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
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
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点(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二、民法总则委托代理授权的规定是怎样的?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滥⽤代理权的⾏为有哪些代理权出现在代理关系当中,被代理⼈委托代理⼈处理相应的事情,但⼀般代理⼈都是有代理权限的。
如果代理⼈在⾏使代理权的过程中损害被代理⼈的利益,那么就属于滥⽤代理权的⾏为。
究竟我国滥⽤代理权的⾏为有哪些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滥⽤代理权的⾏为有哪些⑴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同⾃⼰签订合同。
在此情形下,代理⼈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和合同的相对⼈,交易双⽅的交易⾏为实际上只有代理⼈⼀⼈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代理⼈损被代理⼈⽽利⼰的⾏为,应予禁⽌。
⑵双⽅代理⾏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的⾏为。
双⽅代理也称同时代理。
这种⾏为在有关代理⼈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当事⼈的利益,损害被代理⼈的利益,因此要禁⽌这种⾏为。
⑶代理⼈与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利益的合同。
此种⾏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代理权⾏为。
我国规定,“代理⼈和第三⼈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和第三⼈负连带责任”,即代理⼈要和相对⼈⼀起赔偿被代理⼈的损失。
代理权的要件:代理权的滥⽤是指代理⼈⾏使的过程中,违背代理权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利益的⾏为。
构成代理权的滥⽤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⑴代理⼈有代理权。
⑵代理⼈实施了⾏使代理权的⾏为。
⑶代理⼈的⾏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宗旨和代理的基本⾏为准则。
⑷代理⼈的⾏为有损于被代理⼈的利益。
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
如⽆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
我国对滥⽤代理权的⾏为主要规定了三种,这三种⾏为都是被法律所禁⽌的。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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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代理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利益。
本文从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入手,分析其表现形式,探讨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代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滥用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一)代理权滥用的概念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限,擅自实施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代理权滥用的表现形式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如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交易、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如滥用代理权谋取私利、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外滥用代理权,如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撤销。
(二)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的,可以请求撤销。
2. 第三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撤销代理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代理关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撤销代理权的条件和程序。
以下是对撤销代理权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概述1. 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权利。
2. 撤销代理权的概念撤销代理权是指代理关系成立后,因特定原因,使代理人不再具有代理资格,其代理行为无效的法律制度。
二、撤销代理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代理权因下列原因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撤销代理权的条件1. 代理权已成立撤销代理权的前提是代理权已经成立。
如果代理权尚未成立,则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2. 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撤销事由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成为撤销代理权的理由:(1)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志,擅自改变代理事项;(3)代理人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4)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谋取非法利益;(5)代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6)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7)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8)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滥用代理权构成及滥用代理权承担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构成及滥用代理权承担的法律后果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 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
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
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
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
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
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
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
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民代理,又称民间代理,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在我国,公民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民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公民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 代理行为的主体是公民;2. 代理行为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3. 代理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4.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特征1. 代理行为的主体资格:公民代理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代理行为主体。
2. 代理行为的性质:公民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 代理行为的范围:公民代理的范围包括代理签订合同、代理参加诉讼、代理申请登记、代理履行债务等。
4. 代理行为的限制:公民代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代理行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一)公民代理的成立条件1. 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包括法定代理权、委托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
2. 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3.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公民代理的形式1.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担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指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房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
1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于丙。
乙提出异议。
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甲先于其父死亡。
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
该继承属于()A.遗赠B.代位继承C.转继承D.遗嘱继承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代位继承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3.甲将吉他借给乙,乙在借用期间将吉他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已交付。
现吉他的所有权归属于()A.甲B.乙C.丙D.甲和乙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了《物权法》善意取得的知识点。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代理权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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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总则》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
终止委托
终止委托
