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名词解释题
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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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题1.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简述题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
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教育法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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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期末试题一、填空题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这是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5.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6.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7.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三个环节。
8.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9.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10.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
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1.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12.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
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13.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1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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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一、名词解释题1. 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 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和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3.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4.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划分,法律制裁可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5.民事诉讼起诉的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三、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5分)1. 1995年,( D )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教师法B.高等教育法C.义务教育法D.教育法2.《教师法》属于( A )。
A. 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3.在《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中,规定了个人脱盲标准。
其中,规定农民识(C)个汉字。
A.500B. 1000C. 1500D. 20004. 《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D )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育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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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模拟题一、填空题(每空 1 分,)1 、教育法学的任务主要有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其目的是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2 、教育法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3 、教育法的价值是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的范畴,即表示教育法的属性对(教育法律)主体的需要的满足。
4 、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5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6 、有权进行教育立法的立法机构、经授权有权立法的国家组织、各种有权参与和实际上参与教育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总称是()。
7 、教育行政许可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并予以注册或批准的行为。
8 、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
9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10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1 、学校与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的关系受(行政法)调节。
2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3 、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4 、狭义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5 、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包括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和(公布法律)等五个步骤。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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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2020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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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名词解释2020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四篇】【第一篇】1.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3.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教育法 简答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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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学(p2):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体系(p68):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率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3.教育法律的遵守(p96):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4.教育法律责任(p106):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5.教育法律救济(p113):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6.教育的公共性原则(p148):《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7.义务教育制度(p151):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8.教师(p155):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受教育者(p158):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10.高等学校(p197):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二、简答1.教育法学的特征(p2)时代性: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边缘性: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综合性: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2.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p33)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教育法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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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一、填空题: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4、教育法学的特性是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综合性,边缘性。
5、应用学科是指着重研究社会实际问题,对社会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的学科。
6、教育法学要研究教育法的制定、实施,教育权利与义务等实际应用问题,对教育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而,教育法学属于应用学科。
7、边缘学科是指一门学科同另一门学科或另几门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新的学科。
8、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等理论为基础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因而又属于边缘学科。
9、法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10、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发,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发,都为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11、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有自学法、文献阅读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思考法案例分析法。
12、自学法即自我学习法,是指学习者在具有了对教育法学的学习兴趣之后,运用文献、调查、分析、比较等手段,主动获取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只是的学习方法。
13、文献阅读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教育法学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学习方法。
14、比较研究法是指在分析的基础上,把同一事物或不同事物的某些方面、某些要素或某些侧面加以比较,确定其相同点、不同点和相互间的关系或联系,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运行规律的学习方法。
15、系统思考法就是把各种教育法和教育法律现象视为系统,运用整体的观点、结构与功能联系和制约的观点以及运动变化的观点,着眼于考察系统与要素之间,要素与要素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获得整体的最佳功能的学习方法。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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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大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调查研究法是研究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研究方法。
3.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是(学校法学)。
4.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6.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7.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依据(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8.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9.(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0.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11.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12.教育法制监督主要分为(国家)和(社会)的监督。
13.依据《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4.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15.根据《学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16.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
17.我国对学校的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两种制度。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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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教师权利: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教育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由专门机构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施的。
5.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6.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7.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0.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具有普实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构成。
11.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填空题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____专门的立法机关_____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遵守_____,另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适用_____。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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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教育法:广义的教育法,泛指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狭义的教育法只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5.教育法律关系:依据教育法律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范。
7.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8.教师: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指受到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
9.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的教育的组织机构。
10.法律救济: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判决教育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救援。
12.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3.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4.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
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
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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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三《教育法学》综合练习题(一)(总论部分)一、名词解释题(每题2分,共10分) 1( 教育法2(教育法的规范3(社会教育权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5(教育法的遵守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12(教育法的效力包括教育法的三个方面。
3(《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 __ ___ 原则。
4(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的 ;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
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三、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5分)1(( )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A. 1932B. 1947C.1957D.19682(《职业教育法》属于( )。
A. 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3(( )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 义务B.禁止C.授权D.惩罚4.( )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A. 《宪法》B.《儿童权利公约》C.《儿童权利宣言》D.《世界人权宣言》5(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 )的权限。
A. 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C. 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教育规章四、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5分)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 )三部分。
A. 假定B. 处理C.奖惩D. 授权2(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 )。
A.教育立法权B.教育行政权C.教育司法权 B.教育监督权3(下列各项中( )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A. 学校B. 教师C.学生的隐私权D.学校的仪器设备(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是指( )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或学术性解释。
教育法学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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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它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从国家主席到每一个普通老百姓。
5.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5.5.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于教师的职前教育。
