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条例

合集下载

2024年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1. 实验室进出管理:
- 实验室应设立门禁系统,仅授权人员可以进入实验室。

- 授权人员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在进入实验室前进行登记。

- 外来人员需要提前获得许可才能进入实验室。

-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门禁系统的功能,并及时修复故障。

2. 实验室设备管理:
- 所有实验室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由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

- 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洁,并保持干燥。

3. 安全防护装备:
-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实验服、安全眼镜、手套等。

-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应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装备。

- 安全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装备。

4. 实验品管理:
- 严禁在实验室内食用、饮水或吸烟。

-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或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 实验品应妥善保存,避免受潮、破损或变质。

5. 废弃物管理:
- 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 废弃物储存容器应密封,并定期清理和更换。

6. 紧急应急预案:
- 实验室应制定紧急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应在实验室内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告知所有人员使用方法。

- 实验室内应配备灭火器和其他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

这些只是一些基本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建议,您可以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另外,最好与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符合法律要求。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通知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通知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通知各位同事:大家好!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保障实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实验室的正常运转,特制定以下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请各位务必严格遵守。

一、人员管理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理程序。

未经培训者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2、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前,应熟悉实验内容和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实验计划,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备。

3、禁止在实验室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如嬉戏、打闹、饮食等。

4、实验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戴符合实验要求的防护装备,如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

二、设备与设施管理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使用前,实验人员应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并维修。

2、对于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危险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3、实验室的水、电、气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得擅自改动或私拉乱接。

4、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实验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位置。

三、化学品管理1、化学品的采购应遵循相关规定,从合法渠道购买,并建立化学品台账。

2、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的储存柜中,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化学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剩余化学品,并妥善处理废弃物。

4、实验室应配备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材料,如吸附剂、中和剂等。

四、实验操作管理1、实验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实验设备、准备实验用品、清理实验场地等。

2、实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实验步骤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方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应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3、进行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相互配合,确保安全。

4、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用品和废弃物,关闭仪器设备和水、电、气等设施。

实验室管理条例

实验室管理条例

实验室管理条例实验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实验室的科研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实验活动的安全,防范实验事故的发生,提高实验效率和科研成果的质量。

第三条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负责对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实验室应设立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严禁进行违法实验活动。

第六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类实验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一位实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每位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活动前,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根据实验风险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实验室出入制度,对于来访人员应进行登记和核实。

第十条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实验物品管理制度,确保实验物品的使用、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建立明确的实验废弃物处理制度,确保废弃物的安全、环保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毒面具、防火器材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实验室中的通风系统应满足相关的标准,确保实验活动不会造成有害气体的污染。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行为规范,明确实验人员的行为准则,如禁止吃喝、吸烟等。

第十五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定期进行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进行记录和整改。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演练,提高实验人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档案,记录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和管理措施,以备查阅。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及时对实验人员进行奖惩措施,对于严重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开除。

重点实验室专项规章新规制度

重点实验室专项规章新规制度

关键试验室规章制度一.工作人员条例1、关键试验室是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试验室, 每个工作人员全部有义务自觉维护试验室正常运作, 严格要求自己。

2、试验室工作人员(包含固定人员、兼职人员、硕士、客座人员和辅助人员)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试验室建设和管理, 主动参与试验室多种活动和公益活动。

3、试验室科研人员应在分配工作台面上工作, 不得占用她人工作台面;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她人工作台面时, 应提前和相关人员协商, 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4、除共用仪器设备外, 各研究人员所需试验器材一律自备并自行负责保管。

5、工作时间不得在试验室内聊天、会客、做和试验无关私事。

6、严格遵守多种仪器使用登记制度和操作规程。

任何对特定仪器无操作经验人员, 须在仪器管理员或其它有资质人员指导下使用, 严格根据要求进行操作。

未取得独立上机资质人员, 不得独立上机操作。

在使用中碰到自己无把握处理问题或发觉仪器故障, 必需立即向管理员或试验室主任汇报, 方便取得帮助或立即维修。

凡属违犯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 视损失轻重合适赔偿修理费。

7、本室工作各类人员, 未经同意, 不得自行携带外来人员进入试验室或使用试验室研究资源, 如若发觉, 试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试验室钥匙为进入各室之通行证, 统一由试验室办公室管理, 任何人不得自行复制。

