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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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渝府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20日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事纠纷调解第三章行政争议调解第四章指导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高效、便民等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第五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以下民事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1.可以进行调解的治安纠纷;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土地、山林、矿产、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类纠纷;4.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6.医疗赔偿纠纷;7.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8.环境污染赔偿纠纷;9.电力纠纷、水事纠纷;10.教育领域民事类纠纷;11.物业权益纠纷;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民事类纠纷。

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四年来,重庆法院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庭出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市范围内选取了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供各法院在执行中参考。

目录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向某海等12名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系列案某建筑劳务公司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系列案某木材加工厂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万某诉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黄某全诉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吴某珍、余某西诉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案胡某诉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某实业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解除委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案郭某勇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某物资公司诉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二野前委旧址、洪安祝茂荣民居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洪安喻和尚民居是研究秀山地区近代传统民居复合式四合院的珍贵实物建筑。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渝府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全过程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调研、论证等工作,科学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

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国家安全、人工智能、乡村振兴、医疗卫生、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推进西部(重庆)科学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立法研究。

要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挥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丰富民主立法形式,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

要坚持突出重庆立法特色,擅于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二、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系统的立法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配齐配强立法力量,保障立法经费,切实保障立法项目高质高效推进。

强化立法工作计划的刚性约束,审议项目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报请市政府审议;预备项目要加快推进立法进度,以调研报告为基础,提出草案文本;调研项目要充分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立法审议项目的,要报请市委研究同意。

将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审查把关、督促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行政应诉工作流程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受到诉讼请求后,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和程序。

下面是行政应诉的一般工作流程:1. 接收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收到诉讼请求后,应及时确认收件,并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

接收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收到诉讼请求后,应及时确认收件,并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

2.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派遣专业的法律人员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派遣专业的法律人员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

3. 策划应诉方案:根据法律分析结果,行政机关应制定应诉方案,包括应诉策略、证据准备、调取相关材料等。

策划应诉方案:根据法律分析结果,行政机关应制定应诉方案,包括应诉策略、证据准备、调取相关材料等。

4. 起诉或答辩:行政机关根据应诉方案,及时起诉或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观点。

起诉或答辩:行政机关根据应诉方案,及时起诉或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观点。

5. 庭前准备:行政机关在庭审前应准备好辩论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果等,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庭前准备:行政机关在庭审前应准备好辩论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果等,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6. 庭审阶段:庭审阶段:- 开庭:行政机关参加庭审,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陈述和辩论。

-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可以提出证人、鉴定人等调查取证请求,并进行质证和反质证。

- 辩论: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依法陈述自己的观点,并驳斥对方的主张。

- 结案:行政机关提出对案件最后判决的陈述意见,并重申自己的法律观点。

7. 判决后处理:行政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判决决定,并保留相关的执行记录和材料。

判决后处理:行政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判决决定,并保留相关的执行记录和材料。

这是一份简要的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应诉工作,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渝府令[2002]142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鸿举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处理好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核申请,是指事业单位(包括受委托管辖的中央在渝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对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复核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处理单位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对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经原处理单位复核处理后仍然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再重新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控告,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指控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和本市各级政府及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原处理单位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应诉实施方案

行政应诉实施方案

行政应诉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应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应诉案件中,合理的实施方案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方案。

1. 加强法律顾问团队建设。

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招聘具有丰富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法律专家,形成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2. 完善应诉案件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的管理机制,包括应诉案件的立案程序、审理程序、调解程序等,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案件处理的规范、高效。

同时,加强对应诉案件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强化应诉案件质量控制。

对于每一起行政应诉案件,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应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提高案件的胜诉率和公信力。

4. 加强应诉案件的宣传工作。

通过加强应诉案件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行政应诉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推动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5. 完善应诉案件的后续跟踪服务。

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并不是结束,需要对胜诉的案件进行后续的跟踪服务,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裁定,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行政应诉是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加强行政应诉实施方案的建设,对于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行政应诉实施方案,为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贡献力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渝办发[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渝办发〔2011〕3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

对重要行政复议案件亲自审理和签署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为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使其能够全面履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等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预案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预案

一、总则为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工作。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成立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领导小组1. 组成人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职责: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设立行政诉讼应诉办公室1. 职责: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执行生效裁判等。

2. 成员: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四、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流程(一)案件受理1. 及时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并予以登记。

