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罗马的正义观念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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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观念的历史演变

社会公平观念的历史演变

社会公平观念的历史演变公平观念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它涉及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机会、资源和成果的分配。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公平观念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涵。

本文将探讨社会公平观念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从东方到西方,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角度来分析公平观念的演变过程。

一、古代社会的公平观念在古代社会,公平观念主要表现为一种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

在许多文明中,公平被视为一种美德和社会的理想状态。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公平观念主要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分配上。

当时的社会强调个人自由和平等,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和言论自由权。

同时,法律也被视为实现公平的重要手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

二、中世纪和近代社会的公平观念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近代社会的公平观念逐渐转向了经济权利和机会的分配。

当时的社会强调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和机会均等,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实现自己的价值。

同时,法律也被视为实现公平的重要工具,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共识。

三、现代社会的公平观念现代社会的公平观念已经超越了经济和政治的范畴,它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的公平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公平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和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人们普遍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资源和成果分配的权利,无论是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医疗等领域。

同时,人们也强调社会公正和平等的机会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四、公平观念的历史演变原因社会公平观念的历史演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影响公平观念的重要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革,人们对公平的认知也在不断变化。

其次,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观也对公平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观对公平的理解和追求也存在差异。

最后,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对公平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略论古希腊人的公正观

略论古希腊人的公正观

略论古希腊人的公正观摘要:公正在古希腊是先哲们追求的理想。

从荷马时代,“公正”一词的出现,中经赫西俄德,梭伦,伯利克里,毕达哥拉斯和赫拉克利特时代,到古希腊三大圣贤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古希腊人对“公正”进行着不懈地思考,提出了自己关于“公正”的理解,为“公正思想”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他们的公正观对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古希腊人; 公正;公正观引言公正向来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道德理想,它体现着人们的共同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以互利为原则的平等要求。

可以这样说,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就有了公正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学界对公正问题的研究成果不多见, 90年至今,本领域的研究成果呈逐年急剧递增之势,而且涉猎范围逐步扩大。

随着改革开放越来越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也有了巨大的变化。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旗帜下,人们对公正的渴求越来越强烈。

但是,现实中的一些人对公正的认识和了解模糊不清,甚至有部分人对公正有着错误的认识。

要深入而全面的认识公正观,我们无法绕过人类的那个历史时空——古希腊。

纵观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哲学家对公正的探讨、论述,古希腊人的公正观对人类的公正思想的起源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笔者拟对古希腊人的公正观的起源、内容和影响,作初步研究。

一、古希腊人公正观的起源1、公正的涵义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说:“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

当我们仔细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1]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公正”一词的多义性,另一方面更是因为自古以来,思想家们对“公正”提出了各不相同的解释。

公正(Justice)也称正义。

它常用于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的一种道德认识和价值评价。

《美国百科全书》有言:“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

”它“不取决于人们关于它究竟是什么的想法,也不取决于人们[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罗马帝国时期的道德与伦理观念演变

罗马帝国时期的道德与伦理观念演变

罗马帝国时期的道德与伦理观念演变在罗马帝国时期,道德与伦理观念经历了多次演变和发展,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影响。

这个时期从公元前27年开始,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

在这几个世纪的时间里,罗马帝国面临了许多挑战和变革,这些因素都对罗马人的道德与伦理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罗马帝国时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当时罗马人信奉多神宗教,他们认为各种神灵能够赐福和惩罚人类。

因此,罗马人相信道德与伦理行为会获得神灵的认可和庇佑。

与此同时,基督教逐渐兴起并在罗马帝国中传播开来。

基督教强调爱与仁慈,对罗马人的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罗马帝国时期的道德与伦理观念受到了哲学家的思想启发。

古希腊与古罗马的哲学家们对伦理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斯多葛派哲学强调德行的实践和自律,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价值观的指导来实现幸福。

这种思想启发了罗马人对德行和伦理的重视。

另外,社会经济的变迁也对罗马帝国时期的道德和伦理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随着帝国的扩张和城市的繁荣,人们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些人富有而奢侈,追逐物质享受;另一些人则生活贫困,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种社会分化和不公平的现象引发了道德和伦理观念的思考,人们开始关注公平正义和他人的利益。

酒神文化与道德观念也密切相关。

在罗马帝国时期,酒神文化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推崇。

人们在庆祝宴会和社交活动中频繁地饮酒。

这种饮酒文化为罗马人的道德与伦理观念带来了挑战。

虽然酒神文化富有娱乐性和社交性,但过度的饮酒可能导致道德失范和伦理问题。

此外,罗马帝国的领导层对道德和伦理观念的塑造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皇帝及其统治阶层的行为和价值观对整个帝国的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些皇帝以其善政和公正而受到赞扬,被视为伦理道德的楷模;而另一些皇帝则通过暴政和腐败玷污了道德与伦理观念。

