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概念辨析(赖银标)
物权法第一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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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
▪ 四、物权变动模式
➢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英美法系——契据交付主义
➢ 买卖契约+契据(英国称之为严格证书)交付,登记仅仅 是对抗要件。
2、大陆法系——三足鼎立
➢ 意思主义: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登记/交付>第三人 ➢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 债权形式主义: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 内容
➢ 支配关系的内容
全面支配
所有权制度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非所有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有权占有人或无权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占有制度
➢ 支配关系的变动
➢ 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
物权的效力
▪ 学说分歧 ▪ 一、排他效力
➢ 一物一权
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
结构
民法分论
物权法
物权法总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法
债法总论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人身权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
阅读书目推荐
▪ 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 社2007年第四版;
▪ 2、《物权法论》,刘家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9年版;
▪ 3、《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 (二)学理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本物权与占有
物权的变动
物权行为理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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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辨析谢怀 程 啸Ξ内容提要:物权行为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学者正是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具体法律行为形式中才抽象出法律行为这一上位概念并将其置于民法总则的地位。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只是全部物权行为理论中很小的一部分,它们是针对发生在买卖、互易和赠与等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行为而提出的理论。
因此不能把否定“买卖中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观点发展成为否定整个物权行为的观点。
某种行为为无因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关键词: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长期以来,物权行为是我国民法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非常热衷于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1〕随着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面展开,关于物权行为的探讨愈发激烈。
有的人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尤其是未来的物权立法应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2〕有的人在研究物权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还是两者兼有;〔3〕还有的人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的问题。
〔4〕初步统计,1994年至2001年在全国各类期刊杂志上发表的以“物权行为”为题的论文近Ξ〔1〕〔2〕〔3〕〔4〕参见金星:《浅析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几个问题》,《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何宗泽:《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安徽广博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程宗璋:《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的探讨》,《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彭诚信:《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3期;宫邦友:《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邓兴广、奚玮、刘远征:《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河北法学》1999年第4期。
参见李庆海:《论物权行为的“二象性”》,《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毛玮、刘蕾菁:《物权行为理论质疑》,《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参见前引〔1〕,梁慧星文;蒋怀来:《对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重新认识》,《法学》1997年第10期;前引〔1〕,李永军文;杨垠红:《我国物权立法不宜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引进与咨询》2001年第2期;李保甫:《我国物权立法应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刘兴旺:《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https://img.taocdn.com/s3/m/82358264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72.png)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物权与债权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解释。
一、定义1. 物权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个体可以享有该物体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追索权等权益。
在物权关系中,个体可以对物体进行支配和支配方式的选择。
物权的主要特点是绝对性、直接性和独占性等。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或者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通常是由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主张的权利。
债权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要求权,如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等。
二、权利主体1. 物权的权利主体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具体的个人或者法人。
物权可以归属于私人所有,如个体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归属于公共所有,如国家对国土等资源的所有权。
2. 债权的权利主体债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个体或法人。
债权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律上规定的特定主体,如法定债权人、受益人等。
三、内容性质1. 物权的内容性质物权是对特定物体的支配权,具有明确的标的物和范围。
物权的内容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同时也包括对他人侵害物权行为的追索权。
2. 债权的内容性质债权是对债务人行为的要求权,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履行特定的义务。
债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币债权、债权人的合法要求、终止债务关系等。
四、权利性质1. 物权的权利性质物权是绝对的、直接的和独占的权利。
绝对性是指权利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除非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直接性是指权利可以直接归属于个体,个体对物体的支配权从而具有直接性。
独占性是指权利人可以排他地享有和支配物体,其他人不能干涉。
2. 债权的权利性质债权相对而言是相对的、间接的和可转让的权利。
相对性是指债权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债权的存在依赖于债务人的存在。
间接性是指债权人通过发出请求或诉讼等方式主张债权,而不是直接支配物体。
第01-06章 物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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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现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 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 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3)数个用益物权内容不同或即使内容相 同但互不排斥,可以并存于一物之上; (4)抵押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一个标 的物上,其效力依设定顺位的先后而定;
