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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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是对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规定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细则。

它不仅是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重要依据,还是培养学生自律和维护校园秩序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从违纪行为的分类、处分的类型和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轻微违纪包括迟到、早退、上课睡觉、打闹、吃零食等行为;一般违纪包括违反课堂纪律、旷课、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违纪包括欺诈考试、偷窃、吸烟、吸毒等行为。

不同等级的违纪行为对应不同的处分措施,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其次,学生违纪处分的类型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

警告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方式,它以书面形式告诫学生,提醒其注意行为举止;严重警告是对一般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它对学生的行为予以更严厉的批评教育;记过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它会记入学生的档案,对学生的学籍和评优评奖产生一定影响;留校察看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方式,学生将在学校内受到严格的监管,直至行为得到改正;勒令退学是对最严重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学生将被取消学籍资格并不得再入学。

再次,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应该确保正确、公正、透明。

首先,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应该由相关教职工进行,并及时向学生通报。

其次,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学校应派专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学生对处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最后,学校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学生违纪和处分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处分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之,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和培养学生品德。

我们应该认识到处分旨在教育和引导学生,而非惩罚和打击学生。

在实施细则时要注重公正、公平和差异化处理,注重教育和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并加强对程序的监督和完善。

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为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违纪学生处分实施细则

违纪学生处分实施细则

四川新教育-精品教育资源违纪学生处分实施细则一、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偷窃、敲诈少量公私财物者。

2、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未至伤或至人轻伤者。

3、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有毒等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者。

4、爬越围墙、楼顶,故意损坏消防、电器设施和其它公物、设施者。

5、故意撕毁、涂改布告、通知,故意污损墙壁或破坏环境卫生者。

6、行课期间进“一室二厅”、赌博、吸烟、酗酒,屡教不改者。

7、考试作弊者。

8、阻碍、辱骂值周师生或执勤学生干部履行公务者。

9、住校生擅自容纳、留宿外人;在午休、晚就寝时不遵守就寝纪律,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告者。

10、违反水、电安全使用制度,私接线路和使用电器者。

11、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不打扫卫生,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者。

12、一学期累计旷课在十学时以上二十学时以下者。

13、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的处分:1、打架、斗殴使用了器械者。

2、三人以上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者。

3、打架、斗殴邀约了校外人员参与者。

4、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帮派团伙,经教育不改者。

5、偷窃、敲诈公私财物数量较多者。

6、住校生未请假,夜不归宿者。

7、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8、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六学时以上者。

9、拒绝、阻碍学校教职员工依法执行公务而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0、其它尚未构成犯罪的,但又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都要负完全刑事责任。

对触犯法律,构成每一份资源都精雕细琢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第一章背景介绍学生违纪是当前高校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秩序,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学生违纪处分的执行细则进行探讨。

第二章违纪分类学生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旷课、违反校规、打架斗殴等。

为了便于管理,将这些违纪行为进行分类,以便对不同类型的违纪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处分程序违纪处分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为学生违纪设立明确的处理流程,包括注意事项、举报渠道、审核流程、决定执行等。

同时,学生应该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处理结果进行申诉。

第四章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性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这些处分种类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明确,以确保学生违纪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第五章处分标准学校需要设定一套适应实际情况的处分标准,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他人的影响、以及学生的个人表现都应当作为处分标准的考量因素。

第六章处分决策机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的决策。

这个机构应由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七章教育教学措施处分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学生,更重要的是要起到警示作用,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自律性。

第八章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应加大对考试纪律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守望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第九章基层学生组织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组织,通过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等,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这些基层学生组织可以发挥良好的领导与教育作用,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与规范行为。

第十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在处分学生的同时,学校还应采取教育手段,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

通过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反思自身,帮助他们重新回到正轨。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维护校园秩序和规范学生行为。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注册的学生。