2. 对起诉状内容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告知不予受理。

3.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二)调查取证1. 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对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案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3.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保密。

(三)答辩举证1.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依法提出反诉。

3.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反驳意见。

(四)出庭应诉1. 指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应诉。

2. 出庭人员应熟悉案件情况,做好出庭应诉准备。

3. 出庭应诉过程中,依法陈述、答辩、质证,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五)执行生效裁判1. 依法履行生效裁判,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2. 对不服生效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依法提交上诉状。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人。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养,加强业务培训。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能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界定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本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出庭应诉界定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机关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五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职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分管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对应的科室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出庭应诉情形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出庭应诉程序(一)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出庭应诉通知书后,本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并按时参加诉讼活动;(二)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诉讼材料,并参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三)出庭应诉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庭调查和辩论;(四)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依法行使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维护本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遵守诉讼程序,不得干预司法公正。

第八条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二)出庭应诉但未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三)干预司法公正,影响法庭秩序的;(四)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行政应诉工作手册

行政应诉工作手册

行政应诉工作手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

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

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八条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

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市办上诉事项。

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一、引言行政应诉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作为被告,接受法院的审判程序,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上诉或申请撤销的一种行为。

行政应诉工作是保障政府工作正常运行、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效率和质量,制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二、行政应诉工作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行政应诉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程序,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性。

2. 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公正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公正进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3)高效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高效进行,提高办案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4)诚信性原则:行政应诉必须诚信进行,遵守承诺,遵循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行政应诉程序1. 受理与立案(1)接受法院受理:政府机关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当积极参与,并按照规定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2)立案申请:政府机关作为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提交起诉状或者书面申请。

2. 应诉与答辩(1)应诉: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交应诉状或者答辩状,并附上相关证据资料,正当防卫自身权益。

(2)答辩:政府机关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答辩文件应当符合法律和规定的格式。

3. 证据交换与举证责任(1)证据交换:政府机关与起诉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证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2)举证责任:政府机关在行政应诉中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4. 应诉方的陈述与质证(1)陈述: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对自己的观点、事实和权益进行说明和辩护。

(2)质证:政府机关可以向法庭提供证人和证据材料,并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5. 判决与上诉(1)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在法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的相关程序。

第三条听证的原则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证程序符合法定标准,并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公正适用法律。

第四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嫌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辩护和质证,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程序。

第五条权利义务平等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平等对待,相互尊重、合作。

第二章听证程序第六条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1. 涉及依法委托行政机关开展听证的案件;2. 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3. 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要进行听证的案件。

第七条申请听证当事人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通知1. 行政机关在决定举行听证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括听证时间、地点、目的、主持人、参与人员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2.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公告听证信息。

第九条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听证开始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如有新增证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条开庭审理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通知的内容,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召开听证会议。

2. 听证会议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主持人主持,可以邀请行政机关、当事人的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3. 主持人在听证会议上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告知,然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讨论,并进行证据质证、证人询问、鉴定结果采纳等工作。

4. 听证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

第十一条结果通知与处罚决定1.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023年度重庆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通用题型)

2023年度重庆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通用题型)

2023年度重庆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

A.可以说明、解释B.应当说明、解释C.不予说明D.不予解释2.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包括()。

A.原告B.被告C.证人D.第三人3.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的,应当回避。

A.利害关系B.法律上利害关系C.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D.直接利害关系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

A.按照规定计算B.可以不受限制C.不超出法定标准D.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5.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

A.不予免税B.不予征税C.适当征税D.完全免税6.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A.吊销许可证,执照B.划拨存款,汇款C.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7.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理由及依据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规定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程序及依据8.依据行政许可法,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进行核查。

A.两名以上工作人员B.两名工作人员C.两名以上执法人员D.两名执法人员9.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的办法。

A.开庭调查B.开庭审理C.书面审查D.文字审查10.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A.被撤销机关B.撤销机关C.继续行使其职权D.被撤销机关上级机关11.相对人因()行为造成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2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唐良智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所在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制定机关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具体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二)起草;(三)征求意见;(四)报送合法性审核;(五)提出清理建议。

在具体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承担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论证听证、意见的处理和协调等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17•【字号】渝办发[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7〕1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现将修订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

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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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行政机关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在法院的主导下应对争讼,并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所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下文是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行政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根据需要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依法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五)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的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若行政机关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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