(1)意定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的物权; (2)法定物权: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而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 区别实益:主要在于成立要件与适用法律 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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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与非登记物权[物权变动是否登记] (1)登记物权:物权设定、变更和终止 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 物权。 (2)非登记物权:物权的取得、丧失、 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 物权。 区分实益: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
主讲:王正苍 E-mail: wangzhengcang@ 课件邮箱:gzwzc2008@
1
第一篇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P6] 1.物权的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本质:形式上是一种对物的关系, 即权利人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实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即人 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6
3.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 抵押权。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 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同一标的物上不能设定两个以上的留置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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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为侵 权行为的客体 (六)公示性 1.公示性:物权种类、归属、内容乃至顺 位等,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 2.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占有和 占有的移转(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方法为登记。 (七)独立处分性
物权行为理论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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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借鉴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物权行为理论的比较研究,可以借 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物权法的 发展和完善。
06
物权行为案例分析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总结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主要涉及物权变动和债权债务关 系,需要明确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
物权行为理论法律思考
2023-11-09
目录
• 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 物权行为的有效要件 • 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关系 • 物权行为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 物权行为理论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 物权行为案例分析
01
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物权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物权行为的概念
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包括物权转 让和设立担保。
详细描述
在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 屋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办理房 屋过户手续。后甲发现乙又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 了过户手续。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违约责 任并返还购房款。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 合同是债权行为,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丙通过 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乙向甲承担 违约责任并返还购房款。
公示要求
物权变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例如通过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等方式向 社会公开披露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物权变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03
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关系
物权变动概述
01
02
03
物权变动的定义
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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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150元。 • 林与方反复协商,无济于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6/6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 物权人在其物权实现遇有妨害时
,所享有的请求造成妨害事由之人 排除此妨害的权利。
•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020/6/6
(二)物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比较)
1、物权是对物权,其客体只能是特定物
•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
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 其规定。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2020/6/6
• 一般难以并存。
• 第四,担保物权之间
• 一般能并存。特例:
•
当事人特别约定排斥并存情形
•
留置权之间不能并存
2020/6/6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 (1)同一物上的物权优于债权 • (2)同一物上附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于
无物权担保的债权 • 例外: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特殊情形
2020/6/6
例外:债权优于物权的特例
2020/6/6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 (1)物权权利本身受侵害
•
第一,物之返还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碍请求权
• (2)物权客体受侵害(保全请求权)
•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第一,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二,停止侵害请求权
•
第三,恢复原状请求权
2020/6/6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5讲 物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与取得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5讲 物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与取得](https://img.taocdn.com/s3/m/d3dff4ea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45.png)
第05讲物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与取得二、物权(一)物权 VS 债权(二)我国物权的体系(理解各物权)(三)解析:他物权1.他物权: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物权。
(1)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针对城市土地)②宅基地使用权(针对农村土地)③土地承包经营权(针对农村土地)④地役权⑤居住权(2)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作为实现自己债权的担保。
①抵押权(针对动产、不动产)②质权(针对动产、权利)③留置权(针对动产)2.用益物权 VS 担保物权3.抵押权 VS 质权 VS 留置权* 举例说明(下页)4.生活中的担保物权实例●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房屋抵押(抵押合同+登记——抵押权产生)动产抵押:汽车抵押(抵押合同——抵押权产生+登记对抗)●质权动产质押:黄金质押给银行(质押合同+交付——质权产生)权利质押:股票质押给银行(质押合同+登记——质权产生)●留置权张三委托甲物流公司运一批货,不支付运费,货被物流公司扣留。
三、物权行为 VS债权行为(处分行为 VS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使得一方对他方负担债务,如订立合同。
物权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如交付动产、办理不动产登记等。
1.一般的物权变动过程:债权行为 + 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举例1】张三把房屋卖给李四,签买卖合同 + 过户登记——所有权转移给李四。
【举例2】张三把手机卖给李四,有买卖合同 + 交付——所有权转移给李四。
