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有与共同债务纠纷的若干经典案例的要点,自己整理的,
夫妻债务法律新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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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债务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新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夫妻债务法律新规进行解析。
二、案例介绍甲、乙两人于2018年结婚,婚后甲、乙共同经营一家公司。
2019年,甲因公司经营不善,向丙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丙要求甲、乙共同偿还该债务。
甲、乙认为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拒绝偿还。
后丙将甲、乙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是否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履行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那么,甲、乙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四、案例分析1. 甲、乙共同经营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因此,甲、乙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甲、乙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未对债务性质进行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债务。
本案中,甲、乙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故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3. 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甲、乙作为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丙借款50万元。
六、案例分析及启示本案中,甲、乙虽然共同经营公司,但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且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夫妻在借款时,应明确约定债务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3篇)
![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8370f43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3d.png)
第1篇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进行解析,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2017年,甲、乙共同向丙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甲、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丙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共同向丙借款,用于偿还购房贷款,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丙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甲、乙共同借款的事实。
丙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甲、乙共同借款的事实。
3.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甲、乙作为夫妻,有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甲、乙应按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
4.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本案中,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和借款。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过程中,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夫妻双方应按比例分担债务。
四、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本案中,甲、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乙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丙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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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和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原告:张女士,某市居民,已婚被告:李先生,某市居民,已婚案情简介: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能按时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偿还借款。
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辩称,该借款系李先生个人投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先生则辩称,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李先生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因此,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李先生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了以下两点:(1)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
(2)借款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债务具有合法性。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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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张先生因经营一家小企业,向朋友借款3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
2015年,李女士因治病向银行贷款10万元。
2016年,张先生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无力偿还债务。
2017年,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离婚,因此需要判断他们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李女士向银行贷款用于治病,这些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2)抚养子女所需的债务;(3)履行家庭义务所需的债务;(4)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李女士向银行贷款用于治病,均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离婚,因此需要判断他们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的理由如下:(1)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3)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张先生和李女士应共同偿还债务。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债务观念,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内债务法律问题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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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婚姻关系中的债务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婚内债务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法律意识。
案例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
2019年,张先生因经营生意需要,向朋友借款50万元。
借款时,张先生未告知李女士,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020年,张先生因经营不善,生意亏损,无法偿还借款。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借款。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婚内债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内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经营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
2. 案例中债务的性质在本案中,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0万元,未告知李女士,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于张先生个人债务。
3. 李女士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由于该债务属于张先生个人债务,李女士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只能向张先生主张权利。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案例分析1. 婚内债务的认定在认定婚内债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债务发生的时间: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债务的性质: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债务的用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在婚姻关系中,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至关重要。
以下情况可能属于个人债务:(1)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未告知另一方;(2)借款用于个人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3)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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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甲因创业需要资金,向乙的朋友丙借款2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规模。
甲承诺在一年内偿还借款,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2014年,甲的公司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