综上所述,罗马帝国时期的道德与伦理观念经历了多次演变和发展。

宗教信仰、哲学思想、社会经济变迁、酒神文化以及领导层的行为等方面都对罗马人的道德观念产生了影响。

西方哲学家对正义的自由平等之观点的论述

西方哲学家对正义的自由平等之观点的论述

西方哲学家对正义的自由平等之观点的论述一、古希腊时期的平等思想古代希腊一般被认为是欧洲文明的摇篮。

远在荷马时代,希腊社会已经是一个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制社会。

在社会的一端,是拥有大量土地的、有权势的、富有的贵族群体,他们有很大势力,拥有从属于他们的小民和附庸。

而在社会的另一端,则是没有土地的雇工以及处于最低层的、没有自由的奴隶群体。

大部分人是中间阶层,也就是靠自己的一块或大或小的土地为生、并以这种或那种方式隶属于贵族的公民。

古代希腊的平等思想就是在这种基础上产生的。

在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戈扎就是最早谈及公平问题的,但他谈及的公平也只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公平,奴隶和异邦人并不包含在内。

毕达哥拉斯派遣最早说道至公民间的公平就是真理和正义所建议的公平,伯里克利指出法律对所有的人都同样地公正。

希腊人国家理念的基本思想就是:国家全体成员共同拥有一种生活的人与自然。

柏拉图不仅就是古希腊的、而且就是整个哲学、政治学和法学史上最优秀的思想家之一。

尽管他指出每个人天生适合于某种分工,相同等级的人就是由相同元素形成的,鼓吹赤裸裸的不能公平的自然正义观。

但在他的理想国中,妇女在权利与机会上就是与男子公平的。

柏拉图反对不公平的现实。

他对贫富悬殊的不断扩大并由此产生对付和骚乱则表示愤慨和忧虑。

他指出,累积财富就是一种罪恶,而财产上的差别可以并使统一的社会土崩瓦解。

但他又指出,从腐化堕落的原因来看,富于和贫困都会并使人沦丧。

富有者不愿再劳动,而沦为满脑罪恶性欲的游手好闲之徒;而贫困则并使人无法赢得生产工具和生产上所须要的各种东西,无法缔造高质量的劳动产品,无法较好地教育子女,因而也不能存有高尚的道德。

直观地说道,富于并使人软弱、本该;贫困则并使人卑微、反感。

他在“法律篇”中,明确提出了统治者必须同时对贫困和富于的现象并作斗争的忠告。

“立法者必须同两个敌人——贫困和富于——登陆作战”。

因为社会中存有着旗鼓相当非常大的富人和穷人,可以在社会内部出现矛盾直到战斗的现象。

古希腊罗马的正义观念转换

古希腊罗马的正义观念转换

古希腊罗马的正义观念转换冰子剑“正义”,在希腊文中写作“δίκη”,中文译作“狄刻”,乃是主神宙斯与法律女神忒弥斯之女;“狄刻”主管对人间是非善恶的评判,乃是正义的化身。

“正义”,在拉丁语中写作“Justice”,乃来源于古罗马女神宙斯提提亚(Justitia),她代表了正义、正直、无私、公平、公道。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的很早。

在前苏格拉底时代,正义已经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概念了,但这时的“正义”范畴作为自然的一个特性,乃是自然秩序“命运”的“报应”,没有人选择的自由和权利。

阿那克西曼德曾说:“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又消灭而复归于它(始基),这是命运规定了的。

因为万物在时间的秩序中不公正,所以受到惩罚,并且彼此互相补足。

”这儿的公正是正义的同义语,也是自然秩序的同义语。

同时,毕达哥拉斯学派将“正义”确定为“数”的某一特性。

而赫拉克利特则声称:“正义就是斗争,一切都是通过斗争和必然性而产生的。

”“如果没有不义,人们也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

”这些都说明了“正义”自然命运的不可抗拒。

正义概念真正与社会相联系乃是梭伦的立法。

梭伦认为劳动得来的东西是应得的,作为遗产而继承的东西也是应得的,所以他坚持平民应当靠职业劳动去挣德财产,城邦应当维护财产的现状,从而,最早在正义概念中引入了“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含义。