2.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物权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包括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他物权的设定、转让、消灭等。
分离原则: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
【举例】我把房屋卖给大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虽然物权没有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有效。
四、物权的变动原因与取得方式。
物权法笔记分析
![物权法笔记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47abba61a37f111f1855b30.png)
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是财产权,表面上体现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2)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3)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1、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优先权——债权是平等权4、追及力——债权的平等性5、法定性——债权采用意思自治原则6、永久性与长久性——债权具有一时性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一、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主要包括:物权类型法定:即物权的类型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创设行为无效。
物权内容法定: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物权类型的基本要素;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与法律相异的内容二、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意志物权与法定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类型示意图动产物权按物的种类不动产物权国家所有权按所有制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自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准物权矿业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取水权按物的归属他物权地役权渔业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类物权(占有)留置权第三节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No.5为什么当持物权法定?①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的;②便于物权公示;③有助于构建合理的物权体系二、一物一权原则(共有是共享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源自物权的排他性三、公示公信原则缺(一)公示原则即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须以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人显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No.6须经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无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合同交付(NO.23)动产物权变动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NO.24)例外的变动方法: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新民法课件第7章物权总论PPT课件
![最新民法课件第7章物权总论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0f4b1e767ec102de3bd897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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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 方式,登记是指经权利人 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人 的不动产(也包括特殊动 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 相关登记簿上的事实,物 权登记的意义就是通过登 记为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 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 公开的法律基础,保障交 易安全。
所有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
他物权、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并存。 4.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公示。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表6—2)按照 标的物不同有两 种不同的方式, 不动产的变动方 式是登记,动产 的变动方式是交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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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法。” “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谁,即所有权; “利用”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一物一权原则。 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数人可以对一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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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读】
香港居民张女士借上海亲戚李先生之名在上海购买内销商品房, 不料事后这位李先生竟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绝张女士变更 产权的要求,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张女士是实际购房 人,其变更产权的要求应当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应 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张女士自愿向李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的请求同样予以支持。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是登记权利人与实际 出资人不一致时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女士作 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变更登记。但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张女士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在登记机构予 以异议登记后,张女士应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自 法院的判决生效时,房屋的产权归张女士。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尽量避免用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购买房 屋,尽管在本案中,张女士可以依据物权法得到保护,但是张女 士必须提交确切的证据,此外,如果李先生已将房屋出卖并办理 转让手续,那么善意的第三人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张女士就 没有权利再取回房屋了。
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d4989e86d4d8d15abe234ea5.png)
三、物权行为理论独立性之争议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指物权变动不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而是依赖一个独立于债权行为以外的物权行为的成就而发生。所谓独立,是相对于没有争议的债权行为而言,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即是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对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学说,从它产生开始就一直受到猛烈的攻击,由此产生了两大阵营,反对者的代表是德国的自由派法官基耶克,他通过一个著名的假定而指出物权行为及其相关理论是极端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其本身令人难以理解,完全是一个不顾国民的生活感情而由法学家拟制出来的“技术概念”他甚至说:“如果我们勉强的将单纯的动产让与分解为相互完全独立的三个现象时,的确会变成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与之针锋相对,学者也提出诸多反驳,有学者认为基耶克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批评的基本出发点,是其把社会大众作为法学学科的对立面,然后自命为民众代言人的立场。这种立场使得他认为法律应根据民众朴素的法律感情来制定而不是根据法学家的科学研究,是一种不把法律制定当作科学行为而只当作政治斗争工具的偏激观点,不能为立法接受。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之争议
