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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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范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范本

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竞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在 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_________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拍卖岀让活动中,你方竞得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 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元),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 元)。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竞得人应当于 ______ 年_月 _________ 日 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 ____________ 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合同》。

不按期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四份,拍卖人执一份,竞得人执两份,委托人执一份。

特此确认。

拍卖人:
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2页共2页。

土地摘牌到办理流程

土地摘牌到办理流程

土地摘牌到土地证办理流程一、土地摘牌:到公共资源中心购买资料(300元/宗地)→填写资料→交纳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开具公司、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交纳土地款→交纳相关资料→通过审核→签订成交确认书。

二、土地合同签订:从公共资源中心把交纳的保证金及土地款转入国土局帐户→开具土地款发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注:国土局需提供:1、《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用于土地落宗时确定日期;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批复(人民政府文件)或相关文件。

三、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申请书、合同、图纸、经发局的可研批复等资料→审核通过→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后必须附蓝图并加盖规划局公章四、交税:政务中心税务接待窗口计算金额→填写申请表→提供合同及交地确认书税务窗口审核→刷卡交纳契税3%和印花税万分之五→取得税务发票原件→各复印3份→税务接待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五、土地落宗:测绘单位提供图纸、光盘、权籍调查表、《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交易中心首次登记窗口→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单→交易中心出现场人员查看现场→对权籍调查表进行签字→资料移交落宗窗口→资料审核通过→办理落宗→出具落宗号。

六、土地证办理需提供主要资料:1、到交易中心(初始登记)窗口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

2、政府批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批复(人民政府文件)或相关文件—原件3、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附蓝图并加盖规划局公章—原件4、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与公共资源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原件5、合同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6、房屋征收证明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开据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原件7、完税发票:契税、印花税发票复印件(税务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8、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退)。

9、土地款交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10、权籍调查表:权籍调查表—原件。

11、其他资料: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七、收件窗口:资料审核通过→查看现场→网上通过→分管领导审核通过→负责人审核通过→窗口打证(交纳工本费)。

交地确认书

交地确认书

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合同号/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受让方)取得了宗地编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省***国土资源局(交地方)于已将该宗地实际交付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受让方),*******程建设有限公司(受让方)同意接受。

本确认书一式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受让方)执份,**省**县国土资源局(交地方)执份。

特此确认。

交地方:***省***县国土资源

受让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年月日
签收人:签收日期:
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则为合同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赣府厅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对未及时公布供地计划或公布信息不全的市县,省里将适时予以通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及流程优化工作指引修订试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及流程优化工作指引修订试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及流程优化工作指引修订(试行)目录一、目的和依据二、工作内容三、实施时间四、附则五、附图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加强对自然资源行政审批职权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 改革的通知(试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三大“阳光工程” 实施方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阳光审批”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的要求,扎实推进“阳光审批”工程的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工作内容(一)服务内容和范围在本市范围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申请、办理等工作适用本指引。

1、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服务程序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申请,上传电子材料,自然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线反馈办理意见,具体服务流程如下:(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一一佛山市一门式一网式系统(以下简称“一门式系统”)进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点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事项申请,上传电子材料,一门式系统根据项目所属层级自动流转到对应层级的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事项的业务科室,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事项的主办业务科室, 按《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系统审批管理计时规则》“综合受理”要求1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需转派至对应层级审批部门。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竞买条件限制1、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原则上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

2、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类型及后期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3、凡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所有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将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为: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行为正在发生的,所欠款项未交清前,受让方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拍挂活动。

②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被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的,自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且今后也不得参与该地块的再次竞买。

二、关于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确定及土地成交价款交付1、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加价幅度按出让起始价的1-3%确定,分别取整。

房地产开发用地加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50-2000万元之间。

国有建设用地合同7篇

国有建设用地合同7篇

国有建设用地合同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主体及标的物甲方出让位于______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地块”),乙方同意接受该地块的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甲方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1.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年。

2. 土地用途:______。

3.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及支付方式:______。

4. 其他约定条件:____________。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六、土地使用权交接1. 交接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交接方式:甲、乙双方签署《土地交接确认书》。

3. 交接内容:该地块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

七、土地使用权使用要求1. 乙方应按照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和使用。

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建设项目,并确保工程质量。

4. 乙方应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八、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应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应支付违约金。

