定到制度的运行环境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对比,发现该制度在中美两国运行的区别不只在制度本身,也在制度运行的上市公司内外,上市公司内部结构与上市公司外部的资本市场都与独立董事制度息息相关。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发表时间:2009-09-19T16:03:01.060Z 来源::《魅力中国》2009年第10期作者:杨建忠[导读]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河南大梁律师所,河南郑州 450000)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090-01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相对于执行董事(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是能够在比较客观公正立场上,敢于质询、批评甚至公开谴责公司管理层,确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则的捍卫者。在决定公司战略和政策,保护股东利益以及增强公司董事会的 效率方面,独立董事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更加必要。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情况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1.独立董事人选——素质参差不齐。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产生了庞大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熟的从业心态,强大的专业优势和综合管理能力,并有相应的社会角色标准与压力对其进行约束,可以说职业经理层与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互为因果。一般而言,大多数公司都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企业管理与商业运作的背景,最好还有董事会工作的经验,这样有利于董事会运作。 2.独立董事角色定位——部分职权有名无实。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使其独立性先天不足,很难脱离大股东而发出独立的声音。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首要特征,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正是因为独立董事具有这种特殊性,才被赋予监督和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遏制大股东操控,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的重大责任。众所周知,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大部分公司为大股东绝对控股,因此,大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 3.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指导意见》第3条对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原因主要出在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上。如在独立董事提名方面,《指导意见》中第4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管理层基本为大股东所控制,因此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是由大股东所包揽。 4.独立董事的时间精力问题——花在上市公司的时间非常有限。在独立董事担任上市公司家数方面,《指导意见》第1条第2款中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职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实地办公时间非常少。 5.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职能重叠。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英美这些不在公司中设置监事会的国家,而我国受德国、日本公司机构设置模式的影响,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现在在这基础上又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重叠事项主要是在检查公司财务和监督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事项上以及在纠正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也正是由于存在监管职能上的重叠和不明确,在实际运作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行为方面都没有相关的具体制度来保证监管的力度。 二、我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采取的措施虽然我国与英美国家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上不尽相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现存公司体制的缺陷。为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在独立董事人选方面,提倡高管人员和职业经理人来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择要走出名人、学者和专家的误区,这些名人、学者和专家一般由于其精力时间的有限,很难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且需要参与公司董事会运作,如果其具有实际的企业管理、运作经验,切实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表建设性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将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2.组建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管理。独立董事存在分散性,属于弱势群体,缺乏必要的行业协会或组织支持,影响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制衡作用的发挥。建议尽快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定期举行培训,邀请专家学者,监管部门,业内代表对在职的独立董事以及候选人进行专业的培训。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应是技术、法律、财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具有相当的从业经验,并且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兴趣来履行董事职责。同时,还要致力于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建设,逐步形成独立董事的行业协会和独立董事市场,增进有效的激励机制。 3.完善独立董事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独立董事具有发挥作用的制度保证。因历史原因,原《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条款,只在行政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了上市公司应该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权时显得底气不足、腰杆不硬。而新《公司法》只是原则性地提及要设立独立董事,但仍缺乏具体办法。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有关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同时在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单独制定《独立董事法》,以确保独立董事监督权威性。建立起关于独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职权的机制。虽然独立董事不可能解决治理结构存在的所有问题,但当独立董事形成一个专业化群体并真正发挥作用之日,也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准大幅提升之时。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断地努力和探索。希望有一天,我们的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建设能够有健康的环境留住那些真正称职的独立董事,也希望那些尽职的独立董事在回忆作为一名独立董事的经历时,少一些无奈与遗憾,多一些欣慰与满足。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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