违纪行为以下列举了可能导致学生违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作弊行为:包括抄袭、考试作弊等;- 纪律违规:包括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违反校规等;- 损毁财产:包括故意破坏学校设施、盗窃等;- 违反课堂规则:包括打扰他人研究、课堂纪律不端等;- 违反社会规范:包括涉嫌非法活动、恶意诋毁他人等。

处分程序1. 违纪报告:一旦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违纪报告。

2. 调查核实:学校有关部门将对违纪报告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 处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学校有关部门将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通知违纪学生本人。

4. 处分执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处分决定,违纪学生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处分要求。

5. 处分记录: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处分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以备参考。

处分措施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或多种:- 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警告,提醒学生注意行为规范;- 训诫:面谈形式的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行为;- 罚款:根据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罚款;- 扣分:扣除学生相关分数或绩点;- 停课:暂停学生的上课权利;- 退学:终止学生的在校研究并劝退。

申诉渠道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申诉:- 到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向教务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向学校上级部门提请复议。

生效日期本文档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有权对细则进行调整和补充。

最新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实施细则精选

最新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实施细则精选

学生在校期间, 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各项制度,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 可使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惩戒处分。

一、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一〕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的类别。

1.影响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

〔1〕携带危险品入校。

危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 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各种动物和有对人体导致伤害的植物, 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和穿着溜冰鞋或滑板, 携带含有暴力内容的图书、音像资料。

〔2〕扰乱正常课堂秩序, 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坐姿不正等。

〔3〕打架并导致不良后果的。

〔4〕有对教师不敬的言行。

〔5〕破坏学校公共设施, 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6〕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受伤的。

〔7〕上课注意力不集中。

〔8〕不做或者抄袭作业。

〔9〕迟到、早退或逃学。

〔10〕考试作弊。

〔11〕撒谎, 瞒骗家长和老师。

〔12〕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

〔二〕确定惩戒对象的前提是该行为违反了学校规定, 不惩戒就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不能保证学生个体的健康开展。

在判定学生违纪行为时, 应参照如下要件:1.该行为已经违反小学生日常行为标准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该行为已经导致一定的破坏性。

3.该行为属于学生本人自身过错与过失。

4.违纪行为系学生个体所为,而违纪者有能力控制其行为的发生与开展。

二、惩戒的形式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惩戒时, 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可选择的惩戒方式有如下八种:1.言语责备。

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 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2.课堂隔离。

指将学生从正常课堂学习秩序中别离出来, 以控制学生违纪的行为。

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受教育权, 不得被赶出教室, 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

3.剥夺某种权利。

被剥夺的权利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 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

4.没收物品。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大力弘扬“求真”校训,培育“诚信、精进”的优良学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中医药人才,贯彻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山西中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中医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本细则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予处分:1. 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认错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的。

3.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 违纪后,隐瞒事情真相,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 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3.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4.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判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骗取、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1. 偷窃、骗取、抢夺财物根据价值不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 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偷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或窝赃销赃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实施细则[大全五篇]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实施细则[大全五篇]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实施细则[大全五篇]第一篇: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实施细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实施细则一、学生上课不得迟到与旷课。

凡迟到三次以上以旷课一节计算,旷课八节给予行政处分。

凡旷课二节或累计迟到六次者,取消评选任何学生荣誉称号的资格。

二、学生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对在平时测查以及期末考试中有任何作弊行为者(包括二人以上共同作弊者),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纪律者,考试成绩为零,责令其补考,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生应讲究文明举止,不得打架骂人。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顶撞辱骂教职工,不得以强欺弱、打架或恶语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唆使家长、亲戚朋友或其他外人来校滋事,也不得在校外滋事。

凡违反规定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四、学生不得抽烟喝酒(包括任何酒类),违反此规定者给予行政处分,所在班级不得评为任何类型先进集体。

五、对偷拿公物及他人物品,向别的同学勒索钱物的,将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

六、学生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进“三室一厅”,不得传播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不得参与有关毒品活动,违反者将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

