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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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降低贷款风险,促进创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小额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注册在本地区的小微企业。
第五条贷款条件:1. 贷款对象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2. 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3. 贷款用途明确,用于生产经营;4. 贷款额度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5. 贷款期限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贷款申请:1. 贷款对象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贷款审批: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根据贷款条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2. 审批通过后,通知贷款对象。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八条贷款发放:1. 贷款对象在审批通过后,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2.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合同后,及时将贷款发放至贷款对象账户。
第九条贷款使用: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 贷款对象应定期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报告贷款使用情况。
第五章贷款回收与监督第十条贷款回收: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2. 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回收。
第十一条贷款监督: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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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创业以及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规范我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 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 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 103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 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待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个人或经济组织资金困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周转。
担保机构为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组织和实施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的专营担保机构。
第三条按借款对象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筒称小微企业)。
第四条按照借款主体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批分别按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章贷款要素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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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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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一、背景及目的
为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和培育新兴产业,银行制定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旨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帮助其快速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三、贷款额度
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项目需求和资金回收情况,贷款期限可申请延期。
五、担保方式
1.个人担保:借款人应提供个人资产证明材料,并提供1-2名具有稳定收入和良好信誉的个人作为债务担保人。
2.物权担保: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汽车、股权等财产权利证明作为担保凭证。
3.保证担保:借款人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信用担保函或担保协议。
六、利率
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七、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照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还款,并提供还款保证。
八、风险控制
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的监控和评估,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回收,并根据区域和行业特点进行差别化风险控制。
九、违约处理
1.借款人未按照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还款的,应当承担逾期罚款,并受到催收和征信处罚。
2.借款人涉嫌诈骗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其他条款
1.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2.本管理办法由银行制定并不断修订,修订时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以上为银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可供参考。
不同银行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敬请留意。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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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x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xx〕197号,xx年9月2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企业吸纳就业,根据《xx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xx发[xx]46号)及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市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对符合我行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发放的用于其合伙经营和组织经营项目的贷款。
第三条 xx市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贷款自愿申请,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相结合,由商业银行自主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xx市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支行,由我行特色支行城中支行统一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一)xx市区城镇户籍持《就业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等;(二)xx市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三)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四)进入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小企业。
上述对象在xx市区内创办创业实体(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进入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经园区审核推荐。
第六条申请条件(一)个人申请条件:1、xx市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2、诚实守信,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3、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从事网络经营的,可以不受此条件限制)和一定的自有资金;4、所从事经营项目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良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且不属于第五条提及的限制行业。
(二)企业申请条件:1、注册地为xx市区;2、持有《营业执照》;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有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4、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园审核推荐;5、企业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拥有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且不属于第五条提及的限制行业。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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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一般指支行、微贷中心等,下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至少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XXX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X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21beb64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63.png)
XXX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创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以及《关于加强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也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的,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设立的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系指由受托运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其他符合本行制度的补充担保措施。
第二章适用对象、准入条件与用途第四条适用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原则上应年满18周岁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本行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
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高校毕业生;5.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
(二)符合存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和其他国度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创业担保存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跨越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本行申请小额创业担保存款。
第五条准入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存款对象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b7cb84b14e852458fb57b3.png)
*银行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带动和稳定更多的人员实现就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根据*人社发[2012]48号和*银发[2013]53号文件精神,为帮助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个人和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组织等,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小额担保中心,通过小额担保中心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小额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且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各类创业人员及小微企业。
第四条申请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60周岁以下,诚实守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的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大中(技)专业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4.残疾人员;5.失地农民;6.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7.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8.从事种养且有一定规模的人员;9.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三)上述扶持对象创业项目必须在江西省行政区域。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额度:(一)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对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三)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成功吸纳就业人数5人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c2e91792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6f.png)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并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注册与备案1.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机构递交备案材料,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
