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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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4d3d7f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61.png)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行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其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并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和成果。
此外,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专利拥有情况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2. 产品质量。
软件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软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其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利润状况等。
同时,企业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经营意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权益,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并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软件企业的管理办法。
1.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研发管理等。
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企业运作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2. 加强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加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性的想法和建议,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3. 提升产品质量。
软件企业应当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的研发、测试、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保障用户权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树立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
5. 加强合规管理。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3b7a90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99.png)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1年2月26日)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市政府软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1、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确定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的结果,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3、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4、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
审查和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市科委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7eec42f12d2af90242e6c8.png)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6676076c85ec3a87c2c567.png)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bb3c0d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b8.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京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8日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新发展,加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发挥软件产业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和支柱作用,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性基础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软件产业政策(一)加速软件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支持软件企业大力发展自主、高端、新兴的技术和产品,打造中国软件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与首都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带中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合作机制,促进人力密集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及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企业向京外转移。
(二)打造中关村软件城。
以海淀区上地及周边地区为核心,积极推进中关村软件园三期工程建设,盘活区域内存量产业用地,推动区域业态调整,促进软件产业集中成片发展,建成覆盖面积约30平方公里的中关村软件城,并在产业规模、公共服务能力、土地集约利用、综合配套水平、园区形象等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支持软件产业特色园区建设。
在具备条件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中,布局建设定位明确、职住一体的软件产业特色园区。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综合利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将一批腾退的工业、商业企业用地提升改造为软件产业特色园区。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https://img.taocdn.com/s3/m/a6dc2af52af90242a995e5ae.png)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054f66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0c.png)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京知局〔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4〕130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8543c4ce2f0066f53322a6.png)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01130ac6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0c.png)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和服务的企业。
下面是软件企业认定的条件:
1、拥有软件开发、销售和服务的资质定位:企业必须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或其他相应的许可证等营业所需的有效证书和具备一定规模的软件行业专业人才;
2、独立经营软件开发、销售和服务业务:企业必须有完善的软件开发和管理体系,
专业技术设备,完善的软件销售、服务体系,并实际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和服务业务;
3、财务清晰:拥有较高水平的经济能力,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水平达到一定的经
济规模,财务状况良好,亏损连续两年以上的单位不得认定为软件企业;
4、产品质量:对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要方面的软件产品,企
业必须正确处理,并拥有质量体系认证;
5、设置实验室:认定的软件企业必须设立有效的实验室,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6、社会责任:企业必须遵守风险管理、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
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责任机制;
7、技术创新:企业应定期完善公司的技术,研究开发新的产品、新的技术,促进产
品进步,提高技术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
8、客户服务:企业应保证及时向客户提供安全可靠、有效的技术服务,解决客户发
现的问题,维护客户利益。
以上是软件企业认定所需遵从的条件,为了使社会及时采纳和使用软件企业开发的产品,保障软件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企业实施和改进上述八方面的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fadc5024bd64783e09122b8e.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印发 《 软件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 [ 2 0 1 3] 6 4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 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务局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 院关于印发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知 》 ( 国发 [ 2 0 1 1] 4 号 ),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 ,特制定 《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
该办 法将 于4 月1 日起实 施 。 办法 由总则 、认 定 条件 和 程序 、行 业 规范 、监 督 管
径分别按照财税 [ 2 0 1 2] 2 7 号文件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 归集 ” 。 申报认 定及 相关 资 质 的软 件企 业应 给予 足
够 重视 。
理和附则五章2 6 条组成 。办法强调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 财税 [ 2 0 1 2] 2 7 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明确指 出 “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 件产 品 开发 销售 ( 营业 )及 相关 服务 ,并 符合 财 税 [ 2 0 1 2]2 7 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企业” 。并且 ,具体规定
彻 执行 。
特 此通 知 。
2 0 1 3 年2 月6 日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印发 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 电
的从 事软件 产品 开发 销售 ( 营业 )及相 关服务 ,并符合 财
税 ( 2 0 1 2] 2 7 号 文件有 关规定 的企业 。 第三条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 、财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4870a61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de.png)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保障软件企业的发展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就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注册资本。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第一项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软件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衡量软件企业实力的重要指标。
一般来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保障软件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2. 人才队伍。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人才队伍的构成。
软件企业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包括软件开发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等。
这些人才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保障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3.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软件企业应当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独立开发和创新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和核心竞争力。
4.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记录,能够保障软件产品的稳定供应和客户服务。
三、软件企业管理办法。
1. 加强人才培养。
软件企业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软件人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2.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推动软件产品的不断升级和更新,保持市场竞争力。
3.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制度和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 加强市场开拓。
软件企业应当加强市场开拓,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软件企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有关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有关问](https://img.taocdn.com/s3/m/e5ad5e39f18583d0496459c6.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26
【实施日期】2001.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
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为公开、公平、高效、准确地开展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做好与目前进行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北京市科委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北京软件行业协会为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授权有效期为一年。
二、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时限:
1、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由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受理,随报随受理。
初审时
间为15个工作日。
2、市科委对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3、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获得批准后,企业可于公告之日起到市科委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