领取钥匙时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和交纳押金手续, 离开试验室时, 凭钥匙取回押金。

各室临时辅助人员必需在试验室连续工作六个月以后, 由课题责任人担保, 方可持有钥匙。

担保人员应对该临时人员在试验室活动负责。

钥匙持有者应对试验室安全负责。

多种财产包含仪器设备、设施等(课题组自带除外)严禁带出试验室, 如有特殊需要, 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带出, 使用后须负责带回;多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试验室固定工作人员必需尽职尽责, 确保试验室正常运转。

10、珍惜公共卫生, 保持各室整齐。

自行车、雨具等影响试验室环境整齐个人物品不得带入试验室;严禁在室内吸烟;不得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向下水槽乱扔、乱倒废弃物。

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的重要基地,是教书育人的重要场所,是办好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基本条件之一。

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优化使用资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与管理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撤消或调整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各类实验室(不含国家及部委级重点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处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及部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北京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验室各项工作都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宗旨,努力为培养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人才,提高全校科学研究水平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逐步推进,要本着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勤俭办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发挥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进行。

第五条实验室建制要规范化,管理要科学化,制度要人性化,不断优化资源配置,集中管理,统筹安排,调动广大教师和实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即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七条本科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和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教学质量考评办法。

第八条各类教学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实验室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建设工作,做好实验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实验室要吸收先进科学技术和教学新成果、新经验,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积极从事和参与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技能,圆满完成承接的各项科研实验任务。

实验室规章制度条例

实验室规章制度条例

实验室规章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保障实验室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文明实验室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实验环境。

第三条实验室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实验室成员,包括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和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四条实验室成员应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按规定时间入实验室,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擅自进入他人实验室。

第五条研究生应按照导师要求开展实验工作,不得私自调换实验室任务,严禁私存实验材料。

第六条本科生应遵守实验室相关规定,不得无故打扰实验室秩序,严禁私自带入实验材料。

第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实验室设备的安全和完好。

第八条实验室成员应遵守实验室的时间管理制度,不得在非规定时间滞留在实验室。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第九条实验室成员应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熟悉实验室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做到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条实验室成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应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成员应定期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禁止随意更改实验设备设置。

第十三条实验室成员在实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第四章实验室卫生第十四条实验室成员应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不得乱扔实验废弃物,保持工作台面清洁。

第十五条实验室成员应按规定时间清洗实验设备和器材,保持实验室的整洁。

第十六条实验室成员在使用实验室设备后应及时整理好,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实验室成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在实验室内乱丢垃圾,保持实验室的卫生环境。

第五章实验室纪律第十八条实验室成员应尊重实验室师长,遵守实验室纪律,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实验室成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确保实验室的学术环境。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试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试验室旳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旳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试验室(包括多种操作、训练室),是附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试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旳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旳试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旳教育方针,保证完毕试验教学任务,不停提高试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也许,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试验室旳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试验教学任务。

试验室要完善试验指导书、试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试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毕试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试验教学质量。

试验室应当吸取科学和教学旳新成果,更新试验内容,改革教学措施,通过试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络实际旳学风,严谨旳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旳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旳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试验工作。

努力提高试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毕科学试验任务。

第八条试验室在保证完毕教学或科研任务旳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毕仪器设备旳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常常处在完好状态。

开展试验装置旳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试验室工作旳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旳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试验室旳设置,应当具有如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旳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旳试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试验技术工作规定旳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旳仪器设备;(四)有合格旳试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旳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旳工作规范和完善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试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同意。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3.12.15•【文号】[83]教供字075号•【施行日期】198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83]教供字075号1983年12月15日教育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它的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开设教学实验的质量,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实现现代化;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要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提高共产主义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五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六条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