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借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乙是否应当共同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向丙借款用于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因此,乙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向丙借款用于个人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法院判决甲承担偿还责任,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债务产生的时间:甲向丙借款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乙对此事并不知情,说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 债务的性质:甲向丙借款用于个人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的知情程度:乙对甲的借款并不知情,说明乙并未参与债务的形成过程。
五、法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认债务的性质: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关注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知情程度等因素。
2.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非债务人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 合理维权:当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权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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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权纠纷案例解析在婚姻关系中,夫妻间的共同债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课题。
夫妻共同债权涉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的债务和财产权利,因此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本文将就夫妻共同债权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和解析,以揭示其中的法律逻辑和操作细节。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房屋贷款纠纷小明与小红在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他们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该房产。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小红在还贷过程中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要求强制执行抵押物。
在这个案例中,贷款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共同负担的债务,因此需要根据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和共同取得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房屋贷款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应当对家庭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负债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方可以向夫妻双方追偿。
在此案例中,银行可以要求小明承担由小红未还的贷款金额。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应根据夫妻间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协商无效的共同债务如何分摊。
因此,在小明与小红离婚时,如果他们无法协商共同债务的分配,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合理的分配方式。
案例二:王先生与李女士的联名借贷纠纷此案例中,王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贷了一笔款项用于购买房屋。
然而,由于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追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夫妻共同债权的还款义务是根据其就借款行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的。
在这个案例中,王先生和李女士联名借款,代表了他们共同负债的意愿。
因此,两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责任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考虑到还款义务的共同性质,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夫妻双方进行追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联合或者个别的承担共同债务。
婚姻欠款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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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
2012年,张先生因生意需要,向朋友借款5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
2013年,李女士因家庭装修需要,向邻居借款30万元。
2014年,张先生因经营不善,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借款。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共同偿还借款。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否构成共同债务?2. 如果构成共同债务,李女士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借款用于扩大经营,李女士借款用于家庭装修,这些债务均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因此,张先生与李女士构成共同债务。
2. 如果构成共同债务,李女士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构成共同债务,李女士应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李女士是否应承担全部债务,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债务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在本案中,张先生借款用于扩大经营,李女士借款用于家庭装修。
如果李女士在借款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途,则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如果李女士在借款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借款用途,则李女士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2)债务发生后的偿还情况。
在本案中,张先生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共同偿还借款。
如果李女士在债务发生后,已尽到告知、协商、偿还等义务,则可适当减轻其偿还责任。
(3)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
在本案中,如果李女士的经济状况较差,无力偿还全部债务,则可适当减轻其偿还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构成共同债务,李女士应承担偿还责任。
具体偿还责任如下:(1)如果李女士在借款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途,则李女士应承担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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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
老张和他媳妇翠花,这两口子呢,平时日子过得还算凑合。
老张呢,是个挺爱折腾的人。
有一天啊,他跟几个朋友喝酒,喝得有点高了,就开始吹牛,说自己发现了一个超级赚钱的生意——开一家特别大的宠物乐园。
他那些朋友也跟着起哄,说老张你肯定行啊。
老张这一冲动,回家也没跟翠花好好商量,就直接找银行贷款了五十万。
这钱就像流水一样,哗啦啦地投到了所谓的宠物乐园筹备里。
可是呢,老张根本没什么经营经验啊,场地租了,设备买了,但是来玩的宠物没几个,没几个月就亏得一塌糊涂。
这时候银行的贷款到期了,老张还不上。
银行就把老张和翠花一起告上了法庭。
翠花就觉得特别冤啊,她大喊:“这事儿我可不知道啊,他自己瞎搞的,凭啥让我还钱?”
但是呢,法院最后判定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啥呢?因为虽然老张贷款的时候没跟翠花商量,但是这个钱是用在他们家庭可能的盈利项目上的。
而且啊,老张开宠物乐园,要是真赚钱了,那家里的生活水平肯定提高啊,这收益是属于夫妻共有的。
所以,哪怕翠花不知情,她也得跟着老张一起承担这个债务。
你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子,告诉我们夫妻之间不管做啥大事儿,还是得商量着来,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背上莫名其妙的债务啦。
法律夫妻共债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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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2015年,甲、乙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利率6%。
由于经营不善,甲、乙于2020年宣告破产。
某银行要求甲、乙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万元。
甲、乙认为,贷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贷款期限已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某银行遂将甲、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2. 贷款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关系3. 贷款期限与还款责任的关系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子女抚养、家庭经营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 关于贷款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甲、乙所贷款项用于扩大经营规模,虽然贷款并非直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经营所得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关于贷款期限与还款责任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甲、乙与银行约定贷款期限为5年,现贷款期限已过,甲、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万元。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指导案例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指导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9af675f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9a.png)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指导案例案例一:信用卡债务与家庭生活消费。
老张和他老婆小李。
老张有一张信用卡,这信用卡啊,他刷起来可没个准儿。
他呢,经常用这卡买些什么东西呢?买家里的日用品,像卫生纸啊,洗衣液啊这些东西,有时候还用来交水电费。