七、遵守交通规则,凡在上学或放学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伤害的,一律由其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

凡违反学校规定骑自行车上学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劝其转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八、凡外出参加实践活动或青少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以及夏令营或在居住社区违反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造成恶劣影响,毁坏学校声誉者,也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凡本年度有任何行政处分者,不得授予任何类型的学生荣誉称号。

十、学校行政处分级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二篇: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白沙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建立,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政策,依据《临朐县中小学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中学教育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中学教育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中学教育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引言中学教育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秩序、规范学生行为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处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分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中学学生。

二、处分范围我校对中学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作业抄袭;2.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3. 缺勤;4. 损坏公共财物;5. 涉及欺凌、暴力行为等。

三、处分程序1. 接到违纪举报后,班主任或相关执法人员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若违纪事实属实,应通知相关学生和其家长,并召开纪律处分会议。

3. 纪律处分会议由学校相关负责人主持,班主任、执法人员和学生家长参加。

4. 会议上,学生可以对违纪事实进行申辩,但不得有故意隐瞒或歪曲情况之举。

5. 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四、处分措施1. 书面警告: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作出书面警告处分,通知学生和其家长,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2. 记过处分: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作出记过处分,通知学生和其家长,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影响学生的文明奖学金申请。

3. 留级处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影响学生的学业发展和他人教育的,可作出留级处分,通知学生和其家长,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4. 开除处分:对于极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作出开除处分,通知学生和其家长,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五、附则1.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2. 学生和家长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学校纪律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核分析,并作出最终决定。

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中学教育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内容,供参考。

详细的处分具体事项和标准将由学校纪律委员会进一步制定和公布。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违纪行为在学校管理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有效管理学生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以及培养学生成长,学校需要制定和实施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本文将探讨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细则,并提出一套可行的方案。

一、违纪类型与行为界定学生违纪行为种类繁多,需要明确的确定各类违纪行为及相应的界定标准。

将违纪行为划分为学业违纪、纪律违纪和道德违纪三个大类,这样有利于便于管理与处分的统一规范。

1. 学业违纪学业违纪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在考试中作弊等行为。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考试纪律,教育学生诚实守信,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违规行为。

2. 纪律违纪纪律违纪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校园规定、迟到、旷课、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纪律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3. 道德违纪道德违纪包括但不限于:说谎、欺凌他人、偷窃、传播不良信息等行为。

学校应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与道德观念,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的行为。

二、处分措施与程序为了保证学生违纪处分的公正与公平,学校应对违纪行为实施一套严谨的处分措施与程序。

1. 处分措施学校可以根据违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谈话教育: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谈话教育方式,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并承诺不再犯。

(2) 批评教育:对于一般性的违纪行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向学生指出错误,并教育其改正。

(3) 罚款或赔偿:对于一些经济上的损失或破坏性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或赔偿的方式,让学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 社会实践:对于某些违纪行为,可以要求学生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其感受到违纪行为的后果和社会责任。

(5) 书面警告: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书面警告,警示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6) 调离班级:对于一些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考虑将学生调离原班级,并进行专门的矫正教育。

(7) 暂停学籍:对于一些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暂停学生的学籍,进行严肃处理,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重新入学。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在境外学习的学生)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二)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本校外人员的;(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的;(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的;(五)损坏校园设施的;(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八)违反本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十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十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维护学校纪律,保证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为提高育人质量,培养学生自治、自控能力,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生于本班级同学之间的纠纷、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调解(造成严重影响者除外)。

同一专业部不同班级同学之间的纠纷、矛盾,由各自班主任调查,提出初步意见,交专业部处理,不同专业部班级之间矛盾由各专业部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学工处协调解决。

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职责,配合学工处对学生加强纪律管理。

第三条对学生中发生的一般违纪现象,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学生,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处分的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处分未撤销又违纪的学生,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学生受处分后,本人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可视其具体情况,提前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后即可将原有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处分权限。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校研究后交学工处处理;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专业部处理,并及时将处分文件交学工处备案。

