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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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中纪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株政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规范征地拆迁秩序,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提高征地拆迁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株洲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株洲市城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征地拆迁作为改善投资建设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合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为依法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政策执行到位、安置补偿到位、工作实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各区人民政府职责1.宣传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2.组织实施本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分项目制定工作方案;3.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接待工作;4.负责组织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区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等合法性进行认定;5.负责本区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6.监管本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7.负责落实区内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工作;8.负责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及对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经费的管理分配。

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2010年6月份,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各地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11年3月份,中纪委印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求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43号文”于2015年5月1日颁发实施,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43号文”部分分类与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为使我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加贴合实际,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项目用地补偿工作进程,迫切需要对“43号文”进行修订完善,颁布实施新修订后的补偿办法。

二、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六)《广东省实施〈/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七)《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正文、《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及《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四、修订调整的重点内容本次修订对“43号文”进行了全面调整,大部分补偿项目上调幅度约为6%-25%,但结合珠海市工程成本造价及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同时下调了个别项目补偿标准。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2011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易发多发,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资源环境,损害国计民生,而且危害公平正义,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健全办案机制,重视犯罪预防,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法制建设,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受到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住建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住建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住建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为有效改善蔚县邸家庄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家及省、市、县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结合邸家庄村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三)《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四)《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七)《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八)《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蔚政〔2014〕76号);(九)《中共蔚县县委、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蔚字〔2016〕10号);(十)《蔚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蔚政发〔2016〕3号);(十一)《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落实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通知》(蔚政字〔2017〕10号)。

二、征收范围蔚县涌泉庄邸家庄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共涉及488户,占地面积251.76亩,东至村东大街,西至418县道,南至滨河湾1号小区,北至村耕地。

三、征收及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及腾空房屋上交手续期限以蔚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涌泉庄乡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蔚县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询问了被告人。

现根据本案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涉嫌妨害公务罪,没有安远县人民政府依法执行公务的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指控根本不能成立,其行为属于合法、必要的正当防卫行为。

一、公诉人有责任提供,但没有提供有效的事实证据,没有提供也不能说明其法律依据,即没有证明安远县人民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属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诉机关对安远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强拆行为是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负有举证责任。

公诉人没有提供行政执行的任何法律依据,也始终没有说明安远县人民政府执法行为,具体依据哪些法律,哪些规定来依法实施的。

故公诉人对“依法”明显举证不能,本案行政强拆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属非法的行政行为。

公诉人提供了一份安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一份《审查意见》,对此证据,辩护人认为,1、此《审查意见》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属无效证据;2、法制办作为承担行政复议事务的部门应当清楚,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认定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有效法律文书是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审查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有效法律形式;3、对于这一重大事件合法性的认定,《审查意见》没有详细说明所审查案件的事实依据,以及适用地法律依据,其认定对杜某某的房屋进行拆除,程序合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所以,《审查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政府依法执行公务的有效依据。

另,公诉人还提供了一份《12月3日拆迁工作调度会议纪要》,辩护人认为,其仅是一份政府机关内部材料,丝毫不能作为行政执行的“法律”,会议纪要内容也错误的认定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为《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强制执行的事实依据只有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湘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我省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作体制。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省国土资源厅总负责和铁路沿线市、县政府领导下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的办法。

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过程中,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省国土资源厅、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局及铁路建设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每个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安排意见,组织征地拆迁前期调查、提出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需收回国有土地评估确认、验工计价和用地手续报批 (包括用地预审、耕地补充、资料审核、用地组卷等)等工作;负责审核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实物工作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方案;参与企事业单位因征地拆迁而搬迁、停产、停业、安置过渡等补偿的协商和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铁路项目之间、与其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间和项目内市州之间、县市区之间相互衔接、相对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和各地的具体情况,商地方政府测算提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公司”)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补偿经费的审核拨付;牵头组织征地拆迁个案补偿评估委托;参与征地拆迁前期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标准制定,征地拆迁实施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

中央禁止强拆最新政策有哪些?