3. 若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约定进行建设和使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年 月 日前将租赁宗地交付给承租人 , 出租人同意在交付土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 现状土地条件 。
承租人确认出租人交付租赁宗地后,双方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期为
年 ,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签 订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交 地 确 认 书 》 之 日 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币
为下界限 ,高差为
租赁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租赁宗地的用途为

米。租赁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第六条 在承租人按时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情况下 , 出租人同意在 地 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 一) 场地平整达到
大写 元 (小写
元) 。
元 (小写
元) ,每平方米人民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 ,定金抵作土地租金。
第九条 承租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的规定向出租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
( 一)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
(二) 首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元)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元 (小写
元)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元 (小写
元)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按照第 (二) (三) 项的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承租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 租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租人支付利息。 第十条 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本宗地全部租金或付清本宗地第一期租金后,可持本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首次登记 (租赁) 。

土地供后动态巡查监管流程

土地供后动态巡查监管流程

土地供后动态巡查监管流程
根据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等文件和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供后动态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以监测监管系统为平台,准确把握土地供后动态巡查监管的主要内容,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设立动态巡查管理专岗,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实时更新各环节的监测监管信息。

(一)建设项目跟踪
(二)信息现场公示
(三)价款缴纳提醒
(四)签订交地确认书
(五)开竣工预警提醒
(六)开竣工申报
(七)现场核查
(八)闲置土地查处
(九)履约管理
(十)建立诚信档案。

国有建设用地合同8篇

国有建设用地合同8篇

国有建设用地合同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主体及标的物甲方出让位于______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地块”),乙方同意接受该地块的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甲方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1.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年。

2. 土地用途:______。

3.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及支付方式:______。

4. 其他约定条件:____________。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六、土地使用权交接1. 交接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交接方式:甲、乙双方签署《土地交接确认书》。

3. 交接内容:该地块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

七、土地使用权使用要求1. 乙方应按照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和使用。

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建设项目,并确保工程质量。

4. 乙方应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八、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应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应支付违约金。

3. 若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约定进行建设和使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土地成交确认书

土地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2012年07月06日至2012年08月06日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最终确定阜新合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210904101210000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竞得人。

现将有关事宜确认如下: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如下:(一)地块位置:太平区水泉镇五家子库区地块一;(二)出让面积:21973.48 ㎡;(三)土地用途:工业;(四)规划容积率:0.8以上;(五)建筑密度:0.35以上;(六)其他规划指标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该地块成交总价为人民币伍佰柒拾陆万元整(¥5760000.00 元)。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

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

请竞得人务必于成交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持此《成交确认书》与阜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逾期不签订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出让人、挂牌人、竞得人各执一份。

特此确认。

出让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挂牌人:阜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竞得人:2012年07月26日成交确认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2012年07月06日至2012年08月06日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最终确定阜新合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210904101210000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竞得人。

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1.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2.闲置土地认定书3.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4.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5.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6.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7.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8.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9.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10.送达回证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仪国土资( )字(执法)〔〕号: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为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年月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年月日)。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

我局现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方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分局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身份证,规划、施工许可证,抵押、查封,税费票据等相关材料。

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

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局(印章)年月日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闲置土地认定书机关代字〔年份〕文号: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面积为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年月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年月日)。

上述宗地存在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

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局(印章)年月日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机关代字〔年份〕文号:我局于年月日向下发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认定其中所涉宗地为闲置土地,宗地四至为,闲置原因为:我局将适时公示闲置情况及原因,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进行处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规土资法[2009]650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09】650号)各有关单位: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土地核验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一)建设主体;(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寿土拍字(2005-4)拍卖人,甲方,:寿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竞得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于2005年6月28 日在甲方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经过公开竞价~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甲方、乙方本着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如下成交确认书。

一、拍卖成交的是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地块~该宗地位于寿光市渤海路以东~新兴街以南,圣城街以北,具体位置见附图,。

该宗地统一规划、整体拍卖、分期付款。

规划设计主要指标:方案一:若建设多层建筑~则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40年~4?容积率?6~绿地率及其它规划设计指标满足规范要求。

方案二:若建设高层建筑~则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出让年限50年~容积率为10.0左右~绿地率及其它规划设计指标满足规范要求。