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 为该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民法总则》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⒉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 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 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如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 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由于有关机关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实际上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依代理人的人数,可分为 一人代理或数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数人共同代理时应当共同负责。依授权 人的不同,又可分为代理及复代理。复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时将他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托他人代理,又称再 代理。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所为行为 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 益,需要转托他人复代理时,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时, 事后应及时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 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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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小编希望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依法治国的现今社会,,所思所想所作所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一旦违反法律,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共同受法律的支配。
那么在法律中,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将会罗列出一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供大家解惑。
一、民法总则是什么?民法总则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它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着统领行的作用。
共分为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法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民法总则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权利滥用指什么?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三、禁止权力滥用的含义1、《民法总则》第132条新增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弥补了民事立法的不足。
禁止权利滥用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文原则,考虑到此项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规定在民事权利的一章。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力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四、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1、构成权力滥用,必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且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力行使有关的行为;而侵权行为事先并无正当权利的存在,不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利形式无关。
2、禁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在于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过对权利滥用的禁止或制裁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权行为制度并没有限制民事权利的目的。
公民代理规定
公民代理规定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其他人行使或履行的一种行为。
公民代理规定是规定公民代理行为的法律条文或规则。
下面将简要介绍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在我国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以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为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未取得代理证书或者未按照代理权限行使公民权利,承办人以行贿、拉票等方式充当公民代理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代理人履行职责,应当按照公民的意思和代理权限办事,并接受公民的监督。
同时,在《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规定,公民代理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秩序的规定。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专门规定公民代理的行政法规。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代理候选人参选的,应当由候选人书面申请。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公职人员选举代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和代理手续等。
总的来说,公民代理的行为是合法且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也受一定的法律限制。
公民代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秩序的规定,并按照公民的意思和代理权限办事。
此外,未取得代理证书或未按照代理权限行使公民权利,以及以行贿、拉票等方式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代理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代理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公民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当慎重,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诚信度。
同时,公民也应当参与和监督代理行为,确保代理人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通过明确的公民代理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建设。
民法典代理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合同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将详细阐述民法典中关于代理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代理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 定义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作为被代理人的代表,行使被代理人的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义务。
2. 适用范围代理合同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承揽、委托、赠与、借贷等。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理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
三、代理合同的设立1. 授权代理合同必须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明示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表示授权代理人进行某项代理行为;默示授权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权进行代理行为。
2. 合同形式代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代理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3. 合同内容代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3)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4)代理费用及其支付方式;(5)其他约定事项。
四、代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 代理人的权利(1)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3)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 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当依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2)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被代理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3)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4)代理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 被代理人的权利(1)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2)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终止代理关系;(3)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5):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1.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
①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10条)。
2.法定代理权的消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理消灭;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代理;⑤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民法通则》第70条)。
(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的特点。
(1)单方性。
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授权行为之相对人既可以是代理人(“内部授权”),也可以是相对人(“外部授权”)。
(2)独立性。
授权行为往往因基础关系而发生,但授权行为脱离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授权行为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唯一根据,委托代理权并不来源于基础关系。
基础法律关系是确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间权利义务的内部关系,仅具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设立代理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则是产生对外设权效力的行为,具有对外效力。
基础法律关系主要包括:①委托合同关系。
②雇佣关系、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等。
2.委托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
(1)明示授权。
即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授权。
属不要式行为。
(2)默示授权。
指根据本人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推定本人具有授权的意思。
包括:①容忍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职务授权。
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权,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派其工作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某一工作任务的,除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视为授予与执行工作任务相关的代理权。
特别提示 (1)在委托代理中,基础关系与授权行为是两回事情。