5.6.教师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法》第34条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还规定,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9.1.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9.2.职业教育体系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它们和其他教育之间的关系的总和。
9.3.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的教育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的需要,是一种非学历的教育活动。
6.7.特殊学生群体是指由于生理、经济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权利时处于不利境地、需要特别保护的那些学生,主要包括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7.1.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由国家颁介并保障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高等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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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一、名词解释:★教育法学:是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二简答题:★教育法学的特征:教育法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
三、论述题:★试述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1.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前提 2.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学发展 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的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
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未依法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总要组成部分。
四、知识点:1、法学:即法律科学。
是研究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教育法学: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
3、教育法学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
教育法律现象既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又是法律现象一种特定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教育法律的思想观念,教育法律的表现形态,教育立法、教育法制对教育关系的法律调整及其发展规律等。
4、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5教育法学的内容:①教育立法原理②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③教育行政的基本理论④教育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⑤教育法律关系及其特征⑥教育投入以及教育与社会的关系⑦教育的对外交流合作⑧部门教育法律制度⑨对教育的法律保护。
教育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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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国: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法规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2、教育的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顾问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3、教育法: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义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依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
5、,法的渊源:是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6、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7、教育法律体系: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8、政策:是政治对策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物、公共事物,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9、教育基本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完整word版)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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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2。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主体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行使权利的承担义务,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3.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概念的要点是:(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2)执法职权和程序的法定性;(3)活动结果:对一定对象的法定教育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4.学校事故学校事故在此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其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特定的范围(在学校上学期间或学校所组织的活动中)。
5.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6.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存在形态及其与教育活动的联系,它是社会现象的特殊表现形式,由教育法规的产生、适用而引起.7.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8.教育法制我国的教育法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原则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来管理规范各种教育活动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
9.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0.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11. 司法解释指司法机关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12. 九年制义务教育: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13。
教育法律规范:指反映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14. 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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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题型:名词解释,论述程序第一部分:名词解释:1.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广义的法等同于法律,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或者颁布的规律性文件。
3.法规: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4.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
5.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即为依据教育法律形成的关于教育领域中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
6.教育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的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7.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8.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学校:经行政机关批准、注册并登记的,以实行学制系统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10.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适用的方式之一,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11.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法律授予申请人一定的资格,允许其从事某一特定活动的过程。
12.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法。
13.教师申诉制度: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或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审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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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教育法2.2.法律关系2.3.法律规范2.4.教育法体系2.5.法律本文2.6.法律渊源3.1.法律实施3.2.法律适用3.3.法律的遵守5.1.教师5.2.教师权利5.3.教师义务5.4.教师培训5.5.教师培养5.6.教师考核6.1.学生6.2.学生管理6.3.学籍管理6.4.注册6.5.班级管理6.6.档案管理6.7.特殊学生群体7.1.学制9.1.职业教育9.2.职业教育体系9.3.职业培训10.1.成人教育11.1.国家教育考试制度12.1.学历证书12.2.学位12.3.专业学位12.4.学位制度12.5.名誉博士学位12.6.第二学士学位13.1.教育督导13.2.教育督导机构14.1.法律责任14.2.法律救济14.3.(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名词解释题答案2.1.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教育法的定义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教育法是国内法。
教育法是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仅适用于本国国内的法律规范。
(2)教育法是规范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从调控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看,教育法主要涉及这样一些基本的法律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权限分工关系、政府与学校关系。
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校与教职工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等。
(3)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以法治教。
依法治教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所有教育法规范的核心。
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与这种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则这种社会关系就不具备法律关系的性质。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必然联系还体现在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只有当符合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一切法律关系,不论它是按照所有参加者的意志所产生的,还是按照其中一方的意志所产生,或者完全不通过其中任何一个参加者的意志而产生,但在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时都要求这一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相应的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是由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的。
在种种社会关系中,惟有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
在任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都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实现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
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是通过它的特点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
具体的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同时假定必须明确,否则,就不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它是法律法规的基本部分,因为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
由于教育法调整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处理部分的规定的方式和重点是不同的。
但一般来说,教育法的法律规范较侧重规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而较少规定禁止实施的行为。
奖惩是指人们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法律后果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奖励,即国家根据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的有效性加以肯定,对各种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和奖励;另一类是惩罚,即国家根据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加以否定,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奖励。
假定、处理和奖惩是构成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要素,但这三个要素并不一定都同时出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甚至也不同时在同一法律文件中。
2.4.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的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同法律体系一样,教育法体系并不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必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反映教育发展规律的要求,反映教育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要素的关系。
教育法要正确的反映这些关系和要求,就不能随意制定,就必须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部门法为横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纵向结构的严密、完整、协调发展的一套法律规范。
2.5.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文本中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必须经过一定的结构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
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
附则等。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使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
总则是整个理论的法律概括。
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个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发展或者禁止、限制、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
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
在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由专设法则部分的,也有只用相应条款加以规定而不设专章的,也有把奖励和处罚合起来单设专章的。
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有的法律文件有负责专章,也有的仅用最终条款来规定这些内容。
2.6.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义来理解法律渊源这一概念。
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是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3.1.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3.2.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可以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3.3.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它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切国家机组织。
其中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他们担负着各种社会公共事务,以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意志和利益为原则,因此严格守法、执法是对它们的基本要求;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从国家主席到每一个普通老百姓。
5.1.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身份特征而言的。
教师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条件。
主要有:一是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状况等。
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对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员,也可以认为是教师。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对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5.2.答:教师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法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5.3.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教师做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指一般人都应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是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5.4.教师培训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5.5.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于教师的职前教育。
在当前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立设置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标是定向,以前苏联为代表。
“开放型”师范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以美国为典型。
“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在一个国家同时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种师范教育体制。
日本、欧洲都采用这种制度。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
但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