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开设新的教学实验项目,或选修实验项目,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有条件的要对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实验室要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凡是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研制某些仪器设备和元件、材料、试剂等,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工作人员守则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祖国,献身科学事业,坚持唯物主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国富民强、民族振兴为己任。

三、在科研立项、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活动中,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四、工作人员必须承认并严格遵守《川酒研究院实验室管理手册》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均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正常运行。

五、工作人员应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参加例会、清洁大扫除等),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向实验室负责人请假。

六、严格遵守公用仪器操作规程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要记录仪器使用和完好情况。

七、实验室钥匙为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和各研究室之通行证,不得自行复制和转借。

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

八、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九、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十、本实验室经常有上级领导、同行专家及有关专家来访,凡经实验室同意接待的参观者,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承担接待任务。

未经同意者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章工作制度1.检测工作应在院有关规定的指导下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开展。

2.参与检测的人员必须经检测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才能从事检测工作。

3.检测记录和报告必须使用院印制的统一规格。

4.原始记录要由研究人员亲自填写,使用钢笔,字迹要清楚,使用名词、术语要简明、真实。

数据要更改时,应将错写数据划掉并在其上方改写正确数据。

5.工作完毕,必须及时进行数据处理,计算结果,发现数据可疑,要立即检查原因,不能删除或篡改与预期结果不符的数据。

6.研究任务完成后,原始记录应整理清楚后归档,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7.研究人员对研究情况及结果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外传,本实验室的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的课题及重大研究成果,尚未公开发表前不得外传。

第三章人员培训制度1.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自己工作性质,努力精通本专业的有关业务技术,以自学为主,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2.根据集团公司、研究院的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3.实验室人员应及时提交学习技术小结并进行交流,以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工作条例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工作条例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工作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实验室安全、平稳运行,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组”。

为有效发挥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组成员一般由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担任。

第三条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的聘任和督导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督导的工作范围包括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公共平台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仪器室等。

第五条督导由学校聘任,一般聘期为两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六条督导组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通报,并监督整改情况。

第七条督导的主要职能是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展开调研、督察、评估、咨询、指导等,具体内容包括:(一)参与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评估工作,对各学院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督察和评估;(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划和工作计划;(三)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的巡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五)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行使封门权;(六)对各单位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意见;(七)协助各单位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督导的聘任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三)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九条督导工作方式(一)每学期初制订督导工作计划、落实任务,学期末进行工作小结;(二)每月按计划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巡视、暗访,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督导报告;(三)每年度对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四)根据需要,召开学生安全督察员会议、教师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受邀展开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安全等培训、讲座等。

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我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主要场所,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要保证。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是反映学校教学质量、科研能力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校、院党政领导都要重视实验室的工作。

校、院两级都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思想,钻研业务,提高水平,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实管处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方能运行。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工作,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服务。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是涉及到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产业、基建、经费、物资、设备、人员队伍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出特色、提高水平;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技术及管理的协调发展,试行开放式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六条强化实验室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行政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七条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和部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

实验室要按“内容充实、形式规范、生动活泼、促进创新”的原则编写完善实验指导书与试验教材、设计多媒体软件等教学文件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试剂准备;调配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研讨,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3.1新乡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3.1新乡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3.1新乡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101新乡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院管[2005]6 号文件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技术人才;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技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专业的发展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适当提高实验室的现有规模。

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确保实验教学与科研能力形成。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开设实验教学课。

不断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开出率达90%以上。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102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要有一定比例的选开性实验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创造条件。

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审查实验方案,须经签字准许后,方可实地操作,指导教师要做好指导与问题答疑。

第八条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

实验室主任要按时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等计划安排。

第九条实验教师及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材料等各种准备工作。

对于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试讲、试做。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
为确保实验教学和实验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中心的的安全和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进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并进行安全考核。

二、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工作经常做好下列事项:
1、实验后必须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检查值日生工作是否认真;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门、窗、水、电、易燃物品,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放射性物品等。