由此才萌芽了人的选择自由即权利问题。

而在“正义”观念中真正提出“人”的问题乃肇始于苏格拉底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

但对“正义”范畴认真研究的乃是柏拉图。

柏拉图的《理想国》真正奠定了西方正义学说的基础,据说《理想国》原来还有一个副标题——论正义。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范畴作为讨论的中心,并通过所谓真理“助产术”的方法,先提出正义的不确切定义,然后归纳抽象来寻找正义的真正含义。

不确切定义由格老孔、西蒙尼德、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等提出,正确定义由苏格拉底归纳得出。

在《理想国》第一卷中,他们先后讨论了“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等观点。

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思想之比较

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思想之比较

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思想之比较古希腊和古罗马是两个具有卓越文明的古代文明体系,他们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法律思想进行比较,并探讨两者之间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来源与体系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源于神话和传统习俗。

古希腊人相信法律是神圣的,认为法律是神明赐予人类的礼物。

在古希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城邦的宪法和议会。

古希腊的法律体系以城邦为基础,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最初,古罗马的法律源于习俗和传统规范,称为“德基法”。

后来,随着罗马帝国的发展,法律逐渐被写成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由古罗马帝国的大法官哈斯廷创作的《典狱司法规范》。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在欧洲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后来近代法律的基础。

二、法律原则与价值观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强调自由、人权和公正。

在古希腊,法律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益而设立的。

古希腊将个人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分开,推崇个体自由和社会公正。

这种法律观念被认为是古希腊的伟大贡献之一,对后世的法律思想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注重实用主义和秩序。

古罗马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古罗马将法律视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工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种法律观念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为后来现代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三、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在古希腊,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城邦内部,不同城邦的法律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庭来审理案件,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统一法典。

这种局部性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的适用效力。

相比之下,古罗马的法律具有更大的适用范围和统一性。

罗马法律系统的建立为整个帝国范围内的法律一体化提供了基础,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统一和稳定。

古罗马的法律精神在法律的适用上更加普遍和全面,为后来形成的欧洲大陆法系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四、法律的发展与传承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在古罗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传承。

古希腊正义思想综述

古希腊正义思想综述

古希腊正义思想综述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摇篮,也是正义思想的重要发源地之一。

在古希腊,一系列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和诗人们对正义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思考,形成了多样化而丰富的正义思想。

本文将对古希腊正义思想进行全面综述,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古希腊正义思想的内涵、特点和影响。

古希腊正义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的价值观和伦理观。

在这两部史诗中,正义被看作是一种人类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同时也是神圣的伦理规范。

古希腊传统中的正义思想也受到了宗教信仰的影响,如对于神灵和命运的敬畏,对于神圣法律的尊重等,为古希腊正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对于正义的探讨影响深远。

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了关于正义的理论,并将其作为政治制度和个人道德的基础。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社会和个人之间平衡关系的体现,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个人内心和外在世界的和谐统一。

柏拉图将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政治正义,并提出了“三部曲”的正义观念,即智慧、勇气和节制。

他认为,只有在这三种美德协调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也对正义进行了深入研究。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的情感和行为,是个人和集体行为的内在准则。

他提出了“黄金中庸”的正义观念,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和平衡状态,是在个人和社会生活中寻求的理想状态。

亚里士多德还指出,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理性思维和道德自律,需要通过良好的教育和道德习惯来塑造个人和社会的正义观念。

古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也是古希腊正义思想的重要代表之一。

伯里克利提出了以公正和公平为核心的正义观念,并将其作为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合理和公平的分配制度,是对财富、权力和资源进行公平分配的标准。

伯里克利还指出,正义的实现需要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需要通过制度和规则来约束个人和集体的行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古希腊正义思想综述

古希腊正义思想综述

古希腊正义思想综述古希腊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文明之一,其思想贡献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遗产。

在古希腊的哲学思想中,正义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各种不同的思想家都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阐述。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综述古希腊正义思想的发展历程和主要观点,深入探讨古希腊文明对后世正义思想的影响。

古希腊正义思想的发展历程古希腊正义思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代,城邦是古希腊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城邦内部的政治、社会和道德观念对古希腊正义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代,正义与法律、政治等领域紧密相连,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古希腊正义思想的主要观点古希腊哲学家对正义的理解主要集中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位思想家身上,他们对正义的阐述有着不同的角度和重点。

以下将分别介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

柏拉图对正义的理解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对正义的理解主要体现在其著作《理想国》中。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哲人统治”理论,认为只有具有哲学知识的统治者才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和正义。

他认为,哲学家具有更高的智慧和道德修养,能够真正了解和实现正义,因此应该成为统治者。

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是一种理想的国家秩序,它源于哲学家的领导和指导,通过哲学家的统治,才能够实现最高级的正义和公平。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理解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的另一位重要思想家,他对正义的理解主要体现在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