双软企业认定方案
![双软企业认定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d412240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d3.png)
双软企业认定方案一、背景介绍双软企业认定是指双软企业认定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的软件企业资质和软件产品质量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国家双软认定标准的一项工作。
双软企业是指拥有软件企业资质,并在软件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具备一定水平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1.软件企业资质要求:(1)企业具备正式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并获得软件企业资质认定;(3)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财务机构;(4)企业具备软件开发、测试、运维等专业人员。
2.软件产品质量要求:(1)软件产品开发过程符合国际通用的软件工程原理和方法;(2)产品必须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和界面设计;(3)软件产品必须具备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4)软件产品必须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具备一定的创新性。
三、认定程序1.登记申请:企业向当地软件行业协会申请认定资格,并提供相关材料;3.现场考察:软件行业协会派遣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了解企业的软件开发、测试、运维等方面的情况;4.产品评估:根据评估流程和方法,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功能性、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测试,并评估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5.结果公示:将评估结果公示在软件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上,并向企业发放认定证书。
四、认定效益1.政府支持:双软企业认定合格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资金扶持等;2.品牌提升:认定合格的双软企业可以凭借认定证书,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3.合作机会:认定合格的双软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时,可以作为合作伙伴的优先选择;4.人才吸引:认定合格的双软企业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软件人才;五、建议和改进建议2.完善评估方法:对于软件产品质量评估,应制定更为科学、全面的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更加准确可靠;3.增加培训和支持:对申请认定的企业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帮助企业提升软件开发、测试和运维等方面的水平;4.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双软企业认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证认定标准的有效执行。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2c3a2ba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59.png)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规模和重要性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的登记管理办法涉及到软件的注册、登记、审核等环节,旨在规范软件市场的秩序,保障用户的权益。
下面将介绍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软件产品的注册要求1. 注册主体软件产品的注册主体通常由软件开发者或软件公司来完成。
注册主体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拥有该软件的合法权益。
2. 注册信息在软件产品的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名称、版本号、适用平台、功能特点、开发者信息等。
这些信息将在软件注册数据库中进行记录。
3. 权益保护软件产品的注册过程中,需要对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注册主体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二、软件产品的登记程序1. 登记申请注册主体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申请表需要包括软件产品的基本信息、功能特点、拥有的知识产权等。
2. 审核与核准软件产品登记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软件产品的合法性、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
审核通过后,将向注册主体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 软件登记数据库更新登记主体将向软件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软件产品的登记信息,包括软件名称、版本号、适用平台、开发者信息等。
软件登记管理部门将及时更新软件登记数据库,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三、软件产品登记管理的意义1. 保护用户权益软件产品的登记管理可以保障用户权益,确保用户使用的软件产品合法、安全。
注册登记的软件产品经过审核,具备一定的质量和安全保障。
2. 规范市场秩序软件产品的登记管理可以规范软件市场的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维护软件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促进软件创新软件产品的登记管理可以促进软件创新,鼓励软件开发者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
通过登记管理,软件开发者可以获得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其创新活动提供保障。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9e29dbbc850ad02df804131.png)
附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实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推荐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扶持、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本市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制度,对经过认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 月30日。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分为三类:一、制造业;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三、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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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依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软件企业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根据其职责承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材料受理、材料初审、证书发放等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咨询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制定行业组织规范,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律依据、流程和认定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并与相关部门共享。
企业不同意公布其相关信息的,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第二章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第九条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软件企业认定流程(一)申请企业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二)软件中心应于企业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网上预审;(三)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可利用电子印章在线实现《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加盖公章工作。
未开通电子印章的企业需网上上传加盖公章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扫描件,或通过服务大厅窗口提交加盖公章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纸制材料;(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六)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在委门户网站公布认定结果。
软件中心通过快递方式发送企业认定证书,或企业到服务大厅窗口领取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从认定年的次年起,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年审。
年审的条件同软件企业认定的条件,企业在网上填报《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为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对于企业未发生变化的附件材料不重复提交,只提交发生变化的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委门户网站公布年审结果,企业自主打印含有电子印章的《年审通过通知单》,也可根据需要到服务大厅窗口在认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公章。
在年审申报期内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软件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变更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变更申请并换发证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事项,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软件产品登记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登记分为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和进口软件产品登记。
第十五条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进口软件产品登记由该软件产品的进口单位提出申请。
软件产品名称应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软件产品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国产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企业自主研发声明;进口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授权证明。
(三)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软件产品登记流程(一)申请企业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二)软件中心应于企业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网上预审;(三)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可利用电子印章在线实现《软件产品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工作。
未开通电子印章的企业需网上上传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申请书》扫描件,或通过服务大厅窗口提交《软件产品登记申请书》纸制材料。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通过认定的软件产品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对经登记的软件产品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六)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在委门户网站公布认定结果。
软件中心通过快递方式发送企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企业到服务大厅窗口领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延续,过期未申请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软件产品延续流程(一)申请企业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产品延续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二)软件中心应于企业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网上预审;(三)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可利用电子印章在线实现《软件产品延续申请书》加盖公章工作。
未开通电子印章的企业需网上上传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延续申请书》扫描件,或通过服务大厅窗口提交《软件产品延续申请书》纸制材料。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通过登记的软件产品延续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对经登记的软件产品延续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六)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在委门户网站公布认定结果。
软件中心通过快递方式换发企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企业到服务大厅窗口领取换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软件产品登记企业发生企业名称、软件产品名称变更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变更申请并换发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审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抽查方式为:企业报送年审纸制材料或到企业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申请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资格,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二)拒绝接受抽查或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四)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五)未及时报告使软件企业认定条件和软件产品登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第二十三条从事咨询、审计(鉴证)、软件检测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为软件企业提供规范服务;对于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三)违反企业信息保密、工作信息保密等要求;(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