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名词解释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1.教育法
2.2.法律关系
2.3.法律规范
2.4.教育法体系
2.5.法律本文
2.6.法律渊源
3.1.法律实施
3.2.法律适用
3.3.法律的遵守
5.1.教师
5.2.教师权利
5.3.教师义务
5.4.教师培训
5.5.教师培养
5.6.教师考核
6.1.学生
6.2.学生管理
6.3.学籍管理
6.4.注册
6.5.班级管理
6.6.档案管理
6.7.特殊学生群体
7.1.学制
9.1.职业教育
9.2.职业教育体系
9.3.职业培训
10.1.成人教育
11.1.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12.1.学历证书
12.2.学位
12.3.专业学位
12.4.学位制度
12.5.名誉博士学位
12.6.第二学士学位
13.1.教育督导
13.2.教育督导机构
14.1.法律责任
14.2.法律救济
14.3.(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名词解释题答案
2.1.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
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教育法的定义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教育法是国内法。
教育法是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仅适用于本国国内的法律规范。
(2)教育法是规范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从调控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看,教育法主要涉及这样一些基本的法律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权限分工关系、政府与学校关系。
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校与教职工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等。
(3)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以法治教。
依法治教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所有教育法规范的核心。
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
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与这种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则这种社会关系就不具备法律关系的性质。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必然联系还体现在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只有当符合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一切法律关系,不论它是按照所有参加者的意志所产生的,还是按照其中一方的意志所产生,或者完全不通过其中任何一个参加者的意志而产生,但在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时都要求这一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相应的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是由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的。
在种种社会关系中,惟有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
在任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都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实现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
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法律规范
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是通过
它的特点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
具体的讲,
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假定、
处理和奖惩。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
件和范围。
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
定的情况,才能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同
时假定必须明确,否则,就不能得到正确
的适用。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
不作为。
它是法律法规的基本部分,因为
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允许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
由于教育法调
整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不同的情
况下,对处理部分的规定的方式和重点是
不同的。
但一般来说,教育法的法律规范
较侧重规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而较少规
定禁止实施的行为。
奖惩是指人们做出或
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
律上引起的后果。
法律后果按性质可以分
为两类,一类是奖励,即国家根据法律对
人们的行为的有效性加以肯定,对各种合
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和奖励;另一类是
惩罚,即国家根据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有效
性加以否定,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
奖励。
假定、处理和奖惩是构成法律规范
的三个组成要素,但这三个要素并不一定
都同时出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甚至也不
同时在同一法律文件中。
2.4.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
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
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
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
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教育法体
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就其性质
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的
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综
合。
同法律体系一样,教育法体系并不是
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必
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反映教育发展规律的
要求,反映教育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
化等其他要素的关系。
教育法要正确的反
映这些关系和要求,就不能随意制定,就
必须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
思想,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
部门法为横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
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纵向
结构的严密、完整、协调发展的一套法律
规范。
2.5.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文本
中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必须经过
一定的结构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
文本按
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
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
附则等。
总
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
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
则、使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
总则是
整个理论的法律概括。
分则是法律文件的
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
个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发展或者禁
止、限制、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
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
罚则
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
措施。
在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由专设
法则部分的,也有只用相应条款加以规定
而不设专章的,也有把奖励和处罚合起来
单设专章的。
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
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
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有的法律文件有负责专章,也有的仅用最
终条款来规定这些内容。
2.6.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人们往往从不同的
意义来理解法律渊源这一概念。
在法学著
作中,人们一般是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
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
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法律渊源是
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
范、社会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
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
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3.1.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
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
中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因此法律实施的
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
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设
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
与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
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3.2.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
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
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的活动。
法律适用
的专门机关可以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3.3.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
种行为。
它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
不是违法的行为。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守
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切国家机
组织。
其中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他们担负着各种社会公共事务,以贯彻执
行国家统一意志和利益为原则,因此严格
守法、执法是对它们的基本要求;二是所
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从国
家主席到每一个普通老百姓。
5.1.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3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
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
使命。
”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
这一概念包
含以下几层意思:(1)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对教师身份特征而言的。
教师必须具
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条件。
主要有:
一是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
其职业相称的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
身体状况等。
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
工作。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
对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只有直接承担
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
的条件。
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
他职责的同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
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员,也可以认
为是教师。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
高民族素质。
这是对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
的。
5.2.答:教师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
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
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
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
保障。
法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
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行为。
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
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5.3.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
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
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教师做义务根
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积
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必须做
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做出
一定行为的义务。
(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
务。
绝对义务是指一般人都应承担的义务,
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3)第
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
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是指由于侵害他人
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5.4.教师培训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是
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
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
功能。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助教师
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
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
和条件。
5.5.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
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
学历教育,属于教师的职前教育。
在当前
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可分
为以下三类:“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
立设置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
标是定向,以前苏联为代表。
“开放型”师