在这部著作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中庸”道德理论,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之美的体现。

他认为,正义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分配各种资源和责任,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应得的利益和承担应得的责任。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是一种平衡与公平的体现,它需要在各种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使得社会秩序能够得以维持和发展。

古希腊正义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古希腊正义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古希腊正义思想对欧洲中世纪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希腊正义观概述

古希腊正义观概述

古希腊正义观概述摘要古希腊的正义观念已经涉及了正义理论中的主要问题。

文章从正义领域上的宇宙正义与属人正以、正义重点上的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正义性质上的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正义境界上的理想正义与现实正义四个方面,概要地论述了古希腊正义观念所讨论的主要问题和所取得的主要成就。

关键词:古希腊;正义;正义观西方正义观念的历史演变,是在古希腊思想家们奠定的基础上展开的。

可以说,古希腊思想家们已经提出了正义理论的主要问题。

创建了正义理论的研究框架。

一、正义的领域:天道与人事在古希腊,正义首先作为一种宇宙的原则而被提出来的。

英国哲学家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曾对古希腊人的正义观作了描述:“在哲学开始以前,希腊人就对宇宙有了一种理论,活着说感情,这种理论或感情可以称之为宗教的或理论的。

按照这种理论,每个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规定地位与规定职位。

但这并不是取决于宙斯的谕令,因为宙斯本人也要服从这种统御着万物的法令。

这种理论是运命或必然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

它特别别人强调地运用于天体。

但是凡有生气的地方,便有一种趋势要突破正义的界限:因此就产生了斗争。

有一种非人世的、超奥林匹克的法则在惩罚者放肆,并且不断在恢复这侵犯者所要破坏的那种永恒的秩序。

”[1][P154]二、正义的重心:个人与城邦当古希腊正义观从“天道”转变为“人事”后,思想家们对正义问题的思考就产生了两种思路,一个是以个人为重点,一个是以城邦(社会)为重点。

古希腊主要的思想家们几乎都涉及到了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这两个方面,大不同的思想家们所强调的重点还是有所区别的。

柏拉图认为,正义与智慧、勇敢、节制一起构成了人的四种主要的美德,并且居于四主德之首。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之于个人是一种德性,即个人的公正或公平的心灵、行为和品性。

不过个人正义与城邦(社会)正义的区分还有第二个方面的含义,那就是正义目标的个体性与社会性,这也是为了个人的正义与为了社会的正义。

古希腊正义思想综述

古希腊正义思想综述

古希腊正义思想综述古希腊正义思想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主题,它在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哲学家对于正义的思考对现代世界依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在古希腊哲学家中,关于正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中。

本文将综述古希腊正义思想,包括其概念、理论及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一、古希腊正义思想的概念古希腊正义思想的概念涉及到对于什么是正义的探讨。

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著作中,正义往往与道德、伦理、政治等概念联系在一起。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正义被定义为每个人应尽其本分、做自己的工作。

而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正义则被认为是实现幸福的一种手段。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著作中,正义往往与道德、伦理、政治等概念联系在一起。

古希腊正义思想的概念在不同的哲学家著作中有所不同,但它们都试图阐释人类行为中的道德判断、伦理价值以及政治秩序等问题,由此可见,古希腊哲学家对于正义的思考,具有很高的启发意义。

1.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史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其正义思想在《理想国》中得到了阐述。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了一个关于正义的理论:正义是每个人应尽其本分、做自己的工作。

他认为,每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天性去做适合自己的工作,通过这种方式,社会才能达到和谐和稳定。

柏拉图认为,真正的正义在于每个人有着自己的天性和能力,应当按照这种特性去做相应的工作。

这种理论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才构成了社会的整体。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对于塑造西方世界的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史上又一重要的哲学家,他的正义思想在《伦理学》中得到了详细阐述。

在《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实现幸福的一种手段。

他指出,人的本性是社会性的,人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获得最高的幸福。

正义就是要让每个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己所应得的东西,而不是要求绝对的平等。

浅析古希腊正义观

浅析古希腊正义观

浅析古希腊正义观作者:黄维燕周炜来源:《商》2015年第10期摘要:什么是正义?古希腊先哲最早对“正义”展开思考和研究,从前苏格拉底时期的哲学家到苏格拉底,正义完成了从宇宙正义向自然正义、又从自然正义转向属人正义的转变。

