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6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卷二35题,单选)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9章>第5节>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
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
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
据此,A选项错误。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2.甲、乙二人在商场购物时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斗。
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
乙不服,欲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
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
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决定B、提出该申请需要经其辩护人同意C、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D、乙无权提出该申请>>>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期间的恢复【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①、②、③的规定。(刑诉法第270条)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高法解释》第463条)
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267条)★★★
社会调查
心理疏导、测评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高法解释》第477条)
强制措施适用
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
★★★
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承办人员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刑事赔偿程序)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被告人王某,15岁时犯有抢劫罪,17岁时因犯有盗窃罪被逮捕,审判时,王某已满18岁,法庭审理时,对本案应( )A.公开审理B.一般不公开审理C.可以公开审理D.一律不公开审理正确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据此,本题应选A。
知识模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 )通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A.可以B.应当C.不D.根据被告人的申请正确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因此,本题应选B。
知识模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3.小军(男,17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于是否公开审判有分歧,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公开审理并应当公开宣判B.应当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可以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宣判D.可以公开审理并应当公开宣判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案犯罪嫌疑人小军(17周岁),因此,应当不公开审理。
根据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所以,本题应选B。
知识模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适用于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B.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C.由于犯罪记录已被封存,除非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否则任何单位都不得查询D.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都应当予以保密正确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刑事犯罪中具有特殊性。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其道德观念、价值观和责任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犯罪首次作案率较高。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更为危害,对其个人的成长发育也会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特别程序的立足点、程序流程和完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险性,尽量采用教育、挽救措施,避免应当适用刑事处罚的情形”。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优先考虑以教育、挽救措施替代刑事处罚,强化教育、关心教育,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给予保护和教育”。
该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设立的法律依据。
二、特别程序的立足点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需要设置特别程序,是基于以下立足点。
1.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也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好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中心的特别程序,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2.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刑罚的问题,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进行教育和挽救。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的理念,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特别程序应该遵循这一理念,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以帮助其改正错误。
3. 责任认定与处罚制度的区别化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事实认定和罪名定性,更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对其实施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量刑和处罚的差别化,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惩罚。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22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分案处理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B、分案处理包括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等C、分案处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串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D、分案处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为原则,并尽可能地采取分案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2节>分案处理原则【答案】:C【解析】:分案处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分别审理,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与犯罪有牵连时,只要不妨碍审理,要进行分案审理,包括对未成年被告入分案讯问、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案宣判。
分别关押,是指在采取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分别执行,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刑罚时,要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执行,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2802.下列关于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个?A、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对自诉案件,经审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C、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D、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5章>第3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答案】:C【解析】:《高法解释》第269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电子教案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 法律地位
1、其在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的到场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出席。
2、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有关事项作出说 明,提出要求,并对将要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3、在其必须作为证人被询问时,法定代理 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
4、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时,其法定代理人经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 判人员的许可,可以向该未成年人发问。
2、实践中的做法
(1)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或者16岁 以上但被认为是智力落后的未成年时,侦查机关认为必要,传唤、讯 问未成年人时,一般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
(2)当其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侦查中讯问未成年人时,一 般不通知他的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到场。
(3)如果有材料说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 犯罪的教唆犯,或者会妨碍诉讼或搜集证据,则一律不通知法定代理 20人20/到10/1场5 。
权益
2020/10/15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全面调查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全过程 中,既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调查, 也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调查。
分别处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犯罪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区别对 待、分别羁押和分别执行。
迅速简易
在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中,它要求迅速
一 二 三 四
执行
五
2020/10/15
一、立案前的程序
(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调查
(二)立案前的处理
立案前处理
劳动教养
帮助教育
2020/10/传讯未成年人的程序
1、原则规定 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 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017年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解读(杨雄)
2017年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解读杨雄(新浪微博@刑诉杨雄网址/yangxiongbnu)一、2017年刑诉法司考大纲修订概况(一)对第二十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考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在考点方面,2017年司考大纲相比2016年而言,主要是对第二十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考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由原来的13个考点调整为7个考点,总体减少了6个考点。
尤其要注意新增的考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概念和功能、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以及调整后的考点中新增的内容: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中的“保密原则”、“社会参与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中的“办案主体的专门化”和“辩护制度”。
还应当结合现有的刑诉法和《高法解释》、《高检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相关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进行把握。
此外还删除一个考点:代理词的基本格式和写法(二)新增两个法律文件,删除一个司法解释在法律法规方面,2017年司考大纲相比2016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删除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二、对新增考点的解读三、对两个新增法律文件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背景:针对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的若干改革举措。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1、强调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关系中,审判是中心。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PPT课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 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 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08条: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 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
❖第266条第1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266条第1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
❖ (一)分案处理制度 ❖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 别教育。
❖ 第269条第2款
❖ 1.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关押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 开看管。
❖ 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506条:
❖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 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 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 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507条:
❖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第五 百零六条的规定。
❖ 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05条:
❖ 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 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 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 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 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 许可的决定。
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是( )。
A.专门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B.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C.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D.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利益2.在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如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有汉族人,也有维吾尔族人,依照法律规定,( )。
A.汉族当事人必须使用维吾尔族语进行诉讼B.维吾尔族当事人必须使用汉语进行诉讼C.每个当事人都可以选择使用汉语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使用维吾尔族语进行诉讼D.在诉讼过程中,使用何种语言,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4.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处理的案件是( )。
A.贪污贿赂犯罪B.非法拘禁犯罪C.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5.甲以乙诽谤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甲、乙都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
根据乙的申请,法院依法向证人丙调取了证据。
下列哪一主体在该案中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 A.甲B.乙C.丙D.法院6.梁某受到史某诽谤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史某诽谤的刑事责任。
但他自己因病住院,不能到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中可以代为起诉的是( )。
A.梁某的妻子B.梁某的上级领导C.梁某的同事D.梁某的侄子7.李某盗窃了某国驻我国大使馆的小轿车一辆,有权对李某进行一审的人民法院是( )。
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8.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法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节非法证据排除第十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第三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五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六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2013年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文章来源:/Content-3104.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013年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文章来源:/Content-3104.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立法概况 • 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世界各国也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模式。总体概括而
言,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法庭模式”,主张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 法庭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和德国。因其处理方式 的严肃性,又称“蓝色模式”。二是“福利治疗模式”,或称“委员会模式”,主张 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行政性福利机构来处理,只有少量严重的刑事案 件由刑事法庭来审理,即使审理,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也很小,处罚程度很轻 微,代表国家主要是北欧各国,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因其处理方式 的缓和性,又称“红色模式”。三是“社区参与模式”,强调社区和公众积极参与 案件的处理,而国家机构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新西兰,通过运用集体 会议制度以及司法协调制度,将大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司法程序中转处 出来,运用社区资源进行解决。因其处理方式的新颖性和草根性,又称“绿色 模式”。其中,“蓝色模式”强调司法干预,侧重保护性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 “红色模式”侧重于保障性的儿童和家庭福利制度的建立;“绿色模式”侧重于家 庭、家族和社区等自治力量的动员,公权力的减少介入,倡导自然环境下的 问题解决机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模式,应当属于典型的 “法庭模式”。 • 参见鞠青:《各国罪错少年司法管辖制度比较》,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6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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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概述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 体诉讼程序
2018年2月22日6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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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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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实行无条件的法律援助; (3)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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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调查制度
(1)社会调查主体
(2)社会调查的内容
(3)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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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4.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应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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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对未成年罪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
3.试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5.试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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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立案审查时应重点审查: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2)审查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 (3)要扩大立案审查的范围。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
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刑事处罚的,可以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
审查处理。
2.《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4.相关的国际少年司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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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 序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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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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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程序
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具有以下特殊性:
1.侦查内容的全面性 2.侦查方式的和缓性 3.强制措施适用的慎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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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诉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应贯彻以下制度:
1.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 2.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 3.不起诉制度 4.分案起诉制度
予以特别保护。
(2)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内心敏感脆弱,需要专门的办案机构 和专业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和诉讼程 序,以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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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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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量刑建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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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2.庭审程序 3.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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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程序
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时,应注意:
1.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不良影响; 2.犯罪记录的封存; 3.应重视未成年罪犯的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更好 地回归社会;
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2.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原则 3.全面调查原则 4.分案处理原则 5.不公开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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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 基本制度
1.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2.全程法律援助制度 3.社会调查制度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5.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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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 概念和特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 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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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1)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不成熟,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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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1)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
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2)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范围; (3)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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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程法律援助制度
(1)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加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
保护;
(2)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3)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程序 (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考察期限及具体事项 (5)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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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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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 诉讼程序
一、立案程序
二、侦查程序
三、起诉程序 四、审判程序 五、执行程序