所谓无因性,总是相对于有因性而言的。法律行为之无因,是指立法者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将原因从特定的法律行为中抽离,不以原因之欠缺或不存在致法律行为受其影响。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旨在解决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问题,谓之无因,即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效力的制约。具体而言,债权行为因为意思表示的瑕疵或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被撤销时,物权行为不受其影响,在其本身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仍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一直以来,物权行为无因性都是物权行为制度中最富争议的一项理论,即便承认存在独立物权行为的学者对无因性理论也是颇有非议,其理由主要有:其一,该理论过于玄妙,违背交易常识或者交易习惯;其二,该理论妨害交易公正,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其三,该理论保证交易安全的功能已经被善意取得制度和登记的公示公信制度抽空。然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拥护者也提出了相应的反驳;其一,主要作为裁判规则的物权行为理论并无玄妙可言;其二,该理论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交易公正;其三,该理论在保证交易安全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物权法学第二章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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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客体的要件
(一)物权的客体是物
1.客观物质性 (1)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2)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然能够给权利人带 来物质利益,但它本身不是物。 (3)智力成果不具备物质形态,因此也不是物。但智力成果的物 质表现形式或者说是物质载体如书籍、专利文献等则属于物。 (4)财产权利不是物,物本来就是财产权的客体,如果财产权也 是物就会在逻辑上造成混乱。 (5)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对于活人的身体及其部分 不能作为客体,但是尸体和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毛发 等可以作为物。 (6)能够被人们支配的自然力,如电、气、热等,都有一定的物 质结构和形态,因此也是物。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划分标准 依标的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 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 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一体作为权利 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合成。 2.区分的意义 在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全 部,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对于集合物, 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不得将其作为一个 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各别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概念
3.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与排他性的定义:“物 权者,直接支配其物,而具有排他性之权利” (台湾张龙文);“物权者,直接管领有体物 而具有排他性之财产权”(台湾吴明轩) 4.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与派他性的 定义:“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 利益之排他权利”(台湾史尚宽);“物权, 乃对一定之物,为直接支配而受其利益之排他 的权利”(日本我妻荣)。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本质 “对物关系说”,即债权为人与人的关系,而物 权为人与物的关系,因而物权应定义为人直接就物享 受其利益之财产权利,德国学者德恩堡dernburg等人 支持和积极倡导。 萨维尼savigny和温德莎伊德windscheid等学者 则提出所谓“对人关说系”,一切法律所明定的权利 均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如此,物权也如此,故 物权应定义为具有排斥任何人侵害之消极作用的财产 权利。 “折中说”,认为物权具有对人、对物两方面的 关系,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幷得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
物权行为理论的功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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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的功能(上)物权行为理论的功能(上)物权行为理论的功能(上)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物权行为的含义二、基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以买卖合同为例讨论(一)在法律上将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要件的可能性1.意思主义的立法选择与物权合意的关系2.形式主义的立法选择与物权合意的关系(二)物权合意应否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从意思表示解释的角度(三)物权合意应否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从权利保障角度(四)作为物权变动要件的物权合意是不是独立的物权行为(五)物权变动可否以清偿意思为要件(六)小结三、不以清偿因债权行为所生之债为目的的物权行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抛弃行为(二)遗嘱(三)以清偿法定之债为目的的物权行为(四)第三人清偿(五)基于其他原因的物权行为(六)小结四、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含义(二)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物权公示(三)无因性与债权人的保护(四)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意思自治的空间(五)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处分人的权利保障:利益的衡量(六)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交易安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五、结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模式问题,进入民法学者的研究视野不过十数年时间,已经赫然成为民法学上最重大的争论之一。
核心的争议是,到底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那个更加合理,或者说,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制度到底是否合理。
本文不拟对物权行为追本溯源、全面探讨,仅仅试图在已经发表的大量文献基础上,从实际功能的角度,分析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与否的差别,从而为决定制度上的取舍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文乃是从立法论的立场讨论。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物权,或者说物权法律关系,其发生、变更和消灭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在很多情形下,物权的变动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
比如,因为先占无主物(属于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因为取得时效届满(属于状态)而取得所有权、地役权或者其他物权(如果一国设有取得时效制度的话),因为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死亡属于事件)而取得物权,因为标的物的灭失(事件)而丧失物权。
最新经济法课件-第二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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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概念
•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 (一)所有权为自物权 • (二)所有权为独占权 • (三)所有权为原始物权 • (四)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 (五)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
三、所有权的权能
• (一)占有权能 • (二)使用权能 • (三)收益权能 • (四)处分权能
享有
变更
不动产 动产
登记 占有
登记变更 交付
• (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七、善意取得制度
•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 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第二节 所有权
• 一、所有权的概念 • 二、所有权的特征 • 三、所有权的权能 • 四、共有
四、共有
(一)概念 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 3.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队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三)共有的分类 1.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 权力和分担义务的 共有。其具有以下特征:(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一 定的份额;(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3)按份 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 2.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 有。其具有以下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2)共同共有 是较按份共有更为紧密的共有;(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 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4)共同共有仅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 之内及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公民之间。
