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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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某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某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琼徐钟佳李茜【审理法官】杨晓琼徐钟佳李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周某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洁云【代理律所】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前述证据中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纪委的举报说明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根据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周某在人行道上拦截他人索要微信,其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并有拦截对象系未成年少女的较重情节,海淀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北京市各级法院地址、电话、交通一览

北京市各级法院地址、电话、交通一览

北京市各级法院地址、电话、交通⼀览北京市各级法院地址、电话、交通⼀览北京市⾼级⼈民法院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南⼤街10号,邮编:100022⽴案咨询电话:85268511,诉讼服务电话85268303总值班室电话:85268123(⾮⼯作时间拨打)85268122、85268520传真:65290390交通路线:地铁1号线建国门站出站南⾏300⽶路东,乘公交T2路、T12路、25路、39路、43路、44路、52路、122路、434路、637路、638路、650路在建国门南站下车。

或乘坐地铁1号线、2号线到建国门站,B⼝出,向南步⾏约600⽶即到。

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区县:海淀区、⽯景⼭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县法院本部(含团河法庭)办公地址:北京市⽯景⼭路16号,邮编:100040。

值班电话:68639038,纪检举报电话:59891399,⽴案查询电话:59891343⽴案接待时间:周⼀⾄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5:30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交通路线:乘坐337、373、450、527、545、546、728、76、941、951、961、特10、运通120路公交车到⼋宝⼭站下车;或乘坐308、373、450、545、597、634、76、958、961路,运通120路公交车到鲁⾕西站下车;或乘坐地铁1号线⼋宝⼭站下车。

第⼆审判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倾地甲3号,邮编:100071。

电话:010-68639038审理案件范围:⼀、⼆审商事案件及破产清算案件;⼀审、⼆审知识产权民事、⾏政案件;⼀审、⼆审⾏政案件和⾏政赔偿案件;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等。

交通路线:乘坐354、436、481、531、611、959、运通113、运通114路公交车到吴家村路西⼝下车;或乘坐546、598、611、612、634、76路公交车到吴庄南下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300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300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06室。

法定代表人梁肇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桥,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06室。

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2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委托代理人唐怡水,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铁科院西7楼。

被告刘益,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4号楼3单元1层。

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被告唐怡水,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铁科院西7楼。

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的起诉。

海淀区法院审判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海淀区法院审判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海淀区法院审判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立案庭
负责各类告诉、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聘用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抢劫、盗窃、伤害、贩卖淫秽物品等普通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经济犯罪、少年犯罪及新类型等普通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肇事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侵权纠纷、肖像权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和劳动报酬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即审即结的婚姻、财产权益等简易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即审即结的经济合同纠纷,裁定下达支付令等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五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行政审判庭
负责审理该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

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执行庭
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负责执行的法律文书、裁定的执行事项。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电话:65299844、65290999你可以乘地铁二号线或489路至前门站下车。

二、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电话:85268122,举报电话:8526812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8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

您可以乘43路、44路、52路、434路、457路、637路、638路、750路、800路、特2路公交车在建国门南站下车,或乘地铁1号线、2号线在建国门站下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邮编:100040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4点30分。

您可以乘337、389、728路公交车在老山站下车,或乘373、450、620、、运通120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在八宝山站下车,也可以乘621、751、958路公交车在焦家坟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邮编:100071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30分,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4点。

您可以乘A: 八宝山地铁站乘62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B: 一中院(眼科医院前)焦家坟路口东站乘620、850、751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C:851、751、620、622、85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邮编:100078电话:67553221,举报电话:6765321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点到11点,下午不办理立案。

北京海淀区法院管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海淀区法院管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海淀区法院管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第二条甲方信息: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乙方信息: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约定事项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① 技术咨询、方案设计、技术培训;② 技术支持、故障排除、系统优化;③ 技术文档编写、软件升级、系统维护。

b. 甲方需明确所需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并在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

c. 双方应就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充分沟通,确保乙方能够准确理解甲方的需求。