第七条学校严禁学生赌博。

对参与赌博的学生,一经发现一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校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严禁学生携带通讯工具,一经发现代为保管,并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第九条学校严禁学生传阅、传抄,保存淫秽黄色书刊、电子读物、邪教读物,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出版物,视其情节、学生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勒索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将视情节,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惩治条例实施细则

学生惩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1.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2.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及处理1. 一般违纪行为:(1)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

(2)上课、上自习期间说话、睡觉、玩手机等影响课堂秩序者,给予口头警告。

(3)不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者,给予口头警告。

(4)在校园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者,给予口头警告。

(5)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者,给予口头警告。

2. 严重违纪行为:(1)故意损坏公物,给予记过处分。

(2)盗窃、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侮辱他人、恐吓同学等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

(4)损坏学校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违法犯罪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依法终止其学籍。

三、处分程序1. 班主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2. 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3.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4.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四、处分的撤销与解除1.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表现,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2.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学生受处分期满,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向学生和家长通报。

五、其他1. 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2. 学校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 学校应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生。

3. 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不按时就寝、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偷窃、损坏公物、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

二、惩戒措施4. 对一般违纪行为,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分等惩戒措施。

5. 对严重违纪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记过: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违纪事实,期限为6个月。

(2)留校察看:对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期限为12个月。

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且无法继续在校园内学习的学生,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取消其学籍。

三、实施程序6. 对学生违纪行为,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7. 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8.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9.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班主任、辅导员及家长。

10.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其他规定11. 学生在惩戒期间再次违纪的,应从重处理。

12. 学生在惩戒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撤销相应惩戒。

13.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违纪处分操作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操作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操作细则学生违纪是学校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学校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违纪处分操作细则。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操作细则。

一、制定明确的违纪规定学校应该制定明确的违纪规定,明确列举出学生可能会违反的行为和相应的处分措施。

例如,对于考试作弊、抄袭、欺骗等行为,可以规定停考、降低成绩等严厉的处分措施;对于携带违禁物品、打架斗殴等行为,可以规定警告、停课等处分措施。

制定明确的违纪规定有助于学生明确违纪行为的后果,增加对违纪行为的震慑力。

二、实行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学校处理学生违纪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首先,学校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处分机构,由专门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学生违纪事件。

其次,学校应该对学生违纪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并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学校应该公开透明地公布处理结果,并提供上诉渠道。

实行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有助于维护学校的公信力和学生的权益。

三、落实个性化的处分措施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时,应该根据违纪情况和学生个性特点采取个性化的处分措施。

每个学生的情况不同,因此处分措施也应该有所区别。

例如,对于经常迟到的学生可以采取限制外出活动时间的方式,对于打架斗殴的学生可以采取参加军事训练等方式进行惩戒。

个性化的处分措施有利于针对性地改变学生的不良行为。

四、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合作学校处理学生违纪时,应该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合作。

学校可以定期邀请家长参加违纪处分会议,共同讨论学生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

同时,学校需要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和进展。

家校合作有助于形成对学生的一致管理,增加处分的针对性和效果。

五、积极开展违纪惩戒教育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时,应该注重教育的成分。

除了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处分外,更要加强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教育宣传。

学校可以开展违纪惩戒教育活动,组织学生观看相关教育影片、听取违纪案例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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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维护学校纪律,保证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为提高育人质量,培养学生自治、自控能力,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生于本班级同学之间的纠纷、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调解(造成严重影响者除外)。

同一专业部不同班级同学之间的纠纷、矛盾,由各自班主任调查,提出初步意见,交专业部处理,不同专业部班级之间矛盾由各专业部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学工处协调解决。