这就很明显了,虽然是老张刷的信用卡,但这些消费都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开销。
后来老张做生意亏了,信用卡还不上了,银行要追债。
这时候就涉及到这信用卡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了。
因为老张刷信用卡的很多消费都是用于家庭日常支出的,所以这部分债务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李也得和老张一起承担还钱的责任呢。
这就好比两口子过日子,一个人出去买东西是为了这个家,那这个钱肯定得两个人一起担着呀。
案例二:一方投资失败引发的债务。
再说说小王和小赵这对夫妻。
小王呢,一直想在股票市场里大赚一笔。
他背着小赵,把家里的积蓄拿出去炒股了,还向朋友借了不少钱,一共借了好几十万呢。
结果呢,股票市场风云变幻,小王投资失败,钱都亏得差不多了。
这时候朋友来要钱了,小赵就很委屈,说这是小王自己的事儿,她根本不知道。
这种情况啊,虽然他们是夫妻,但是小王投资炒股的这个事儿,没有经过小赵同意,而且炒股这个钱不是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像柴米油盐酱醋茶之类的。
所以呢,小王借的这个钱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小王自己去承担这个损失,小赵不需要为他这个冲动的投资行为买单。
这就好比你自己偷偷去干一件冒险的事儿,还拉上家里的钱和欠了外债,家里人不知道,那就只能你自己去收拾烂摊子喽。
案例三:房屋贷款债务。
有一对夫妻,小强和小花。
他们结婚后,一起买了一套房子。
这个房子的贷款是以小强的名义去办理的。
每个月啊,都要还一笔不少的房贷。
这房贷呢,是为了这个家庭有一个安稳的居住地方。
虽然贷款合同上写的是小强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这个房子是他们夫妻两个人一起住,是家庭共同财产。
所以这个房贷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管小强和小花以后感情好不好,这个房贷的债务都得两个人一起承担。
解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典型案例
![解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b35ca55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37.png)
解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典型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婚姻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济纠纷。
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愈发复杂和多样化。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实际情况,并讨论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途径。
案例一:小明夫妇的房屋贷款小明夫妇是一对正在经历婚姻冲突的夫妻,他们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贷款购买并维护了几年。
然而,由于感情破裂,夫妻双方想方设法离婚,同时也涉及到了房屋贷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贷款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谁在婚前支付了房贷,都应该由夫妻双方承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夫妇应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协商分担房屋贷款的责任。
如果他们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案例二:李小姐的信用卡债务李小姐是一位购物狂,她和丈夫共同生活多年。
然而,他们的婚姻关系变得紧张,最终导致离婚。
除了分割财产外,他们还要解决李小姐大量的信用卡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取决于该债务是如何产生的。
如果信用卡债务是为了夫妻生活和家庭开支而产生的,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双方应该共同分担。
但如果这些债务主要是由李小姐个人消费所致,她可能需要自行承担。
为解决李小姐面临的信用卡债务问题,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尽早协商并达成一致。
如果他们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债务分割问题。
案例三:张先生的创业失败张先生是个有远大抱负的年轻人,他在婚前创立了一家公司。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的企业陷入困境,最终导致破产。
这也给他和妻子的婚姻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与创业失败是否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有关。
如果张先生的企业破产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他们的经济能力来分担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必须出售房屋或其他财产以偿还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需要谨慎地协商解决办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精选
![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精选](https://img.taocdn.com/s3/m/e46ae52a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57.png)
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精选夫妻之间共同承担债务是婚姻生活中常见的问题。
今天,我们将精选一些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帮助读者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离婚甲夫妇在结婚之前共同借款购买了房屋。
近年来,甲夫妇生意不佳,债务逐渐增加,最终每月还款压力过大,导致感情破裂,离婚成为了不可避免的结局。
房屋无法卖出,两人陷入了长期的纠纷和痛苦。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在婚前,夫妻在一起借款购房时,应该明确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以及还款能力,必要时可以制定书面合同或协议,避免后期发生无法承受的债务压力。
另一方面,如果夫妻之间出现了离婚的情况,共同债务的处理至关重要。
可以考虑按照债务比例分担或出售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等方式,尽量避免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
案例二:夫妻共同债务带来的刑事责任乙夫妇经营着一家小饭店,由于资金短缺,他们通过不正当手段借款,结果未能还款,被债权人报案,最终导致夫妻共同被判处刑事责任。
实际上,夫妻之间的债务也有可能带来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重视法律风险,规范经营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在借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和资质,避免借款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案例三:合理分担夫妻共同债务丙夫妇共同承担了一笔巨额债务。
由于双方收入不同,因此在还款的过程中,丙先生的占比更高。
为了避免双方关系因债务问题而出现纷争,双方可以制定书面协议,约定债务分担比例和还款期限等事项。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要认识到,合理分担夫妻共同债务是维系夫妻关系、避免出现矛盾纷争的有效方法。
夫妻之间可以通过讨论,协商划分债务责任,遵守约定,不要让债务成为干扰夫妻感情的因素。
总之,夫妻之间共同承担债务是家庭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只有合理规划和妥善处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财务和情感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b3234e1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f5.png)
第1篇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经营家庭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原告(女方):张女士,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男方):李先生,32岁,某企业老板。
原、被告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李先生因企业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偿还债务。
张女士作为配偶,也被列为共同被告。
三、案件事实1. 2018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利率5%。
2. 2019年,李先生以公司名义向某供应商购买原材料,欠款50万元。
3. 2020年,李先生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和供应商欠款。
4.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张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四、争议焦点1. 李先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李先生欠供应商的5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 张女士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五、法院判决1. 关于李先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法院认为,该笔贷款虽以个人名义贷款,但用于企业扩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关于李先生欠供应商的5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法院认为,该笔欠款虽以公司名义欠下,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关于张女士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张女士作为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先生、张女士共同偿还银行贷款100万元。
2. 李先生、张女士共同偿还供应商欠款50万元。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先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虽以个人名义贷款,但用于企业扩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c8be233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75.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甲因经营生意需要,向朋友丙借款20万元,丙要求甲的妻子乙作为担保人,乙同意后,甲与丙签订了借款合同,乙在合同上签字。
