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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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有关⼯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有关⼯作的通知⽂号: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较为集中、⼯伤风险程度较⾼的⾏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件)对农民⼯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参加⼯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政主管部门要深⼊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建筑施⼯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办理参加⼯伤保险⼿续,并按时⾜额缴纳⼯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企业和农民⼯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安全卫⽣标准和规程,预防⼯伤事故的发⽣,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件和《关于农民⼯参加⼯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参加⼯伤保险⼯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企业跨地区施⼯、流动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企业参加⼯伤保险的组织实施⼯作。

注册地与⽣产经营地不在同⼀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伤保险的建筑施⼯企业,在⽣产经营地参保,⿎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特点的参保⽅式;对上⼀年度⼯伤费⽤⽀出少、⼯伤发⽣率低的建筑施⼯企业,经商建设⾏政部门同意,在⾏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建筑施⼯企业农民⼯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伤认定、劳动能⼒鉴定,享受⼯伤保险待遇;建筑施⼯企业办理了参加⼯伤保险⼿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企业安全⽣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产许可证时,将参加⼯伤保险作为建筑施⼯企业取得安全⽣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深劳社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进⼀步落实建筑业⼯伤保险⼯作的通知⼈社部发〔〕号附件 1 建筑施⼯企业⼯程项⽬⼯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企业⼯程项⽬⼯伤保险参保证明项⽬名称:⼀式四联项⽬⼯程总造价:建筑施⼯企业(名称):已于年⽉⽇为该⼯程项⽬办理⼯伤保险参保⼿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年⽉⽇备注:⼀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单位、建设部门各⼀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企业终⽌⼯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伤残职⼯、):名称(姓名):性别⾝份证号码:职业、⼯种或⼯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依照《⼯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愿达成如下协议:⼀、甲⼄双⽅当事⼈同意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终⽌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

⼆、本协议⽣效后,由⽅⼀次性付给甲⽅⼯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付的各项⼯伤保险待遇)⼈民币万仟佰拾元⾓分。

三、本协议⽣效后,双⽅当事⼈均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双⽅⽆其他争议。

五、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

七、本协议⼀式两份,甲⼄双⽅各执⼀份。

甲⽅:(签字、⼿印)⼄⽅:(签字、盖章)年⽉⽇年⽉⽇附件4⼈⼒资源社会保障部⽂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会⼈社部发〔2014〕103号⼈⼒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会关于进⼀步做好建筑业⼯伤保险⼯作的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产监督管理局、总⼯会:改⾰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队伍不断发展壮⼤,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贡献。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文件】: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6〕5号【执行时间】:2016年8月1日起【有效期限】:5年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和方式(一)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2016年8月1日起,可优先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二)建设单位要按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文件(2009定额标准)和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文件(2015定额标准),在工程概算中将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实施范围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确定。

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定了《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19]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工程项目追加预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四、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市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人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建筑业工人及其雇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市建筑业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条件,具备劳动合同关系或者用工关系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缴费比例市建筑业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由工人和雇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市人社局制定。

第五条报案和鉴定市建筑业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雇主报案,并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完成相关报案和鉴定后,工伤保险相关事宜方可正式启动。

第六条医疗费用报销市建筑业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市人社局制定。

第七条工伤津贴发放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保险公司发放工伤津贴。

第八条伤残津贴领取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致残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伤残津贴,由保险公司发放。

第九条生活护理费领取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致残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公司发放。

第十条职业病保险市建筑业工人因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工作而患有职业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职业病保险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故意制造、虚报、瞒报工伤事故的,工人和雇主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工伤保险的权益。

第十二条补充规定市人社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

第十四条生效和废止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任何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规定。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最新版)

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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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2
• 袁某是是一名农民工,主要从事高空清洁工 作,为避免风险,所在的劳务公司在2007年 3月25号办理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不料4月18 日袁某工作时不慎失足从高处坠落,导致脑 干损伤,在葛洲坝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因工死 亡。工伤保险基金及时支付了该农民工医疗 抢救费用近4万元,死亡补助金及丧葬费支付 近6万元,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只有一位, 遗属抚恤金支付了近4万元。合计支付了约14 万元左右。解决了劳务公司的燃眉之急,保 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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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员登记。建筑行业农民工实行动态实 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招用市建筑 劳动力市场登记备案的相对固定农民工。 用人单位负责汇总农民工人员基本信息, 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动情况的,用人单位应 及时办理农民工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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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伤残待遇: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一 次性领取,标准为: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 岁,伤残为一级的支付10万元,二级的支 付9万元,三级的支付8万元,四级的支付7 万元;年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为一 级的支付9万元,二级的支付8万元,三级 的支付7万元,四级的支付6万元;年满50 周岁及以上,伤残为一级的支付7万元,二 级的支付6万元,三级的支付5万元,四级 的支付4万元。五至十级伤残的,其工伤保 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的是5级16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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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报案:
• 24小时内必须报案 (节假日顺延),填 报《宜昌市工伤事故 申报表》。传真电话X, 报案电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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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当自 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 向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 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时需持《工伤 认定申请表》、劳动合 同文本、单位营业执照、 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咨询电话X