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1.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
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资本金要求。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风险和损失,其金额不得少于净资本的30%。
四、经营范围1.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提供小额贷款,但不得从事资金融通、收益分成等非法金融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欺诈借款人,且不得将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五、贷款审批与风险评估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确保贷款合规。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六、贷款合同与资金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合规运作。
七、利率和费用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定利率上限确定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示。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推卸费用。
八、执法监管1. 监管机构有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2. 监管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或者风险问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九、违规和处罚1. 小额贷款公司若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监管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小额贷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2d06e5a1aaea998fcd220e58.png)
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小微客户发展战略,推进小微客户金融服务,解决小微客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有经营背景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贸易、服务以及经营性投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授信后单户借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含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到的所有银行贷款)的贷款。
第三条小微贷款坚持“简化流程、注重调查、灵活担保、控制风险”的原则。
小微贷款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贷款业务实行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分支行自主经营模式。
总行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总行行长室审定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全行市场拓展和风险监管工作,督促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支行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小企业信贷产品的效益和安全负总责,对董事会和监管当局负责。
在小微贷款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二)审批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支行小微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季度重点工作及月度具体工作措施;(三)督导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对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全局把控;(四)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行内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以及业务发展过程中问题的决策。
第六条总行市场管理部在总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的领导下管理全行小微贷款业务。
在小微贷款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小微贷款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思路;(二)制定小微贷款业务各项制度、规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三)指导和推动各分支机构开展小微贷款业务能力建设;(四)检查各分支机构开展小微贷款制度执行情况、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负责将小微贷款技术复制到新开设的异地分行;(五)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支机构业务的质量、业绩和风险,分析、研究小微贷款业务的发展质量和盈利能力;(六)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指导和帮助各分支机构选拔、培养信贷人员,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七)配合总行风险合规部、稽核监督部做好小微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指导分支机构落实小微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八)负责小微贷款业务整体营销策划,监测、评价和反馈已实施营销宣传方案的市场效果;分析研究小微贷款市场以及目标客户,研发推广新的小微贷款产品;(九)总结小微贷款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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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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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客户信用评估,保障银行贷款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指在贷款金额较小、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如下:1. 用于经营、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人民币贷款。
2.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商户等企业贷款。
3. 按照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规定,会员、个人客户等个人贷款。
4. 明确贷款用途,并且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第四条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应当将贷款风险分散,做到客户风险可控,银行风险可控。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针对不同风险客户采取不同措施,尽可能降低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流程,按照贷款流程要求,从申请到放款、还款、风险控制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客户资格审核第七条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客户的资格评估包括以下核查:1. 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注册地址、营业执照等情况;2. 客户资产和负债信息,包括客户流动资金情况,客户固定资产情况;3. 客户信用状况,包括客户经济实力状况,客户信用记录,客户服务分析情况。
第八条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客户的资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考核:1. 客户的企业经营状况;2. 客户风险控制能力;3. 客户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4. 客户所属行业的发展潜力;5. 其他可能重要因素,如政策、法规等。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遵循客户信用评估标准,在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核中,客户信用评估结果应当是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客户信用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资产和负债情况、信用状况、客户信用分析报告、风险预警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三章担保方式选择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根据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贷款用途等因素,选取适合的担保方式。
【制度·规范】最新实用文档范文: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管理规则-可直接编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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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制度·规范】最新实用文档范文: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管理规则-可直接编辑修正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政发[]60号、财社规[]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来源与规模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额度按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规模安排,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机构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下设担保服务中心。
第七条监管会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女联合会、金融经办机构和担保服务中心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
主要职责为:(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三)审议、核销坏帐;(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中心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执行经监管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四)向监管会提交核销坏帐、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五)提交担保基金调整规模的方案;(六)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银行农村地区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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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村地区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1.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解决农村地区妇女创业就业资金需求,拓展我行农村金融业务服务领域,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在农村地区授权开办农村地区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3.定义农村地区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村地区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向农村地区符合贷款条件的妇女发放的,用于支持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人民币贷款。
4.职责与权限5.政策农村地区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为我行农村地区非农户贷款业务项下的产品,因此各农贷中心开展农村地区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需在贯彻执行《农村地区非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地区非农户贷款操作规程》的基础上按本办法进行具体操作。
6.规范要求6.1贷款对象。
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农村地区妇女。
6.2借款申请人条件。
6.2.1基本条件。
6.2.1.1有核发身份。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2)年龄在20-55周岁(含);(3)在当地有固定住所;(4)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居住证明。
6.2.1.2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2.1.3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纪律。
6.2.1.4有核发稳定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6.2.1.5贷款用途核发,符合国家政策及我行相关规定。
6.2.1.6在本行开立丁香卡或活期储蓄账户。
6.2.2其他条件。
6.2.2.1在当地居住5年以上,经营项目地点在居住地。
6.2.2.2具备一定劳动技能,从事国家规定的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转让房屋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
6.2.2.3从事服务、商贸、小型加工等经营项目的,要有相当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并能保证项目基本经营需要。
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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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或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四条微利工程是指借款申请人在社区、街道、工矿区所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工程,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实用文档配、图书借阅、旅店效劳、餐饮效劳、洗染补缀、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效劳、家庭清洁卫生效劳、初级卫生保健效劳、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效劳、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效劳、养老效劳、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效劳、茶艺、服装、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用文档〔一〕男年龄在18岁〔含〕以上59岁〔含〕以下,女年龄在18岁〔含〕以上49岁〔含〕以下,身体安康;〔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八条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一律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需按要求填写?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实用文档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伍证?、?残疾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作经营需要贷款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