2016年,甲的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丙起诉甲、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作为甲的妻子,是否应当承担甲的借款债务。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甲向丙借款20万元,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甲的借款用途并未明确,但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表示反对,也未要求甲提供借款用途证明。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乙作为甲的妻子,在甲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乙对甲借款的追认,甲的借款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作为甲的妻子,在甲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乙对甲借款的追认,甲的借款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乙应当承担甲的借款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作为甲的妻子,在甲的借款合同上签字,虽然甲的借款用途并未明确,但乙的签字行为应视为对甲借款的追认,甲的借款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40baf5f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a5.png)
第1篇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解析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履行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3年,甲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丙借款50万元。
甲乙双方约定,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由甲承担还款责任。
2016年,服装店经营不善,甲乙离婚。
离婚后,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绝偿还。
丙遂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离婚后,甲是否应当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服装店,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因此,甲乙应当共同承担该债务。
五、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共同经营服装店,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2)部分偿还: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部分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3)免除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判决夫妻一方免除偿还责任。
婚姻欠款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欠款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8dde85a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4c.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中的经济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婚姻欠款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起典型的婚姻欠款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简介某市市民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型企业。
由于经营不善,企业负债累累,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背负了巨额债务。
2019年,企业宣布破产,张先生和李女士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
在此背景下,张先生和李女士产生了严重的婚姻矛盾,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后,张先生和李女士对债务的承担问题产生了争议。
张先生认为,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而李女士则认为,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并非双方共同负担,应由张先生个人承担。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婚姻欠款的承担问题。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婚姻欠款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由此可知,婚姻欠款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企业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用于共同生活,因此属于婚姻欠款。
2. 婚姻欠款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共同偿还”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欠款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即按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的贡献比例进行分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欠款应由负债方个人承担,即由产生债务的一方承担偿还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对债务的承担存在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债务产生的原因如果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双方共同造成的,如共同经营企业导致负债,则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反之,如果债务产生的原因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如一方在外欠债,则应由负债方个人承担。
婚姻欠款法律案例分享(3篇)
![婚姻欠款法律案例分享(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f42a1e2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a8.png)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债务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婚姻欠款法律案例,探讨婚姻债务的法律责任,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由于经营不善,超市于2012年亏损严重,负债累累。
为了维持超市的运营,李某向亲朋好友借款30万元,其中15万元由李某个人承担,另外15万元由李某和张某共同承担。
2013年,超市最终宣布破产,李某和张某面临巨额债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债务的性质2. 婚姻债务的承担主体3. 婚姻债务的偿还责任三、案例分析1. 婚姻债务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婚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债务。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共同经营超市,借款用于超市的运营,因此该债务属于婚姻债务。
2. 婚姻债务的承担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共同承担了超市的债务,因此应当共同偿还。
3. 婚姻债务的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共同经营超市,借款用于超市的运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鉴于李某和张某的偿还能力,法院判决:(1)李某和张某共同偿还超市债务30万元。
(2)李某和张某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四、案例启示1. 婚姻债务问题不容忽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加强沟通,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
2. 在经营共同财产时,应合理规划,避免过度负债。
3. 发生婚姻债务纠纷时,夫妻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
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3篇)
![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b891334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79.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其他合理需要所负的债务。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介绍甲、乙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5年,甲、乙因经营不善,向朋友丙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服装店债务。
借款时,双方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6年,服装店因经营不善倒闭,甲、乙无力偿还借款。
丙遂将甲、乙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服装店,借款用于偿还服装店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因此,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案中,甲、乙的借款用于偿还服装店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为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3)为家庭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的借款属于为家庭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甲、乙作为夫妻,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3.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在本案中,丙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借款,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夫妻双方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合理处理共同债务,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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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1: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第48页2、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公报》2006年第5期,第26页【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权人关系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3、西安压缩机厂诉薛福昌、郑保萍腾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178页【要点提示】: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但未明确规定生活中常见的各种表见代理情形如何界定。