而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全面,对正义内涵的理解更深刻。

关键词:古希腊;正义观;演变;启示一、古希腊正义观的演变(一)从宇宙正义到属人正义古希腊正义理论的萌芽始于荷马。

在荷马史诗中,荷马最早涉及了对正义的解释。

众神之王宙斯是宇宙秩序的制定者,宙斯将神、英雄和凡人分别安排在某个位置上,让他们按自己的角色做好所规定的事。

每个人各尽其职就遵守了正义,如果有人没有做好规定的事那就是违背了正义。

因此,在这一时期正义思想实质上体现为神所创造的秩序,是一种宇宙正义。

之后进入早期自然哲学,泰勒斯提出“水是万物之原”,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由水产生而来的,我们生活的秩序并不是神安排的。

阿那克西曼德则更加清楚指出“自然界本身的固有法则也就是正义思想的体现。

”他主张万物的本原不是水而是无限,也就是说在他看来,正义是自然秩序,正义的实质是内在于自然中的无限。

早期自然哲学家的正义观基本上都属于这种自然正义观。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认为苏格拉底第一次把哲学“从天上拉回了人间”,如果说前一阶段是从宇宙正义进入到自然正义,那么苏格拉底则使自然正义进入到了属人正义。

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而正义作为美德一种,其实质内涵也源于知识。

(二)柏拉图正义观柏拉图已经将正义放在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

他的著作《理想国》的副标题是论正义,开篇第一个问题即“行不正义的人为什么吃得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正义区分为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

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阶层的人各司其职。

在柏拉图看来,为了更好地完成城邦的三项功能,他认为一人专一技比一人专多技要好,因此要实行社会分工。

与三种功能相对应,城邦的人员就被划分为了三个阶层: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

平等与公平_正义_公正之比较(论文资料)

平等与公平_正义_公正之比较(论文资料)

文 史 哲JOU RNAL O F L IT ERA TU R E,H ISTOR Y AND PH I LO SO PH Y 2004年第4期(总第283期)N o14,2004(Serial N o1283)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洋 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 要:平等是不同社会主体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各领域享有同等权益,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

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等范畴比较,既相近似,又有不同。

这正是千百年来思想界对之论说不休的原因所在。

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大调整的变革时代,厘清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间的关系,富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平等;公平;正义;公正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24721(2004)0420145207 平等作为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范畴,近年来学术界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然而对平等涵义的界定仍然是见仁见智。

我们认为平等是不同社会主体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各领域享有同等权益,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

为了科学地把握平等的涵义,我们试图通过对与平等相近或相似的几个范畴的比较,深化对平等的认识。

一、公平与平等公平,英文为Fairness,它与公正、正义(Ju stice)、平等(Equality)是意思相近的词,许多著作家们对它们的意涵都未予严格区分,许多词典也是在互换的意义上使用这些词的。

公平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1]。

《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

在法学上是指对有关赋予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事件或争议所作的处理具有持久性”[2](P776)。

人类对公平的关注如同对平等的关注一样悠久。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人们就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纳入公平范畴。

一直到近现代,关于公平的论争始终十分激烈,而且对许多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法律毕业论文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

法律毕业论文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

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是正义与法律关系研究最为集中的时期,同时那个时代更是百家争鸣的时期,而且各个学家都具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鉴于此,这两个时期的学者的理论是进行正义与法律关系研究的基础。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正义与法律关系论最早的古希腊前期智者,在正义和法律的问题上观点颇多,且具有那个时代鲜明的特征。

比如特拉西马库就说过:“正义是强者的利益。

”[1]卡里克利斯也手过:“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正义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正义的。

”[2]其实他们的这些言论就是为了保障当时的法律得以贯彻,让人们认同,以维护其“强权就是公理”,“强权政治。

”吕科弗隆则认为“法律中是个人权利的简单保证,它不能使公民行善和主持正义。

”[3]也就说其主张的自然法是人们“保证正义的一种约定”。

基本上古希腊的前期智者们认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统治者应该把自己的利益视为正义,强迫人们遵守。

人们违反法律,就是违法正义,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个时代是君主专制时代,显然这些学者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

当然我们至今无法确定这些学者是否在刻意地建立这些观点以适应统治阶层的需要,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毕竟这些观点反应了当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

还有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法律的原则是强者的政治,这就是正义的,但对于人民大众说这不见得是正义的,其实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虽然能体现正义,但不一定能完全体现正义的。

这一点正式笔者后文中想论述关于法律与正义的相对性的观点,虽然现在普遍的观点是一部法律能够体现当时的社会现状,而且很多是体现当时的正义的,但不表示法律就一定能够体现正义,这与法律以体现正义为目的并不矛盾。

苏格拉底认为:“法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那么也就是说法的涵义是所有公民无条件服从的东西。

”[1]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

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

试论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比较

试论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比较

试论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比较论文摘要思想,即人对现象界的反映,划分成了不同的层次。