〔二〕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
根据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可采用一次性还本按季付息或分期还本按季付息的还款方式。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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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融易贷业务采用小额信贷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集授信、融资、结算和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业务按照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可分为抵押类、担保类和结算类。
第四条所有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信贷政策,确保业务准入条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条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核、放款,均采用线上流程,但必要时可采用线下辅助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承担信息真实的法律责任。
银行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核查信息。
第七条银行将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风险特征设计个性化贷款方案,并严格落实贷后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银行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并依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小额融易贷综合金融服务。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通过银行网站、移动应用等途径在线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同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就业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银行应及时审核客户的申请材料,比对客户提供的真实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各项贷款申请指标是否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说明。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小额融易贷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并拟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第十三条银行有权决定小额融易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并根据风险特征产生相应的风险溢价费和管理费等费用,此类收费应为合法的,且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得胡乱加价。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edcaca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db.png)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方法XX银行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创业者的小额创业项目,促进经济进展,提高就业率,XX银行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指XX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供应的金额较小的担保贷款。
借款期限、利率以及担保方式等由双方协商并明确记入合同。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办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审批、放款、还款以及违约等相关事宜。
其次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三)有切实可行的创业项目,并供应具体的项目方案书;(四)有正值的创业动机,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拥有肯定的资金积累,可做为创业项目的启动资金;(六)供应相关担保材料,如房产、车辆等;(七)有相应的还款来源;(八)符合XX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担保方式第五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实行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或抵押担保。
第六条信用担保是指将第三方担保人的信誉作为担当债务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七条质押担保是指将申请者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物。
第八条抵押担保是指将申请者的房产或土地作为债务的担保物。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四章贷款审批第九条申请人提交借款申请后,银行将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批意见。
第十条经过初步审批通过的申请,银行将要求申请人供应更具体的创业项目方案书、财务报表等材料,并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经综合评估,并具体核实申请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后,银行将作出最终的贷款审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如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
第五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三条贷款发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创业项目总投资的80%。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后,申请人须依据商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贷款,并按时按量还款。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可以依据具体状况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申请人还款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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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贷款产品设计按照“小额速贷、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的经营原则.第三条小额贷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制度,严格安规定程序运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小额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经营管理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互相制约和支持.第五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结合公司业务实际设置客户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
客户业务部承担贷款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六条实行贷款审批授权管理制度。
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一定金额的贷款审批权限,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负责.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第七条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贷款条件:1: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2: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3:自然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地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4: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须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5:贷款用途正当、合理,经营项目规模符合借款人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自由资金和经营能力,企业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 6:主要经营场所或经常住地址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经营地地域范围内;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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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创业贷款”)健康发展,规范贷款业务各项操作,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以及《xx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本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自治区创业政策支持及本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和小微企业。
第四条创业贷款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政策,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一家分支机构办理本区域内的创业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创业贷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
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 5 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
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
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
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创业贷款额度根据以下三个额度中的最低额度确定:(一)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单笔、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意向书中核定的担保额度;
(三)根据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测算的贷款需
求额度。
第七条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创业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与贷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 个百分点执行。
第九条创业贷款还款方式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为主。
第十条创业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用途及支付方式等按照本行个人、法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开办创业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审批同意后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担保保证金额度、担保贷款总额度、单笔/单户贷款额度、担保比例、还款方式、不良率控制上限、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十二条创业贷款担保机构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在本行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并交存担保保证金,保证金管理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创业贷款经办行应指定创业贷款专管员,专管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创业贷款。
(二)负责建立本机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并根据创业贷款发放及运行情况实时更新。
(三)负责与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对账,对账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账内容包括:
1.创业贷款余额、本期收回金额、本期发放金额;
2.创业贷款担保保证金余额、本期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而扣划的保证金金额、本期担保机构补充的保证金金额;
3.创业贷款总体不良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机构尚未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笔数及金额。
(四)负责按照本行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创业贷款担保保证金。
(五)负责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资质证件、担保文书等资料的收集更新。
(六)负责监控本机构创业贷款的总体运行情况,当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时及时向所在机构主管领导汇报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贷款。
(七)负责对已发放的创业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并做好风险预警。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经办行须根据担保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提示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并扣划相应贷款担保保证金。
第十五条创业贷款办理及存续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经办行应立即暂停发放新的创业贷款,直至满足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的业务办理条件方可恢复办理。
(一)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担保保证金余额不能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