夫妻之间在家庭日常事务中享有代理权,发生表见代理,但在重大事项如夫妻一方对表现为有限产权的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时,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因被告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故个人享有有限产权部分应为被告与第三人的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讼争房屋个人享有的产权部分应属被告于第三人的重大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独资处置。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交还房屋协议时应征得第三人的同意或有其明确授权,否则应属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综合全案因素,在原告提供不出第三人同意交还房屋证据的情况下,仅以被告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购房合同与交还房屋协议均由被告一人完成,而认定被告与原告2004年2月21日签订的协议构成表见代理,证据不足,且显失公平,公正。
原告依据交还房屋协议请求被告腾房,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4、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的执行——《人民司法》2007年第15期,第100页(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2)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3)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5、马高波诉王冬英离婚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09页〖问题提示〗:一方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的姑娘卖淫被罚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点提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已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的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6、庄丽琴诉范春勇离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102页〖问题提示〗: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家庭暴力存在,另一方否认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一方支取夫妻共同存款,但不能证明该款合理用途的,能否推定其持有该款?〖要点提示〗;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
一方能够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另一方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另一方。
另一方否认但无反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7、徐志燕等12名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124页〖问题提示〗: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是否应当与本村男性村民一样,平等享有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如何认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是否违背国家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要点提示〗: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应当与本村男性村民一样,平等享有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
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违背国家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8、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标准与诉讼结构——《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第50页9、离婚纠纷案中养老保险金的认定与分割——《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4期,第1533页10、沈红诉陶寿林离婚养老保险金分割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6期,第9页〖要点提示〗: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本着衡平现有利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割。
11、北京清华建筑工程咨询公司诉宋艳敏出资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285页〖问题提示〗:夫或妻一方代理对方所为的处置重大资产或承担巨额债务的行为是否当然有效?〖要点提示〗:夫或妻代理其配偶所为的重大债务承担行为获转移其配偶所有的巨额财产行为,并不是当然有效,因此此类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家庭事务必须的范围。
此时,应当结合其配偶是否追认以及交易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等因素进行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宋艳敏的丈夫邵广志代表宋艳敏在《股权转让协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代理行为。
12、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9期,第111页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现在其下落不明或暂无履行能力,并且夫妻没有离婚,此时其配偶又有履行能力,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法院完全可以将其作为被执行的财产直接执行,而不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情况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的个人财产。
此时,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应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13、一方婚前存款婚后取得利息如何认定?——《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3期,第110页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理论可以分为两类:孳息和投资收益。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过自然规律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除非另有约定,孳息应归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
孳息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地获得利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而来信中提到的个人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1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认定——《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8期,第210页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原则——陈海芳诉叶明锋婚后财产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9期,第48页〖要点提示〗: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对外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则应依据一定的原则予以分担。
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诉讼标的。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考虑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一方举债所带来的利益等因素。
16、沈红诉陶寿林离婚养老保险金分割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7辑,第106页〖要点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各自得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各自缴纳的数额有别,法院应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金利益进行衡平处理。
17、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仓苍支行诉陈村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7辑,第238页〖要点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又非夫妻生活所必需,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8、打成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是否有效?——《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23期,第105页“司法信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也就是说以当事人双方实际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为生效条件。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只是达成了离婚协议,并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该协议并未生效。
我们认为,你院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19、也谈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第15条——《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第43页20、杨昀诉胡昆、张庆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辑,第62页〖裁判摘要〗: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当事人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登记错误,法院应当根据该证据作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取得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必然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1、金来良诉朱露芹、朱庭玉婚约财产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辑,第55页〖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支持。
按照一般习俗,彩礼不是交付给女方,而是交付给女方的家庭,并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员接受,并进而由女方家庭进行处分。
在订立婚约前后过程中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属赠与物,不属于彩礼。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不仅限于女方,还应包括接受彩礼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员;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也应根据双方是否同居,女方的陪嫁等情况予以确定。
22、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1期“司法信箱”,第111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