第二条服务期限a.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技术服务。

c.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a. 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b. 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分____期支付。

c.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个服务期开始前支付相应比例的费用。

第四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技术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本合同内容或商业秘密。

c.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____年内均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a.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c. 如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联系方式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电话:85268122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除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外,对在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案件和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北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邮编:100040接待电话:68639038 68632139 举报电话:59891399接待日时间:每月第2、4周的星期三为庭长接待日第1、3周的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须由庭长接待时确定)简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

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

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

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丰台区方庄路10号邮编:100078 电话:67653221接待电话:67699933转2372或2371接待日时间:每周星期三8时30分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原告孙铭蔚(曾用名孙丽娟),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正福寺4号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桂林,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男,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董文惠,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9号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正福寺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惠,执行董事。

原告孙铭蔚与被告董文惠、第三人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铭蔚委托代理人黄桂林、王宏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董文惠及第三人金佰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铭蔚诉称:我是金佰瀚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

金佰瀚公司的另一股东是董文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

2005年4月19日,董文惠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未支付任何对价,冒用金佰瀚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将金佰瀚公司所有的第3058879、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个人。

董文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了金佰瀚公司的商标专有权和我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

董文惠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金佰瀚公司和我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我诉请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董文惠以金佰瀚公司的名义将第3058879、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商标转让给他的行为无效;2、董文惠承担我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5183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工商查询费142元、交通费41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介_2008中国人民大学招聘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介_2008中国人民大学招聘版

海淀区区域特点及发展前景
海淀作为首都的重要功能区域,位于北 京市西北部,占地面积 430.77平方公里,户 籍人口 184.1 万,常住人口约 300 万。海 淀区科研院所林立,高等院校密集,经济发 展迅猛,文化旅游资源丰厚,中央、军队机 关众多,拥有首都政治和科技、教育、人才 优势以及文化、自然地理优势等明显的区位 功能优势和资源优势,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基地之一。其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是 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综 合改革试验区,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科 技创新示范基地,是立足首都、面向全国的 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是高素质人才的 培养基地,是环渤海地区京津塘科技新干线 发展的“龙头”和经济腾飞的“发动机”。
交通路线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 邮编:100080 邮箱地址:hdzhangyy2@ 交通方式:地铁十号线海淀黄庄新中关出 口往西800米路南;公共汽车355、365、 731、运通106、105、205,808等海淀黄庄 站丁字路口往西800米路南
报考资格
一、应届研究生: 1、2009年应届研究生毕业; 2、专业:法学硕士; 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4、报名参加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并以海淀法院为 报考职位。
二、应届本科生: 1、2009年应届毕业生; 2、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4、报名参加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并以海淀法院 为报考职位; 5、北京生源。
人才建设和工作亮点
审理案件类型新、难度大是海淀法院工作的主要 特点。多年来,海淀法院法官高质量地审结了一大批 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如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 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 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

《各级法院代字表格》

《各级法院代字表格》
1
市妃甸区人民法院
冀0209
130209
市妃甸区
1
滦县人民法院
冀0223
130223
滦县
1
滦南县人民法院
冀0224
130224
滦南县
1
乐亭县人民法院
冀0225
130225
乐亭县
1
迁西县人民法院
冀0227
130227
迁西县
1
玉田县人民法院
冀0229
130229
玉田县
1
遵化市人民法院
冀0281
130281
130728
怀安县
1
万全县人民法院
冀0729
130729
万全县
1
怀来县人民法院
冀0730
130730
怀来县
1
涿鹿县人民法院
冀0731
130731
涿鹿县
1
赤城县人民法院
冀0732
130732
赤城县
1
崇礼县人民法院
冀0733
130733
崇礼县
1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冀0791
4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8
130800
遵化市
1
迁安市人民法院
冀0283
130283
迁安市
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冀0291
4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3
130300

1
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冀0302
130302
市海港区
1
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冀0303
130303
市山海关区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来源::日期:2011-10-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电话:85268122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除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外,对在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案件和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北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邮编:100040接待电话:68639038 68632139 举报电话:59891399接待日时间:每月第2、4周的星期三为庭长接待日第1、3周的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须由庭长接待时确定)简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

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

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

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原告刘燕文,男,35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男,北京大学法学院98级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大学30楼210室。

委托代理人何兵,男,北京大学法学院98级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大学30楼210室。

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住所地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洱,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其凤,男,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告刘燕文不服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案,原告于1999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1月19日和199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9年12月17日当庭宣判。