第一二章物权的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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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 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 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 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 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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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击破租赁”这一规则导致租赁关系极 不稳定,尤其是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往往 经济比较困难,对其更需特别予以保护。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居住为人生之基 本需要,屋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 属经济上弱者,实有特别保护之必要。”。 随着立法上确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租赁权遂有物权化之趋势,租赁权本属债 权,但法律赋予租赁权具有物权之对抗效 力,使承租人对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 其它物权之人,仍可主张租赁权之继续存 在。
债权之物权化
租赁权的物权化
“预告登记” 使债权具有 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
某些特殊债权 具有实现上 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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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领域的债权之物权化与物权之 债权化。
物权之债权化
有些不具有对抗效 力的物权与债权 没有实质差异
善意取得制度的 普遍承认,阻滞了
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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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理论,债权为相对权,本 身并无排他之效力,债权人仅得对 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无对第三人主 张权利。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出租 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第三人,那么基于债的相对性 理论以及物权的优先性原则,租赁 合同对新所有权人并无约束力,新 所有权人应可以向承租人请求返还 租赁物,承租人不得以租赁合同而 提起抗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击 破租赁”。
法律适用方法物权(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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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和集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法律适用方法对于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适用方法在物权领域的应用。
二、物权法律适用概述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物权人对物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具有独占性。
(3)绝对性:物权人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人。
(4)法定性:物权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
2. 物权法律适用概述物权法律适用是指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物权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物权法的基本制度;(3)物权法的具体规定;(4)法律解释与适用。
三、物权法律适用方法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物权法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物权法应当公平地保护各方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物权法的基本制度(1)物权设立制度:包括物权登记、物权公示等。
(2)物权变动制度:包括物权转让、物权抵押、物权租赁等。
(3)物权保护制度:包括物权请求权、物权侵权责任等。
3. 物权法的具体规定(1)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2)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3)物权法关于物权侵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 法律解释与适用(1)文义解释:根据物权法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从物权法体系的角度对物权法条文进行解释。
(3)目的解释:根据物权法的目的对物权法条文进行解释。
(4)历史解释:根据物权法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过程对物权法条文进行解释。
民法物权实践报告(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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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物权作为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法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物权实践的分析,探讨物权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物权实践概述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支配性:物权主体对物权的行使无需他人同意,可以自主决定。
(2)排他性:物权主体对物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他人不得干涉。
(3)绝对性:物权权利的行使不受他人限制,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义务人。
(4)永久性:物权权利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永久存在。
2. 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所有权: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权利人因担保债务履行,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物权实践分析1. 物权设立在实际操作中,物权的设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合同设立: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设立物权,如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
(2)法律行为设立: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设立物权,如赠与、继承等。
(3)事实行为设立:当事人通过事实行为设立物权,如先占、添附等。
2.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物权转让:权利人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
(2)物权分割:权利人将物权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多个权利人共同享有。
(3)物权消灭:物权因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事实原因而消灭。
3. 物权保护在实际操作中,物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民事保护: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其物权。
(2)行政保护:行政机关对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保护:对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
民法第十五章物权
![民法第十五章物权](https://img.taocdn.com/s3/m/37f169e849649b6648d747a8.png)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一)事件 (二)事实行为 (三)法律行为
作用于客体 —— 物权变动 作用于权利 —— 物权变动
1、单方法律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
核心:权利人的意志 核心:合意
第三编 物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针对权利,非针对权利客体
物
“时空唯一性”
支配
他人
第三编 物权
二、物权的意义
1、物——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 2、物权——静态财产秩序的基本法律保障 3、定分息争 4、使用价值之支配——交换价值之支配 5、动态财产流转的出发点与归宿点 6、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物权的社会化
第三编 物权
第二节 一、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
孰优孰劣?