2、管理好消防安全器具,经常性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三、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主任掌握,钥匙的配、发要报实验中心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四、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仓库及办公室。

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

六、贵重仪器设备和有计算机等易被盗的房间安装防盗系统,各实验室安装消防系统。

七、开放实验室要安装摄像监控系统,以便监督实验室的安全情况。

八、增强环保意识,力争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九、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十、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和缩小损失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正规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正规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正规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保障实验室安全,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功能,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和企业单位的重要支撑,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管理应当依法、科学、文明。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应秉承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加强科学道德建设,严格遵循学术规范和研究伦理。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应当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实验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机构第五条实验室管理机构应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验室的管理制度、规章和实验操作规范,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实验人员管理第九条实验室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实验人员的资格和背景,确保实验人员具有相关的技术和经验。

第十条实验人员在实验室中应遵守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服从实验室管理机构的领导和安排。

第十一条实验人员应当尊重他人,密切配合,相互帮助,形成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实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范,杜绝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安全。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定期对安全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自觉维护实验室的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实验室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实验室设备是保证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实验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高校实验室管理督导工作条例

高校实验室管理督导工作条例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高校实验室管理督导工作条例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搞好我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工作水平,促进实验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管理督导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督导的范围包括校内各单位的实验室、实验管理室、仪器室、训练室、实习室以及试剂材料库等。

第三条成立学校实验室督导组,成员3~5人,从我校离退休或在职的、德高望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教师或管理干部中聘任,聘期一年。

第四条督导组要深入各实验室,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效果、设备器材管理、实验室环境与卫生。

实验室安全和节约水电状况等。

听取师生对实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实验室建设方案和重大实验设备投资项目的论证。

第五条在不影响正常秩序的条件下,督导组可以到任何一个院(部、室)采取有效方式检查实验室工作。

对任何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人或事,有权批评、教育和制止。

第六条督导组工作1.督导组每学期至少要对每个实验室检查两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安排。

每次检查按照《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检查指标》(见附则)的要求逐项评分,每学年末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各实验室得分多少排序,写出学年工作总结,由督导组组长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汇报。

检查记录、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2.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一次。

3.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学生或教师座谈会。

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试验室安全保卫工作条例试验室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试验室中科学讨论的正常进行,防止试验对象、试验设备、人员受到损伤,加强试验室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试验室操作行为,本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试验科研工作的全部师生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试验室的重要负责人对试验室安全负直接责任。

试验室安全负责人是试验室内的专职保卫。

第四条试验室管理应当遵从“防患于未然”和“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试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安全作业学问、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方面要快捷把握,充分认得试验室内存在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试验室中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应当向有关人员进行广泛宣扬,并进行科学、客观地评价,不断完善。

第七条试验室安全事故应当在发生后,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适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做到源头整治,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试验室设施和设备安全保障第八条试验室的设施和设备应当要有保养维护计划,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削减设施故障所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九条试验室中的化学品、气体、电源等设备,应当要在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条试验室中的设备应当要有专人专责,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试验室中的设备操作应当要符合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且必需要有尽职尽责的引导人员。

第十二条试验室中的电气设备应当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安全法规,定期检测线路接地情况。

第十三条试验室中的气体、水源等管道设备,应当要配备防漏检测装置,发觉漏洞应立刻进行维护和修理处理。

第十四条试验室中的安全警报系统应当要常常进行检测,确保其有效。

第十五条试验室中的安全消防设备应齐全,并常常进行检测保养,确保其在安全事故发生时有正确地操作方法和适当的实施措施。

第三章试验室防范化学风险的措施第十六条试验室中的化学品应当要在专门库房内储存,存放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安全法规。

实验室工作条例

实验室工作条例

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第二十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以实验教学为主,同时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实习服务的教学单位。

第三条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实验室的任务第四条根据学院下达的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生的课程实验。

第五条承担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与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六条承担科研任务中的实验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

对教师或科研人员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场地进行科研工作(指在学院立项的纵、横向课题)实验室应给予支持与帮助。