原告刘燕文与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被告校学位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其凤、湛中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1995年1月24日召开第41次会议,对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以6票赞成、10票反对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在公开开庭审理中,本院根据有效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刘燕文系北京大学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4年4月27日,刘燕文通过北京大学安排的笔试考试,并于当年5月10日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良。

之后,刘燕文进入博士论文答辩准备阶段。

1995年12月22日,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聘请本学科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评阅和同行评议。

其中,同行评议人认为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同意答辩;评阅人意见为“同意安排博士论文答辩”。

1996年北京大学论文学术评阅、同行评议汇总意见为“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秀生,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董秀生,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

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

北京市法院办公时间地点电话一览表

北京市法院办公时间地点电话一览表
83827614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丰台区近园路9号
100071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
68899807
68899672
早8:30—11:30,下午13:00—17:00
周一至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30至17:00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
100007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区后英房胡同1号
82299272
82299174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13:30—17:30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西城区后英房胡同1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10002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59891343
59891447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10004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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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称
办公地址
立案接待电话
信访接待电话
立案接待时间
信访接待时间
法院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85268511
85268476
周一至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周一至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海淀区法院各法庭立案分部

海淀区法院各法庭立案分部

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管辖范围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方便当事人诉讼,海淀法院近期对立案工作格局作出一系列调整。

自2010年5月18日起,海淀法院将在各派出法庭增设立案点,以方便当事人就近诉讼,与之相结合,各派出法庭的诉前调解工作也同时启动。

自2010年5月18日以后,当事人可以参照海淀法院公布的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点的收案范围,根据自己的案件类型及所在片区,到相应的立案点进行立案。

经立案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由所在派出法庭实施诉前调解。

在规定期限内诉前调解不成的,再经由正式立案后进入审判程序。

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各类诉讼矛盾。

自2010年5月18日起,本院在东升、复兴、山后、上地四个派出法庭设立立案点,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上述地点在海淀区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内的,由本院各立案点按以下原则分别受理:(一)院本部立案大厅1、受理海淀中心区范围内所有普通民事案件,以及本院辖区范围内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民事案件(继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案件除外)海淀中心区范围包括:紫竹院街道、北下关街道、北太平庄街道、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清华园街道、燕园街道、香山街道、青龙桥街道、花园路街道、田村路街道、曙光街道、万柳地区、四季青镇。

2、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医疗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事案件(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的商事案件除外)、刑事自诉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二)复兴、东升、山后派出法庭立案点办理各自管片内民事案件的立案手续。

(三)上地派出法庭立案点办理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内的商事案件和本院指定受理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手续。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如果是个人选择个)原被申请执行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如果是公司选择个)
1、原被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法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如果有多个按以下格式复制扩展》
2、原被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法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被追加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被追加人(公司名称):法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执行依据(判决书号或调解书号或仲裁裁决书号或公证债权文书号):XXXXXXXXXX
追加请求:请求追加为(判决书号或调解书号或仲裁裁决书号或公证债权文书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提示:在事实理由中将所有已经申请执行并终结执行的执行案件号列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XX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6606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300-1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潘世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惠中北里新荣家园C座1F。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桂前街89号天府公寓6楼C座。

法定代表人潘世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惠中北里新荣家园C座1F。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娱公司)、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双、闫芳,被告卓娱公司及奇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孙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温瑞安的作品《骷髅画》、《大侠传奇》、《逍遥游》、《天下有雪》、《逆水寒》、《神州无敌》、《两广豪杰》、《寂寞高手》、《江山如画》、《剑气长江》、《会京师》、《大宗师》、《闯荡江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

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所有、经营的捉鱼网(域名为)为公众提供在线阅读本案作品服务,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域名的持有者。

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是捉鱼网(域名为)的所有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延期交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延期交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号原告许XX,女,被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6层。

法定代理人刘军,董事长。

原告许XX与北京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XX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泰跃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XX诉称,2005年10月17日,我与泰跃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我购买泰跃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厢白旗住宅小区28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房屋总款人民币2822165元,其中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2598134元,双方约定尾款:“于出卖人发出入住通知书十日内办理入住结算手续,并支付房款。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期后,泰跃公司直至2008年7月17日,泰跃公司才正式向我发出《入住通知书》,其中确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7月20日。