抵押权未登记
第三编 物权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可并存之排他性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权破除债权
甲(债权人) 10万元 乙(债务人)
甲(所有权)
1 5万元
15万元
丙(债权人)
丁(债权人)
5万元
第三编 物权
2、物权优先受偿
债权
甲 10万元 乙(债务人)
抵押权
(一)适用范围
依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
(二)公示原则
1、概念 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可得察知”
的方式来进行
2、公示的方法 (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 (2)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
观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法律上具有 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
2.1保障各类物权说课稿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2.1保障各类物权说课稿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https://img.taocdn.com/s3/m/4a4b7634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d9.png)
(四)总结反馈
在总结反馈阶段,我会首先让学生自我评价本节课的学习情况,包括对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的提升。然后,我会根据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和练习情况,提供针对性的反馈和建议。我会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亮点,同时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并给出具体的改进建议。此外,我还会鼓励学生提出对本节课的看法和建议,以便于我不断优化教学方法。
2.1保障各类物权说课稿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一、教材分析
(一)内容概述
本节课是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中“保障各类物权”的教学内容。本章内容位于教材的第三单元“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是本单元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主要介绍了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种类与效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知识。
(二)教学反思
在教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学生对法律术语的不熟悉、课堂参与度不高、学生对案例分析的深度不够等。为应对这些问题,我会通过生动的案例讲解法律术语,设计互动环节提高课堂参与度,引导学生深入分析案例。课后,我将通过学生的作业、课堂表现和反馈来评估教学效果。具体的反思和改进措施包括:根据学生的反馈调整教学方法和节奏,针对学生的难点进行额外讲解,以及利用课后时间与学生一对一交流,了解他们的学习需求,不断优化教学策略。
五、板书设计与教学反思
(一)板书设计
我的板书设计注重布局合理、内容精炼、风格清晰。板书布局分为三个部分:标题区、内容区和总结区。标题区位于板书顶部,清晰标注课程主题;内容区按照教学内容的主线,分点列出主要知识点,如物权的定义、特征、种类、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等;总结区位于板书底部,用于概括课程重点和难点。板书风格简洁明了,使用图表、流程图等形式突出知识结构,确保板书清晰、简洁且有助于学生把握知识结构。在教学过程中,板书的作用是提供视觉辅助,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为确保板书质量,我会提前规划板书内容,上课时注意板书的速度和清晰度,适时回顾板书内容,确保学生能够跟上教学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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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概念辨析赖银标上传时间:2005-9-16摘要:物权行为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概念需要仔细研究,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尚待澄清。
本文尝试着对物权行为理论作一研习,对概念进行清楚的界定,对理论脉络进行清楚的梳理。
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分离原则、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三个概念入手,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内部层次关系,试图给出一个物权行为制度的全貌,避免因为断章取义或以偏概全带来的误解。
本文并指出不采纳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物权行为制度也可成立。
一、物权行为概念1、定义概念对于任何一门学问的科学研究而言,无疑都具有重要价值。
拉仑茨(larenz)将概念作为体系的基石[1],体系之形成,有赖于不同抽象程度之概念的逻辑区分。
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就不能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
简言之,概念建构体系,体系成就科学(学科、学问)。
作为一个概念,物权行为,在产生并运用该概念的德国,民法典中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有关物权行为的概念的定义多为学理意义上的解释和讨论。
因此,对物权行为概念的定义或描述众说不一。
田士永首先考察了德国学者的既有表述,认为这些既有见解基本一致、大同小异,并总结为,“物权行为乃发生物权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所谓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即直接变动物权的权利状态:设定、移转、变更、废止物权。
”[2]田士永接着分析了中国学者对此概念的表述。
最后,田士永根据“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将物权行为定义为“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3]2、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的物权行为法律行为者,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发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