所谓的“感情”、“态度”、“信仰”,属于广义的思想,只不过它们仅是针对某种刺激的单纯反映,未经理性检验,因此处于思想的最底端,虽说如此,但却往往最能打动人心,最能促使人行动。

而以上“观念”经过哲学家重新思考、检验,即运用理性提升后形成了更高位阶的真正的“思想”,用以理解与解释人包括人在内的整个世界。

本文从古希腊罗马人对于“神”、“法律”、“政治共同体”三方面的思想进行比较,需要明确的是,不同语境下对“思想”的界定有所区别。

和希腊截然不同,罗马人往往凭借经验行事,未去反思整个帝国的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没有法律思想,只不过罗马的“法律思想”是在较低层次上存在的“观念”,没有达到希腊哲学家“反思和理解”的程度。

论文关键词神法律政治共同体一、希腊与罗马关于“神”的思想比较神话,是人对于“神”的理解,它本身也是一种思想。

源远流长的欧洲文化,特别是希腊神话和罗马神话,对欧洲乃至整个世界影响深远。

由于罗马神话是在继承希腊神话的基础上融合了本国神话,因此不少人都会将这两大神话体系混淆,但仔细研究则会发现,两者在世界构成、诸神及神性、英雄传说等方面的不同。

(一)希腊关于“神”的思想在希腊人看来,世界存在于一个椭圆形的宇宙中,宇宙又界分成天与地。

天,是永恒不变的;地,是不断变化的;而人类,恰恰是生活在天地之间的一种存在。

希腊神话《旧神谱》记载了天地的起源,描述世界形成的方向:世界之初是混沌和黑暗,而光明与爱最终打破黑暗而出现。

希腊神话关于世界的起源充满了天马行空的浪漫色彩,将自然和思维拟人化,最终表现光明和美丽。

豎由此可以看出,希腊的神并不像基督教的上帝,上帝创造世界,而在希腊,宇宙一直都存在,它既没有开始,也没有终结,就更谈不上创造。

宇宙从来不是神创造的结果,正是由于此,人才具有一种特殊的能力:探究自然。

因为自然是神所不能左右的,而且是永恒的、有规律的,而人恰有一种独特的理性可以把握这种规律。

中国传统正义观和西方正义观的差异

中国传统正义观和西方正义观的差异

中国传统正义观和西方正义观的差异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传统正义观和西方历史上的正义观,探讨了中西方正义观的差异。

指出中西方正义观于起初有着一定的共性,但他们在发展中却由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各自的特征。

西方的正义与法走到了一起,而中国的正义则一直与道德为伴。

西方很早就将正义观运用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学等领域,使正义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和运用性。

标签:传统正义观;西方正义观;差异;局限性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理想。

在全球化时代,社会正义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

而古今中外关于社会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众说纷纭,这诚如美国当代法学家E·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修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中西方的正义观念,由于各自历史演进的路径、自然条件、人文背景以及民族性格和心理的不同而具有极大的差异性。

一、中国传统正义观1、儒家的正义观孔子在谈义时,多与利对立而谈,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义以为上”。

孟子也尚义,提出:“义,人之正路也”。

荀况主张“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进一步明确了义与体现物质利益的利的关系,但他与孔子一样,并未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是必须以义为主,先义后利,见利思义。

到朱熹,则把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提出“灭人欲”而“存天理”。

2、墨家的正义观墨子把义看作最高道德准则,他说:“ 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

” 对财富名位的取舍要以义为标准,对人的亲疏远近也要以义为标准,凡不符合义的财富名位以及情感都不可取。

墨子强调贵义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身体力行。

不分社会地位高低,一切人都应努力行义。

世俗愈是忽视义行,义士愈是要努力行义。

墨子推崇义德义行,与其爱无差等的“ 兼爱” 思想联系起来看,很像非等级的正义观念,但事实并不如此。

相反,墨子的义与他的“ 尚同”、“ 尚贤” 联系在一起,没有脱离等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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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罗马的正义观念转换冰子剑“正义”,在希腊文中写作“δίκη”,中文译作“狄刻”,乃是主神宙斯与法律女神忒弥斯之女;“狄刻”主管对人间是非善恶的评判,乃是正义的化身。

“正义”,在拉丁语中写作“Justice”,乃来源于古罗马女神宙斯提提亚(Justitia),她代表了正义、正直、无私、公平、公道。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的很早。

在前苏格拉底时代,正义已经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概念了,但这时的“正义”范畴作为自然的一个特性,乃是自然秩序“命运”的“报应”,没有人选择的自由和权利。