同时泰跃公司在其发出的《入住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将用地下车位的销售款来抵偿部分交房违约金,其余部分将逐步解决,而且泰跃公司在该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其“正处于(资金和经营)困难时期,预计的融资计划未能正常实施。

”这与购房合同以及泰跃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向我发出的《通知函》承诺的违约金支付办法相悖。

截止到2008年7月20日,在泰跃公司应向我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远大于我收房时应支付的尾款的情况下,我于2008年7月21日向泰跃公司发出《关于以房屋购房尾款冲抵贵公司部分违约金的通知函》,其中明确提出以泰跃公司应该支付的部分违约金冲抵购房尾款,泰跃公司立即向我支付房屋。

但泰跃公司以我必须先付尾款为由拒绝支付房屋。

故我起诉到法院,要求泰跃公司立即向我交付位于海淀区厢白旗住宅小区28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03102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海淀法院18位任课教师简介

海淀法院18位任课教师简介

海淀法院18位任课教师简介1、蒋强蒋强,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2005年7进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担任知识产权法官以来,独立审结了400余件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擅长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曾在北京大学等多家单位讲授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课程。

发表论文《知识产权共同诉讼研究》,代表性著作:《知识产权法焦点难点指引》(合著,中国法制出版社,下同)、《著作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

2、尚秀云尚秀云,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正处级审判员,资深法官。

因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出色表现,曾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曾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模范”称号,并荣立一等功。

2002年荣获第三届“中国内藤国际育儿奖”。

2005年被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等11部委评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突出贡献奖。

是电影《法官妈妈》的生活原型。

尚秀云是我国第一代从事少年刑事审判的法官,从1987年至今,她怀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公正高效地审结了数百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处少年犯832人,其中有206人被判处了非监禁刑,在这些非监禁刑未成年人中,有19人考入了包括清华、北京理工大学在内的大专院校,有3人考取了研究生,有7人因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被减刑。

许多被她那母亲般的情怀所感化、教育过的失足少年,都发自内心地称呼她为“法官妈妈”。

尚秀云先后担任北京市八一中学、中央民族大学附中、远大职业高中、鸿雁打工子弟实验学校等学校的法制校长。

曾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少年法庭审判长培训班,并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兼副班长。

她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期间,积极参政议政,呼吁家庭、学校、社会要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为修改健全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提出多项建议并被采用。

海淀法院执行

海淀法院执行
62697231
王海宁
62697301
第五谈话室
王冲
62697237
孟凡俊
62697257
韩笑
62697246
第六谈话室
贾军厂
62697238
杜新林
62697295
白磊
62697243
第七谈话室
王峰
62697245
王京
62697236
白军平
62697299
第八谈话室
候军辉
62697248
路璐
6269722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通讯录
谈话室
执行法官姓名
联系电话
第一谈话室
张劲松
62697255 62697294 62697048
程鹏
张振东
第二谈话室
周利军
62697425
李刚
62697413
第三谈话室
沈晋军
62697259郭洪华62697Fra bibliotek44郭长翔
62697251
第四谈话室
林义
62697233
韩京辉
孔京朝
62697044
第九谈话室
赵世军
62697420
魏海涛
62697421
第十谈话室
蔡立
62697230
张舜刚
62697232
李海波
62697064
崔少晖
6269729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地址:海淀区丹棱街12号
邮编:100080电话:62697000
举报电话:82669519
院办:62697346;电话:62697000、62697691;服务大厅查询案件:62697690/1/2/3/4/5/6;立案庭内勤:62697275;执行庭62697862;执行庭内勤62697252;负责解封62697064李法官;财产保全:6269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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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5677号原告______,女,________,汉族,个体工商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男,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黄甫卫,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五星明光村儿童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8号平房。

法定代表刘俊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春,男,北京金五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干部,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杨永存,男,北京金五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单位宿舍。

原告丰爱平与被告北京金五星明光村儿童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读者旁注:被告前身原名应该是:北京金五星明光村时尚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咏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丰爱平委托代理人许臣之、黄甫卫与被告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建春、杨永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诉称,北京金五星明光村时尚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五星时尚公司)于2004年5月和2005年1月分别和我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