法律行为之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
[4]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自治、效果自主,通过赋予根据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效力而实现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之核心正在于意思表示。
详言之,人们从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动机是可以各不相同的,正是由于我们承认人只是人,而不是神,所以,我们毋庸讳言人之意愿、追求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状态,各不相同,绝不能以一刀切的标准予以评判,否则便注定要“通往奴役之路”。
法律,就基本的价值追求而言,自应尊重人的这种天性,应尊重人格独立与人性尊严。
因此,法律,尤其是私法,应以保障人享有人之所以为人就应享有的起码的人性尊严为其最根本价值追求。
私法制度的伦理依据就在于尊重人是一个人,是一个能辨别自己利益、追求自己利益、保护自己利益的经济人,是一个能自我负责的理性人。
为尊重人的私法效果上的追求的这种差异性,私法领域因而建立起私法自治制度,以所有权神圣为基础,以私人意思自治为价值伦理,以自己责任、过失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
归结到一点,私法就是自治法,私法相信人们可以自主地处理自己事务,自主地追求并达到人生幸福。
法律行为实乃自治之工具,借助此工具,私人可以依据其愿望来改变法律状态,私法自治经由此而实现。
于是,人们可能以发生物权变动为意思,追求物权变动之效果,也可能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意思,追求交易互取所需的目的,也可能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进行婚姻缔结行为,等等。
而物权行为就是这么一种法律行为,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意欲借助此法律工具实现直接变动物权的效果,其目的或者是创设物权,或者是移转物权,或者是变更物权,或者是废止物权。
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意味着,除发生这种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外,还有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情形,如债权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等。
我们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区分,正是由于它们所生之法律效果分属不同领域,根源在于物权法和债法二分。
而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区分,根源则在于物权与债权是性质上可以做明显区分的权利,简言之,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依此逻辑区分,可以得出的推论是,物权行为要求客体特定、当事人享有处分权、须进行公示,而债权行为一般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
并且还可推论出,债权行为原则上须经履行方可消灭,物权行为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不存在履行的问题。
[5]总之,物权行为不过是法律行为之一种,是法律行为制度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
于是,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参照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做以下解析:(1)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物权契约、物权合同);(2)有效物权行为、可撤销物权行为、效力未定物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
3、作为物权变动之一种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若满足法律要件则能发生物权变动,也是当事人借以发生物权变动的主要法律途径。
但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途径不限于此。
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除了物权行为外,还有各种事实行为,如生产、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以及公法征收等其他途径。
物权行为乃为物权变动而设。
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研究一下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在适用上的关联问题。
债权行为是指发生债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这么一种法律行为,针对的是债权债务问题。
债权行为以双方法律行为----即债法契约为主要表现形态。
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之给付。
而该给付呈现出何种样态,与上述问题关系甚巨。
我们可作如下分析,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债权行为若以不作为为其给付内容时,不涉及物权变动,自与物权行为无涉。
若给付体现为作为,则应进一步区分该给付为何种给付。
如是以劳务或物之使用收益为内容,也与物权变动无关,从而不涉及物权行为。
仅在给付以移转物之所有权、或设定担保物权为内容时,涉及物权变动,故存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效力关联、法律适用的问题。
(此问题在后详述)。
4、构成要件法律调整生活,须从生活事实中抽象出若干要素,作为判断生活事实是否构成法律事实的标准,这些要素,就是构成要件。
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指若一种行为具备了这些要件,则可被认为是物权行为,并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
理论上将构成要件区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解决是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生效要件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问题,前者属于有关行为本身的事实判断,并不涉及法律效果,后者则属于既存法律行为是否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法律判断。
简言之,成立要件是关于如何构成一项法律行为本身的因素,而生效要件是关于法律用来判断已存在的法律行为是否能发生相应效力的因素。