常州市市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常政办发﹝2010)1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市区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等形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在我市市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从事商贸、餐饮、旅店等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短期使用的农民工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短期使用的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离开农村居住地且非本市户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非我市市区建筑业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建筑施工项目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总量包干、定额征收、动态实名”的参保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按照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参保人数、参保周期和参保人员名单,一次性缴清所有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周期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在一个参保周期内,可以等量置换参保人员,也可以增加参保人数,需要增加参保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新增参保人员名单,按照增加的人数、参保周期的剩余保期、每人每月缴费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剩余保期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缴费期限。

建筑业用人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2元、服务业用人单位暂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定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个缴费周期暂为6个月,对非我市市区建筑业用人单位可按建筑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一个缴费周期。

定额缴费标准、缴费周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建筑业用人单位、服务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并一次性缴清一个缴费周期的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所报送参保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建筑业、服务业用人单位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

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5年)为做好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该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转发该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参保办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职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在总承包单位依本办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出具。

总承包单位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下发前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在参保缴费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 件 号】大劳发[2007]144号【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07-30【实施时间】2007-08-30【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劳发[2007]46号),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实行市级统筹。

(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两险费的征缴及农民工参保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做好参保类别标识; (二)市及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的制作、发放工作,并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医疗服务管理; (三)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农民工缴纳两险费的补助及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现有的农民工办理两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领取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

对新录用的农民工,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上岗前为其办理两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企业在为农民工首次办理参保缴费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A4纸两份)及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协助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如有);(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如有)。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参保登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方式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建筑工程的类别、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一次性缴纳。

缴费数额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及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工伤认定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定了《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19]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针对市内建筑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以便在工伤发生时提供医疗、工伤补助等待遇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机构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缴费第五条市内建筑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市建筑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七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待遇第九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基金的补助。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发放,不得拖欠或中途停发。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发放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市建筑业单位应做好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于本细则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条为了保障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 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建筑职工),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本市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基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核定、支付和服务管理以及稽查等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协助地税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共享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信息。

市(区)地税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保费核定和征收等工作。

市(区)工会组织协助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建筑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和理赔。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五条建筑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一)企事业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业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业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能提供相关经营活动证明材料;(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建筑业务范围应当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

第六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一)具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二)在建筑业从事实际工作,与建筑业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七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二)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提供伤残津贴和抚恤金;(三)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失业津贴或补偿金。

第八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政府根据风险评估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报案与理赔第九条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工伤或职业病事故的报案信息上报给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应当向医疗机构就医,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确认后,应当及时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____〕____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一)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____年____月____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1、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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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2008年12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6〕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费用划缴和提供参保证明等工作,具体由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待遇的支付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缴纳工程造价中的工程劳保费;拆除项目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拆除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工程劳保费的证明材料;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拆除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工程中标后,建筑企业于开工之日起3日内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为参与该项目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有分包行为的还应提交分包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项目资料;
(三)《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表》;
(四)《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的计缴: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计缴;拆除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拆除面积1元/平方米计缴。

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市劳保费经办机构应于受理参保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定建筑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根据核定的数额从该项目所收取的工程劳保费中直接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账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为自该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的合理保修期也属于工伤保险的有效期;拆除项目的工伤保险有效期限自项目动迁之日起至拆迁验收合格之日止。

已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因客观原因导致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原建筑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并进行动态管理。

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农民工的人员、数量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情况,申报内容以《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为准。

建筑企业有分包行为的,申报备案工作由总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条建筑企业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设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项目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备案。

建筑企业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名单的,可在发生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补报,并经确认;同时在发生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否则不予按参保农民工处理。

建筑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至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工伤待遇等费用由该建筑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建筑企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核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时,农民工的本人工资难以确定的,根据当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按照《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参保的建筑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参保。

第十六条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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