我租赁金五星时尚公司提供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8号的内的摊位,并足额交纳了相应的保证金和租金。

但金五星时尚公司于2005年初,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突然更名为金五星儿童用品市场,并将商场的标志、指路标、班车上的广告予以变更,同时在广告媒体的宣传也变更为金五星儿童用品市场。

金五星时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我无法合法经营,并造成了我的财产损失。

现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金五星时尚公司返还我交纳的租金4100元,保证金2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包括摊位装修费、货物积压费、代收灭火器费、办理胸卡费、工商执照费),诉讼费由金五星时尚公司承担。

(读者旁注:由金五星时尚公司更名为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是在没有通知商户的情况下突然地、擅自变更的,并且,不只是名称的变更,这中间还涉及了商号、招牌、广告、主体业务的变更。

正因为这些变更,才造成了商户无法正常地经营下去。

判决书中故意不提“无法正常经营”,却改为了“无法合法经营”)被告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且该合同正在履行当中。

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无权解除合同,我公司已经全面正当的履行了合同,无违约的行为。

2005年3月2日,根据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我公司变更名称,任何人无权干涉,变更名称的行为不属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同时我公司对儿童用品市场所做的广告宣传只是一种促销方式,没有影响丰爱平的经营范围,亦未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故丰爱平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读者旁注:一是何谓“全面”呢?这类租赁柜台的合同显然是与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一样的,商户不只是向公司方租赁了经营的场地,还应该享受公司的商号、公司的广告、公司的管理等服务,如果只是把柜台交给商户就可以了,那么,就没有全面一说了。

二是何谓“正当”呢?且问:以时尚品的名义把你招进来,后来再把商号改为儿童用品,这样的行为也正当吗?如果这类行为是正当的,那么,客户向娃哈哈订购娃哈哈牌饮料,而娃哈哈却供应给客户哈娃娃牌饮料;或者,虽然牌子还是娃哈哈,但厂家把名称由原来的甲改为了乙。

虽然产品还是老产品,但客户能够接受吗?客户会不会因此而受到负面的影响呢?所以,虽然,娃哈哈他拥有变更商标或者公司名称的权利,但对于涉及客户利益的部分,他还是必须去努力维护客户的利益的。

如果他的变更不会造成客户的损失,那么,客户自是没有理由反对和阻止的。

但如果他的变更明显会造成客户的利益损害,那么,他就必须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

比如:“我娃哈哈现在经把公司名称由《浙江娃哈哈集团》改名为《浙江哈娃娃集团》了,你原先订购的产品上的公司名称地址可能要变,但产品还是老产品,你愿意继续要货吗?”试想,一旦客户拿到的货物上印的生产单位名称已经由“娃哈哈”改为了“哈娃娃”,消费者会不会误以为这批货物是假冒的呢?所以,如果这种行为也算正当,那么,中国的假冒伪劣就不必打击了!三是虽然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没有变更,但由于商号的变更、标志的变更,直接导致了社会影响上的变更,比如:原来路过的群众以为这里是以卖时尚商品为主的,那么,一些喜欢时尚品的女士自然就会进来看看。

在这种前提下,卖时尚品一类商户才会考虑到这个场地来经营。

所以,商号是干什么用的?是用来吸引消费者的呀!我原来就是冲着你这个时尚两字来租柜台的,现在倒好,你把商号改了,改成儿童用品批发市场了,试想:一些没有孩子的女士还会有几个进来看一看呢?所以,这个商号的变更,直接导致了我们无法正常地经营,甚至是明显地减少了我们的经营业绩,其所造成的损失是有目共睹的,是事实,法院可以委托有关方面去评估嘛。