这种概念上所作的区分是否有必要,是有争论的。
张俊浩教授总结道:“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其应否作如此划分?如应划分,又何者应属成立要件,何者应属生效要件?在学理上均有待研究。
国外和台湾地区学说,争议也不小。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在概念上宜作区别,则应肯定。
就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过程而言,两者也不相同,前者系不成立(不存在),后者则为虽成立(存在),却不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
但以上两点,仅就逻辑而言,方有意义。
若就实务而言,即就当事人依其行为所企望实现的法律效果而言,则并无不同。
以契约为例,当其被认定不成立时,当事人固然无从依契约主张任何权利;当其虽成立而不生效时,当事人同样无从依契约而主张任何权利。
此系应予注意者。
”[6]可见,区分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实际意义非常有限。
因此,就判断一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果而言,可不必拘泥于究竟是成立要件抑或生效要件的争论。
只有该行为充足了全部构成要件,才能生效,否则,不能生效。
因此,我们只要考察一下影响物权行为效力究竟有哪些因素。
物权行为,要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首先需符合两项要件,一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件,另一是公示要件(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
只有符合这两项要件,才能发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
应予注意的是,物权行为是对既有权利进行处分,是处分行为之一种。
那么,当然得符合处分行为的性质。
详言之:第一,要求处分人对待处分之物享有物权,即处分权是物权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不可或缺的因素,由此并产生另一项差异,即对一物的处分行为仅得为一次,有优先次序的问题,而对一物的负担行为可以为无数次,负担行为之间是平等的;第二,待处分的标的物须特定,最迟应在物权行为生效之时,行为所要移转、变更其权利状态的客体物须特定化。
5、表现形态(1)单独存在的物权行为这种情形下,物权行为独立存在,与债权行为无任何关系。
物权行为不基于债权行为而发生,因此,不会发生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争论(更不存在无因性的问题)。
该项物权行为能否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仅需根据该项物权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
单独存在的物权行为,例如,所有权抛弃(物权抛弃),地上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之设定。
(2)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根据时间上的区分,可以划分为:与债权行为同时并存的物权行为、基于在先的债权行为而发生在后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在先,物权行为在后)。
前者如小市民买手套、买黄瓜等现货即时交易,后者如国家订制波音飞机等大型远期交易。
而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根据两者关联程度不同,又可以划分为:①担保物权设定、变更等物权行为。
[7]这类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法律多有规定,也不会发生有关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问题的争论。
因为这种情形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很明显,尤其在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时。
就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关联而言,一般地讲,担保物权之存续以债权关系存续为前提。
如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
”第74条的规定,“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88条对留置权也有类似规定。
②存在于买卖、赠与、互易这些交易关系中的物权行为。
这些交易关系一般都包括两个阶段,首先是成立合同关系,再是履行这个合同。
这两阶段是可分的,即使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即时交易中,在观念上也是可以加以区分的——债权行为作为物权行为的基础关系、原因行为。
法律对这种交易在结构上的分析和设计,因各国立法及法学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有关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激烈争论,这个问题也正是物权行为理论得以产生、完善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也只有在买卖这些交易中,物权行为理论才能更加显示出其存在的积极意义[8]。
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学者一谈到物权行为理论就以买卖为例进行分析论证的原因。
[9]对买卖这些交易采行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制度设计是德国法系的特色[10]。
而法国法上则无此理论,他们实行的另一种解决方案(立法模式)。
瑞士则采折中方案,承认独立性,但不承认无因性,可称为第三种方案。
[11] 在对买卖这些交易的法律结构进行分析时,争论的焦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两个问题(为更容易地说明问题,论述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问题时,多以买卖这种交易为例):①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是直接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还是仅产生债的效果而将所有权的移转作为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给付义务?所有权在什么时候移转,依据什么而移转?②如果存在买卖合同与针对所有权移转的那个行为这二者的相互分离,那么二者的关系是怎样的,后者的效力是否取决于前者,即,前者无效或被撤销这种不发生预定法律效果的后果是否会“罪及”、“株连于”后者?前一问题涉及的是物权行为理论之分离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独立性问题,后一问题涉及的是物权行为理论之抽象原则,亦即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