阿那克西曼德曾说:“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又消灭而复归于它(始基),这是命运规定了的。

因为万物在时间的秩序中不公正,所以受到惩罚,并且彼此互相补足。

”这儿的公正是正义的同义语,也是自然秩序的同义语。

同时,毕达哥拉斯学派将“正义”确定为“数”的某一特性。

而赫拉克利特则声称:“正义就是斗争,一切都是通过斗争和必然性而产生的。

”“如果没有不义,人们也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

”这些都说明了“正义”自然命运的不可抗拒。

正义概念真正与社会相联系乃是梭伦的立法。

梭伦认为劳动得来的东西是应得的,作为遗产而继承的东西也是应得的,所以他坚持平民应当靠职业劳动去挣德财产,城邦应当维护财产的现状,从而,最早在正义概念中引入了“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含义。

由此才萌芽了人的选择自由即权利问题。

而在“正义”观念中真正提出“人”的问题乃肇始于苏格拉底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

但对“正义”范畴认真研究的乃是柏拉图。

柏拉图的《理想国》真正奠定了西方正义学说的基础,据说《理想国》原来还有一个副标题——论正义。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范畴作为讨论的中心,并通过所谓真理“助产术”的方法,先提出正义的不确切定义,然后归纳抽象来寻找正义的真正含义。

不确切定义由格老孔、西蒙尼德、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等提出,正确定义由苏格拉底归纳得出。

在《理想国》第一卷中,他们先后讨论了“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等观点。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将正义分为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

但他主要讨论的是城邦的正义,并认为正义是理想城邦的原则。

这条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或“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

”也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

当然,柏拉图的城邦是分等级的,也就是城邦内分为统治者、军人、劳动者。

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乃是统治者、军人、劳动者各守其责,互不僭越的意思,同时,也有和谐分工,互助合作的思想。

国家政体有正义的政体,也有不正义的政体。

政体中王政或贵族政体最好,其余三种是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僭主政体。

不过,这些都不如哲学王做统治者的智慧王政体更符合正义。

然后,他从城邦的正义类比地推出个人的正义,认为那是“大”与“小”或“外”与“内”的关系。

他认为个人的正义也就是“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互相干涉,起别的部分的作用。

他应当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

”同时,“在挣钱、照料身体方面”、或“在某种政治事务或私人事务方面”,保持和符合协调的和谐状态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好的行为。

否则,是不正义的行为。

正义的人又聪明又好,不正义的人又笨又坏。

正义是心灵的德性,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

正义的人生活的好,不正义的人生活的坏。

正义的人是快乐的,不正义的人是痛苦的。

这样,从苏格拉底之后,希腊哲学的主题从“命运”转向“境界”,“正义”更多地派生于“境界”而成为人向往的一种价值。

“正义”范畴的主旨尽管依然在于秩序的和谐,但它已经与人和城邦相联系而不同于自然秩序的“命运”了。

个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的各当其位,城邦中代表“智慧”、“勇敢”和“节制”德性的人们依德性的各司其职,则已明显地使“正义”蕴涵“权利”的含义。

同时,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有关正义内涵的利益论、报应论、平等论、和谐论以及目的论的萌芽,而这些萌芽进一步通过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给发扬光大了。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科伦理学》的第五章专门讨论正义的问题。

他首先研究的是一般的个人正义,他说:“所谓公正(即正义—引者),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物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又说“公正自身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的。

”首先,他讨论了整体的公正和部分的公正。

前者乃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后者乃是德性的某些成份,需据此进一步划分公正:作为部分的公正有两类,其一是分配性公正,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这种公正的原则是各取所值,按几何比例关系对等进行分配。

其二是矫正性公正,即在交往中提供是非的准则,其原则是失与得的均等,按算术比例进行调整。

其次,在讨论了个人的正义以后,他研究了城邦的正义也就是政治的正义问题。

“这种公正就是为了自足存在而共同生活,只有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术上均等的人之间才有公正,对于那些与此不符的人,他们相互之间并没有政治上的公正,而是某种类似的公正。

”“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为依据而存在的,是在自然守法的人们之中,这对于治理与被治理都是同等的”,而且“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对于政治的公正,他又将之分为自然的公正和传统的公正两种。

自然的公正对全体的公民都有同一的效力,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

而传统的公正在开始时,是即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然而一旦制订下来,就只能这样了。

再次,关于公正和不公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处于做不公正的事情和受不公正的待遇之间。

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多,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少,公正则是一种中庸之道。

而不公正则是两个极端。

”“公正还是一个公正的人在公正地选择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原则。

在分配中,不论是在自己与他人之间,还是他人与他人中间,都不是把有益的东西给自己多,而给同伴的少,对有害的东西则相反,而是按照比例平均分配,在他人与他人之间也不两样。