同时,招牌的变更意味着什么?我名片上、广告上宣传的都是:金五星时尚广场呀,现在你把他改为金五星儿童用品市场了,我的老客户还以为我倒闭了呢,而新客户显然是没办法根据原来的地址和标志找到我们了,那么,我们有没有损失呢?再举个例子,可以不可以把“女人街”改名为“男人街”呢?这不一样是名称的变更嘛?不一样是“女人街公司”的自由权嘛,可如果“女人街”改为了“男人街”,那些老的客群还会有多少会去呢?或者,新的客户他还找得到这“女人街”吗?这明显是同样的一个道理嘛!再问:你金五星百货城改名为:“金五星建材城”可以不可以呀?总结起来,一句话,这个商号的变更,直接导致了我们客户的流失、导致了我们经营业绩的下滑、造成了客观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类直接损害我们利益的事,尽管在法律上他是确实有这个更名权,但我们一样是可以干涉的。

因为中间涉及我们的利益呀!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损害别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所谓“无权干涉”是立不足脚的。

四是,既然他们自己声称没有违约行为,那么,又何必深夜去改回招牌呢?五是,他们说:“同时我公司对儿童用品市场所做的广告宣传只是一种促销方式”,试问:这是事实吗?你这广告倒底是促销广告?还是招商广告呀?你促的是什么销呀?是促你市场里的柜台出租的销?还是促整体市场里各商户的产品销售的销呢?如果这样的广告也是积极的、也是提高市场形象与知名度,那么,请问:做一个“金五星时尚广场倒闭”的广告是否也一样是积极的呢?这个广告明显是有负面作用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它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原来的金五星时尚广场倒闭了!为什么以前你做广告,虽然效果不好,大家却也没有象这次那样地强烈反对呢?原因就在于,以前是为市场整体促销,而这次的广告却是损害商户的利益。

最后,说什么没有事实依据?在法律中,当事人的陈述就可以作为证据之一的,并且,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显然是可以评佑的。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8日,金五星时尚公司(甲方)与丰爱平(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8号金五星时尚综合商品批发市场货位1个作为乙方的经营场地,同时约定了租金价位、租赁期限、乙方经营范围为“工艺鞋”、保证金费用及交付时间。

合同第五条甲方责任第1项约定如期向乙方提供经营场地,第2项约定进行广告宣传与市场促销,提高市场形象与知名度。

合同签订后,金五星时尚公司向丰爱平提供了经营场地,丰爱平交纳了租金、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2005年1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的经营场地、租金及租赁期限。

2004年12月底前,金五星时尚公司为市场进行了广告宣传,自2005年1月起,金五星时尚公司将市场的标志、指路标、班车上的广告变更宣传金五星儿童用品市场。

(读者旁注:这类租赁合同,不是说你租我柜台就可以了,还必须让我使用约定的商号)另查,2005年3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名称变更通知,证明北京金五星明光村时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金五星明光村儿童用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百货、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汽车装饰”。

丰爱平称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名称及广告变更导致其无法合法经营,并造成财产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通知、丰爱平交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读者旁注:实际上在2004年年底就擅自变更招牌、路标等了)本院认为,______与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原金五星时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丰爱平提供了经营场地并对市场进行了广告宣传,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金五星时尚公司名称变更为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

且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名称变更后,其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百货、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汽车装饰”,未改变在合同中约定的丰爱平的经营范围。

故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名称的变更未影响该合同的履行。

广告系商品的经营者通过媒介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对市场作的调整,目的是提高市场形象与知名度,该调整未超出合同约定。

综上,金五星儿童用品公司的名称变更及广告的调整,均款违反合同的约定,且丰爱平称因此导致其无法合法经营,并造成了财产损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读者旁注:关键不是经营范围满足不了我了,而是商号和招牌的变更,直接导致我无法正常经营了,因为目标消费者少了很多很多,几乎都不来这市场了!)驳回原告______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十元,由原告丰爱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咏华二零零五年三月廿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文件编号:05325-85139-137-632667书记员:姚琳(读者旁注:这个判决书都没有讲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而这是诉讼法中要求必须列明的)(读者再注:此外,长期来,还从来没有一个集体官司是这样分人一个个地单独下判决书的,并且,一起参预诉讼的人中,有的下达了判决书,有的却还没有下达判决书,有的却尚未审理!)最后,讲几个要点:第一、作为金五星方面,他确实有变更名称的自由和权利。

但如果他的变更会给他人造成损失时,他就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却不能因为你的行为而损害我的利益!因为最关键的是中间涉及到商号和招牌的问题,涉及到他们在把我们这些商户招进去时通过招商广告所作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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