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不是来源于基础关系。
《民法总则》第154条恶意串通制度之探究
《民法总则》第154条恶意串通制度之探究作者:李珂欣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8期李珂欣【摘要】恶意串通无效实为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一种,在其有限的调整范围内可被无权代理、欺诈规则、无权处分、债权人撤销权、虚伪表示等具体制度取代;该条的存在造成了法律行为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概念的混乱,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时将该条删除。
【关键词】恶意串通构成要件法律行为无效一、恶意串通制度的立法沿革恶意串通制度最早规定在新中国第一次民法总则草案中,后来《民法通则》的立法者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
《民法总则》[1]再次进行了修改,将恶意串通的主体限定为“行为人与相对人”,将“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更改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新增第146条虚伪表示。
在《民法总则》做出如上调整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制度的体系定位、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有待重新审视和进一步厘清。
二、民法总则第154条恶意串通的适用范围关于该条的适用范围,学理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是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分为两类,一是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二是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与法律行为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认为该条仅适用于第一类恶意串通。
其二认为应回归该条旨在规制代理行为中一方与另一方代理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立法原意。
其三认为该条应能适用于各类恶意串通。
比较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观点二试图探寻立法真意,忽视了法律一旦制定就与立法者的意图相分离。
第一种观点通过文义解释,将该条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欠缺妥当性。
行为人与相对人和法律行为当事人不能等同,具体存在两种情形,情形一,当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法律行为进行串通时,此时行为人与相对人即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如《招投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的情形。
情形二,当行为人通过非法律行为进行串通时,如虚假诉讼等,此时行为人与相对人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一致,如《拍卖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
民法总则规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特定事项的书面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以下是关于民法总则规定授权委托书的详细解析。
一、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件1. 授权委托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授权事项明确、有据可查。
2.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便于明确代理人的身份。
3.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即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办理的具体事项。
代理事项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代理人办理。
4.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代理事项的范围、程度、期限等。
权限应当明确,以免代理人办理事项时发生争议。
5.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证明授权行为的真实性。
二、授权委托书的生效条件1. 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可能导致授权无效。
2.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人作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3.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授权委托书应当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否则可能导致授权无效。
三、授权委托书的终止和解除1. 授权委托书终止条件成就时,授权委托书失效。
例如,授权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完成等。
2. 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授权委托书,但应当通知代理人。
解除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应当立即停止办理代理事项。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授权委托书自动解除。
4. 代理人辞去委托的,授权委托书解除。
四、授权委托书的作用和意义1. 授权委托书有助于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降低法律风险。
2. 授权委托书有助于代理人办理代理事项时具有法律依据,提高办理效率。
3. 授权委托书有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民事主体1. 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二、民事权利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三、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3.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意思表示真实;(2)内容合法;(3)形式合法。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
六、时效1. 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2. 民事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
3. 普通时效是指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的时效,一般为3年。
4. 特别时效是指适用于特定民事权利的时效,如继承时效、合同履行时效等。
民法基本原则之禁止权力滥用以及案例
民法基本原则之禁止权力滥用以及案例
七,禁止权力滥用
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否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民法总则采取了采取了禁止权力滥用仅为诚信原则的效果是程序性救济性原则,作为民事权利行使行驶规范加以确定.禁止权力滥用的法律要求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力应有的社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案例,
假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后,又以36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后来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的价格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口占用了假的停车位1,公司同意为甲更换位置更好的停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那么,本案中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电梯?一,公司可否以甲滥用民事权利拒绝甲的要求?。
新民法总则第164条的内容是什么?
People are complacent because they have done beautiful things, but the success of things is often due to fluke, rather than pre-design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第164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渗透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民法总则是对民法的一种规范,它涵盖的范围十分的广泛,内容也很丰富,是我们需要了解的一项法律制度。
新民法总则是对以往民法的规范和完善,那么新民法总则第164条的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将为您介绍。
民法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渗透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民法总则是对民法的一种规范,它涵盖的范围十分的广泛,内容也很丰富,是我们需要了解的一项法律制度。
新民法总则是对以往民法的规范和完善,那么新民法总则第164条的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将为您介绍。
一、新民法总则第164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单方面滥用代理权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相对人恶意:明知或应知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于此情形,相对人并不值得保护,且代理人构成无权代理,故代理行为效果不当然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并无损害,自不发生第1款所称的代理人责任。
(2)相对人善意: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代理行为的效果仍赢归属于被代理人,此时被代理人可向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主张赔偿责任。
关于代理人的责任,根据抽象原则要求,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并非同时存在。
如果存在基础关系,而代理人未按照基础关系要求履行代理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不待言;然如果没有基础关系,而只有单独的代理权授予行为,那么代理人则不存在履行代理义务问题,而只享有代理权,此时只意味着其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意味着其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一旦滥用代理权导致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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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
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
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二、民法总则委托代理授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作出了一些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特点包括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的相关利益,还有一种就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对所做的事情明明知道是违法的仍然从事等,所以代理权虽然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但是代理权也受法律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