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奖励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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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发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引导和激励省内企业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快速做大做强,推动产业层次向中高端迈进,形成产业竞争发展新优势,省政府决定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促进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对促进全省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大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促进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主要奖励代表我省产业发展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经济效益、商业模式、品牌战略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在促进产业集聚、新经济、新业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市场占有率高,对本行业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
第三条坚持高水平、高标准和优中择优,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届奖励企业不超过5户,对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100万元奖励资金。
第四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拔付解决。
第五条奖励周期视实际情况由省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促进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省评委会由省政府领导、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评审规则,确定获奖企业。省评审办设在省发改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省评审办组织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行业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省评审办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由第三方中介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促进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企业须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缴税,正常运营3年以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食品、装备、石化、能源等传统产业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或实缴税金1亿元以上,且近3年年均增长20%以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旅游、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的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近3年年均增长30%以上。
第十条申报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填补行业空白,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企业在推动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示范作用突出,成效显著;企业在创造新商业模式和新业态方面实现重大突破;企业成功塑造知名品牌形象,极大提升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企业在推动重点产业集聚、产业链长度延伸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省评审办以省政府名义在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
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由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评审办。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近3年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对推动我省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情况和主要成果、企业未来3年发展目标。
(二)佐证材料。企业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纳税额度证明,促进产业发展特别贡献的佐证材料,企业对申报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的承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省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审阅企业申报材料,听取企业负责人现场答辩,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特殊贡献、发展前景等方面评估打分,排定企业名次。
第十五条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组评选出前5名的企业,经
省评委会审定后,由省评审办在“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审定批准。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授奖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省评审办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5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评审过程中,应保守企业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由省监察厅、审计厅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创新创业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设立宗旨。为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长,营造鼓励扶持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设立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创新创业奖。
第二条奖励范围。在黑龙江省内注册、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异常经营行为、在各领域创新创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小微企业;进入省级规范社和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包括家庭农场,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奖励条件。申请奖励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指标。企业通过科技手段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融资模式创新等产生的效益提高。
(二)经营规模指标。达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行业主营收入标准,且连续两年累计增长不低于15%(含15%)。
(三)就业指标。拉动就业作用显著,达到或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就业人数,并按照法律要求规范签订用工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条评审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地)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经营规模及就业指标审核报告,向省人社厅推荐。
(二)省人社厅组织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评委由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的有关部门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