中央禁止强拆最新政策有哪些?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中央禁止强拆最新政策有哪些?导读: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载明:“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一、中央禁止强拆最新政策有哪些国务院及部委《通知》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载明:“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2006年3月15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中载明:“严肃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年1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载明:“严禁大拆大建、强拆强建,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

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十政办发[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征收、供应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规范供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依法用地意识,实现规范有序征地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土地资源对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地意识。

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完善征地体制,规范征地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依法用地的关系,确保合法有序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征地管理。

征地属政府行为,市、区政府(管委会)代表国家统一实施征地。

我市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机制。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及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工作目标。

同时,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一致性的原则,要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任务,依法有序开展征地工作。

陈二生、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二生、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二生、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乡政府【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二生;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陈二生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二生【当事人-公司】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俊军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黄勇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俊军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黄勇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俊军黄勇【代理律所】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二生【被告】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已判决被上诉人强制拆除上诉人位于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起上诉,该判项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询问协调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判决被上诉人强制拆除上诉人位于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起上诉,该判项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审理主要围绕上诉人的赔偿请求能否支持。

上诉人提出对其房屋应当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评估。

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而上诉人的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论从建筑成本还是流通价值上均有所不同,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没有规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进行评估,上诉人主张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评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_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qqq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_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qqq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张长华、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长华、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长华、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9【案件字号】(2019)浙03行终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宝晓戴华斌杨贤斌【审理法官】章宝晓戴华斌杨贤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长华;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张长华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张长华【当事人-公司】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张世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邵见娣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世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邵见娣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世伟邵见娣【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长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系被上诉人认定涉案房屋部分建筑违法,并责令上诉人限期拆除而引发的案件,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以下分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勘验笔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认定涉案房屋部分建筑违法,并责令上诉人限期拆除而引发的案件,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以下分述。

第一,被上诉人是否越权执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被上诉人具有负责龙湾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职权。

纪检监察建议书

纪检监察建议书

纪检监察建议书【纪检监察建议书】一、背景介绍纪检监察建议书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具有纪律性建议的书面文件。

本次纪检监察建议书的背景是针对某地区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规范行为,旨在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促进政府部门的规范运作和廉洁行政。

二、问题分析经过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以下问题存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1. 不合理的征收范围:政府部门在征收土地时未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将一些不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不公正的补偿标准: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后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公正,存在价格低估、补偿不足等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

3. 不透明的决策程序: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决策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决策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导致决策结果难以被接受和理解。

4. 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向农民充分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农民对征收政策和程序的了解不足,无法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三、建议提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调研和论证:政府部门在征收土地前,应充分调研和论证,确保征收范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将不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纳入征收范围。

2. 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政府部门应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

3. 提高决策透明度: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决策过程中,应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决策结果的可接受性。

4. 加强信息沟通:政府部门应与农民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向农民提供充分的信息,让农民了解征收政策和程序,增强农民的参预意识和维权能力。

四、解决方案为了落实上述建议,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建立健全征收范围评估机制:政府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评估机制,对征收范围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征收范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8日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按照省委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利益诉求问题,规范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专项整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认真地回应和解决。

坚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具体案件逐一跟踪问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对体制机制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为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保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关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对2012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严格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进行征地拆迁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拆迁行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措施。

坚持依法征地,根治“株连拆迁”你能吗?

坚持依法征地,根治“株连拆迁”你能吗?

坚持依法征地,根治“株连拆迁”你能吗?2014年9月5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依法征地,根治株连拆迁,这两个现象好像是一只在倡导,但是始终都没有根治和坚持,说明了什么问题。

拆迁律师认为依法征地不严,株连拆迁没有完全根治,说明了征地拆迁带来的乱象,大多数的征地就没有一个合理合法的手续,每天我们看的征地新闻这只是少数的,每天我们看的违法拆迁现象也都是冰山一角,在我们现实生活的周边发生的,违法征地拆迁现象遍地都是,原因何在,是征地拆迁约束政策力度不够,还是我们征地拆迁的利益的诱惑完全把约束政策给覆盖了呢!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你能吗?坚持根治株连式拆迁你能吗?这个不是我一个拆迁律师问的,这个是我们大众百姓问的,就这样的两个问句,我想已经够很多地方解决很多年都未必能够解决了,是问责力度不够,还是政策没有约束力,或者说是利益大过一切值得这样做。