乙方可以从方案一、二中任选一个方案进行规划设计~但必须经当地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该宗地土地总面积为15822.7平方米~土地出让面积万元,大11816平方米~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写 ,。

二、乙方对拍卖文件、拍卖地块和本次拍卖全过程无异议。

三、本次拍卖标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权及该宗地在开发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权~拍卖成交后~由竞得人自行到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除劳动保险外~不再交纳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性质的经营性收费如测量、监理、设计、评估等费用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一半在标的外收取。

四、付款方式:第一期:拍卖成交后~乙方所交人民币5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自动全额抵顶等额地价款~同时~乙方必须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向甲方再交人民币1500万元地价款和成交价款3%的契税及成交价款0.5%的拍卖佣金。

契税和佣金均在地价款外另行支付。

第二期:乙方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前向甲方交纳地价款人民币500万元。

(完整word版)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完整word版)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适用于出让宗地)
甲方:国土资源局
乙方:
为真实记载交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本确认书:
第一条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第条约定,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宗地编号为的出让宗地交付给乙方,甲方于年月日将该宗地实际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现场勘测、确认,实际交地情况如本条
第项所述: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的宗地面积为平方米。

乙方对该宗块的四至范围、面积和土地条件没有异议,同意接收。

(二)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的宗地面积为平方米。

甲方实际交付的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条件是:
1、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2、现状土地条件。

第三条对于甲方交付的宗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条约定的面积和土地条件不一致的问题,甲乙双方同意按本条第项规定的办法处理:
(一)宗地面积少于或多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部分,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重新结算后,退还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二)乙方同意按第二条第(二)项所述的土地条件接收土地,不再提出异议和新的权利主张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实际交地面积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第四条本确认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确认书生效后,即视为完成交地。

第五条本确认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动工开发日期如何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动工开发日期如何确定

国有建设⽤地使⽤权合同的动⼯开发⽇期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国有⼟地使⽤权受让⼈要与出让⼈签订出让合同的,那么国有建设⽤地使⽤权合同的动⼯开发⽇期是怎样确定的?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国有建设⽤地使⽤权合同的动⼯开发⽇期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建设⽤地使⽤权合同的动⼯开发⽇期,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期,没有约定的,以实际交付⼟地之⽇起⼀年为动⼯开发⽇期。

《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已动⼯开发但开发建设⽤地⾯积占应动⼯开发建设⽤地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百分之⼆⼗五,中⽌开发建设满⼀年的国有建设⽤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第⼆⼗⼆条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动⼯开发、竣⼯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

约定、规定动⼯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开发所需相关⼿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开发⽇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地之⽇起⼀年为动⼯开发⽇期。

实际交付⼟地⽇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地使⽤税的征收标准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在50万以上者为⼤城市;⼈⼝在20万⾄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者为⼩城市。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条件确认书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条件确认书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条件确认书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认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条件,并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在符合用地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本确认书将明确项目用地的获取方式、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等关键信息,供项目建设方、监理方和相关部门参考使用。

2. 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地点]•项目规模:[项目规模]•项目内容:[项目内容]3. 用地审批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项目所需的用地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用地证书方可使用。

经核查,本项目已于[日期]向[审批部门]提交了用地申请,并获得了用地证书: -用地批准书编号:[用地批准书编号] - 用地面积:[用地面积] - 用地性质:[用地性质] - 用地范围:[用地范围]4. 用地条件确认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确保本项目用地条件符合标准: 1.地质条件:经过勘察和评估,确认本项目用地地质条件适宜建设工程,并不存在明显的地质灾害隐患。

2.环境条件:本项目用地周边环境符合环保要求,无重要环境敏感点,且符合规划要求。

3.交通条件:本项目用地交通便利,周边道路、交通设施满足建设和运营需求。

4.供水、供电、供气条件:本项目用地周边有充足的供水、供电、供气条件,并符合相关标准。

5.设施条件:本项目用地周边设施齐全,满足建设工程和施工人员的生活与生产需求。

5. 用地使用及限制本项目取得的用地证书仅限于建设和使用该项目所需的工程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项目建设方需按照用地证书约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并对用地进行合理利用,保持用地的整洁和安全。

6. 监督与管理建设项目的用地条件确认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方遵守法律法规和用地条件的要求。

如发现项目建设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用地条件的情况,监督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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