”最后,亚里士多德还讨论了公平与公正的关系。

他说:“公平是种优于公正的公平,虽然它优于公正,但并不是另一个不同的种,公平和公正实际上是一回事情,虽然公平更有力些,但两者都是好事情。

问题的困难在于,公平虽然就是公正,但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的纠正。

”“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

”从亚里士多德论述广泛的正义理论中,我们看到他已经开始关注正义的平等内涵以及形式的正义的问题。

他的分配的正义与矫正性正义的划分开创了体制性正义的先河,他把正义看成整体的观点也奠定了西方将正义的价值看成社会的总目的基调,由此开创了西方社会几千年正义思想经久不衰的源头。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然化正义理论与人化的正义理论开始明显分化,自然的正义,个人的正义以及国家的正义有了一定的分歧,在这一点上,他已与古希腊先贤有了很大的不同,同时,也与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大相径庭,从而,使他在使正义对象化、客观化上走的更远,同时,也使正义作为知识对象来进行实证研究进一步成为可能。

而这一步的工作由伊壁鸠鲁来做。

伊壁鸠鲁把正义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他说:“没有绝对的公正、就其自身的公正,公正是人们相互交往中防止相互伤害的约定。

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只要人们相约以防相互伤害,公正就成立了。

”但伊壁鸠鲁的正义思想是以他的快乐论为哲学基础的,他说:“我们认为快乐是幸福生活的起点和终点。

我们认为它是最高的和天生的善。

我们从它出发开始有各种选择和避免,我们的目的是获得它。

”关于公正的性质。

他说:“一般说来,公正对所有的人是一样的,因为它是在相互交往中的互利。

但在特定场合和特定条件下,它却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法律的公正。

他认为首先存在着社会公正,它存在于社会交往之中的客观的公正,以及人们普遍认同的公正观念。

而法律公正是法律所宣布和体现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种表现和反映。

他还认为法律的公正可能背离社会的公正。

“如果一件事情为法律所肯定,却不能证明它有利于社会交往,那么它就不是公正。

”总的来说,在伊壁鸠鲁的正义论中,已经有比较明显的功利思想及契约论学说。

而与伊壁鸠鲁相对立的斯多葛学派的正义观念则更注重理性和道义。

斯多葛学派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然”。

而统治宇宙的便是“自然法”,它遍布整个宇宙。

同时,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体构成,这种实体即是理性,因此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正义的基础,因而正义是普遍的,不应该因其正义体系不同而不同。

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原则与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的哲学。

斯多葛学派哲学的创始人芝诺认为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自然法则安排其生活。

人,应当无所畏惧,对不可避免的命运安之若素,努力奋斗以达到精神上的完全平衡与和谐。

西塞罗接受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自然理性是宇宙的主宰力量,并提出智者的理性是衡量正义非正义的标准。

有理性的人的特征是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而这就是正义。

尽管正义是发展的,但所有有理性的人都具有一种普遍的正义感。

正义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而且作为人类集体福利的必要条件,它决不能与功利相分离。

另外,西塞罗还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

继承了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也把正义和自然法联系起来,但他们的自然法思想更注重世俗的社会,认为自然法乃是人们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同罗马社会期望人们的行为方式相一致或同特殊事实情形所固有的正义相一致。

关于正义,乌尔比安说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久不变的理性。

也就是“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继承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平等联系起来,罗马法学家认为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奴隶是万民法的一种制度,这种法律违反自然,使这个人屈服那个人。

”同时,罗马法学家也提出了自由的问题:“自由属于自然法,贵贱是从万民法中生出来的。

”“自然法承认一切人类都是生而自由的,不知道什么奴隶制度。

”另外,罗马法学家也有认为正义是自然真理的倾向,盖尤斯就持这种观点。

从研究的这一段古希腊及古罗马的正义理念的历史,用现代人的目光来审视,我们很容易发现构成西方文明的一些主要特征,如自然科学理念、理性探求精神、逻辑分析方法以及由相对发达的商业化城邦带来的政体观念、民主制度、商品经济、市民社会等等,几乎都来自古希腊人的启蒙和启迪、来自罗马人的实践和应用。

黑格尔早就说过古希腊人是西方人的“精神家园”。

希腊人的正义思想最初源于他们对自然的惊疑,对自然有序性的崇拜,希腊人的最早正义观念并非来自社会,而是来自宇宙或神灵,即在神话传说的襁褓中孕育而成,主要是自然性的赏罚观念,自然拟人化,赋予自然以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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