我们来看看王潇是如何说的。

他们,不是战略制定的决策权威,不是政策解读的行业专家;相对于顶层设计,他们是基层工作者。

但他们,是战略的实践者,是政策的贯彻者,是问题矛盾最终的“开锁匠”。

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他们,有的深入理解改革精神,更好地指导工作;有的敏锐嗅出改革信号,对工作有所启发。

耕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希望田野上,他们如是说——近日,江西永丰县县委大院被当作棚户区、居住在此的官员成了“钉子户”的消息,再次掀起了“株连拆迁”的轩然大波。

“株连拆迁”拆散了亲情,也拆尽了民心,更拆痛了广大干部群众对党的忠诚,拆掉了政府的威信和公信……人们不停地问着,株连拆迁何日了?株连拆迁为何屡禁不止?如何根治株连拆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快推进禁止株连拆迁的相关立法,将权力关进笼子。

2011年3月17日,中纪委办公厅和监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包括“株连”在内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但从发生在永丰的“株连式拆迁”来看,相关规定显然没有发挥效力,究其原因——没有一个迫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征求民意、依法走正规程序的机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资电发[2011]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组建设立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组建设立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组建设立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白政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组建设立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2〕19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组建设立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组建设立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实行土地性质界定、征地补偿,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征用有序推进,形成统一组织、明晰政策、分类启动、分项实施、同步推进、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拟组建设立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临时机构)。

具体方案如下:一、筹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征收补偿主体是当地政府,由政府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

目前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规还没有出台,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指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对此,市政府决定将白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和白城市征地事务中心进行整合,筹建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临时机构),作为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国有和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纪发[2012]20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西纪发[2012]20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西纪发[2012]20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县直各部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去年1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要求、方法步骤、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近期,自治区纪委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纪委<指导意见>深入推进我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宁纪发[2012]15号),固原市纪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市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固纪发[2012]18号),对贯彻落实好中央纪委监察部《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指导意见》精神和区、市《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深化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通知精神2009年,县委、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县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排查廉政风险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全面推开。

2010年,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纪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等文件,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职能,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开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督促检查。

去年初,为了进一步拓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域,县委下发了《关于西吉县四套领导班子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各乡(镇)和各部门(单位)还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向乡村、学校、医院等单位进行了延伸,切实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范措施就跟进到哪里。

征地拆迁专项监督方案

征地拆迁专项监督方案

征地拆迁专项监督方案1. 背景和目的征地拆迁是中国城市化发展中重要的环节,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例如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利益冲突、资金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保证征地拆迁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公平公正,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专项监督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征地拆迁专项监督方案,以规范征地拆迁过程中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机构的职责。

2. 监督机构及职责2.1 征地拆迁监督委员会征地拆迁监督委员会是本方案的主要监督机构,由地方政府组织成立,负责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征地拆迁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处理;•监督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监督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监督拆迁资产评估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2.2 征地拆迁监督部门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征地拆迁监督部门,专门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协助征地拆迁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

监督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负责监督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负责监督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查实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负责监督拆迁资产评估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3. 监督内容和方式3.1 监督内容征地拆迁专项监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的监督:•征地拆迁政策的执行情况;•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处理情况;•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拆迁资产评估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情况。

3.2 监督方式征地拆迁专项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立案审查:对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争议或纠纷的事项进行立案审查,确保公平公正。

•现场检查: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情况。

•听证会: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对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问题和风险进行预警和监控。

4. 监督报告和处罚措施4.1 监督报告征地拆迁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纠纷及处理情况;•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督结果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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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三、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

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上项目用地预审关,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督促农业部门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

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加大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注意加强对征地拆迁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应对机制。

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

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过度炒作等不利局面。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20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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