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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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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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附件1);
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二)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类型、应税凭证的性质、核定应税比例确定。核定应税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在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幅度(附件2)内确定。
第六条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核定期销售收入(业务支出)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七条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4)。
第八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十日前自行申报纳税,要据实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附件5),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九条纳税人上期或本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法定扣缴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第十条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一年内不得变更。核定比例,一年内不得调整。
如果纳税人能够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情形,需要变更征收办法的;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种类或核定比例的,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于次年一月份分别给予变更或调整。调整后的核定应税比例应在核定应税比例幅度内。
第十一条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营业帐薄和权利许可证照,均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幅度表
3.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4.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5.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