第七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与技术开发工作。

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体制第八条学院的实验室管理体制实行二级管理。

第九条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主管全院的实验室工作,各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分管本系(部)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主任的职责:(一)审核本系(部)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实验室的设备与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二)了解、检查本系(部)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开出情况,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三)组织本系(部)的教师参与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四)负责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制度的执行,总结实验室的工作经验,并组织交流;(五)主抓实验室专职人员的考勤工作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全院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的工作实际,拟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费分配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及实验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五)参与实验室的在用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六)主管实验室技术队伍的建设。

江苏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江苏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江苏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200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具体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按“三级建制,二级管理”的思路进行,即构建校实验中心、院中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三级实验教学体系;实施校、院二级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各类实验室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协调有关工作。

各学院应指定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施学院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校实验中心、院中心实验室的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并任命。

专业实验室主任由专业所在系的正(副)主任兼任,学院审批并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按照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的任务第六条全校各实验室应按《江苏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实施对实验教学的管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善实验仪器、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保质保量地开出各类教学实验。

第七条实验室要按照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同时应注意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格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努力使实验室成为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领地,第八条以教学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结合实验教学积极开展科学实验研究工作;以研究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实验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和社会开放,校实验中心和院中心实验室及部分专业实验室应逐步实现时间和内容上的开放,发挥实验室学术和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要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多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身活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所实验室是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是办好我所的基本条件之一。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所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科研实体。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必须根据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经所里正式批准。

实验室由所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由所里统筹规划。

在保障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及运行管理的条件下合理设置,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实验室必须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必须积极开展科研试验工作,并充分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科研技术服务。

第五条 要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努力提高实验室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逐步建设一支胜任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进行有关基础科学、应用科学以及开发性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发挥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各项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所长领导下的所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各研究组在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人员使用等方面要服从所实验室主任统筹。

所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中所列基本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投资方案,分配实验室仪器设备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五)督促实验室人员管理好实验室的仪器材料等物资,健全物资帐、卡和统计报表,定期组织清理整顿,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拟定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对外联络和服务,组织实验室学术交流和人员访问交流。

(七)参加实验队伍管理与建设工作,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称评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要问题,经所学术委员会进行探讨、论证,提出建议,研究决定,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方案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实施。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按照自治区草食动物营养科学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近期、中期及长远规划,在各种规划中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对实验室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讲究精神文明。

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考核。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所里关于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对外服务的,都必须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费及服务人员的劳务费。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及职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研究人员和研究生。

各类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根据任务的变化来确定,在定编制、定岗位、定任务、定职责的基础上适当引进和补充新生力量,以解决实验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聘任、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成绩,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的工龄、实验技能和工作成绩作为评定职称和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职责
(一) 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必须承认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 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如学术交流、清洁大扫除等)。

(三) 实验室钥匙的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不准自行转借和复制。

客座研究人员和研究生领取钥匙时要向实验室主任交押金,离开实验室时,凭钥匙取回押金。

(四) 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登记时要记录仪器使用和完好情况。

凡对拟使用的仪器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人员或相关专家。

发现仪器有故障者,应立即停机并向管理人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公共仪器的维修经费由使用损坏者所在课题组承担,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罚款费由该课题负责收缴,实验室原则上不对个人。

(五) 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主任有权处罚当事者。

(六) 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加强基础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七) 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安全卫生,严格按照实验项目的规范管理,每项实验完毕,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八) 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课题自带者除外)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管理人员请示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

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九) 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向下水槽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在实验室内抽烟。

(十) 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实验室研究生职责:
(一)熟悉了解实验中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原理,做好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工作。

(二)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有关的仪器设备,积极参加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工作。

(三)参加有关的科研实验,完成实验室安排的任务,历行增产节约。

(四)经常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和清洁卫生、安全等工作。

(五)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出现任何问题及时上报。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水、防尘、防事故、防盗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

经常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必须对初进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等有害物品要设专库或专门设施存放,并指定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所实验室主任每年应组织对实验室安全、环保、保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动物营养与饲料研究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