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职责,配合学工处对学生加强纪律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中发生的一般违纪现象,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学生,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处分的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处分未撤销又违纪的学生,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学生受处分后,本人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可视其具体情况,提前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后即可将原有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 处分权限。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校研究后交学工处处理;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专业部处理,并及时将处分文件交学工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严禁学生赌博。

对参与赌博的学生,一经发现一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校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严禁学生携带通讯工具,一经发现代为保管,并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
予不同等级处分。

第九条 学校严禁学生传阅、传抄,保存淫秽黄色书刊、电子读物、邪教读物,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出版物,视其情节、学生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勒索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将视情节,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2.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重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擅自外出,彻夜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配合教育。

第十二条 男女同学之间,严禁谈恋爱。

对谈恋爱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通报家长配合教育;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发生性行为或在异性宿舍留宿、在校外包房同宿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肇事、打架斗殴者:(一)凡故意起哄、乱扔杂物等破坏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用语言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它事端者,视情节及认识错误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或约校外及社会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伤害或其它严重后果者,除负担医疗费用外,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先动手者加重处分,屡犯者加重处分,伤者医疗费由打人者承担。

(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被
纠集参与打人或打架者,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在一旁助威者,给予警告处分;(4)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七)伪证者、目击者或知情者为调查作伪证,视情节、学生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打架者并作伪证加重处分。

(八)因打架受处分,在处分期间又参与打架者,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上述行为后果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财物要赔偿,故意损坏财物,除照价或加倍赔偿外,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故意损坏价值1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含100元)
2.故意损坏价值100-200元以的,给予记过处分;(含200元)
3.故意损坏价值200-5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供水、供电设施,视造成损失和后果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5.破坏消防、通讯设施,视其造成损失和后果予以记过以上处分;以上4、5条款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抽烟、酗酒。

抽烟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个人检查、保证,再犯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学期累计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配合教育,再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凡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上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一经确认,一律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劳动、军训及其它集体活动,一律以论处(无故迟到、早退视情节作旷课处理),早操、课间操分别为1课时,晚自习为2课时,上午、下午分别为4课时和2课时,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课时:
1、10-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1-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31-6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60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态度不好,影响较坏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可予以开除学籍。

6、不听劝阻有意旷课者,可不受上述1-4项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男(女)生未经批准不得互访宿舍,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视情节、学生认识态度加重处分;(二)学生不得随意在宿舍留宿走读生及外来人员,未经批准留宿客人者,视情节、学生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学生不得在宿舍使用蜡烛、蚊香等易燃物品,乱接电器,检查发现除予以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四)学生不得随意调动床位,随意调动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五)学生不得翻爬围墙、铁门或窗户,否则视情节、认识态度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视违纪情节,每次不够处分的可予以口头批评或书面通报,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学生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发放推荐表。

毕业证一律缓发,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发推荐表,毕业证。

第二十条 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处理结果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专业部和学工处及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实施与撤销处分办法
(一)学生处分:
(1)专业部负责违纪处分与撤销处分材料的收集、整理,在专业部权限以内的由专业部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长批准下文,专业部处分权限以外,由学校召开相关处室协调后,审定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由学工处下文。

(2)学生考试作弊、旷课由教务处负责鉴定,并将有关材料送专业部
进行处理。

(3) 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送交专业部。

班主任在学生违纪调查处理期间,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二)撤销处分:
(1)学生处分期满后要求撤销处分,先由学生本人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经班委会讨论后,交班主任、专业部或学工处签署意见。

在各自撤销权限以内确定其是否符合撤销处分,若符合撤销处分应予以发文撤销处分。

(2)撤销权限与实施权限相同。

(3)记过处分以下(含记过)期限一学期,记过以上处分期限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接到学校的处分后,如有不满,可以在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开始一周内按程序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或上一级领导部门提起申诉。

2、“学生申诉委员会”或上一级领导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尽快做出是否返回重新调查处理还是维持原决定的答复。

3、受处分学生提起申诉后,必须执行申诉,学校再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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