范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以
美国为典型。
“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在一
个国家同时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
种师范教育体制。
日本、欧洲都采用这种
制度。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
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
主体。
但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非
师范学校也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5.6.教师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教师
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
我国《教育法》第34条规定,通
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还规
定,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
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
负责指导和监督。
6.1.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
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它具有三
个基本属性:学生是国家杜会成员,是国
家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
得学籍的公民;学生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
机构接受教育的公民。
6.2.学生管理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
育行政部门因履行教育职能,对学生的各
个方面或活动进行组织、规范和控制等的
总称。
其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设计学生
的学籍与成绩、日常行为。
班级生活、体
育、卫生等方面,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生活秩序,使教育教
学正常进行,并且在各种管理活动过程中
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
惯,使学生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
力和独立处理日常生活的能力,实现德、
智、体全面发展。
6.3.学籍管理是指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
与转学、休学、停学、复学、退学、开除。
毕业资格审定等方面,根据国家的教育教
学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自身规律以及学
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规章制度,并进行
实时的管理。
它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
容,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
生活秩序的重要措施。
6.4.注册是学生人学时,学校就学生是否具
有人学资格、能否取得或保持学籍做出审
查并予以认定的一项程序。
这是新生取得
和老生保持学籍的必经程序,学生的学籍
表明学生与学校的隶属关系和学生在学校
学习的资格。
6.5.班级管理主要是指学校及教育行政管理
部门通过班主任等各种方式以教学班级为
基本单位对学生进行的管理;我国教育教
学基本组织财是班级上课制,班级是开展
教育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的基本单位,也
是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
有效的班级管
理使学生积极学习、健康成才的主要条件。
6.6.档案管理是指对人们在学习、生活中形
成的按照一定的要求收集保存起来的具有
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整理和保
管。
学生档案是综合反映一个学生的个人
经历、学习情况和品德表现等情况,以学
生个人为单位。
6.7.特殊学生群体是指由于生理、经济或其
他客观原因而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权利时
处于不利境地、需要特别保护的那些学生,
主要包括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等。
我国法律法规对特殊群体
的学生作了若干规定,对他们受教育权利
实行特别保护。
7.1.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
门指定的,由国家颁介并保障实施具有一
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
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
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它包括各级各类学
校的性质、任务、人学条件。
修业年限及
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
利的分配关系。
9.1.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
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
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
所需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
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的规定,职业技术教育与基础教育、高等
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的三大组成部分。
9.2.职业教育体系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
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它们和其他教育之间
的关系的总和。
职业教育体系是整个教育
体系的一个子体系,受社会经济和科学文
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并随着社会经济大发
展和科学文化的提高而不断发展。
9.3.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
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的教育活
动。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新知识和技能,
适应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的需
要,是一种非学历的教育活动。
职业培训
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0.1.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
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
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
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
活动。
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
的中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成的一
种独立教育制度。
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
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
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同样重要
11.1.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
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
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
价。
根据《教育法》第20条的规定:“国
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
类,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的考试机构承
办。
”
12.1.学历证书,又称“文凭”,它是与国家
的学制系统相联系,是学业证书的主要种
类。
它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成立或认可
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
对在该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
习的学生颁发的表明其是否完成教学规定
计划的学业任务,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合
格标准的书面凭证。
它包括毕业证书。
结
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12.2.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
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
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
它以学位
证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12.3.专业学位是以特定行业为背景,以该
行业一定岗位对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的基本要求为培养目标和水平尺度,与行
业专业技术密切联系,从而有别于一般意
义的传统学位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学位。
设
置专业学位是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
才的需要,是我国现行学位制度改革和发
展的客观要求。
为了加快社会急需的应用
性、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针对不同行业,
从1991年至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先后
及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
临床医学硕士及博士、公共管理硕士、农
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及博士等九个种类
的专业学位。
12.4.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
水平为衡量依据,而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
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
等级的制度。
学位制度的实施以严格的科
学训练和审查考核制度为基础。
它是国家
对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和知识能力所给予
的客观评价,也是对学位获得者的一种奖
励和鼓励。
12.5.名誉博士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批准博士授予单位授予国内外卓著的学
者、科学家和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
的一种荣誉称号,旨在表彰他们在学术、
教育、科学、文化以及社会、人类进步等
方面做出的杰出贡献。
《中华人民中和国学
位条例》第14条规定:“对于国内外的学
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
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
名誉博士学位。
”
12.6.第二学士学位是为了建立和实施“双
学位制”而新设的一种学位。
双学位制是
指学位获得者再次被授予另一门类的同级
学位的制度。
建立和实施双学位制度,设
置第二学位,是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
跨学科的高层次人才的有效途径。
我国从
1984年开始进行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授予
工作的试点,1987年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和财政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
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双学位制
度的建立。
13.1.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的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指导的制度。
对教育督导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教
育督导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
的一种行为,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进行
的督导活动实行是本级政府对所管辖地区
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权。
、(2)教
育督导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
方针政策。
教育督导人员要依照有关教育
督导方面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对教育
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教育督导的基本程序是监督、检查、评估
和指导。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
检查,同时也是运用教育科学理论和技术
对督导对象进行教育评估和指导的过程。
(4)教育督导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有关教
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
教育目标的实现,改进教育工作。
13.2.教育督导机构是政a其教育行政部门
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行政机构。
我国
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
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
地方县以上均设
教育督导机构。
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本地区教育行政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
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
14.1.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人们对这一
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
广义
上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
强制履.OOC.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同时
还包括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
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同
于上述义务,它是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
而引起的义务,一般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
义的法律责任则专指后一种情况,即所谓
的第二性义务。
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是狭
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
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解
释有两个含义:一是揭示了违法行为与法
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法律责任是违
法行为引起的后果。
没有违法行为的发生,
就不会也不应该有法律责任的出现。
二是
强调法律责任的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
的认定和归结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体
现,是国家对责任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的
强制限制或剥夺。
14.2.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
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
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
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
使受害者
的权利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律救济存在的前
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害的
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是实现合法权利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14.3.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到
政府与学校、政府与教师、学校与教职员
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学校与各种社会组织
和个人等。
这些关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具有纵向性隶属性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
具有横向性平等性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当前看,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仍
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